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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成本监审业务培训材料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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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成本监审业务培训材料之一 会计法规知识 主讲人:刘 丹 吉林省农工产品成本调查队 2008年6月 一 成本监审会计知识纲要 一、 监审前的准备 二、 监审现场 三、 监审的财务依据 四、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五、 成本、费用定义 六、 与监审成本有关的新准则-存货 七、 与监审成本有关的新准则-应付职工薪酬 八、 与监审成本有关的新准则-固定资产 九、 与监审成本有关的新准则-借款费用 十、 与监审成本有关的新准则-无形资产 十一、 产品成本的计算过程 十二、 例题练习 一、审计前的准备 要求企业、单位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1、会计报表(详见附件表样)分企业与事业单位 2、明细账 新准则: 原企业会计制度: n 营业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n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n 其他业务成本 n 销售费用 营业费用 n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 n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 n 资产减值损失 3、问卷调查表(详见附件样式) 4、内控制度 如针对固定资产的内控制度 1) 资产使用部门是否编制预算并经部门经理批准。 2) 是否有专人复核固定资产预算 3) 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 4) 投资预算是否经适当管理层批准 5) 购买的形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6) 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7) 资产使用部门是否进行盘点 8) 财务部门是否进行复盘 9) 折旧计提是否按相关政策执行 10) 是否为主要固定资产办理商业保险 5、上级主管部门文件 6、人事构架图 二、现场审计 1、初步了解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对方沟通) 2、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3、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 4、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 5、实地察看被监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6、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 三、监审的财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2006 企业会计准则2001、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1997等 税法、各地方政府相关法规文件, 各单位相关成本控制文件。 四、新旧会计准则差异 (一)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 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它由经过修订的1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加上新近发布的20余项准则所构成。 如图: 新准则体系虽然是中文的表述,但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也是一样的。我国政府推行会计国际趋同的态度既积极,又不乏现实。新准则考虑到了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重要变化条款一:会计要素的计量。新的会计体系将按照现行国际惯例把“公允价值”(fair value)概念引入中国会计体系,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相对国际会计准则来说,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公允价值的使用程度上,新准则在公允价值的使用上相对国际准则强调公允价值作为基准计量基础而言,仍然有一定的保留。      所带来的影响:“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就拿非货币(即实物)交易来说,过去非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可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企业利润表。高价卖家当,是上市公司包装利润最常见的手法。例如,上市公司的一块资产(或股权)账面值1000万元,却以2000万元或更高的价格出售,以前需现金交易时,证监会还规定,至少必须50%的转让款到账才能计算收益,现在好了,非货币交易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利润了。资产置换双方都将各自的非货币资产高估,然后互相交易,双方账面上都有利润,可谁都知道,这全是空的。   重要变化条款二:存货。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原先采用的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   所带来的影响:所谓“后进先出”法,即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的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比如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一旦使用了“先进先出”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当期利润下降。又如在有色金属涨价的过程中,一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在把“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则将增加利润。另外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及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降低它们的成本,提高毛利率,提高会计利润。    重要变化条款三: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国际会计准则中,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但是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不可以转回的。   所带来的影响:这条新规定截断了上市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都在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特别是一些ST公司,往往在前一年大幅计提减值准备,又在第二年以种种理由进行转回,造成盈利假象,而其实公司的主营仍无起色。新准则一实施,转回的准备无法体现为利润,这种手段无疑将失效。 重要变化条款四: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考虑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要求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交易中考虑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并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这些规定将使得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交易得到更为公允地反映,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以低价资产换入高价资产,从而降低成本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所带来的影响: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债务重组收益不能作为利润、只能计入资本公积,是数年前财政部根据郑百文的个案而制定的。三联重组郑百文前,后者仅欠建设银行的债务就达22亿元,为了确保重组成功,建行豁免了14亿元,如果这14亿元全部作为利润的话,小小的郑百文岂不一下子由每股亏损两三元,一跃而每股盈利五六元,股价不要炒上天了?财政部这才制定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事实证明,这一会计准则对一些高负债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蓄意包装利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可如今,黑变成白、白又要变成黑了。须知中国的银行多为国有(控股)银行,能否豁免债务常常取决于地方政府一句话。再则,一些关联方还可以通过一面豁免债务、一面做高业绩来操纵股价、搞内幕交易,吃亏的又是小股民。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进利润的新规一来,包装利润不要太容易哦!岂非越是债台高筑,越是利润丰厚?      不过,为了避免关联方通过豁免债务方式输送利润,管理层很可能还将出台规定,将关联方豁免的债务仍计入公积金,而银行等债务豁免将计入损益。   重要变化条款五:合并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所带来的影响: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   重要变化条款六:投资性房产。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资性房产”项目,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种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与原账面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   所带来的影响:原先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产,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不然而在此间,究竟什么样的价值才是公允价值,如何防止上市公司玩花样,是监管的难题。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NAV(重估净资产值)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这必将引导市场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新会计准则采用后,肯定会引导市场更多的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NAV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即使对以开发业务为主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新会计准则的实行也会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一个公司的价值,这无疑构成制度性的长期利好。   重要变化条款七:证券投资。新准则要求,交易性证券投资期末应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五、成本费用定义 n 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九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一百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一)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内。   (二)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新)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六、新会计准则-存货 简单说,产品成本就是料、工、费组成的。 料:存货 (一)存货新旧准则差异 1、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这一决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2、  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这一问题将由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二)存货确认 (旧)第二十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新)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存货计量   (旧)(一)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新)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二)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三) 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明确为五五摊销法   (四)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 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例题: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共同耗用A材料600公斤。本月初1日A材料库存150公斤,单价90元,5日购入200公斤A材料,每公斤90元,增值税额 3060元,发生运费500元,装卸费200元,保险费300元。问:5日购入的A材料单价多少元? 答:A材料单价=(200×90+500+200+300)÷200=95元/公斤 9日购入100公斤A材料,每公斤95元,增值税额1615元,发生运费250元,装卸费100元,保险费150元,问:9日购入的A材料单价是多少元? 答:9日A材料单价=(100×95+250+100+150) ÷100=100元/公斤 2日领用100公斤,15日领用300公斤,20日购入500公斤,单价85元/公斤,25日领用200公斤,问31日月末结存多少公斤? 答:31日月末结存数量=150-100+200+100-300+500-200=350公斤 问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别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及结存成本。 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时 2日领用的100公斤的实际成本=100×90=9000元 15日领用的300公斤的实际成本=50×90+200×95+50×100=28500元 25日领用的200公斤的实际成本=50×100+150×85=17750元 31日结存成本=350×85=29750元 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时 每次领用的单位成本=(150×90+200×95+100×100+500×85) ÷(150+200+100+500)=85000 ÷950=89.47元/公斤 注此种方法需要到月末才计算发出成本。 直接人工 工,即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新-应付职工薪酬 (一)此准则的制定与以往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和特点: 1、首次系统规范:此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是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的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用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而以往则是分散在其他准则中零星的涉及规范。 2、 明确定义:此准则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是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会计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3、 增加内涵:此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更是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4、 会计处理:此准则规范和明确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a) 首先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以往则是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b) 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冲减企业职工福利费负债的余额。而以往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此准则统一了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职工薪酬定义 (新)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 为减轻参保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优化吉林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省政府决定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3%分两年度调整为21%。具体实施步骤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3%调整为22%,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21%。私营企业21%、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20%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12%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6%-8%仍按原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省直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 (二)职工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工伤、生育保险 按照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国家规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企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该保险个人不需交纳。 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来缴。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7%来缴纳,具体缴纳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超过0.7%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 根据《方案》和《关于同意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吉建金管〔2007〕1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各5%调整到各7%。 关于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长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特就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我市规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各12%。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可分别为20%和8%。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长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工资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四、每年度最低缴存标准和最高缴存额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 费,即制造费用 n 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n 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对象,其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六种: n 按生产工人工资 n 按生产工人工时 n 按机器工时 n 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n 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 n 按产品产量 例题 n 某企业1月支付生产工人工资18000元,其中支付A产品生产工人工资12000元,支付B产品生产工人工资6000元;支付车间技术、管理人员工资2000元,厂部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全年财产保险费用12000元,支付全年生产设备的租金6000元,本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7500元,其中,生产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提4500元,管理用固定资产应提3000元。以现金支付厂部办公用品费500元,车间办公用品费466元。问1月份发生制造费用?如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工资分配,问A、B产品分别负担多少? n 答:1月份制造费用总计=2000×(1+14%)+6000÷12+4500+466=7746元 n 答:制造费用分配率=7746÷(12000+6000)=0.43 n A产品应负担制造费用=12000×0.43=5160 n B产品应负担制造费用=7746-5160=2586 固定资产 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新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计量 n 旧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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