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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座谈会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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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座谈会 【发布单位】 806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12-31【生效日期】 1996-12-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6〕1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解决好我市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解困的时间、范围与标准 (一)解困的时间和范围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作为解困对象: 1.在岗职工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待工的职工,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外加各种物价补贴,下同)的。 3.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 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属于解困的对象。 (二)实施解困的标准 1.在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按XX市每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保障。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的职工,按XX市每年公布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予以保障。 3.离退休、退职人员达不到XX市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按XX市最低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予以保障。 二、 二、解困措施 (一)建立解困资金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的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1.市属企业解困资金的筹集 (1)由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拨款;(2)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拨款。 资金不敷支出时,市政府交视情况适当调整。 2.区、市、县属企业解困资金的筹集 (1)根据区、市、县属企业的困难情况,由当地财政拨款; (2)从市解困资金中拨付上年所属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 3.中央、省属企业解困资金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地方视能力,可给予适当资助。 (二)建立工资预留户 对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 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在岗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领取最低工资标准。 三、 三、解困资金的使用与程序 解困资金主要用于被确定为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补助,及特殊民政部下其他费用的支付,以解决其基本生活。 (一)企业为特困职工发放工资,使用工资预留户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仍有困难的,经解困工作机构核定,实行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和解困资金给予贴息的“三家抬”的办法予以解决。企业凭银行出具的贷款金额凭证,并填写《申请解困资金贴息报告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对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待工的职工,其工资收入达不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由解困资金予以解决。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困难原因及使用金额,填写《申请解困资金报告表》,征得同级工会意见,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应将解困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困难企业特困职工难事予基本生活保障后,其家族生活仍低于市政论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根据本人申请,所在街道证明,同民政部门按XX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予以保障。 四、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切实保证解困工作顺利进行 当前,解决好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领导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为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劳动、财政、银行、总工会、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解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解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审核认定、解困资金的审批、有关政策的落实等工作确保解困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应确定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所属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解困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解困资金筹集、使用的审计,确保解困资金的合理使用。企业要具体担负起解困工作的责任,要关心职工生活体察职工的疾苦,及时落实解困政策和措施,切实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解困工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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