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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办理业务常用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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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申请文书式样 目 录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9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2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5 变更税务登记表 19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2 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表 24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27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8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0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2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7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8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39 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40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1 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42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43 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 45 发票缴销登记表 46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47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49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51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54 纳税担保书 55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57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58 欠缴税款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60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6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 65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66 退款申请书 6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8 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申请表 69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70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 71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72 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73 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74 减免税备案申请书(表样) 78 新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8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身份 证件 电话 邮政 编码 住址 单位 法 定 代表人 邮政 编码 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 人 身份 证件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 区、县国家税务局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印制 发票理由 印制发票要素 发票名称 份数 年号 批次号 文字版 规格 联次 纳税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许可意见: 税务机关(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设置依据: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设置。 二、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且能够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时使用。 三、项目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名称”的全称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3.申请印制发票理由:填写“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税务机关发售的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联次或者需加大发票尺寸”或者“申请使用单联发票”。 4.发票名称:统一确定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5.份数:测算年度经营需要的发票份数,填写6个月的发票需要数量。 6.年号:填写申请印制的公历年度,例如:“2011年”。 7.批次号:填写印制次数。 8.文字版:填写申请印制的发票采用“中文版”,还是同时使用“中英文版”。 9.规格:填写申请印制发票的样式和尺寸,例如:填写“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毫米×101.6毫米”或者填写“卷式发票,规格为57毫米×152毫米”。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平推式或卷式两种规格。 平推式发票可以选择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的一种。推荐使用190毫米×101.6毫米规格。 卷式发票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 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中组合确定。 10.联次:填写申请印制发票的具体联次名称,例如:“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可以增加发票联次;对纳税记录良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的纳税人可以印制使用单联发票。 四、注意事项 1.本表填制一式两份。空白表格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填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制。 2.填制本表时,要同时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 3.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两份。列示规定基本项目内容和自行增设项目内容的输出打印位置。 4.附送开票软件详细说明资料一份。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国税档案号码: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批准设立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度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 □ □ □ □ □ □ □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 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合伙 开业(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合伙人数 雇工人数 其中固定工人数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 □ □ □ □ □ □ □ 业主姓名 国籍或户籍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 请将业主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分店情况 分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合伙人投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国籍或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比例 分配比例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类 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 承包租赁经营 □ 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文号 开业(设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 □ □ □ □ □ □ □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 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投资 比例 证件 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 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 “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 “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 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 及文件 送缴证件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基本 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停业 期限 复业时间 缴回 发票 情况 种 类 号 码 本 数 领回 发票 情况 种类 号 码 本 数 缴存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 领购簿 税务 登记证 其他资料 领用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领购簿 税务 登记证 其他资料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结清税 款情况 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停业期是(否)纳税 已缴 应纳税款 已缴 滞纳金 已缴罚款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 务 机 关 复 核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在表头“提前复业”字样上划钩。 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注销原因 附送资料 纳税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缴销发票 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 意见 检查人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缴税务 证件情况 种类 税务登记证 正本 税务登记证 副本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临时税务登记 证副本 收缴数量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 意见 部门负责人: 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 “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 “临时”字样。 附表: 防伪税控注销 一、防伪税控注销须带设备 (1)装有金税卡的主机 (2)税控IC卡 (3)读卡器 (4)最后一次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 税普通发票 (5)企业公章 (6) 打印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汇总表、 明细表(由税控系统打出) 二、注销当月不能开发票 三、去找专管员删票种鉴定(盖章回复) 四、不准私自拆卸税控设备 五、办理完全部注销手续约半天左右,建议纳 税人做好时间安排 流程:金税-1所-票证-管理所-流转税-信息中心 信息电话:69623113 金税服务站电话:69602549、69602546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编号: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海关代码 拼音助记符 注销事由 附送资料清单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审核项目 审核情况 经办人 日期 退(免)税申报是否完毕 退(免)税审批是否完毕 退(免)税款是否结清 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是否处理完毕 是否涉嫌偷、骗税,需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税务机关(章) 经办人: 科长: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纳税人名称 一般纳税人类型 辅导期 □ 非辅导期□ 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年 月 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汇总纳税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 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或汇总纳税取消增值税税种)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或汇总纳税取消增值税税种)时,有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对应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类别 份数 金额 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完税凭证 运费发票 合计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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