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业务园地
前言
自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以来,政策规定不断修改完善,申报审批程序、手续越来越简化,管理手段日益先进科学,有效地保证了出口退(免)税的及时性。
为了更好地服务出口企业,方便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正确理解和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提高退(免)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们依据国家出台的出口退(免)税政策,结合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编印了本册《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园地》,供广大出口企业学习查阅。
《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园地》以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形式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日常业务管理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分类,并尽量以口语方式对比较晦涩的政策语言进行通俗的解释说明,以期对出口企业有所帮助。希望通过该手册进一步加强税企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携手为实现出口货物“快退税、退好税”的目标共同努力。
目 录
一、退(免)税动态
二、新政策解读
(一)国税发[2005]199号
(二)国税发[2006]24号
三、老政策重申
(一)财税字[1997]14号
(二)国税函[2002]827号
(三)国税发【2000】165号
四、单证规范
(一)什么是代理业务?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注意什么?
(二)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退税业务如何处理?
(三)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丢失退税业务如何办理?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丢失退税业务如何办理?
(五)出口转内销业务如何办理?
五、申报系统操作
(一)怎样导入海关商品码?
(二)怎样辨别哪些商品不是基本商品?
(三)生产企业申报系统中哪些数据可以年度结转下年?
六、法律链接及相关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二)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
七、外贸常识
(一)世界贸易组织
(二)“四自三不见”
(三)换汇成本
(四)WT(委托加工)
一、 退(免)税动态
二、新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13日以国税发[2005]199号文颁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省局在转发总局通知时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1、备案单证种类:(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单证备案方式:出口企业须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附前,并于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等集中存放。
3、单证备案时限: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单证向财务部门或内部单证管理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备案单证保存: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5、其他有关规定:
(1)出口企业应建立备案单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间有关单证的传递、保存、管理、使用、备案等职责,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所制定的制度报税源管理部门和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2)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要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于2006年2月13日以国税发[2006]24号文颁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通知》具体规定了自2006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的七种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知》还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凡从事七种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老政策重申
(一)财税字[1997]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国税函[2002]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发【2000】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四)豫国税发[2005]252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及其第一至五款规定如下: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应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款。
(一)出口企业是指具有出口经营资格、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无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企业。
(二)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包括:
1、国家规定出口不退税货物: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出口退税、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2、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指符合国家退税规定但不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指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超过90日(或超过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4、逾期未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包括已按规定申报办理了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申报单未在规定期限收齐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等;
5、其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国家规定出口不退税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逾期未申报退(免)税和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出口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省辖市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3、逾期未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出口收汇核销单180日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远期收汇的为远期收汇期限届满的次日。
(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该加工手册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100%
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核销以后,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核销,在核销时按照实际的出口额和进口额计算该手册项下全部出口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并调整前期已缴纳税款。
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包括以进料加工贸
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单证规范
(一)什么是代理业务?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注意什么?
答:代理出口业务是指外贸企业受其他出口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形式。受托方对出口货物不做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核算出口货物的盈亏,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方承担出口盈亏,出口外汇留成收入归委托方所有。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4)委托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生成的电子软盘或可移动硬盘。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注意以下事项:
原则上除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证明》的业务外,受托方所有受托代理出口业务(包括不予退税出口货物)均需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考虑报关单回收情况暂按60天内掌握,逾期不予办理)凭有关单证及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企业。
(1)200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办理《证明》时,必须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生成的电子数据。
(2)每次办理代理证明时,必须提供委托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供税务机关备查。
(3)代理协议必须有双方法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印章。
(4)如果纸制代理证明的项目未填满,余下空白处必须写上“以下空白”或用划线填充;企业填写的时间为上报市局退税部门的申报当日时间。
(5)对同一报关单的同一项目如果出现由两个企业代理的情况必须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具体代理数量和委托方,并加盖受托方公章。
(6)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精神,委托方是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受托方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证明》;委托方为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受托方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证明》,但受托方应将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向市局退税部门备案。
(7)在申报系统录入电子数据时,注意同一张代理证明的序号(四位:为0001)和编号(十位:2006年出口的代理货物其编号规则为:0601000001)要一致,否则会出现同一张纸制代理出口证明出具不同的代理证明号的情况。
(二)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退税业务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须先由退税机关出具有关证明后方能向海关办理提货手续。
主要使用文书:凡海关已经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退税机关须区分两种情况办理:
(1)该批货物未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须向海关出具主管退税的市级国税局签发的《未退税证明》;
(2)该批货物已经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须向海关出具主管退税的市级国税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企业办理退运业务时提供的资料:
《未退税证明》:
1.有关退运情况说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出具《未退税证明》,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已出具《未退税证明》”。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2.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应依进货金额及退税率计算应补税额并填写《税收收入缴款书》。出口企业开户银行将税款划归国库后在《税收收入缴款书》上加盖“转讫”印鉴,主管退税机关据此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从2006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必须申报电子数据(即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中生成的申报电子数据),否则不予办理。
(三)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丢失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要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证明的报告》,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主要使用文书:《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证明的报告》,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办理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汇入汇款通知(收汇水单);
3.出口销售发票;
4.丢失方情况说明;
5.丢失单位情况说明;
6.丢失单位的退税登记证。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丢失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可在该批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办理。(补办的报关单必须使用原来的报关单编号,并注明补办字样)
主要使用文书:《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丢失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5.丢失单位的退税登记证。
(五)出口转内销业务如何办理?
答:出口转内销业务是指外贸企业库存的出口货物,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货物质量问题等原因无法出口而做内销处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同内销分开核算。出口转内销货物应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
开具的条件及目的: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如果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需要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据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使用文书:《出口转内销证明》
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
1、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
2、货物内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口转内销的情况说明;
4、内、外销库存帐复印件;
5、相关记帐凭证等
五、申报系统操作
(一)怎样导入海关商品码?
答:第一步: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中心里下载海关商品码。
第二步:成功保存后,进行解压(需要安装zip或rar解压缩软件才能解压,解压路径一定要存放在磁盘的根目录下。一定不要解压到桌面上,否则无法成功导入)。
第三步:打开申报系统,在“系统维护”菜单→“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代码读入”→选择解压后文件:CMCODE.DBF,在“系统维护”菜单→“代码维护”→“标准海关商品码”→“代码读入”→选择解压后文件:STDCM.DBF文件。
第四步:系统提示:确实要更新版本?选择“是”。
第五步:系统提示:是否要清空代码库?选择“是”。
第六步:系统提示:确认读入?选择“是”。
第七步:点击“自用商品”→“设置自用代码”→“当前筛选条件下所有记录”→“设为自用代码”。
(二)怎样辨别哪些商品不是基本商品?
答:在系统的录入界面,商品代码下拉框中最后一列为“*”号的说明此商品是基本商品,或者在“代码维护”中查看带有“*”号的商品就是基本商品。
(三)生产企业申报系统中哪些数据可以年度结转下年?
答:如果企业05年12月汇总表中第15C“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差额”、第16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递减额”、第21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递减额”、第22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则上述数据会响应结转到06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表。
六、法律链接及相关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 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1、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 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做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是为行为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
(1)为他人虚开:是指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的行为。所谓拥有,既包括合法拥有,也包括非法拥有;所谓内容不实,既包括部分不实,也包括全部不实。
(2)为自己虚开:是指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供自己使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行为人让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自己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过程中起中介作用的行为。
七、外贸常识
(一) “四自三不见”:“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外贸企业应慎重对待上述业务。
(二)换汇成本:出口企业取得1美元销售收入需要付出的进货成本。在申报系统中同一关联号项下同一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计算公式如下:【∑计税金额+∑(计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应退消费税】÷美元出口额
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不应超过同期的银行美元汇率,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如果一笔出口经过上述公式计算的换汇成本略低于或超过同期的银行美元汇率,则此笔业务必定达不到企业的保本点,是亏损业务。因上述公式没有考虑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不能退税的运费等因素。企业在预审中出现的换汇成本偏高疑点,应逐笔落实造成偏高原因附送纸制资料说明。
(三)WT(委托加工):外贸企业的出口产品价值的构成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1、原料是外贸企业从国内或者国外购进;2、加工费等由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家工厂提供。在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时,主产品录入数量外,加工费发票不需录入数量,在备注项录入WT。 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WT的应用可以扩展到以下几种开具增值税发票:包装物、辅料、补差价、配套产品等。
退税正式申报除一般贸易需要报送的资料外,还需填写《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申报明细表》,报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合同应列明所需的原材料、辅料以及出成率。对一些特殊方式的加工,企业应事先到税务机关备案。
(四)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中国于2001年11月加入世贸组织。目前,世贸组织149个成员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世贸组织现任总干事为法国人帕斯卡尔.拉米。
世贸组织被认为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其核心是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这些协定包含了国际贸易通行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保证各成员的重要贸易权利,另一方面对各成员国政府起到约束作用,使它们的贸易政策保持在各方协定且符合各方利益的限度之内,这样做是为了向产品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帮助,并便利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世贸组织的首要目标是帮助开展平稳、自由、公平的贸易。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包括:管理世贸组织协定、处理贸易争端、监督各国贸易政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等。
除部长级会议外,世贸组织还有总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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