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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质量认定申请书(含注意事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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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 播 影 视 设 备 器 材 入 网 认 定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 一、注意事项 1、 凡遵守广播电视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国内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2、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用中文如实打印填写,不得涂改; 3、 本申请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申请单位盖章无效; 4、 本申请书中所列内容如发生变更,申请单位应及时上报; 5、 申请企业取得入网认定证书以后,须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认定时的水平,并随时接受审批单位的检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应一致) 企业地址: (与营业执照上的应一致)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企业成立时间:(与营业执照上的应一致)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与营业执照上的应一致) 商标注册登记号或受理号:(与商标登记证上的应一致)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 被委托生产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被委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被委托生产企业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被委托生产企业成立时间: 被委托生产企业法人证书编号: 被委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名称: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有效证照号: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 地 址: 邮政编码: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法定代表人 姓 名: 电 话: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 联系人姓名: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开发、研究): 被委托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二、申请入网认定产品情况 产品名称:(应与国家广电总局广发技字[2003]816号文件内的产品名录相符,并须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产品的分类定义将名称具体细化;如属于新产品,其名称应与其产品功能相一致,不应有夸大或不相关的用语。具体可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在办事程序目录下查找。) 规格型号:(申请多个产品时,应将产品名称与规格型号一一对应。) 产地: 原认定产品型号: 原入网认定证书编号: 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名称、编号:(不要写批准单位、日期、实施日期) 企业标准备案单位:(如果使用企业标准应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并提交企标与行标的区别的说明,如果使用行标,此栏不用填写。) 目前由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有以下七家,请在认可的测试能力范围之内自行选择一家检测测试机构(各机构测试能力参见总局网站《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办事程序进行调整的通告》的附件),新产品的检测由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 国家广电总局规划院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2、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3、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 4、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 □ 5、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无线电处 □ 6、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国家广播电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所) □ 7、 信息产业部信息传输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三、申请入网认定产品主要部件和配件的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四、申请入网认定产品的生产情况 主要的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主要的测试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五、受理机构情况(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机构名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受理中心 受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受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报送材料清单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2、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需注意: (1)通过ISO认证的申请企业,提供ISO证书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过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包含本申请产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所证明的企业是否含申请单位。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的住址不一致,请出示不一致的证明。 (2)没有通过ISO认证的申请企业,提供有效的质量手册。 3、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产品外观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需注意: (1) 产品功能介绍、产品说明书、产品原理框图、产品照片、产品性能指标。 (2) 产品说明书、照片的名称应与申请书上是否一致。产品型号在说明书、照片中是否体现。 (3)企业标准应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与国标(行标)区别的说明文件 (4)如使用非广电行业标准,应提供标准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5、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商标注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4~5项请注意: (1)经营范围是否含本申请产品。 (2)企业是否通过年检。 (3)企业是否超过经营期限。 (4)商标注册证书,正在进行中的商标申请,须由商标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5)商标证书中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时,须提供国家商标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6)商标转让须提供商标局开具的转让证明或让、受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转让两次以上(含两次)时,须提供完整转让证明。 (7)商标注册人与申请单位应一致,缺少许可文件。 (8)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包含所申请的产品。 (9)商标注册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7、申请企业需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共同协议书、(ISO 9000)质量保证体系证书、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被委托生产企业法人证书。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广科院)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6091469 传真:(010)86091469 网址: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邮箱:mailto:wuxinmei@ 联系人:吴新梅 张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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