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编 知识产权(精神产权,无形<体>财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受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知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识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权利。范围目前已为两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1986人大《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专节要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法、商标权、发觉权、创造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狭义知识产权:即老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分两类:
1、文学产权:
2、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备实用经济意义的一个无形财产权。组成成类别:
①创造性成果权:如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②识别性标识权:如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识权。
一、知识产权性质:是一个无形财产权,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个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分。
智力成果不一样于动产、不动产的存在与利用形态: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智力成果的物化载体所体现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无形财产权。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亡智力成果的实事处罚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罚。
知识产权特性:
1、专有性。表目前①为权利人所独占。②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产地标识权不具备。
2、地区性: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无限的,受到地区限制,即具备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按照一国法律取得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是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区分,表白:①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受到保护,②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标准。③既要促进文化知识广泛传输,又要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反应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④要求一定期限,使智力成果从个人专有财产适时地变为人类公有的精神财富。商业秘密权不具备。
二、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确实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用权利的一个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主体、客体、权项、保护、管理制度。
英国1642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9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为激励知识产权创作而授予作者及买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期内之权利法》)。
法国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有关以使用标准和不审查标准为内容的制造标识和商标的法律》。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朝未年。1982-8-23人大《商标法》,1984-3-12人大《专利法》,1990-4-7人大《著作权法》,1997-9-2人大《反不合法竞争法》。
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198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198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0、《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1992、《世界版权条约》1992、《保护唱片制作者预防唱片被私自复制日内瓦条约》1993、《专利合作条约》1994。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般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识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从世界范围来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取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一向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但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属于民法的范围。采取民事尤其法的方式予以保护。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产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成果,是从物的所有权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形态。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伎俩,因而不具备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 第一节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受的专有权利。
各国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以为者作权是伴随印刷术的采取而采出现的。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禁擅镌”的命令。15世纪未,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以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欧洲第一个要求享受“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免费地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1690英国哲学家洛克在他的《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同样,取得应有的酬劳。
《安娜法令》:1709英国通过第一部著作权法(《为激励知识产权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置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期内之权利法》)。从重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重要保护作者,这能够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飞跃。但一直放在维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经济权利方面,并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法国1791《演出权法》、1793《作者权法》才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符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作者的精神权利备受关注。
第二节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分:
1、标的不一样: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有权重要体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
蓍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
二者标的不一样,互不排斥,因此,这两种权利能够同时存在。
2、权利的完整性不一样:所有权,属性是完整的,不受时间、地区限制。
蓍作权,不是完整的权利,有保护期限制,只在国内有效,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限制。
二者都是绝对权利。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区分:
1、保护对象不一样:著作权,保护体现思想内容的详细形式。
专利权,体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所载的技术内容符合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受到专利法保护。
2、保护条件不一样:著作权,要求是独创的。专利权,要求是首创的。
3、权利产生程序不一样:著作权,自动产生。专利权,国家行政授权。
4、合用领域不一样: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工业生产领域。二者也许会出现交叉,如应用美术作品。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分
1、权利内容不一样: 著作权,是一体两权。 商标权,是财产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一样:著作权,独创性。 商标权,识别性。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一样: 著作权,自动取得。 商标权,注册登记。
第三节 1910清政府《大清著作权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权为保护中心的法律。
伴随作品的商品化而形成的著作财产权观念和保护著作物的令状制度自宋代起就已产生。
1986《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受著作权,依法享受署名、刊登、出版、取得酬劳等权利。”
1990-9-7《著作权法》,1991-6-1正式实行,第一部全面而又系统地要求著作权的基本法律。
-1—27修正时重要内容:
1、“国民待遇”标准的合用问题。
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
3、设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深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6、完善邻接权制度。
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
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思绪。
第四节 著作权法重要标准:
一、保护作者权益标准: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
二、激励优秀作品传输的标准:传输是连接作品创作与作品使用的桥梁。传输不直接创作作品。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标准: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标准。我国著作权立法接收和遵照某些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和实行的共同准则,体目前《伯尔尼条约》《世界版权条约》中。1992中国正式加入,《伯尔尼条约》《世界版权条约》,并颁布《实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要求》。
第二章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分类
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受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也许成为著作权主体。
一、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依照法律的要求或协议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受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原始主体为作者,即真正利用思维与智慧、从事作品创作的自然人。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能成为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
继受主体: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最区分:原始主体不以继受主体为存在前提,继受主体享受的权利却是从原始主体处取得,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二、以著作权人的国籍为标准分:内国主体、外国主体。
区分:1、保护条件不一样。
2、作品初次刊登的要求不一样。
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一样。
三、依照著作权主体所享受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一样分:完整的著作权主体、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第二节 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应当享受完整的著作权、原始的著作权。
作者须具备如下条件:1、作者是直接参加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应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2、确认作者的措施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知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
部分著作人身权:即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刊登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继受主体著作权取得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
二、因协议而取得著作权。两种情况:1、依委托协议取得著作权。2、著作权的转让。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情况有:1、购置著作权。2、接收赠送。3、依法律要求,由国家行使。
第四节 为确认特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各国著作权法对此均做了标准性要求。
一、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顿已经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二、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三、汇编作品:是对若干单独的作品、作品片段、不组成作品的数字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辑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区分: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无须具备合意,合作作品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辨别的,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刊登,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刊登。
汇编作品权利归属要求:1、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受著作权。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视听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等。
五、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权利归属:1、重要是利使用方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负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阐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受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受。 2、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者协议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受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受,法人或非法从单位给作者奖励。
3、除上述作品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受,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优先使用的期限是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
六、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酬劳,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详细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我国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协议约定。协议未明确约定或没有签订协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即受专利法保护,又受著作权法保护。
八:匿名作品: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亦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第二章 第一节 著作权客体
一、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导致果。
作品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1、独创性(原创性)。是首要条件。2、可复制性。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二、 分类:
1、 文字作品。创作最普遍、数量最多、利用领域最广。
2、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讲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还包括用口头方式体现的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
戏剧作品:
曲艺作品: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弹词、评话等的说唱为重要形式的演出的作品。
舞蹈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作品。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某种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格调。
特点: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
我国著作权法虽列为保护对象,但没有包括怎样保护,只指明详细保护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要求。
制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几点考虑: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
文档:
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创性;2、可感知性;3、可再现性。
1972菲律宾率先在著作权法中要求计算机软件程序是其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列入保护,注明保护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要求。1991-6-4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4-6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措施》。
-12-20国务院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1施行。
保护要求:
一、权利归属:一般标准是“谁开发谁享受著作权”,即归属软件开发者。我国特殊情况: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3、指令开发;4、职务开发;5、非职务开发。
二、权利内容:新《条例》要求,1、刊登权。2、署名权。3、修改权。4、复制权。5、发行权。6、出租权。7、信息网络传输权。8、翻译权。9、其他权利。
三、权利期限:新《条例》要求,自然人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后50年,法人保护其为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登记是依法提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软件转让时,登记是反抗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前提。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第四节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合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因为内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严禁其出版和传输,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种情况:①违背一般法律标准的作品。②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③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2、不合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指那些虽具备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三类: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备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献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④超出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章 第一节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受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详细包括刊登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
一、刊登权:是著作权中的首要权利。只有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诸于众,以及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通过哪些体现形式公诸于众。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包括刊登作品的权利、不刊登作品的权利。
刊登成立两个特性:1、有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2、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刊登:1、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刊登的作品。2、将其未刊登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作品刊登形式:出版、演出、播放、展览、朗诵、讲授等。死后50年内,刊登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作者为表白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是确认创作人详细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不得转让、继承,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不受限制。
三、 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作者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报社、杂志社对投稿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否曲篡改的权利。是修改权的延伸。保护期不受限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取得经济酬劳的权利。
包括: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两个方面,详细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演出权、播放权、制版权、演绎权。
一、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复制方式:1、手工复制,如手抄、手绘、临摹、手工雕塑、雕刻、仿制、仿造。
2、机械复制,如印刷、摄影、静电复印。
二、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发行两个条件:1、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 2、发行目标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
发行方式:散发、出租、出借、出售、出口。
发行权行使途径:著作权人自己发行、授权他人发行。
三、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自身不是出租的重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五、演出权(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演出方式:演唱、朗诵、舞蹈、戏剧、曲艺、口技、哑剧、演奏。以非公开方式演出,如家庭晚会上唱歌曲、朗诵诗歌等,不组成著作权法的演出。
六、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投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七、广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输权: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某个选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受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要件有二:1、
2、
十、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受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1、改编权:改编形式: ①变化作品的体现形式②在不变化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
2、翻译权:重要针对文字作品国际版权贸易中,包括最多的就是翻译权转让问题。
3、汇编权:指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聚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顿权、编辑权等。
十一、著作权人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四节 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受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分自动取得、注册取得。
一、著作权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
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理论上称创作主义):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制度。《伯尔尼条约》确认自动取得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参考各国通行做法,采取了“自动取得”标准。
各国著作权法无一例外的要求了一个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必须是有权取得该国著作权的“合格人”,否则不予以保护。
合格人,指:①本国公民,或在本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②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③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注册主义):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我国著作权
各国有关要求:①登记不是产生著作权的条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是延续著作权的条件。阿根延。②登记是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美国。③登记注册是著作权转移时反抗第三人的条件。台湾。④登记是明确著作权归属的最有力证明。日本。
版权标识:包括三个部分,①©。②版权所有者姓名。③初次出版年份。
二、著作权期限: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即国家确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交依法予以保护的法定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但刊登权不在此列。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的限制:
①公民。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②法人、非法人的作品。50年
③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50年
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50年
④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⑥演出者权。50年。
⑦录音录像制作者权。50年。
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50年。
第五章 第一节 邻接权(作品传输者权):指作品的传输者在传输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受的专用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未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包括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狭义邻接权(老式邻接权):一般包括演出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广义邻接权:是把一切传输作品的媒介所享受的专有权的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分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体现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包括出版者权、演出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分是: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关系亲密,邻接权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从属于著作权。
1、主体不一样。著作权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
邻接权主体是出版者、演出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演出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一样。著作权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邻接权对象是通过传输艺术加工后的作品,体现传输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一样。著作权,作者对其作品刊登、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
邻接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演出者对演出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广播电视节目标权利。
4、受保护的前提不一样。著作权,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取得著作权保护。
邻接权,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英国早在19就将音乐唱片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物之一,开立法保护邻接权之先河。
①《保护演出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条约》(罗马条约),标志着邻接权保护制度进入国际保护阶段。②《保护录制者、预防录制品被私自复制日内瓦条约》(唱片条约)③《播送由人造卫星传输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条约》(卫星条约)。
我国完整的邻接权制度是由1990年著作权法确立的。
第二节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受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起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
出版者的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出版者客体即为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对作品自身而言,是专有出版权,对作品载体而言,是专有使用权。
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在协议约定的地区,享受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还受到版本的限制。
2、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脱销: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即视为脱销。
出版者的义务:1、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协议。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重印、再版作品。4、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
第三节 演出者权:是指演出者依法对其演出所享受的权利。产生前提在于著作权人的许可,演出者权由演出者享受,而演出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演出者权客体:现场演出自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
我国保护的演出只包括对作品的演出,杂技演出、马戏演出、体育演出等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
演出者权的权利内容(新法):1、表白演出者身份。2、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演出、并取得酬劳。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取得酬劳。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演出的录音录像制品,并取得酬劳。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输共演出,并取得酬劳。
演出者义务:1、
2、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即实际录制的人。
录音制作者:指
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如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
录像制品:
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1、2、3、4、5、
第五节 广播电视组织权: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受的权利。
主体:
客体:仅限于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1、2、3、4、
第六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仅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指的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所有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特点: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人主体的变更。受让人成为著作权人。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能够作多个选择。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将完全相同的权利转让给不一样的人,就不会与著作权法相抵触。
著作权转让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区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区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指著作权人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重要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特性: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变化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协议的约定。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著作权一般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依照作品的不一样形式,分:出版权许可使用协议,演出权许可使用协议,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协议,各类邻接权许可使用协议。
新法对许可使用协议的调整:
1、合并原法第23、24条,对某些法律用语,依照著作权法前半部分的修改进行了调整,用词更为准确。
2、删去了协议时间的限制性要求。
3、对付酬标准和措施要求得更为详细,可操作性更大。
协议重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性质。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措施。5、违约责任。6、双方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集体使用协议: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协议。是为便于著作权许可证贸易的开展,简化许可使用手续而产生的一个新型许可协议。
集体许可贸易中的许可协议为两大类:
1、一揽子许可协议:多在利用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情况下,在分别代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的两个集体组织之间签订。在集体许可协议中的百分比越来越大。“公共借阅权”制度、“录制设备预提税”制度。
2、中心组织许可协议:在演出权、录制权、广播权等使用许可中比较常用。作为中心的集体组织一般只与单个使用者就单个作品或一类、一批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签订许可协议。
著作权集体许可首先要处理两个问题:①集体组织的代表权从何而来。②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怎样行使。
第三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除转让、许可使用外,尚有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继承的对象。
著作权设质:即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所有作为质物。著作财产权能够作为质权的根本原因在于著作财产权能够带来收益,通过一定方式能够满足债权人的物质需要。
在我国担保法中属于权利质押。出质登记是著作权质押的一般生效要件,国家版权局1996-9-23公布了《著作权质押协议登记措施》。
在著作权质押协议中,对出质的著作财产权必须明确约定其种类、地区范围和出质期限,这是著作权质押不一样于动产质押、一般权利质押之处。另外,著作权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也不一样于其他动产物权,甚至权利物权。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重要是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著作权自身已经受到了时间上、地区上的限制,还将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受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也必向著作权人支付酬劳的制度。
合理使用条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刊登,未刊登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2、使用的目标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观赏,或为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各国多采取列举的方式,一般表白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目标、使用的方式、数量限制等原因。
我国列举式的要求:1、个人使用。2、引用。3、新闻报道使用。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6、教学使用。7、公务使用。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9、免费演出。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12、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使用:指依著作权法的要求,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刊登的作品时,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酬劳,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法定许可使用情形(新法):
1、
2、
3、
4、
5、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制度相通之处:
1、目标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2、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刊登的作品,凡未公开刊登的作品不在二者范围之内。
3、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4、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制度不一样之处:
1、法定许可,主体只能演出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 合理使用,主体范围无限制。
2、法定许可,支付酬劳。 合理使用,不支付酬劳。
3、法定许可,著作权人申明不许他人使用的,不得使用。 合理使用,没有附加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使用: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合法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刊登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酬劳的制度。目标是预防著作权人滥用权利。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区分在于:强制许可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祈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拒绝或不作回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支付酬劳。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酬劳。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区分在于:法定许可适合用于乐意使使用方法律所要求的作品的一切人,不需通过著作权人同意,但支付酬劳,假如著作权人申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使用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并支付酬劳。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最早见于英国19版权法。同时为《伯尔尼条约》《世界版权条约》所认可,主管机关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我国没有要求强制许可制度,但条约中要求可引用。
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照,私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伎俩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具备的要件:1、要有侵犯的事实。2、行为具备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侵权行为详细体现形式:1、概括措施。多数国家采取,意大利、美国。2、列举措施。我国采取。
我国侵权行为的种类(新法):1-11是46条的要求,12-19是47条的要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刊登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刊登的行为。两种情况: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是最常见、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两个特性:①将他享受署名权的作品占为已经有;②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刊登。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本法另有要求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要求支付酬劳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要求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演出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演出,或者录制其演出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演出、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输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要求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受专有出版的图书的行为;
14、未经演出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演出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输其演出的,本法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本法另有要求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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