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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周边地区观光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条件探析20XX年11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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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周边地区观光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条件探析20XX年1124 【摘要】 本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中小城市中的观光农业活动的消费者特征展开分析。结果表明,这部分消费者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稳定的收入、较强的家庭观念、热爱户外运动、不苛求较高的服务质量等特征。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农户在经营方式、经营内容上存在的问题点,提出了农户应结合消费者的特征来改善宣传策略、挖掘经营项目的内涵;而地方政府应在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上给予农户以帮助的建议。 【关键词】 观光农业中小城市消费者特征 1引言 观光农业是将传统农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利用农田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融合农业生产、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等人文景观,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和文化教育等多重功能的交叉性的新型农业经营形态。 我国的观光农业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种类型观光农业项目近16000个,遍布全国31个省市。从社会学的意义来看,推进观光农业的发展,既能满足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需求,又可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农业和农村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伴随着观光农业的发展,学术界也积累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文献,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探讨观光农业的规划与开发、地区资源的管理、发展观光农业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等。在这些文献中观光农业的“开发方式”及“开发内容”被普遍提及。一些学者基于区域经济学理论,阐明了合理利用地区资源在观光农业项目开发中的重要性。例如,舒伯阳[1]通过对我国不同地域观光农业项目的比较分析后,将观光农业的开发方式归纳为依托自然型、依托城市型。郭焕成等[2]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探讨,认为观光农业的规划应考虑区位、市场、资源条件,项目规划应立足于大城XX县区、旅游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特色农业区。而在观光农业的开发内容上,多数学者倾向于观光农业应以农业观赏、农业示范、农业体验等为主要内容。 从上述两个方面基本上可以概括出当前我国观光农业的特点及今后的发展趋势。但就其研究内容上来看还存在有待深入探究的领域。首先在开发方式的研究方面,多数学者是以开发主体是政府部门或有条件的企业为前提假定展开讨论的,形式安排上倾向于资源条件较为成熟的大城市及旅游区周边。但就目前我国观光农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在基础条件不十分优越的中小城市周围也存在着大批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发展起来的,规模较小的观光农业活动。这类活动也为解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贡献。而针对这部分活动的研究显得比较薄弱。其次在开发内容的研究方面,由于观光农业有别于传统的旅游业,其发展必须要依靠项目的内容来吸引消费者。也就是说消费者的需求是推动观光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能否将观光农业活动融入到一般消费者的休闲生活中,满足他们的需求则是观光农业活动成败的关键。而目前关于开发内容的研究多数集中在活动内容的类别分析、产业形成等问题上,从消费需求的角度考察如何合理安排活动内容的研究显得比较匮乏。 本文认为推动我国观光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但也不能忽略那些由农户独立经营的小规模观光农业活动的作用。这类活动能否持续稳定地发展更离不开对消费者需求的把握。本文将通过对中小城市中的观光农业活动的消费者(以下简称参加者)的生活及消费特征的分析,探讨农户应如何改善目前的经营方式、经营内容来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收入。 本文选择XX省XX市为主要调研地点,XX市市区人口101万,2008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19044元,从人口数量、收入水平来看,该市属于苏南地区较为典型的中小城市。为了准确把握该地区消费者特征,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消费者的个人基本情况、休闲偏好、对观光农业活动内容的满意度等展开分析。问卷调查是在2009年4月、8月进行的,委托XX市丹徒区、XX县区、XX县区的10户开展采摘、农家餐厅等观光农业项目的农户对前来参加活动的消费者发放并回收问卷。此外,还在该市的数个政府机关、学校、企业的职工中发放了问卷。两项共计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56份,其中有效回答291份。 2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2.1消费者的一般特征 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者的年龄结构中,21-45岁的人员比例达到63.6%,年轻人是这项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们愿意尝试新鲜事物。再进一步分析可发现15岁以下的未成年者也不占少数(19.9%),这说明年轻的父母在自我参与的同时也乐于带孩子参与这项即可亲近自然又可了解农业生产的旅游活动。 表1—表3是对消费者职业、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参加者多数具有较高学历,拥有稳定收入。而2008年度该地区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044元,由此可以认为这些参加者在当地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参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推测这部分参加者自我实现的需求较为强烈,因而会表现出对农业、农村社会、环境的关心,此外,农村的自然环境也有利于他们释放工作中的压力。这一结果与国外的一些调查也有着相似之处。英国学者blundenandcurry[3]在其论文中指出,在英国社会阶层较高的群体对观光农业有着较强的需求。日本观光协会1994年进行的调查也表明高学历、有稳定工作、住房条件良好的人员是观光农业活动的主要消费群。然而,一些针对我国大城市圈消费者的调查却显示参加者收入水平较低[4][5],这一反差可以从国内外观光农业的发展水平来解释。根据观光农业在国外的发展历程来看,观光农业是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城市与农村的差距逐步缩小后产生的。城市居民为能欣赏田园风光、享受农业劳动的乐趣而对观光农业产生了兴趣,这其中观光、体验、交流的成分居多。而在我国,虽然建国后的60年中经济得到高速发展,但是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依旧十分明显,在此背景下观光农业的发展还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活动内容也以采摘、吃农家菜为主。这样的活动内容显然不能满足大城市的中高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相反,中小城市的中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与大城市的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观光农业这种花费较少、有新鲜感的休闲娱乐模式正好吻合了他们的需求。 2.2消费者的其他特征 通过调查还发现,多数参加者热爱旅游、体育运动等户外活动,愿意通过这样的活动亲近自然、与他人交流,由此可以推测参加者中性格较为外向的人员较多。在旅游形态方面,每年安排2-3次、以家庭为单位的短途旅游较多,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些参加者的拥有稳定的收入,且具备较强的家庭观念。 2.3参加观光农业活动的情况 从信息来源渠道来看,问卷调查者93.1%的人员有通过网络收集有关情报的习惯。经过进一步分析发现,网上收集情报主要是指查找一些过去的参加者在网上发表一些评论、图片,从中选择口碑较好的地点。通过熟人朋友介绍的比例也达到71.8%,这也反映了在参加者中建立一个良好口碑有助于经营观光农业活动的农户获得更多的客源。调查中还发现直接通过农户自建的网页收集信息的参加者几乎没有,这说明很少有农民通过自建网页来宣传观光农业活动,如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需要在这方面做出改善。而通过旅行社及其他媒体得到情报的比例只占4.2%,这可能与相应的费用较高,单独的农户无力承担有关。 针对设施及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显示,75.7%的参加者对卫生设施、33.8%的参加者对交通状况表示不满。通过与性别的交叉分析发现,几乎所有的女性参加者都表达了对卫生设施的不满,这充分说明了这些小规模的农户自办的观光农业项目在厕所、停车场地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不足。与之相反,参加者对于服务质量的不满程度较低,这说明参加者已充分理解观光农业是一个自助性较强的活动,对农户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并无特别要求。另有23.9%的参加者对农产品质量的满意程度较低。这说明部分参加者希望通过直接参与采摘等农业生产活动买到新鲜的、安全的、口感更好农产品。如果农户提供的产品与一般市场上供应的农产品相比,在品质上没有任何差异的话,自然也就不能满足这部分参加者的需求。 从参加者的消费情况来看(表4),消费程度较低是一个明显的特征。这可能一是与前文中描述过的参加者热爱旅游等户外运动,每年有数次旅游安排有关。外出旅游次数多了,每次的消费水平也就不会高;二是活动内容多以采摘、吃农家饭为主,这些项目本身也不需要太多的花费。但是单从表8中购买农产品的金额来看,消费在50元以上的参加者比例近90%。以该地区葡萄、草莓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购买量要达到3公斤以上。这说明参加者的购买目的不仅是满足自我消费的需要还可能是为亲朋好友代购或作为礼品赠送。而这部分需求可能会给农户提供更多的商机。 3结论 目前,在我国基础条件不十分优越的中小城市周边存在着大批依靠农户自身力量发展起来的,规模较小的观光农业活动。推动这类活动的发展对促进当地的城乡交流、提高农民收入有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中小城市中的观光农业活动的参加者的生活及消费特征进行了分析。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对旅游资源、人口资源不十分优越的中小城市周边地区发展观光农业的条件做一些阐述。 3.1地方政府的支援 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发展起来的观光农业活动在资金的投入上有着先天的不足,因此也就造成基础配套设施不够完善,而依靠单个农户的力量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能在硬件配套上给予支持。此外,在市场策略等软件方面也应对农户提供帮助,引导其适应网络宣传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 3.2服务质量及项目内涵的提高 小规模的观光农业项目的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其他竞争者很容易加入,市场也就比较容易达到饱和状态。所以,尽管调查显示参加者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不高,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户需要在服务质量的提高方面付出努力。另外,针对以家庭为单位的参加者较多的特点,农户也需要在项目内容上进行改进,推出一些与农村文化教育、饮食文化教育、农村生活体验有关的项目。这些活动所需的资金投入量较低,但有助于改善目前仅以采摘、吃农家饭为主项目内容单一的局面,能为农户拓展一些新的经营空间。 3.3营销策略 查看国外的一些由农户自建的网页可以发现,活动内容、价格、路线以及农产品生产履历等情报均有明确的记载,这些情报的提供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较为直观的认知。而本文的调查也表明多数参加者有通过网络收集情报的习惯,从这个因素考虑,农户能否有效利用网络平台宣传观光农业活动是获得稳定客源的基本条件。此外,参加者对户外运动有一定的偏好;在精神层面上有自我实现的需求。从长远发展来看,将这些潜在的需求与观光农业的活动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培育、扩大市场规模的手段,这可能需要同一地区、或邻近地区经营观光农业的农户之间的横向联合。 参考文献 [1]舒伯阳.中国观光农业的现状分析与前景展望[j].旅游学刊,1997,12(5):41-4. [2]郭焕成,刘军萍,王云才.观光农业发展研究[j].经济地理,2000,20(2):119-124. [3]blunden,jandn,curry.aautureforourcountryside.oxford:blackwell,132-163. [4]李学东,郭焕成.西南地区观光农业发展与经营特点初探[j].经济地理,2001,21(3):27-30. [5]胡浩,陈灵肖.XX市观光农业发展现状及潜力调查[j].贵州农业科学,2005,33(6):66-68. 第二篇: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撑探析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撑探析 观光休闲农业是台湾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农业与服务业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观光休闲农业是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环境、生态资源,结合农林渔牧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人们通过观光休闲,增进对农村的体验为目的的农业经营活动,具有教育、经济、游憩、医疗、文化和环保功能,它可使人们认识农业与了解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改善农业产销结构,增加农民收益,增进人们社会活动机会,提供健康的休闲活动场所,达到解除紧张生活与舒解身心的目的,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一、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历程 1.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兴起的社会基础 台湾农业从60年代末期开始萎缩,农政单位便积极致力于改善农业结构,寻求新的农业经营型态,实现农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有识之士便酝酿利用农业资源吸引游客前去游憩消费,从享受田园之乐中促销农产品,于是农业与观光结合的构想便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台湾都市人口快速增长,公园绿地等休闲活动空间与设备不足;由于生活水平及消费能力有了大的提高,使人们对观光旅游的需求增加;工业化与机械化的发展使休闲时间增多,也使人们对休闲游憩的需求增加。加上道路与交通的改善,公共运输能力的提高以及私人车辆的普遍化,都促进了台湾观光休闲农业的发展。 2.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经历 台湾的观光休闲农业起始于观光农园。20世纪70年代,台湾人均年收入达到中等小康水平,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由劳动型转向休闲型,观光农园、观光果园开始在台湾出现。1970年,台北市首先在木栅区指南里组织了53户茶农,推出“木栅观光茶园”,开启了“观光农园”的先河。1982年,台湾实行“发展观光农业示范计划”,开展观光农园的辅导,此后便陆续出现了各种观光农园,面积超过1000公顷,范围包括14县、42乡镇、22种作物,经营水果15种、蔬菜4种以及茶香菇、蝴蝶兰。1988年开始,正式开放提供体验农业的农场,1989年后陆续开发经营多处森林旅游区,提供健康的户外休闲游憩场所。观光农园的兴起,为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初期,台湾各界曾对农业与观光相结合这一新事物的定名问题有过争论,直到1989年4月,开过“发展休闲新农业研讨会”后,才确定了“休闲农业”这个名称。同时,台湾“农委会”开始实施“发展休闲农业计划”,积极辅导、推动观光休闲农业区的规划及建设工作。1989—1994年,台湾农政单位成立发展观光休闲农业策划咨询小组,1992年12月公布实施休闲农业的相关法规,加强宣传,着手培训观光休闲农业的经营人才。 在台湾大学、屏东技术学院等院校,开设观光休闲农业课程,开展观光休闲农业教学研究,建立观光休闲农业理论基础。 1994—1999年,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快速发展,但同时出现了法令规章不能适应观光休闲农业快速发展需要的矛盾。农村地区一些观光旅游业者,借“休闲农场”之名,经营与观光休闲农业毫不相关的业务。还有一些休闲农场,为追求利润,经营方向偏离了休闲农业的范畴。为此,农政部门修订了休闲农业区设置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对休闲农业区与休闲农场进行重新界定,编印指导教材,成立相关团体,确保了观光休闲农业在台湾的顺利发展。 目前,台湾观光休闲农业进入了全面发展期,修订了农业发展条例,将“休闲农业辅导办法”更名为“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并把观光休闲农业列入产业规划,划定观光休闲农业区,成立“休闲农业审查小组”,从事休闲农场须向农政主管提出申请,农委会进行审核。 3.台湾观光休闲农业的经营方式 广义上的观光休闲农业应包括观光农园、市民农园、休闲农场及农业旅游等四大类,但不管是哪种经营方式,最重要的是强调资源特色。利用农业资源的丰富性满足人们求新、求异、求变的需求,利用农产品的多样性满足人们体验丰收后喜悦的心情。在经营内容上,充分利用农业资源,发挥地方特色,形成多样化、精致化与独特特性,将农林渔牧生产、农家生活、农渔村文化、田园景观、自然生态纳入观光休闲农业,让人们充分体验农业活动,经营上以采果、森林浴、品茗为主,结合农村文化活动,进行民俗文化亲身体验,提供乡土料理,农庄民宿等。 台湾休闲农场经营者,十分重视整体规划与设计,重视突出产品特色,重视员工的服务质量,以使顾客满意达到企业发展的目的。他们根据农场的地理位置、周围景观、农场产品特色、经营规模、资源及设备,精心设计规划,并根据顾客的需求,确定市场,决定价位。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培训员工的服务质量,创出特色,形成品牌,吸引顾客。 二、台湾当局在发展观光休闲农业中的作用 观光休闲农业在台湾的发展较快,这首先应归功于台湾当局的重视、支持与辅导。从“行政院农委会”、“农林厅”,一直到基层农会,都有专人负责。台湾农政部门及地方政府在资金、技术上大力支持,在经营管理上予以辅导,在发展方向上予以规范,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观光休闲农业的健康发展。 台湾当局认为,在农村人力外流、工资上涨、公害污染严重的不利条件下,观光休闲农业是一种既增加农民收益,又保护环境,并满足消费者愿望的农业发展战略。因此,台湾当 局直接参与规划和行动,由农政部门负责对观光休闲农业的管理和咨询,提供补助经费和贷款,并不失时机地出台了各种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有力地推动了其发展。 1.为防止观光休闲农业区背离农业本质而趋向纯粹娱乐,并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1983年研订并实施了“发展观光农业示范计划”和“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并把这些内容列入全面的综合农业规划之中。观光休闲农业区的规划包括:现代化农村社区、保持地区传统文化的文物区、体验农作生产的农园及游憩设施区等。为保证规划实施,强调上下纵横的沟通,农业各部门间的配合,以及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协调,形成了一整套申报审批制度,使观光农业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和程序化。农民开辟观光农园必须向乡镇农会提出申请,并由“县政府”和区农业改良场及“省农林厅”协同实地考察,适者纳入辅导对象,草拟计划由“省农林厅”审核后编立年度计划,再由“农委会”拨给补助经费。目前台湾开放观光果园达70多处,开放作物种类有:柑桔、百香果、文旦、莲雾、杨桃、金枣、李、桃、草莓、葡萄、柿、红枣、荔枝、龙眼、番石榴、香菇、茶叶及各种花卉等20多种。仅台北市的观光农园就有300多公顷,共有300多个农户参加。 2.1984年4月,“农委会”与台湾大学合作举办了“发展休闲农业研讨会”,对休闲农业的概念、想法都进行了广泛的研讨,指出休闲农业的基本概念应是利用农村设备与空间、农业生产场地、农业产品、农业经营活动、自然生态、农业自然环境、农村人文资源等,经过规划设计,以发挥农业与农村休闲旅游功能,增进民众对农村与农业的体验,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其经营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文化活动等3个层面。取得共识后,“农委会”通过省农会鼓励各地农会、农民或各种经营主体申请经营休闲农业。 3.1990年,“农委会”在“改善农业结构提高农民所得方案”中,设立“发展休闲农业计划”,从技术、补助、辅导、宣传等方面加大了对观光休闲农业的支持力度。 4.1992年12月30日,“农委会”颁发了“休闲农业区设置管理办法”,定下了休闲农业区的一些基本条件,如面积至少大于50公顷,必须连在一起;有较多农民参加且受益;必须有当地农产品可供销售;必须有美丽景观可以观赏;必须有丰富农业经验可让人体验;并且要能维持农业本质以区别于一般游乐区等。为使休闲农业的发展能维持农业本质,“农委会”对准备发展休闲农业的地点,聘请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通过详细的规划与设计,并由乡村社会、社会心理、民俗文化、景观生态、水土保持、森林、园艺环境工程、旅游观光、农村建设、地政等各方面有关专家学者及单位代表组成“休闲农业咨询小组”,执行休闲农业规划设计的决策咨询。获得评审核定的休闲农业区,均由“农委会”资助经费,经营主体提供配套资金。 5.1994年,“农委会”又出台了“发展都市农业先驱计划”,积极辅导各地办理示范性的生活体验型市民农园。此后,市民农园在台湾各地迅速发展起来。 6.为使“休闲农业区设置管理办法”更便于操作,1996年12月31日,“农委会”又通过了该办法的修正草案,并更名为“休闲农业辅导办法”,受到了基层农会及农场主的欢迎。 7.1999年4月30日,针对“休闲农业辅导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又进一步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正6条,增加15条,删除1条。修订后的“休闲农业辅导办法”共6章26条。 三、台湾观光休闲农业法规体系及“休闲农业辅导办法”的主要内容 1.观光休闲农业法规体系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法规体系包括主要法规和其他相关法规两大部分。主要法规包括:休闲农业辅导办法、休闲农业标章核发使用要点、休闲农场设置管理要点。其他相关法规包括:土地方面,农业发展条例、土地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非都市土地申请设立游乐区使用农牧用地变更为游憩用地配合事项、森林法、森林法施行细则、森林游乐区设置管理办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国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办法、国家公园法、山坡地开发建筑管理办法、实施区域计划地区建筑管理办法、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都市计划法、山坡地开发范围内所辖国有土地合并开发案件处理要点、国有非公用财产委托管理或经营办法等;观光游憩方面,观光地区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办法等;营建方面,文化资产保护法、实施区域计划地区建筑管理办法、实施都市计划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广告物管理办法、观光地区建筑物广告物摊位规划限制实施办法等;水土保持方面,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施行细则等;环境保护方面,环境影响评估法、农业发展条例、废弃物清理法、台湾省环境卫生管理规则、水污染防治法等;保护方面,文化资产保存法、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野生动物保育法等;农产品卫生方面,食品卫生管理法、台湾省环境卫生管理规则等;农产品交易方面,农业发展条例、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经济赋税方面,民法、公司法、开业登记法、营业税法、印花税法、营利事业登记规则等。 总之,台湾对观光休闲农业发展既持鼓励支持态度,又强调法制管理,使观光休闲农业企业依法经营;既保护了观光休闲农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限制和制约了一部分人利用观光休闲农业的名义,进行超范围建设和经营,有力地保证了观光休闲农业的健康发展。 2.“休闲农业辅导办法”的主要内容 “休闲农业辅导办法”共6章26条。 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主管机关以及该办法涉及主要用辞如休闲农业、休闲农业区、休闲农场、休闲农业设施等的定义。 第二章规定了建立休闲农业区的条件、申报程序和主管机关的责任。 第三章规定了休闲农场的申办条件、申报主体、申报必备文件、用地属性变更批准程序以及主管机关受理后的审查、勘验、批准程序。 第四章对休闲农场内的设施建设规模和建筑物风格、高度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强调休闲农业设施占地不得超过休闲农场总面积的10%、建筑物应“无碍自然文化景观”、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5米等。 第五章对休闲农场的项目变更、停业和复业作了相应规定,要求休闲农场正式营业时,应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并规定,只有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置及登记的休闲农场,才有资格申请使用主管机关注册的休闲农场标章。 第六章为附则,对该办法生效前已开发的休闲农场如何纳入正轨作了相应规定。 四、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对北京观光农业的借鉴与启示 北京的观光农业从80年代末开始出现,1997年以后得到快速发展。据统计,2000年全市观光农业项目达1069个,遍及全市各个区县,涉及115个乡镇,年接待游人755万人次,全年直接收入25886.6万元,其中门票收入6096.6万元,占收入总数的23.6%;采摘瓜果等收入1845.8万元,占7.1%;垂钓收入6918.2万元,占26.7%;出租农家客房和农家饮食收入3401.5万元,占13.1%;其他收入7624.5万元,占29.5%。其中以门票、垂钓、其他收入所占比重较大。观光农业的发展为城市出游者提供了新的天地,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带来了新的活力,为农民增收发挥了重大作用。 总体上看,我市的观光农业项目以“绿色、休闲、参与、体验、健康”为特色,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由于观光农业毕竟是个新兴产业,在发展上远未成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市场定位不高,特色不够鲜明,配套设施不完善。大多观光农业项目起点较低,特别是一些采摘、垂钓项目,基本处于原始状态。旅游景区必需的导引设施、解说设施、休息设施、卫生设施、道路设施、服务设施均不完善,给游人带来诸多不便,势必对观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2.布局分散,随意性强,缺乏强有力的宣传手段和渠道,与消费者沟通不够。许多果品采摘项目季节性强,但由于多是一家一户承包经营,规模小、项目单一,基本处于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状态,缺乏宣传资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和品牌效益。 3.现有土地承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观光农业的发展。有些观光农业项目需要一定的连片土地规模,但现行土地承包政策强调土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基本稳定,给土地适当集中造成了一定困难。 针对本市观光农业发展中存在和面临的问题,借鉴台湾管理和指导观光休闲农业的较为成功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农业休闲区的规划与指导。要加大休闲农业规划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交通、水、电、通讯设施等外部环境条件。 2.制定观光农业管理办法,为观光农业发展铺平道路。为鼓励、支持海内外企业与个人投资兴办观光农业企业,对符合观光农业产业政策的观光农业企业建设给以必要的法律支持。 3.制定观光农业企业标准,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实行挂牌管理,鼓励规范化建设和规范化服务,并起到示范作用。 第三篇:新世纪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对策探析新世纪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对策探析 摘要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现状的分析,找出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进一步探讨了促进新世纪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认为中国应建立政府主导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保险等多种保险经营模式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同时需要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法制和风险分散机制等。 关键词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发展机遇;制度模式 1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措施,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灾后经济补偿管理上。通过农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减轻国家的救灾和救济压力;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灾后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通过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的经营活动,可以加强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产活动的管理;通过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管理工作,可以提升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1]。另外,通过利用农业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可以使农民得到农业补贴政策的优惠。2新世纪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 2.1农业保险存在巨大市场中国是农业大国,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保驾护航”。我国目前的城市化率不足40%,有7亿多人主要居住在农村,农民人口基数庞大,因此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由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投入增加迅猛,甚至成倍增长。如政策性农业从2006年的0元,增至2007年的21.5亿元,再发展到2008年的60.5亿元(比2007年增加1.8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也从2006年的8.46亿元增至2007年的53亿元(比2006年增长5.2倍),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一步增加为110亿元(比2007年增加1.1倍)。同时,农业保险涵盖范围也逐年扩大至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由2007年的6个扩大至2008年的几乎所有产粮大省,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和疫病都已纳入保障范围(表2)。如果按照大农业保险的概念,由农业保险扩展到农民的短期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将达上千亿元。保险公司正是看到这一点,他们通过发展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其他险种收益来弥补种养业保险亏损的“以险养险”办法占领农业保险市场,足见农业保险市场的吸引力。 表12006~2008年农业保险支持经费变化情况 年份 2006 2007 2008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021.5亿60.5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53亿110亿 表22007~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 年份 2007保险覆盖范围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大 豆、能繁母猪等试点省份XX省、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等6省 XX省、吉林、江苏、湖南、新疆、 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广东、 福建、浙江、湖北、云南、重庆、 安徽等17个省区2008在2007年的保障范围上增加了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与奶牛保险等 2.2农民收入水平得到切实提高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关注“三农”,这是中央从2004年以来连续第6年将一号文件的落脚点锁定于“三农”领域。这6个一号文件分别以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和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与农民持续增收为主题,共同形成新时期加强“三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体系。2004~200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936元增至4500元。在农民收入水平得到切实提高的基础上,农民保险的购买力明显增强,农业保险潜在的需求变为现实不断成为可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是在人均gdp水平达到1000美元以后开始的。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2000美元,说明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初步具备[2]。 2.3农业保险政策环境越来越好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重中之重,对农业保险发展也非常重视,多次将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保费补贴。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中部崛起、畜牧业保险发展等文件中,多次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力度之大,多年未见。2007年两会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可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保险 的发展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4农业保险试点取得成效自2004年开始,保监会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阶段部署、抓好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一方面,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先后批设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区开展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险试点。截至2008年底,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试点由6个省区扩展到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和林木0.35亿hm2,养殖业保险承保大小牲畜8385.9万头(只),农业保险参保农户共计9015.9万户次,农业保险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 2.5农业保险知识得到推广与普及农业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推行,依靠的是农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认可过程。近年来,农业保险公司随着业务的渗透以及人寿保险业务在农村的开展,使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经历了2008年初的大冰雪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损失),农作物受灾面积达0.118亿hm2,绝收168.7hm2。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农民保险意识的觉醒,刺激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3]。 3面临的挑战 3.1农业保险法律不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对种植业甚至整个农业保险的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做出明确规定。《保险法》只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4]。 3.2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机制及其有效运行,能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业保险市场机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保险市场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并且长期以来主要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为主,其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如相互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等欠缺;二是农业保险效益不明显,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导致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缺乏健全的农业再保险体制。 3.3农业保险的自发性不强由于保险理念还不能被农户充分接受,农户自身对农业保险的意义、作用及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农业保险是降低农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缺乏应有的认识。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参保交了钱如果没有灾害反而增加不必要支出。另外,对于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来说,农户家庭总收入中来自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的比例较低,灾害损失不会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尽管这些地区的农民支付能力较强,但鉴于农业预期收益低,他们也不会参保。综上,我国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自发性普遍不强[5]。 3.4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位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跨越多个地区,致使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集中,经营风险增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一旦遇到巨额风险或巨灾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 4发展对策 4.1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定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从3个方面着手:①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即在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农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如XX省政府在2006年就制定了《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方式和办法等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该省农业保险的发展。②应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如财政补贴、免税优惠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③制定相关法律。即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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