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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调查表
表1 淄博市城市(县城)概况
城市(县城)
名称
城市人口
(万人)
国内生产总值
(万元)
年用水总量(万m3)
年供水总量(万m3)
城镇生活用水量
城镇工业用水量
小计
自来水管网供水
自备水源供水
小计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合计
说明:表1主要反映各城市(县城)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及供用水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城市人口指城区(县城)常住人口和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以当地统计年鉴为准。
2.城镇生活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和公共建筑、消防、绿化用水量。
3.自来水管网供水是指由城市(县城)自来水公司通过供水管网供出的水量。
4.自备水源供水是指企业通过自备供水设施提供的水量。
5. 表内关系:A6=A4+A5, A9=A7+A8
表2 淄博市污水处理设施统计表
城市(县城)名称
污水排放总量
(万 m3/a)
污水处理能力
(万 m3/d)
污水处理总量
(万 m3/a)
污水处理厂个数
污水处理率
(%)
排水管道长度
(km)
B1
B2
B3
B4
B6
B7
B8
合计
说明:表2反映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污水排放总量指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
2.污水处理能力是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能力,单位为万m3/d,表中所填数字为本城市(县城)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之和。
3.污水处理总量是指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的污水总量。
4.污水处理率是指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5.排水管道长度是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长度之和。
表3 淄博市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处理级别
城市(县城)名称
污水处理厂
再生水厂
污水处理厂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
处理级别
再生水厂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
处理级别
C1
C2
C3
C4
C5
C6
C7
说明:表3反映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处理级别,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执行标准名称是指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设计时所依据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等。
2.处理级别是指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设计的处理级别,如一级、二级等。
3.再生水厂指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进行深度处理后满足不同用户水质需求的处理厂。
表4 淄博市污水处理回用情况
城市(县城)名称
污水处理回用量(万m3/a)
再生水管道长度(km)
再生水厂
合计
地下水回灌
工业
农林牧业
城市非饮用
景观环境
数量(座)
生产能力
(万m3/d)
D1
D2
D3
D4
D5
D6
D7
D8
D9
D10
合计
说明表4反映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地下水回灌用水是指用于补充地下水(地下水源补给、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的污水处理回用量。
2.工业用水是指用于冷却(直流式、循环式)、洗涤(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锅炉(中压、低压)等污水处理回用水量。
3.农林牧业用水指用于农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林业(林木、观赏植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牧业(家畜、家禽用水)水量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4.城市非饮用水指用于冲厕、街道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4.景观环境用水量是指回用于娱乐性景观环境(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观赏性景观环境(观赏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湿地环境(恢复自然湿地、营造人工湿地)等水量。
5.再生水管道长度指输送再生水的管道长度,包括所有总管、干管、支管长度之和。
6.再生水厂生产能力指再生水厂设计处理能力。填报数据应为城市(县城)各再生水厂生产能力之和。
7.表内关系D2= D3+D4+D5+D6+D7。
表5 淄博市再生水厂及管道投资情况
城市(县城)名称
再生水厂
再生水管道
总投资
(万元)
地方财政投资
(万元)
中央财政投资
(万元)
其他投资
(万元)
总投资
(万元)
地方财政投资
(万元)
中央财政
投资
(万元)
其他投资
(万元)
E1
E2
E3
E4
E 5
E6
E7
E8
E9
合计
说明:
表5反映城市(县城)再生水厂及管道投资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其它投资包括贷款、企业自筹资金、利用外资、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表6 淄博市城市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回用情况
城市(县城)名称
居民小区污水处理回用量
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回用量
合计
(万 m3/a)
小区规模
(万m2)
规模以上小区个数
回用水量
(万 m3/a)
公共建筑规模
(万m2)
规模以上公共建筑个数
回用水量
(万 m3/a)
F1
F2
F3
F4
F5
F6
F7
F8
合计
说明:表6反映城市(县城)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回用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小区规模”中的“规模”是指当地政府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小区建筑面积。如《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27条规定: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建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其中的“5万m2”即小区规模。
2.规模以上小区个数是指达到或超过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规模的小区数量。
3.公共建筑包括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等建筑。
4.“公共建筑规模”中的“规模”是指当地政府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建筑面积。如《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27条规定了应建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公共建筑规模如下:(一)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二)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其中的“2万m2”、“3万m2”即为公共建筑规模。
5.居民小区污水处理回用量是指规模以上小区污水处理回用量之和;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回用量是指规模以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回用量之和。
6.表内关系:F8=F4+F7。
表7 淄博市再生水价格及再生水费征收统计表
城市(县城)名称
再生水利用量
(万m3/a)
再生水价格(元/ m3)
再生水费
(万元/ a)
地下水回灌
工业
农林牧业
城市非饮用
景观环境
G1
G2
G3
G4
G5
G6
G7
G8
合计
表7说明:
表7主要反映再生水价格和再生水费征收情况。
1、再生水利用量指再生水用于地下水回灌、工业、农林牧业、城市非饮用和景观环境的总量。
2、再生水费指城市(县城)调查年度内征收的再生水费总额。表8 淄博市污水处理及回用相关规划和规划指标
城市(县城)名称
规划名称
规划水
平年
规划指标
城市
人口
(万人)
国内生产
总值
(亿元/a)
污水
排放总量
(万m3/a)
排水
管道长度
(km)
污水处
理厂数量
污水处
理能力
(万m3/d)
再生水
厂数量
再生水
利用总量
(万m3/a)
再生水生产能力
(万m3/d)
再生水
管道长度
(km)
H1
H2
H3
H4
H5
H6
H7
H8
H9
H10
H11
H12
合计
表8说明
表8反映城市(县城)相关规划及规划制定的污水处理及回用规划指标。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规划名称指城市(县城)制定的涉及污水处理及回用的规划,如,《××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规划》、《××市再生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节约用水规划》等。
2.规划水平年指采用规划中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如2015年或2020年。
3.指标H4-H12是指规划水平年的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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