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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指南中文,英文版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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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物质注册指南”注释 韩国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3月 目录 I.“药用物质注册指南”注释 (KFDA通知号2004-20,2004年3月25日)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补充条款 II.FAQ III. 药用物质注册指南”注释 (KFDA通知号2004-20,2004年3月25日) IV.参考文件 PIC /SMF I.“药用物质注册指南”注释 (KFDA通知号2004-20,2004年3月25日) 第一节 目的:此指南意在从药用物质注册相关事务的角度,为药用物质的注册过程提供指导和协助。这些药用物质为韩国食品药物监督局委员会指定的物质(下同KFDA)。根据药物事务法案(下同“法案”)中的文件26和36,以及法规中的强制条款的文件23篇幅1中的1部分、文件24中篇幅1的6部分和篇幅3,和文件40的篇幅1以及文件83,这些过程包括如何准备数据、数据的范围、要提交数据的条件、可不提交的范围、处理申请的标准等。 -注— l 此文件是为药物事务法规提供参考 l “KFDA”中规定需要注册的药用物质的范围定义在文件2中 -相关法规- l 药物事务法案 文件26(生产的许可等)①任何意于生产药物或者医用器材的人都需要从KFDA委员会获得许可证;任何意于生产卫生产品的人都需要向通报KFDA委员会,并且每项产品都必须通过通报。如果生产者要改变已经经健康福利部通过的或者已经通报的标签,那么这个改变的应用应该上报,并且应该与健康福利部的一致。(2000年1月12日修正) ②任何意于根据①段从委员会获得许可或者通报的人,都应根据总统法案提及的设施要求建立必须的设施。(1991年12月31日修正) ③删除(2000年1月12日) ④~⑥省略 文件34(药物进口的许可等)[于1991年12月31日全部修正] ①任何期望进口药物的(下同“进口者”)人都应根据健康福利委员会条款为每一个品种从KFDA委员会获得许可和通报。进口者如果期望改变已经通过或者通报的标签也应该走同样的程序。(1997年12月13日、1998年2月28日修正) ②如果任何人需要在紧急情况下不根据文件①规定进口不在国内生产的用于军事事务的药物,国防部能够在事先和KFDA委员会讨论品种和数量的情况下进口。<1994年12月31日、1997年12月31日和1998年2月28日新建立。> ③进口人应根据总统法案提及的设施要求建立必须的设施。(2000年1月12日修正) ④关于与文件1规定中一致的进口药物和进口者,文件26中的篇幅②、③、⑥-⑧以及文件29-31和文件68中的规定适用此条款。此情况下,“生产”被视为“进口”,“生产者”被视为“进口者”。<2000年1月12日修正> ⑤包括文件1中规定的药物在內的进口条目审批中,与主体有关的细节、标准、条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健康福利部的条款决定。 l 药物事务法案的强制条款 文件23(生产和进口条目的许可申请)①任何期望获得PAA中文件26篇幅1或文件34篇幅1的药物条目许可的人应按下列项分类,根据和文件一起的附件12号表格提交给KFDA委员会。<2000年3月3日、2000年6月16日、2002年1月12日和2002年11月5日修正> 1. 药物 卫生产品 A. 时间少于2年的安全和效力通告根据文件27的规定或者安全和效力审查所需数据来审查通过。但以下情况之一的条目可以不必提交: (1) 适合于KFDA委员会有标准成分和处方类型、规范和内容的标准生产规格的条目 (2) 韩国药典里面列出的条目 (3) 列入PAA文件44的抗生素条目,或者虽未列入韩国药典但列入草药专论者; (4) DNA重组药品,细胞培育产品,生物产品,细胞疗法产品,基因疗法产品和类似有最终体积(bulk)并已经获得当地批准的条目; (5) 列入KFDA委员会认可的药典或者药物配方之条目; (6) 规格与测试方法都已经被KFDA委员会通告的条目; (7) 此外,KFDA委员会评判相关数据的条目不需要提交。 B. 时间少于2年的规格和检测方法通告根据文件27之篇幅2的规定或者规格和检测方法审查所需数据来审查通过。但以下情况之一的条目可以不必提交: (1) A部分的条列(2)、(3)、(5)和(6)中的项目; (2) 按照文件44条款规定的生物制剂专论中列入的条目,和可以论证类似于已经获得当地通过的条目; (3) 根据KFDA委员会决定的无替代品而需要紧急用药的药物以及器官药物(下同“器官药物”)。 C.-G. 省略 H. 在根据文件24中第6分段篇幅1用药物物质的情况下(包括下面称为“需要注册的药物物质”的生物产品药物物质),根据文件24中篇幅3需要药物物质注册和所需数据的申请。但是根据文件24篇幅3已经注册的药物物质不需要提交申请。 文件24(生产和进口条目的注册)①根据PAA文件26篇幅1或者文件34需要注册的药物如下。如果条目根据文件21规定生产和进口许可受限者,安全和效力需要根据文件27篇幅1来审查,生物产品、放射药物、DNA重组药物、细胞培育产品、基因疗法产品和细胞疗法产品不包括在内。如果1-4小段中的条目是需要注册的物质,那么1-4小段不适用。(2000.3.3,2000.6.16和2002.1.12日修改)。 1. 韩国药典或者职务专论中列到的条目 2. KFDA委员会认可的药典或者药物处方表所列的条目。但是当地没有认可的条目不算。 3. 适合于KFDA委员会标准化和通告的药物标准生产规范的条目 4. 规格和测试方法经过KFDA委员会通告的药物或者卫生产品。 5. 省略(2000.6.16) 6. KFDA委员会通告需要注册的药物等。 ③任何想注册需要注册的生产和进口药物物质都需要向KFDA委员会提交附件15中的2号申请表,并附上下列条目的数据。当数据需要受到保护时,药物物质供应者可以直接将数据提交给KFDA委员会。如何准备数据,需要提交数据的要求,提交申请的赦免范围,处理申请的标准等由KFDA委员会决定和通告。(2002年1.12日新建立) 1. 根据此法案文件26篇幅2的规定,生产和质控数据是必需的; 2. 关于物理化学性质和稳定性的数据; 3. 生产过程、包装、容器、处理时的注意事项等数据; 4. 证明每种药物物质生产符合韩国GMP的数据,强制规定的附件4或者任何高于KGMP的等同者; 5. 药物物质的批次分析、分析过程和所用溶剂的数据等; 6. 用于质量测试的标准药物物质是必需的。 文件40(生产者的符合细节 2000.3.3修改)①PAA文件31篇幅1规定的药物生产者需要符合的细节包括文件39篇幅1没项条目的细节和下述条目(1996.7.19,1997.5.21.2000.3.3,2000.6.16和2002.1.12修正) 1-17. 省略 18. 根据文件34篇幅2后部分的规定,药物生产者需只用公开通告的东西。 19. 不论注册细节改变与否,任何注册需要注册药物物质的人都需在每年一月底前向KFDA委员会报告。 20. 省略 文件83 (许可细节变更允许的申请)①根据PAA条目42篇幅1或文件35篇幅3或文件34篇幅26第一段规定,如果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生产者、分销或者进口者需要变更已经许可或者注册的细节,那么附后的59号表格、附后的11-2号声明表格和50-2号表格需要填写生产或者分销业务变更的细节,附后的61号申请表格或者15号表格需要填写产品变更细节(需要在15-2号表格的药物物质变更和15-3号医疗器械表格) 产品(药品的变更需要在表格#15-2中进行注册,而医疗设备要在#15-3中进行注册),药品的生产商将把许可证、声明或证明、变更原因及相关的文件的递交给KFDA的委员 (医疗高压气体、中药原料、卫生产品及除药品之外的注册产品将向省级的委员进行声明),分别是药品的分销商递交给省级政府官员,医疗设备的分销商递交给市长及县级政府官员。但是,如果根据“医药事务法”第26章第3条规定的重评估结果,27章规定对安全性及功效的复核规定,第40章安生信息管理的结果及第69章第一段的规定内容,KFDA的委员对变更的批准 及注册细节进行指导,直到变更项目成为常规,这将视为由KFDA委员或省级委员批准变更或接受声明(于2000年3月3日,2000年6月16日,2002年1月12日及2002年11月5日修改) ② ~ ⑥ (遗漏) 第二节 章节2(药品注册的范围):除了用来治疗罕见病的药品、DNF重组产品、细胞培养产品、生产制品、细胞治疗产品、基因治疗产品、仅供出口产品及药理上无活性的药品外,药品应该按照如下强制规定的第24章第1段第6部分的规定向KFDA委员进行注册 1. 对于按照法案第2章节第12段被定义为用于新药活性医药成份的化学个体的药品,从2002年7月1日起,这类药品的药品生产或进口许可申请应向KFDA递交。 2. 附录1的药品 <Notes> 注意 此章节对按照药品注册方针(以下称为“注册”)进行申请的药品范围进行定义。 对于按照方案被定义为“新药”的API的药品,从2002年7月1日起,药品的生产或进口申请应递交至KFDA,对于附录1中列名的API药品,应该按照方针修改的内容进行申请。 对于用来治疗罕见病的药品、DNF重组产品、细胞培养产品、生物制品、细胞治疗产品、基因治疗产品、仅供出口产品及药理上无活性的药品(如稀释药、添加剂等)将不适用于此方针的申请。 <Relevant Regulation> 相关的规定 医药事务法案 章节2(定义)⑫ 在此方案中的“新药”表示有完全新的化学结构或内在成份的化学个体,或由KFDA的委员指明含有新的化学个体的活性物质的复方药品(1971年1月13日、1991年12月31日,1997年12月13日及1998年2月28日新建立。 第三节 章节3(怎样准备资料) 打算注册药品的单位应该准备并且递交”药品注册申请表” ,或附上的根据强制法案的表格#15-2,并且递交与章节4规定相一致的进一步资料 。 <Notes> 注意: · 此条款是为了解释药品注册申请表的准备及递交以及对所需资料进行定义的条款的介绍。 · 请见附件1申请表及附件2注册许可证。 物理性质 :描述物质外观或性质,如气味、颜色、晶型先进。 化学性质:描述溶解性、使用禁忌(如对皮肤或眼睛的腐蚀性,光线损害等) · 样品的数量应该在第六项中描述; 如果药品是半成品,比如:“XX肠颗粒” -在每个XX及XX肠颗粒中,都必须对生产商、药品名、外观、贮存条件及有效期必须描述 -其他项目(申请人、所需要的资料等)既可以填写在XX的资料中,也可以XX肠颗粒的资料中 药品性质(普通性质、特殊性质及无菌)及生产方法的分类(合成、发酵、提取及其他)将在申请表的其他备注部分中描述。 药品注册申请表(强制法规的附表#15-2) (□ 生产 □ 进口) 药品申请表 (□ 起始 □ 变更) 审核周期 120天 申请人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 注册号 (进口商注册号) ) 生产商(进口商)地址 电话号 代表名称 (e-mail) 居住号 生产商 生产商名称 生产国家 电话号码 生产商地址(许可证持有人地址) 生产商代表名称 分类号(成品) 用药途径(成品) Name名称 属名 化学名 CAS No. 外观 物理性质 化学性质 需要的资料 项目 页码 1. 根据法案的章节26第2段的规定,对于生产及质量控制必需的场所的资料 2. 关于药物性质及稳定性的资料 3.关于生产过程、包装、容器、禁忌及处理等的资料 4.证明每种药品的生产是符合韩国GMP(KGMP)的证明,强制规定4或任何相关或更高的标准。 5. 药品批分析、分析程序、使用的溶剂等资料 6. 质量检测所需要的药品样品是必需的。 贮存条件及有效期 其他备注 本人申请按照医药事务法章节26及34,及PAA强制规定章节24第3段的规定的进行药品注册(生产或进口)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E-mail) 电话号码 致韩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委员 ) 药品注册许可证(强制法案附表#15-5) (□ 生产 □ 进口) 药品申请表 (□ 起始 □ 变更) 注册号 申请人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 生产商(进口商)地址 Tel No. 电话号 代表名称 (e-mail) 居住号 代表名称 (e-mail) 生产商 电话号码 生产商地址(许可证持有人地址) 生产商代表名称 分类号(成品) 用药途径(成品) 名称 属名 化学名 CAS No. 外观 物理性质 化学性质 化学性质 需要的资料 1. 根据法案的章节26第2段的规定,关于生产及质量控制必需的场所的资料 2. 关于药物性质及稳定性的资料 3.. 关于生产过程、包装、容器、禁忌及处理等的资料 4. 证明每种药品的生产是符合韩国GMP(KGMP)的证明,强制规定4或任何相关或更高的标准。 5.药品批分析、分析程序、使用的溶剂等资料 6. 质量检测所需要的药品样品是必需的。 其他备注 兹证明上述药品的注册或注册的更新是按照医药事物法章节26及34的规定,以及PAA强制法案章节24第3段的规定下进行的。 )(年)(月)(日) 韩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委员(盖章) 《说明》 l 这是为了解释如何准备及提交资料。 ƒ 如果有资料是用外文书写的,至少需要提交其原版文件及韩文摘要(主要内容为引用原文),并且如果需要的话(例如,除英语以外的其他外语),韩国药监局可能会要求韩文版的全文译文(并且需要有医药专业能力的译者签名)。 《说明》 l 该条款强调了将外文资料翻译成韩文和随同原外文资料一起提交韩文的资料摘要。基本上,公司需要同外文原文一起提交韩文的资料摘要。但是,当外文资料时非英语语言时,需要将全文译成韩文。<参考 FAQ9 > 第四节 第四节(需要的资料) 注册药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 法案第二十六条的章节二下的关于生产需要的设备及质量控制的设备的资料;证明该设备符合条款3规定的药品及生产设备的标准的资料,药品的进口商及流通商等。条款3和执行法规的第七条章节二执行同样的法令。 《说明》 l 该条款是指生产现场的资料,例如地址,设备,仪器等,该资料需要符合执行法规附件77里的条款,如下: 1. 生产现场的设备 A. 整个生产场地的平面图(各生产,实验室, 仓库区域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配套设施,需要列出配套设施的地名,大门和走廊) B. 用不同颜色示的不同清洁级别房间的简图(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C. 通风系统的概要图 D. 空气压缩系统的概要图 E. 水路系统包括下水道设备的概要图 l 但是,根据PIC/S 的指导方针以上资料可以用“制药工厂基本资料”(SMF)代替。 《相关法规》 l 药事法 26条(制造商许可) 想要生产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任何人需要得到韩国药监局该产品部门委员会的许可,以及想要生产卫生制品的任何人需要通告韩国药监局委员会并且各产品需要被通过及被公告。当制造商想要修改已经厚生劳动省通过或公布的标签内容时,修改申请应按照厚生劳动省的规定提交。 ‚ 想要得到章节 规定下的委员会的批准表单的任何人,应该按照总统令规定的设施标准建立必要的设施。 l 关于药品及制造设备,进口商和药品供应商等的施行令标准 第三条(药品制造设备的标准) 药品,卫生制品及医疗设备的制造(下文简称“药品等”)需要建立以下的设施及仪器。 1. 产品的生产区域 2. 用于原料,包装材料及成品的质量控制实验室 3.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存放的仓库 4. 其他为了生产及质量控制必要的设施及仪器 ‚在符合以下必须情况的条件下,可以将非用于药品等生产的设施授权于相关药品等的生产。 1. 用于制造非药品等的相关产品设施符合上述章节的规定。 2. 药品等与该非药品等之间不会存在交叉污染。 ƒ 在不存在药品等之间的交叉污染情况下,已获得药品生产许可的制造商可以将一个药品等制造的设备用于另一个药品等的制造。 l 药品及制造设备,进口商和药品供应商执行令的执行规定 第三条 (药品制造设备的标准) 关于药品及制造设备,进口商和供应商的标准的执行令条款3章节分款1 下关于生产区域需要符合以下的标准: 1 和2 (已删除) 3. 灭菌制剂(包括注射剂,眼药水和眼用软膏等),青霉素类产品,荷尔蒙类产品,生物制品的生产区域与其他产品的生产区域需要彼此分开。 4. 制剂的生产区域如注射剂,眼药水,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局部用液体制剂,软膏剂及其他生产步骤不同的产品的生产区域需要彼此分开。 ‚ 不管条款1章节分款3和分款4,如果设备在近距离接触也不会产生交叉污染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区域可以不用分隔。 ƒ 以下的设备应当安装在生产区域。然而,在特殊的生产方法下,如韩国药监局承认的原料合成,安装生产区域的设施的时候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 1. 适合药厂的药品生产用水系统设施 2. 防鼠,昆虫和灰尘的设施 3. 公共厕所,更衣室,浴室 4. 灭菌设施(仅限于灭菌制剂,口服液体制及或软膏剂) ④ 在生产区域,车间需要按照类别,剂型,生产方法和生产药品的设备分隔。 但是在不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下,原料的称量室,产品的包装车间和容器的洗涤车间可以不用分隔。在特殊的生产方法下,如韩国药监局委员会承认的原料合成车间可以不用指定。 ⑤ 章节④规定的车间需要安装以下的设施: 1. 工作台 2. 有粉尘的车间需要安装收尘器 3. 在操作吸潮产品的车间需要安装湿度控制设施 4. 干燥设施需要配有用于加热和干燥的自动温度控制系统 ⑥ 执行令的第三条章节 分款2 的规定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1. 如果进行微生物实验:无菌试验室需要与普通实验室离和隔开(无菌实验室里,需要设置无菌室或者配有灭菌条件的灭菌设施,无菌室应当通过一个门庭隔开以免其直接与外面连接) 2. 如果进行动物实验:具有卫生条件的动物实验室需要与普通实验室分离和隔开(需要配备动物繁殖及进行动物实验的设施及仪器) ⑦执行令的第三条章节 分款3 的规定下的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应该卫生清洁,并且应该有给原材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的专门分区,除非仓库有设计得很好的可以防止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混杂的设施。 第四条(药品生产区的设备标准)用于生产人体直接使用的药品(除药用压缩气体和放射性药品外)生产区域的设施除了要满足条款3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以下的标准: 1. 生产区域的门窗应当关闭并需要安装以下设施: A. 空调系统,用于防止类别,剂型和生产方法带来的污染, 空调系统可以控制恰当的温度和湿度在必须的条件下。 B. 在线质量控制设施或仪器 C. 具备可以储存半成品的储存设施并保证药品的质量不受损害 2. 用于称量原料,制备,过滤药物的车间,密闭或密封需要符合以下的标准: a. 天花板能够防止灰尘掉落,地面墙面应当平滑并易于清洁回程和污垢。 b. 室内管道的布置应该便于清洗;如果是穿墙管道,应保证在墙体内的管道及墙体周围不会有泄漏。 c.门(安全出口除外)与窗户不能直接与外界衔接。 d.车间的设计应该能防止与工作无关人员的进入。 第五条(无菌制剂生产区域设施标准)无菌制剂生产区域的设施,除了要符合条款3和条款4规定下的标准外,还需要符合以下的标准: 1.生产区的设备配置 a.清洗、干燥、灭菌和储存容器的设施(车间应符合第四条分款二的标准) b.符合灭菌制剂要求的灭菌及卫生设施(在灭菌过程中热力灭菌器在任何部位都需要保持无菌状态) c 用于异物测定的设施或仪器 d 用于密封性测试的设施或仪器(只是在密封性试验进行的时候) 2. 用于无菌操作的控制区域如原料的称量车间,制备,药片的包装盒密封的车间及走廊等需遵循以下标准: a.无菌空气供应设备 b天花板、地板或者墙的表面应可使用消毒液喷雾清洁 c.制备车间应当有与原料车间和包装车间相连接的走道。 d有供员工专用的进出更衣室及灭菌控制区域消毒设施 3用于无菌原料的称量间,或用于无菌制剂的填充或密封的车间应该具备无菌室或者无菌的环境下的灭菌设施, 第六条(抗生素或性激素类产品生产区域设备规范) ① 抗生素或性激素类产品生产区域的设备,在符合第三、四章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直通生产区域的衣帽间和专用的清洗设备。 2. 有原料或包材等的预备室 3. 有独立于其他产品生产区的空调系统。抗生素产品的空调系统应配备排气终端设备。 ② 对于无菌的抗生素或性激素类产品,应符合第五章和上面① 中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生化产品生产区域设备规范) ① 生化产品生产区域的设备,在符合第三、四章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生产区域应配备以下设备(相关产品在生化产品目录和生产工艺中非必须的设备,可以不配备) a. 微生物储藏设备 b. 生产或检测所使用动物的控制设备 c. 生产或检测所使用动物的处置设备 d. 接种微生物至培养基的设备 e. 微生物培养设备 f. 培养后微生物采集、钝化、消毒的设备 g. 配制储藏溶液稀释液的设备 h. 用于储藏溶液的稀释、分装,以及容器封装的设备 i. 消毒设备以及生产和检验的设备 2. 安置1中所列设备的车间,其天花板、地板、墙壁应该可以承受消毒水的清洗,并与其他地方隔离。 3. 加工小儿麻痹症病毒、天花病毒或结核杆菌的车间,应配有上面所述的1-a, 1-b, 1-d, 1-e, or 1-i中的设备,并应该是与其他地方隔离的专属车间。 4. 配有1-d, 1-f~h设备的无菌生产控制区应符合第五章2、3小节的标准。 5. 生产区在配备本章第1小节所列出的设备外,还应有如下设备。拥有这些设备的车间应符合第四章第2小节的要求: a. 不少于KFDA指定的用于喂养和控制生产用动物的设备。 b. 用于喂养和控制检验用动物的设备。 c. 用于制备培养基和稀释液的设备。 d. 生产和检验所用仪器的清洗和消毒设备。 6. 储藏设备应配备有恒温、自动温度记录以及其他规定的装置。 第七条-2 (原料药生产区域设备规范) 原料药生产区域(不包括植物药生产区域)的设备,在符合第三章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生产类型符合以下要求: 1. 原料药的过滤、粉碎。压片、灌装区域应符合第四章中的规定。 2. 无菌级原料药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第五章中的规定(1-c和1-d除外)。 3. 抗生素或性激素类产品生产区域应与其他生产区隔离并符合第六章①段中的规定。 4. 生化制品生产区域应符合第七章中的规定。 2. 物化性质和稳定性数据 a. 物化性质数据 (1) 起始物,发现和开发的历程(包括何时,何地,从什么中由谁提取,分离或合成的药物,次发现的基础是什么,以及何时何地开始的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 (2) 化学结构说明,物化性质以及生化性质的数据 (3) 如果已在韩国或其他国家有专利的,要有专利注册复印件等数据 注释: 起始物、开发过程和化学结构说明必须有论述。 在描述“何时,何地,从什么中由谁提取,分离或合成的药物,次发现的基础是什么,以及何时何地开始的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时,如果是普通药物,可重点描述工艺改进、收率提高、杂质分析改进方面的发展历程和特征 应根据第三章(数据要求)第1段第2、3小节中的要求提供如下数据。若是半成品如“某某肠溶颗粒”,可根据具体产品的性质省略部分数据。 1. 化学结构数据 A. 化合物的结构式数据应包含一下内容 (1) 与化学结构特征相关的元素分析、紫外/可见光/红外吸收光谱、核磁共振图谱、质谱及审核的数据。 (2) 架构判定上的化学数据(同系物等)以及审核 (3) 若有光学异构体给出3-D结构。 B. 如果药物结构不明,如主要组成为聚合物的,物化性质应尽可能详细。并提供可证明生产过程中产品为同一组成或含量的数据(批次之间的差距很小)。 2. 物化性质数据 包括主要组成部分的物化性质,检测方法,实物测量以及审核等可做为规格和检测项目基础的详细数据,以及以下所列的项目。(但是可以省略那些就物质本身性质而言不必要的项目) A. 外观 颜色,形状,气味以及味觉。若嗅或尝可产生毒副作用的可省略(气味和味觉)。 B. 溶解度 至少要有在水、乙醇、甲醇中的溶解度,并要表述溶解于水后PH的改变。同时,应该记录在检测中所用到的各种溶剂中的溶解度。溶解度应该由饱和溶液判定。 C. 吸湿性 D. 溶液PH值 E. 熔点和热学分析值 对于熔点数据,不论有没有产生分解都要描述 F. 解离常数 G. 分配系数和分配率 辛醇/水的分配系数/分配率要包含PH变化 H. 多态性 对可能自身重结晶与溶液混合的药物,不论是否出现多态性,不同晶形所对应的不同物理性质应该通过红外吸收光谱、热学分析以及粉末的X-光衍射方法得到的结果提供数据。 I. 偏光性 如果存在偏光性,应有其对溶液的影像数据。 J. 异构体 (光学异构体等) 如果药物是异构体(如光学异构体)的混合物,各异构体所占的比例应该通过分离和分析方法得到确定。 K. 有关物质 概述合成过程,精制和储藏中可能出现的杂质,并报告检验和分析方法的评估结果。 (1) 原料中含的任何超过0.1%的杂质,以及即使少于0.1%但仍有较强的毒性或药理活性的杂质,都应尽可能详细的记录并显示结构式。如果结构不能确定,推断过程应做记录。 (2) 对所有用于稳定性实验、安全实验、临床实验以及展示生产工艺的批次,其数量和已知或未知杂质的检测方法,都应以表格的形式记录下如批号,生产量,生产日期,批申请,日志表(等内容) (3) 如果实际生产的批次中和其他批次出现明显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总量的杂质,结果和原因应详细记录。 L. 加速降解 (仅限于2002年7月1日后提交许可的原料药) 在湿度、温度和光照影响下的降解,或在酸性、中性和碱性溶液中,或在水分散系中的降解,应使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分析评估,并根据这些数据选择稳定性试验的项目,储藏方式和制剂处方,或确定杂质检测基础。此外,在必要时应使用检测方法清楚记录主要降解历程。 M. 其他 若有附加的基于试验结果的合理数据,也应做相应记录。 b. 稳定性数据 (1) 根据“药品稳定性测试指南等”要求和FDA官员规定的数据,特殊的分析方法和原始数据要包含在内。 (2) 检验方法等。 (a) 对于第二章第1段中提及的药物,需要提交长期稳定性数据和特殊环境稳定性数据。已知的根据时间变化的项目,或抗生素,需要提交长期稳定性数据。 (b) 除上面(a)中以外的项目,加速试验的稳定性数据可代替长期稳定性数据。 注释: 稳定性数据应该来源于与已知复检时间的批次最相近的批次。(可证实的) 详细检验方法: 规格和检验方法的数据 原始数据: 可用于提交的概述数据,以及如分析图表这样的在必要时可被审查的原始数据。 还应符合如下所列的“药品稳定性测试指南(KFDA公告)”内容: 1. "稳定性测试 (此后简称"测试") 是指用于评估随时间变化质量稳定性的测试,用于确立药品的储藏条件和效期。 2. "长期稳定性测试"是指用于评估药品在较长时间内物化和生化稳定性的测试,用于确立药品在推荐条件下的效期。 3. "特殊环境测试" 是指用于确定药品在特殊环境下降解过程和降解物的测试。 4. "加速测试" 是指用于评估药品在非推荐储藏条件的加速环境对其长期稳定性影响的测试。 5. 检验规范 (1) 长期稳定性测试规范 . 样品量: 3个批次以上,使用商品包装 . 储藏条件: 25±2oC/相对湿度 60%±5% 或者 30±2oC/相对湿度 65±5%。如果设定的是其他储藏温度,则应确立一个(实验)温度。 . 测试时间: 根据法规要求应进行12个月以上,或不短于使用期限。 . 检测周期: 开始的第一年,每三个月一次;1-2年内,六个月一次;2年以后,每年一次(复检次数没有上限,根据规格要求应定期复检)。 . 检测项目: 所有法规中确定的标准和检验方法。如果有项目被省略,其原因要做书面说明。 . 检测频率: 每个测试项记录的结果应为三次以上检测的均值。只有在有测试方法重现性验证数据的情况下可以省略(多次检测) (2) 特殊环境测试规范 检验条件: 三个条件,光照、温度、湿度,应按照样品的具体性质确定。 检测项目: 确认并量化质量控制中的重要项目和降解历程,并描述重要降解物的物化性质。 如样品数量、检验时间、以及检验频率应根据样品的性质以及检验条件决定。 (3) 加速测试规范 . 样品量: 3个批次以上,使用商品包装 . 储藏条件: 40±2oC/相对湿度 75%±5% 或比长期稳定性测试确定的温度高15 oC(相对湿度根据温度确定)。 . 测试时间: 根据法规要求应进行6个月以上。 . 检测周期: 包括开始时的测试,应有不少于三次的周期性检验。 . 检测项目和频率: 同长期稳定性测试。 . 补充测试: 如果加速测试中出现明显变化,应增加一个中间条件(如30±2oC/相对湿度 65±5%)下为期一年的加速测试。加速测试中的明显变化是指如下情况: a. 同一批的含量出现与标准大于5%的差异 b. 检出有超出规定值的物质性质变化 c. PH值超出范围 . 若上述储藏条件或检测方法不适用于加速测试的目的,或可能随时间出现变化,则使用长期稳定性测试的储藏条件。 6. 数据提交 (1) 检测数据应由根据此规则具有相应经验和责任的调查人员编写,并应详细描述下列内容: . 检验实验室(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研究负责人的姓名和职位 . 容器和包装的种类,生产日期,批产量和批号 . 测试时间和测试中的储藏条件(温度,湿度等) . 检验结论 3. 生产工艺、包装、容器、操作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数据 a. 生产工艺 (1)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全面的详细描述,包含各生产步骤的过程控制对应的内容。用于如合成(发酵)、分离。精制等生产过程的起始原料,溶剂,反应物等物质的数据也应包含在内。 (2) 应附上重要中间体的详细描述(如名称,结构,分子式,收率等)及它们标准和检验方法的信息。 b. 容器封装系统 (包装和容器) (1) 描述可保证稳定性的包装方法,并明确描述容器封装系统在材料选择等方面的适用性。 (2) 描述商品包装系统 (包装放行)。 c. 操作注意事项 (1) 容器应该按照密闭容器、紧闭容器、密封容器或类似方式分类,并明确描述储藏条件(如,室温下暗处保存,或者冰箱内2-3℃)。效期应基于稳定性数据或其他已知的官方数据来确定。 注解 下列信息应包含在此节中: a. 生产工艺 - 应提供一份包含有起始原料、反应物、催化剂,并标有操作方法(温度,压力,搅拌条件,反应时间等)和溶剂的流程图或化学示意图。 - 所有起始原料,溶剂,反应物,催化剂的规格列表以及检验方法。 - 过程中控制 - 关键物质列表,以及他们的规格和分析测试方法。 ※ 关键物质: 通过化学反应其化学结构发生变化,并可以固体物质形式分离出来的中间体。(如果中间体在进入下一步反应时保留在反应溶液中未被分离出,即使它的化学结构不同于起始物和终产品,它仍不算是关键物质) b. 容器封装系统 (包装和容器) - 应提供一份容器封装系统的描述,包含确定各内包材的原料及规格。规格应该包含描述和鉴别(在需要的地方要有标有关键尺寸的图纸). Noncompendial methods (with validation) should be included, where appropriate. - 当申请者需要变更包装和容器时,应提交使用新容器的稳定性数据。 - 应提供一份外包材材质的描述。 c. 操作注意事项 - 如毒性、放射性这样需要注意的事项要有表述。同时,有关药品在多种储藏和运输条件下的稳定性,包括光照和温度的影响要有表述。 - 物质安全性报告MSDS中的“操作和储存”可被引用。 4. 对于根据第二章要求申请注册的药品,生产规范要符合或高于韩国GMP附件4执行标准中的规范。 a. 为此目的,需要提交根据执行标准中77号文件所做的文件,或符合KGMP的证明复印件(如果是外国制造的药品,需要该国政府颁发的GMP证书)。 注解 “符合执行标准附件4”的证明是指由KFDA颁发的BGMP证书。 其他国家的GMP证书应包含制造者名称和地址,药品名称。根据法规应提交原件,但是如果原件只有一份,则公证的复印件也可接受。 如果上述证书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交符合执行标准附件77号表格的文件。它需要包含整个生产区域的组织结构,标准操作规程,守则,下列反应GMP规范的数据应符合执行标准附件77号表格的要求,除此处第一段第一项: 1. 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 a) 生产及质量控制的机构和它的职能 b) 生产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简历 c) BGMP的训练纲要和标准操作规程及其职能的记录 2. BGMP自检执行目录(一份依照附件2中“API生产区域评估检查规范”做的自检报告) 3. 生产控制 a)生产控制的标准和所有标准操作规程目录 b)工业制造方法的工艺流程图 c) 工业制造方法的过程中控制 d) 储藏控制标准操作规程 e) 如果有协议生产商,它的生产合同以及控制方式 f) 生产设备和工艺验证的操作规程和SOP 4. 生产卫生控制 a) 生产卫生控制标准和所有标准操作规程目录 b) 生产区域的入口和分隔区的标准 c) 车间和职工的卫生标准 d) 清洁和消毒的方法 e) 分类的方法和清洁的标准 f) 设备和操作器械的卫生控制标准 g) 防鼠防虫控制规范 5.质量控制 a) 质量控制标准和所有标准操作规程目录 b) 产品检验记录 c) 质检设备和仪器效验的标准操作规程 e) 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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