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平台
PS MIS应用规范(讨论稿)
二零一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
第二章 平台服务内容 - 4 -
第三章 平台服务规范 - 8 -
第七条 一孩生育证办理规范 - 8 -
第八条 二孩生育证办理规范 - 11 -
第九条 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办理规范 - 14 -
第十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范 - 16 -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规范 - 20 -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规范 - 22 -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办理规范 - 25 -
第十四条 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办理规范 - 27 -
第十五条 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办理规范 - 29 -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办理规范 - 31 -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办理规范 - 33 -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规范 - 35 -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办理规范 - 38 -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办理规范 - 39 -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办理规范 - 41 -
第二十二条 证号管理规范 - 42 -
第二十三条 证件管理规范 - 46 -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规范 - 48 -
第二十五条 信息发布规范 - 53 -
第二十六条 咨询答复规范 - 53 -
第二十七条 平台设置规范 - 54 -
第四章 平台应用制度 - 56 -
第二十八条 信息保密制度 - 56 -
第二十九条 信息质量制度 - 56 -
第三十条 信息安全制度 - 57 -
第三十一条 办事公开制度 - 57 -
第三十二条 备案保存制度 - 57 -
第三十三条 登记发证制度 - 57 -
第五章 平台应用环境 - 57 -
第三十四条 网络环境 - 57 -
第三十五条 硬件环境 - 58 -
第三十六条 软件环境 - 58 -
第六章 平台应用保障 - 58 -
第三十七条 建立应用组织机构 - 59 -
第三十八条 业务办理人员应用职责 - 59 -
第三十九条 业务管理人员应用职责 - 60 -
第四十条 效能监察人员应用职责 - 60 -
第四十一条 平台技术支持人员职责 - 60 -
第七章 平台应用评估 - 61 -
第八章 附则 - 6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公共服务便民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网上便民服务和效能监察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深化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根据《关于做好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共服务便民平台以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内部管理、效能监察为建设重点,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和已经积累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形成内容规范、程序严密、科学完备、管理有效的网络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用公共服务便民平台的工作人员和接受我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公众。
第二章 平台服务内容
第四条 公共服务便民平台以“为民、便民、帮民”为核心,以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内部管理、效能监察为着力点,从公众服务、审批办理、效能监察和管理应用四个方面为公众及省、市、县、乡四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管理。公共服务便民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众服务门户
公众服务门户是人口计生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的“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托“河南人口网”便民服务中心,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业务申请、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在线交流和政策法规等便民服务功能,是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向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
(二)、审批办理业务
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业务办理人员通过审批办理子系统开展各项业务的审批办理服务工作。审批办理子系统主要包含办公桌面、消息提醒、审批办理、信息发布、查询引导和统计报表等功能模块。实现服务门户采集信息的接受、服务事项的在线处理和与公众的信息交互等业务工作。其中,审批办理业务功能包含常驻人口一孩生育证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年审和退出、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申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申请和校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办理和校验等15个审批和办理事项, 实现了网络审批和异地办理的工作需要,为更好的服务于公众提供了有效手段。
(三)、效能监察
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效能监察人员通过效能监察子系统对各类行政审批和证件办理过程中进行效能监察和落实督办。通过与审批办理子系统的交互,可实时掌握审批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效能监察情况,同时向审批办理人员及时反馈监察督办意见;通过与公众服务门户交互,可及时掌握公众对审批办理业务的工作评价和投诉建议,为效能监察部门提供信息化监察手段。效能监察子系统包含实时监察、预警纠错、排名分析、信息服务、受理统计、投诉建议管理、服务质量反馈管理、评价统计、决策分析和工作通报等服务功能。
(四)、管理应用
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业务管理人员通过公共服务便民平台的管理应用功能可以实现工作信息引导、证件核实和统计分析,支撑业务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和辅助决策。管理应用包含信息引导、信息查询、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五条 公共服务便民平台支持公众通过以下四种方式申请业务办理:
(一)、网上申请
公众通过“河南人口网”的《网上便民服务中心》栏目进行实名注册,然后登录“网上便民服务中心”,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有条件还可以提交相关办理材料,确认提交后等待受理单位的通知或在“导航申报”中查看申请情况。
(二)、大厅申请
公众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携带办证所需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办理申请,由乡级办理人员进行受理。
(三)、异地申请
在我省所辖地区内,在现居住地的公众可通过网上申请、大厅申请或代办申请的方式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办理申请,由现居住地的乡级办理人员进行受理,公众所在的户籍地负责审核(批)。
(四)、代办申请
村级人口计生专干可代办公众提出的办证申请,并对办证的所需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核实,核实无误后,携带办证的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办理申请,由乡级办理人员进行受理。
第六条 公共服务便民平台支持申请业务的本地办理和异地办理。
本地办理是指公众在户籍地提出申请业务,由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受理和办理的行为。本地办理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所有的已实现的审批事项。
异地办理是指在我省所辖地区内,公众在现居住地提出申请业务,由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受理、户籍地进行审核(批)的行为。异地办理支持常住人口一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事项。
第三章 平台服务规范
第七条 一孩生育证办理规范
(同时适用于农业一孩证、城镇一孩证办理)
(一) 服务对象:
本省户籍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收养子女、继养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 申办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三) 承诺时限
即办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如果预审未通过,则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预审未通过原因;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 乡级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身份证读卡器自动采集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内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材料齐全、信息无误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交给申请人。
3. 乡级审核
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核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 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一孩生育证证件,并加盖相应公章。
5. 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乡级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生育证明,乡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五) 异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现居住地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如果预审未通过,则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预审未通过原因;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 现居住乡级受理
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身份证读卡器自动采集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材料齐全、信息无误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交给申请人。并提交下一环节至户籍地审核人员
3. 户籍地乡级审核
户籍地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核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 现居住乡级制证
现居住乡级制证人员打印一孩生育证证件,并加盖相应公章,经户籍地同意,盖现居住地公章与户籍地公章同样有效,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5. 现居住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现居住乡级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生育证明,现居住乡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第八条 二孩生育证办理规范
(同时适用于农业二孩证、城镇二孩证)
(一) 服务对象:
凡户籍在本省的公民、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生育第二子女的夫妻,且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 申办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三) 承诺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果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如果预审未通过,则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预审未通过原因;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乡级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身份证读卡器自动采集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材料齐全、信息无误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交给申请人。
3.乡级初审
乡级初审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需通过平台补齐补正打印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初审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县级复核
县级复核人员接受到乡级初审人员上传的初审意见和办理材料后,再次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条件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县级审批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审批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批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审批通过,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备案。
6.乡级公示
乡级公示人员受到县级审批人员的审批结果后通过大厅展示或者导出下载将结果公示15天。
7.县级制证
县级制证人员打印二孩生育证证件,并加盖相应公章。8.县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县级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生育证明,县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九条 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办理规范
(同时适用于流动人口农业一孩证、流动人口城镇一孩证办理)
(一) 服务对象:
流入到本地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的育龄人员。
(二) 申办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户口簿;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流动人口证明及流入地管理证明;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三) 承诺时限
即办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果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如果预审未通过,则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预审未通过原因;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流动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流入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2、流入地乡级受理
流入地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身份证读卡器自动采集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材料齐全、信息无误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交给申请人,并提交下一环节,现居住受理的现居地乡级受理人员需将当事人的信息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扫描仪后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发送至户籍所在地的乡级初审人员并可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户籍地乡级办事大厅。
3、流入地乡级初审
流入地乡级初审人员通过平台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办理条件初审未通过的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流入地受理环节,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告知公众并制证。
4、流入地乡级制证
流入地乡级制证人员收到户籍地同意,打印生育证证件,并加盖公章,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5、流入地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流入地乡级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生育证明,乡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十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离开户籍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已婚育龄人员申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本省公民。
(二) 申办材料:
流动人口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若流动人口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三) 承诺时限
即办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如果预审未通过,则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预审未通过原因;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乡级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身份证读卡器自动采集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材料齐全、信息无误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交给申请人。
3、 乡级审查
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核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 签订合同
乡级合同签订员登陆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在待办业务模块中查看该待办事项,填写审核意见,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提交至乡级审核人员。
5、乡级审核
乡级审核员对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后提交至乡级制证员,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予以回退至合同签订环节,合同签订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6、 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婚育证明,并加盖相应公章,对于异地办理的经户籍地同意,盖现流入地公章与户籍地公章同样有效,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7、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婚育证明,发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五) 异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如申请表格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如果预审未通过,则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预审未通过原因;如果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公民携带相关材料到流入地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
申请人直接到现居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现居地乡级受理
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的乡级受理人员利用身份证读卡器自动采集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于资料不全的通过平台的补齐补正功能一次告知公民补齐补正内容,对于身份信息读取有误的情况的将执行不予受理;材料齐全、信息无误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交给申请人。并提交下一环节审核,现居住受理的现居地乡级受理人员需将当事人的信息相关纸质申请材料通过专用扫描仪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发送至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审核人员并可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户籍地乡级办事大厅。
3、乡级审查
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审核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现居住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审核通过提交至现居住乡级制证人员并通过并可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现居住地乡级办事大厅。
4、签订合同
乡级合同签订员登陆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在待办业务模块中查看该待办事项,填写审核意见,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提交至乡级审核人员。
5、乡级审核
户籍地乡级审核员对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后提交至乡级制证员,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予以回退至合同签订环节,合同签订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6、乡级制证
现居地乡级制证人员打印婚育证明,并加盖相应公章,对于异地办理的经户籍地同意,盖现流入地公章与户籍地公章同样有效,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7、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现居地乡级发证领取婚育证明发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本省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1、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2、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3、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二) 申办材料:
身份证明;户口本; 结婚证;康检证明;夫妻合照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三) 承诺时限
即办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携带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的,则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申请人直接到现居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乡级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乡级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内容,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乡级审批
乡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填写审批意见,将该申请转到制证环节,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未通过审核,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
4、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加盖相应公章,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5、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便民服务大厅发证人员处填写领证登记信息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乡级领证人员将领证信息整理造册。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或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且年满60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的公民。
(二) 申办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婚育生育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承诺时限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3月15日前乡级初审,3月31日前县级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公示10天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携带申办材料到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的,则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申请人直接到现居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乡级受理
乡级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内容,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乡级初审
乡级初审人员需对公民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需通过平台补齐补正打印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初审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初审通过并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乡级公示
乡级公示人员受到乡级初审人员的初审结果后需将初审通过的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将结果公示10天。
5、县级审批
县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填写审批意见,将该申请转到制证环节,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未通过审核,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
6、县级公示
县级公示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对象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的公示,公示期10天。
7、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证件并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8、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证,发证人员需将领证人员登记造册。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地的;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审批错误的;其它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二) 申办材料:
退出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承诺时限
每年2月15日至3月31日办理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携带申办材料到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的,则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申请人直接到现居地的乡(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的则不需进行外网预审流程。
2、乡级受理
乡级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内容,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乡级初审
乡级初审人员需对公民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需通过平台补齐补正打印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初审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初审通过并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乡级公示
乡级公示人员受到乡级初审人员的初审结果后需将初审通过的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将结果公示10天。
5、县级审批
县级审核人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填写审批意见,将该申请转到制证环节,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未通过审核,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
6、县级公示
县级公示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对象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的公示,公示期10天。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十四条 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 申办材料:
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 承诺时限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3月15日前乡级初审,3月31日前县级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公示10天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携带申办材料到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的,则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原因(注:到大厅申请办理的不需要外网预审)。
2、乡级受理
乡级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内容,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乡级初审
乡级初审人员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需通过平台补齐补正打印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初审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初审通过并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乡级公示
乡级公示人员受到乡级初审人员的初审结果后需将初审通过的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将结果公示10天。
5、县级审批
县级审核人员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批通过的,填写审批意见,将该申请转到制证环节,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未通过审核,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
6、县级公示
县级公示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对象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的公示,公示期10天。
7、乡级制证
乡级制证人员打印证件并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同时用短信或消息方式通知申请人领证。
8、乡级发证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证,发证人员需将领证人员登记造册。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十五条 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独生子女康复的;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地的;特别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审批错误的;其它应退出特别扶助的情形。
(二) 申办材料: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承诺时限
每年2月15日至3月31日办理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乡级预审人员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携带申办材料到乡级服务大厅办理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的,则以消息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原因(注:到大厅申请办理的不需要外网预审)。
2、乡级受理
乡级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内容,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乡级初审
乡级初审人员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对于需要补正材料的,需通过平台补齐补正打印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情况执行初审未通过并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执行初审通过并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上传到公共服务便民平台。
4、乡级公示
乡级公示人员受到乡级初审人员的初审结果后需将初审通过的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将结果公示10天。
5、县级审批
县级审核人员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批通过的,填写审批意见,将该申请转到制证环节,不符合办理条件,证件造假等未通过审核,填写未通过原因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
6、县级公示
县级公示人员将审批通过的对象进行大厅展示或其他形式的公示,公示期10天。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准备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 申办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承诺时限
证明材料齐全后30工作日内办理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市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2、受理
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内容,打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省市级审查人员可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提交至省市级,进入决定处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4、决定
省市级操作人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设置的决定,对准予设置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许可机关负责人批示后,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5、公示
省市级公示人员要对准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决定的,应当予以在平台上公开,允许公民查阅,无异议时,进入制证阶段。
6、制证
省市级制证人员在接到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打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并将证书送达到申请单位。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已取得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 申办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以上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三) 承诺时限
证明材料齐全后30工作日内办理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市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2、受理
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内容,打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省市级审查人员可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提交至省市级,进入决定处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4、决定
省市级操作人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设置的决定,对准予设置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许可机关负责人批示后,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5、公示
省市级公示人员要对准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决定的,应当予以在平台上公开,允许公民查阅,无异议时,进入制证阶段。
(五) 异地办理流程
不支持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规范
(一) 服务对象:
拟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 申办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设备清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申请机构办理人身份证。
(三) 承诺时限
证明材料齐全后30工作日内办理
(四) 本地办理流程
1、外网预审
市级预审人员在收到外网预审信息后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进行受理;预审未通过,通过网上、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2、受理
受理人员核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信息,材料齐全、准确的打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内容,打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主管部门审查
省市级审查人员可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至发证部门进行材料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4、发证部门材料审核
省市级发证部门人员通过平台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进入审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5、审批
省市级审查人员可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提交,进入省市级决定处理阶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回退至受理环节,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6、决定
省市级操作人员根据审查评审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设置或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设置或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20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许可机关负责人批示后,许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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