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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信访程序规定
职工信访程序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矿[xx]9号文的要求,紧紧围绕矿党政提出的创建“平安东滩”、“平安区队”的目标任务,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发生,现结合工区实际,制定运搬工区职工信访程序规定,望各队认真遵照执行。
一、信访程序规定遵循的原则1、坚持“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项责任”、“注意引导”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层层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职工有问题“逐级反映,层层落实”的原则。
二、运搬工区职工信访程序规定职工反映问题,先到职工本人所在的班组反映,属于班组管辖范围内的,工班长应予以积极做好解释、答复等工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班组时,工班长应当主动协调,不得推诿;如果工班长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做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工班长带领职工本人,到职工所在队的党政领导处反映(如果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于工班长的,可以直接到该队党政领导处反映),所在队的党政领导要根据情况,是属于该队管辖范围内的,该队党政领导应予以积极做好解释、答复等工作;涉及到两个队或两个队以上时,该队党政领导应当主动协调,不得推诿;如果该队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做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队党政领导带领职工本人和工班长,到职工所在队的分管领导处反映(如果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于队党政领导的,可以直接到分管领导处或工区党政领导处反映),分管领导处理不了的,由分管领导带领职工所在队的队党政领导,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及职工本人,到工区区长或党总支书记处反映,区长
或党总支书记将根据事实情况给职工一个答复,职工不满意的,由工区党政领导出具证明,职工可以到矿信访办进行反映问题。
三、信访程序规定保证措施运搬工区信访工作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责任联带,如有职工越级反映问题的将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如各队职工有不通过工班长、队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直接到工区党政领导处反映问题者,(职工反映工班长、队党政领导或分管领导的问题时除外)工区党政领导有权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不与答复、解决,并追究该队分管领导、队党政领导、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的责任;并对分管领导罚款50元,对该队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队的各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各罚款50元,对本班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本人罚款100元。
2、各队职工有不通过工班长、队党政领导直接到分管领导处反映问题者,分管领导有权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不与答复、解决,并追究该职工所在队的党政领导,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的责任,并对该队党政领导罚款50元,对该队的各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本人罚款100元。
3、职工有问题,应由职工本人按上述程序到单位反映,不得让家属或其他亲属到单位进行反映、胡闹,如有职工家属或其他亲属到单位反映、胡闹的,所反映的问题不作处理,并对职工本人罚款300元,对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罚款100元,对职工所在班的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所在队的队党政领导各罚款50元,对分管该队的工区领导罚款50元,对包保该队的人员各罚款50元,(如有重复罚款的,只罚一次,不重复罚款)。
4、职工如违犯此规定,出现工区内部越级上访行为,将与每月“五好班组”评选挂钩,视情节给予该职工所在的班、队进行扣分,
纳入“五好班组”月考核,如出现越级到矿有关部门上访,将按照《东滩煤矿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的有关规定,除矿处罚外,工区将加倍处罚。
5、各队职工如有问题可以按《运搬工区信访程序规定(试行)》去逐级反映,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并有利于工区的稳定,矿井的稳定,兖矿的稳定,为实现“平安兖矿”“平安东滩”,工区创建“平安区队”奠定坚实的基础。
6、各队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出各队的保证措施,齐心协力把稳定工作抓实、做好。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职工信访程序规定职工信访程序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矿[~]9号文的要求,紧紧围绕矿党政提出的创建“平安东滩”、“平安区队”的目标任务,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发生,现结合工区实际,制定运搬工区职工信访程序规定,望各队认真遵照执行。
一、信访程序规定遵循的原则
1、坚持“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项责任”、“注意引导”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层层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职工有问题“逐级反映,层层落实”的原则。
二、运搬工区职工信访程序规定
职工反映问题,先到职工本人所在的班组反映,属于班组管辖范围内的,工班长应予以积极做好解释、答复等工作;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班组时,工班长应当主动协调,不得推诿;如果工班长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做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工班长带领职工本人,到职工所在队的党政领导处反映(如果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于工班长的,可以直接到该队党政领导处反映),所在队的党政领导要根据情况,是属于该队管辖范围内的,该队党政领导应予以积极做好解释、答复等工作;涉及到两个队或两个队以上时,该队党政领导应当主动协调,不得推诿;如果该队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做答复或解决不了的,由队党政领导带领职工本人和工班长,到职工所在队的分管领导处反映(如果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于队党政领导的,可以直接到分管领导处或工区党政领导处反映),分管领导处理不了的,由分管领导带领职工所在队的队党政领导,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及职工本人,到工区区长或党总支书记处反映,区长
或党总支书记将根据事实情况给职工一个答复,职工不满意的,由工区党政领导出具证明,职工可以到矿信访办进行反映问题。
三、信访程序规定保证措施
运搬工区信访工作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责任联带,如有职工越级反映问题的将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如各队职工有不通过工班长、队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直接到工区党政领导处反映问题者,(职工反映工班长、队党政领导或分管领导的问题时除外)工区党政领导有权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不与答复、解决,并追究该队分管领导、队党政领导、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的责任;并对分管领导罚款50元,对该队队长、党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队的各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各罚款50元,对本班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本人罚款100元。
2、各队职工有不通过工班长、队党政领导直接到分管领导处反映问题者,分管领导有权对职工所反映的问题不与答复、解决,并追究该职工所在队的党政领导,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的责任,并对该队党政领导罚款50元,对该队的各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罚款50元,对该职工所在班的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本人罚款100元。
3、职工有问题,应由职工本人按上述程序到单位反映,不得让家属或其他亲属到单位进行反映、胡闹,如有职工家属或其他亲属到单位反映、胡闹的,所反映的问题不作处理,并对职工本人罚款300元,对职工所在班的工班长罚款100元,对职工所在班的其他职工各罚款50元,对职工所在队的队党政领导各罚款50元,对分管该队的
工区领导罚款50元,对包保该队的人员各罚款50元,(如有重复罚
款的,只罚一次,不重复罚款)。
4、职工如违犯此规定,出现工区内部越级上访行为,将与每月“五好班组”评选挂钩,视情节给予该职工所在的班、队进行扣分,
纳入“五好班组”月考核,如出现越级到矿有关部门上访,将按照《东滩煤矿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的有关规定,除矿处罚外,工区将加倍处罚。
5、各队职工如有问题可以按《运搬工区信访程序规定(试行)》去逐级反映,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并有利于工区的稳定,矿井的稳定,兖矿的稳定,为实现“平安兖矿”“平安东滩”,工区创建“平安区队”奠定坚实的基础。
6、各队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出各队的保证措施,齐心协力把稳定工作抓实、做好。
本规定自~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信访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内发"2010"10号
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
信访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落实信访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深入一线规范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经县委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分包乡(镇、办事处)、分管局委的县级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办事处)、局委的主要领导是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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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预约接访。各级领导干部下访前要了解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掌握相应的法律政策,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下访接待群众时,必须依据反映的问题和相关政策先进行调解和政策引导,调解一定要耐心细致,政策引导要有理、有据、合法、合理、合情,不得违法、违纪、违策解决信访问题。下访接待信访人的全部过程(怎么做工作,怎么政策引导,怎么调解,怎么答复,怎么处理)都要以文字形式一式两份,由信访人签字后,一份交信访人,一份存档备查。下访接访活动的全部过程要做好文字记录,必须有信访局人员参与接访,信访局人员也要记录全过程,有条件的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搞好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做到有据可查。
3、劝访。凡发生赴上三级集体上访和赴京到省非正常上访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到现场进行接访劝返。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要到现场接访劝返;特大信访案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到现场进行接访劝返。对牵涉多个单位和部门或归属单位不明确的,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文字形式明确接访劝返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立案交办
1、立案。县级领导周三接访和下访恳谈接待的案件,均由负责接待的县级领导干部及时立案确定办理单位、签署办理意见、明确时限要求。
2、交办。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接访领导立案批办意见及时交办给相关乡(镇、办事处)局委,相关单位必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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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要及时把反复做工作的全部材料送交信访局,信访局要及时派人将各级领导做工作的资料报送市、省、国家信访部门,并详细汇报做工作的情况。办理单位要对案件办理进度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签署意见的县级领导和分管、分包的县领导进行沟通汇报。
3、审结。案件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带处理意见和处理问题的政策依据等文字资料,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审结,第一责任人要对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认真审核把关,签署结案意见。
4、引导。如果案件属涉法涉诉案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县级领导要给当事人讲清楚案件的性质,引导信访人按程序反映问题,一式两份出具文字答复或告知材料由信访人签字存档,并协调指导相关司法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依法解决。要强化审理解决责任,明确解决处理时限,安排和督导好监控稳控,及时回访见面,认真搞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不属涉法涉诉的要引导其进入终结程序,引导终结要讲清政策、讲清程序、讲清时限、讲清权利和责任。对一些久拖不决或结而不服的案件,或缠访缠诉、无理上访的案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反复主动找信访人做工作至少五次以上,讲政策、讲道理、讲法律、讲怎样反映问题对解决问题有利。每次做工作都要认真做好文字记录一式两份,由信访人签字后,给信访人一份,存档一份。经反复做工作,信访人仍不同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及时把反复做工作的所有材料交信访局,信访局在信访人没上访前把有关领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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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应当受理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及被复查人(指原办理责任单位)。
2、复查。对确定受理复查的信访案件,由县复查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分包乡(镇、办事处)、分管局委的县级领导负责该案件的复查工作。对信访案件的复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举行听证。负责案件复查的县级领导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拿出明确的复查意见,并组织安排与信访人见面,书面反馈复查处理意见。
3、告知。信访人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该信访案件即为终结。若信访人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负责案件复查的县级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在接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并引导、帮助信访人尽快进入复核程序,使案件尽快终结。
(六)督查督办
1、督办。上级交办案件、县自立案件、申请复查的案件办理时限为1个月。时间过半未办结的,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一责任人所在的办公室下发书面督办通知,由该办公室人员签收后对县领导提示督办。
2、督查。对1个月不能办结的,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案转交县委督查室,由县委督查室进行督查,对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下发书面督查通知。对案情复杂、限期内确实无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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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的,视为没有处理问题,出现重复越级上访的从严追究责任,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三次。
4、凡发生30人以上来县集体上访、赴上三级集体上访或围堵县委、县政府大门的,第一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劝返处臵和协调化解,并按照程序规定完善好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5、年度内两次被通报的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扭转被动局面,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在扭转被动局面前不得调动、不得提拔重用。被通报两次涉及同一具体责任人的,免去该具体责任人职务。年度内三次被通报的责任单位,免去直接责任人的职务。责任单位被通报五次和第一责任人被通报批评五次的,第一责任人取消所有分管工作,并将取消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
附:
1.XX县区信访工作程序规范基本流程2.XX县区领导干部下访恳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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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信访听证会程序信访听证会程序
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
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听证区;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听证会,信访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任何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听证会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当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嚼槟榔、口香糖,保持室内卫生;
(八)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九)违反上述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对被责令退场的信访人视为撤销听证资格。
第四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六条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及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第八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员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等):
(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
(四)听证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和处理意见建议:
(六)听证的结论: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述的,本机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第五篇:信访工作程序信访工作程序
接待、处理学校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的来信、来访是学校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由综合室具体负责。按渠道和形式的不同,信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来信(含电子邮件,以下同)、来电;二是个人或集体来访。现根据两种不同情况,将处理办法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来信、来电处理
1、未写明具体收件人的信访件,由综合室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拆封、阅读、登记。属于一般性意见或建议的,可由信访工作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处理;内容重要、涉及到具体人和单位的信访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信访处理工作单》,由分管领导报请有关校领导或签转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2、写明收件领导姓名的信访件,由收件领导本人拆阅。需要解决处理的,收件领导做出明确批示,由综合室进行登记,填写《信访处理工作单》,按照领导批示直接处理或转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对于匿名或虽署名但无法与来信人取得联系的信访件,一般由综合室登记。内容重要的,报请有关领导或签转有关部门阅知,可以不做进一步处理。
4、凡列入正式信访处理程序的信访件,由综合室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进行督查、督办。由校办转至有关单位处理的信访问题,承办部门应尽快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或结果反馈校办和信访者本人。处理意见或结果由学校办公室综合室登记、备案。
5、对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的电话,办公室“首接人”应如实做好电话记录。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填写《电话信访登记单》送综合室备案;如不能立即处理的,可将电话记录移交综合室信访工作人员处理,处理办法和程序参照来信处理程序办理。
二、来访处理
1、个人来访或集体来访,由综合室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必要时,可请办公室主任参加。接待地点视具体情况可在办公室或会议室。
2、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并对来访人、联系方式和事由等作详细记录。
3、请来访人核实记录内容并签字确认。
4、信访接待人员要尽可能快速、准确地将来访人和内容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征求处理意见。如果能立即处理的,可请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出面接待,亲自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信访接待人员要耐心说明理由,随即将来访记录会同《信访工作处理单》转呈有关领导或职能部处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来信处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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