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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统计指标解释与校核公式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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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工资统计指标解释和校核公式说明 1.单位个数:是指填报本报表制度的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单位的个数。 2.职工年末人数:指年末最后一天的实际人数。已经招用但到年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进人指标,不得作为年末人数统计。 3.正式职工: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正式职工是单位全部职工中的其中项。 4.职工年平均人数:是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天数除求得)之和被12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4除求得。 5.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各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仍按照上年度的指标解释进行填报。 各单位在统计工资总额时,应按实发数计算。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安家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7)因聘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6.基本工资:在机关中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在事业单位中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7.绩效工资:指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分配的、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的工资。 8.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工资外,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 (1)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2)规范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规定,并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 (3)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的需要,通过转化原有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交通补贴等。 (4)奖励性补贴和其他:是指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之外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和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规定发放的奖金。 (5)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向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9.1类事业单位: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10.2类事业单位: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1.3类事业单位: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1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指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13.行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本表事业单位行业分组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为依据,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将事业单位的行业按性质分组为: (1)农、林、牧、渔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 (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4)金融业: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银行保险管理部门、国家政策性银行。 (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包括研究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及地质勘查业。 (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 (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包括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社会保障业、干部休养所、收养收容服务。 其中卫生事业是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 (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 其中新闻出版业是指新闻业和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是指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作。文化艺术业是指文艺创作与表演、文艺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及其他文化艺术。 体育是指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 (10)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只包括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行业性团体)和宗教组织。 (11)其他行业是指上述行业未涵盖的单位。 14.任职年限:是指从任命(聘用)到现职务(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15.年离退休费:是指各单位(或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全部基本离退休费和补贴以及退职人员的退职费。 16.基本离退休费:是指各单位(或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费(离休人员含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其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人退发[1992]1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各项费用以及之后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费以及之后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17.补贴: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性补贴。 第一表 机关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栏:(1)≥(2)(不包含13列) (1)=(3)+(5)+(6)+(7)+(8)(不包含13列) (3)≥(4)(不包含13列) (1)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不包含1列,13列)。(1列的9-22行 设为只读限制输入)。 乙栏:(3)≥(4) (6)=(7)+(8)+(9)+(10)+(11)+(12) (13)=(6)/(5) 表间校核式: 1表甲1乙4 =2表甲1乙1 +3表甲1乙1 1表甲9乙4 =2表甲H乙1 H=2…5 1表甲10乙4 =2表甲H乙1 H=6…10 1表甲11乙4 =2表甲H乙1 H=11…15 1表甲12乙4 =2表甲H乙1 H=16…21 1表甲13乙4 =2表甲H乙1 H=22…27 1表甲14乙4 =2表甲H乙1 H=28…33 1表甲15乙4 =2表甲H乙1 H=34…40 1表甲16乙4 =2表甲H乙1 H=41…47 1表甲17乙4 =2表甲H乙1 H=48…54 1表甲18乙4 =2表甲H乙1 H=55…61 1表甲19乙4 =2表甲H乙1 H=62…69 1表甲20乙4 =2表甲H乙1 H=70…78 1表甲21乙4 =2表甲H乙1 H=79…87 1表甲22乙4 =2表甲88乙1 1表甲1乙4 =4表甲1乙1 第二表 机关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人员级别工资档次人数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1=乙(2+3)=乙(4+…+18) 甲1=甲(2+…+88) 表间校核式: RW2乙1甲1=RW4乙1甲2 RW2乙1甲(2+…+5)=RW4乙1甲(3+…+6) RW2乙1甲(6+…+10)=RW4乙1甲(7+…+10) RW2乙1甲(11+…+15)=RW4乙1甲(11+…+14) RW2乙1甲(16+…+21)=RW4乙1甲(15+…+18) RW2乙1甲(22+…+27)=RW4乙1甲(19+…+22) RW2乙1甲(28+…+33)=RW4乙1甲(23+…+26) RW2乙1甲(34+…+40)=RW4乙1甲(27+…+30) RW2乙1甲(41+…+47)=RW4乙1甲(31+…+34) RW2乙1甲(48+…+54)=RW4乙1甲(35+…+38) RW2乙1甲(55+…+61)=RW4乙1甲(39+…+42) RW2乙1甲(62+…+69)=RW4乙1甲(43+…+46) RW2乙1甲(70+…+78)=RW4乙1甲(47+…+50) RW2乙1甲(79+…+87)=RW4乙1甲(51+…+54) RW2乙1甲88=RW4乙1甲55 第三表 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人数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1=乙(2+…+21) 甲1=甲(2+8+9) 甲2=甲(3+…+7) 表间校核式: RW3乙1甲1=RW4乙1甲56 第四表 机关工作人员工龄、任职年限情况 一、 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1=乙(2+…+10) 甲1=甲(2+56) 甲2=甲(3+…+55) 第五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 一、校核关系 甲栏:(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不包含11列) 乙栏:(4)=(5)+(6)+(7)+(8)+(9)+(10),(11)=(4)/(3) 第六表 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3≥乙4 乙6=乙(7+…+12) 甲2≥甲3(不包含13列) 甲10≥甲11(不包含13列) 甲1=甲(2+4+…+7)=甲(8+9+10) 表间校核式: 6表甲1乙4=8表甲1乙1+9表甲1乙1+11表甲1乙1 6表甲1乙(5…13)=7表甲1乙(6…14) 6表甲1乙1=7表甲1乙1 6表甲8乙3=7表甲1乙3 6表甲9乙3=7表甲1乙4 6表甲10乙3=7表甲1乙5 6表甲1乙4=10表甲1乙1+10表甲40乙1+10表甲93乙1 第七表 事业单位分行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2=乙(3+4+5) 乙7=乙(8+…+13) 甲1=甲(2+3+5+6+7+10+12+15+18+23+24) 甲3≥甲4(不包含14列) 甲7≥甲(8+9) (不包含14列) 甲10≥甲11(不包含14列) 甲12≥甲(13+14) (不包含14列) 甲15≥甲(16+17) (不包含14列) 甲18≥甲(19+…+22)(不包含14列) 第八表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人数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1=乙(2+…+67) 甲1=甲(2+…+12) 表间校核式: 8表甲1乙1=10表甲1乙1 8表甲2乙1=10表甲H乙1 H=2…5 8表甲3乙1=10表甲H乙1 H=6…9 8表甲4乙1=10表甲H乙1 H=10…13 8表甲5乙1=10表甲H乙1 H=14…17 8表甲6乙1=10表甲H乙1 H=18…21 8表甲7乙1=10表甲H乙1 H=22…25 8表甲8乙1=10表甲H乙1 H=26…29 8表甲9乙1=10表甲H乙1 H=30…33 8表甲10乙1=10表甲H乙1 H=34…37 8表甲11乙1=10表甲38乙1 8表甲12乙1=10表甲39乙1 第九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人数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1=乙(2+…+67) 甲1=甲(2+…+15) 附表: 表内校核式:乙1=乙(2+…+21) 表间校核式: 9表甲1乙1+13表甲1乙1=10表甲40乙1 9表甲1乙1=10表甲41乙1+10表甲91乙1 9表甲2乙1=10表甲H乙1 H=42…45 9表甲3乙1=10表甲H乙1 H=46…49 9表甲4乙1=10表甲H乙1 H=50…53 9表甲5乙1=10表甲H乙1 H=54…57 9表甲6乙1=10表甲H乙1 H=58…61 9表甲7乙1=10表甲H乙1 H=62…65 9表甲8乙1=10表甲H乙1 H=66…69 9表甲9乙1=10表甲H乙1 H=70…73 9表甲10乙1=10表甲H乙1 H=74…77 9表甲11乙1=10表甲H乙1 H=78…81 9表甲12乙1=10表甲H乙1 H=82…85 9表甲13乙1=10表甲H乙1 H=86…89 9表甲14乙1=10表甲90乙1 9表甲15乙1=10表甲91乙1 第十表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龄、任职年限情况 一、 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栏:(1)=(2)+…+(39) (40)=(41)+(91)+(92) (41)=(42)+…+(90) (93)=(94)+(115)+(120) (94)=(95)+…+(114) (115)=(116)+…+(119) 乙栏:(1)=(2)+…+(10) 表间校核式: 10表甲92乙1=13表甲1乙1 10表甲93乙1=11表甲1乙1 10表甲H乙1=11表甲2乙1 H=95…98 10表甲H乙1=11表甲3乙1 H=99…102 10表甲H乙1=11表甲4乙1 H=103…106 10表甲H乙1=11表甲5乙1 H=107…110 10表甲H乙1=11表甲6乙1 H=111…114 10表甲115乙1=11表甲7乙1 10表甲120乙1=11表甲8乙1 第十一表 事业单位工人薪级工资人数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1=乙(2+…+42) 甲1=甲(2+…+8) 第十二表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乙3=乙(4+5) 乙7=乙(8+9+10) 乙12=乙(13+14) 甲1=甲2+甲17+甲32+甲33(不包含6列,15列) 甲2=甲(3+…+16)(不包含6列,15列) 甲17=甲(18+…+31)(不包含6列,15列) 事业表 第一表 事业单位用人方式情况 一、指标解释 1. 本单位编制总数: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本单位从业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本单位从业人员等于实有人员数与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数之和。 3.实有人员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所有工作人员,含本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 4.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实有人员数为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与其他人员数之和。 5.其他人员:指与本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中除正式在册人员之外,长期或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 6.本年度新进人员:指本年度内,本单位新招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含编制内和编制外、吸收录用和聘用的各类人员。 7.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8.已签订聘用合同:指统计数字截止日,在实有人员中本单位已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9.已签订劳动合同:指统计数字截止日,在实有人员中本单位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0.未签订正式合同:指统计数字截止日,在实有人员中本单位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2=甲3+甲12;去除有效列(2、3、4列) 甲3=甲4+甲11; 甲5=甲6+甲7+甲8+甲9+甲10; 甲4≥甲5 乙1=乙2+乙3+乙4去除有效行(1、2、12行) 表间校核式: PS1甲4乙1= PS3甲1乙1+ PS4甲1乙1+ PS9甲1乙1- PS4甲2乙1 第二表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减少情况 一、指标解释 1.上年末总数:指上年度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 2.调入:指从机关、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事业单位,办理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在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3.本年度增加“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进入本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单位整建制转入、落实政策等。 4.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5.解除合同:指依法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6.开除: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7.调出:指从本单位办理了调出手续,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8.本年度减少“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本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包括:参军、死亡、单位整建制划出等。 9.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数。 10.终止合同:指依法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11.本年末实有退休干部总数: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干部的总人数。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栏:(1)=(2)+(3)+(4)+(5)+(6) 乙栏:(15)=(14)-[((1)+(2)+(4)+(5)+(6))-((7)-(8)-(9)-(10)-(11)-(12)-(13))] 表间校核式: PS2甲1乙14=PS3甲1乙1+PS4甲1乙1-PS4甲2乙1 PS2甲2乙14=PS10甲1乙1- PS10甲5乙1 第三表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下表同) 2.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5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6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下表同) 3. 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栏:(1)=(2)+(3)+(4)+(5)+(6)(去除无效列17、18、19、20、21列)=(7)+(8)+(9)+(10)+(11)+(12)+(13)+(14)+(15)+(16)+(17) 乙栏:(1)≥(2),(1)≥(3),(1)≥(4),(5)≥(6) (1)=(5)+(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去除无效行2、3、4、5、6行) 第四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一、指标解释 1.专业技术人员:指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2.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指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3.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职业准入资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建立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注册管理。职业准入资格也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法定条件规定的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职业水平认证资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国家职业水平认证考试取得的资格。 4.专业技术职务:指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序列,被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 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栏:(1)≥(2),(1)≥(3),(4)≥(5),(1)=(4)+(6)+(7)+(8)(去除无效列17、18、19、20列)=(9)+(10)+…+(25) 乙栏:(1)≥(2),(1)≥(3),(1)≥(4),(5)≥(6), (1)=(5)+(7)+(8)+(9)+(10)=(11)+(12)+(13)+(14)+(15)+(16)=(21)+(22)+(23)+(24)+(25); (17)≥(18),(1)≥(17)+(19)+(20) 表间校核关系: PS4甲1乙1=PS7甲1乙1 第五表 事业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本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数: 是指本单位特殊人才的数量,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此栏只填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但在表内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分别填写一次。 2.中国科学院院士:指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中国国籍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指根据《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规定,从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推荐并当选的院士。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指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要求,以“在理论研究上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的;在生产、技术、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为条件进行选拔,经人事部审核批准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0]10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上报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等人选,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人选。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指根据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专发[1995]147号)的有关规定,为培养造就数百名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数千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各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的带头人;数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年轻人才,在各地、各部门推荐上报人选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报“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人选。 7.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任何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8.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指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03]26号)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宣传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在宣传文化系统内选拔的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大的专业成就、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一批全面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一批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反映生活、受到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一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精通业务知识的出版家,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1≤甲(2+3+…+7),甲1≥甲2,甲1≥甲3,甲1≥甲4,甲1≥甲5,甲1≥甲6 甲1≥甲7,乙1≥乙2,乙1≥乙3,乙1≥乙4,乙1≥乙(5+6),乙1=乙(10+11+…+14)=乙(7+8+9) 第六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行业情况 一、指标解释 1.农、林、牧、渔业: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矿业: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3.制造业: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指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指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公共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 8.批发和零售业:指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和其他零售。 9.住宿和餐饮业:指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服务,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等。 10.金融业: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 11.房地产业: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指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指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矿产、基础地质勘查业和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指防洪管理、资源管理,自然保护,环境治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旅游景区管理。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指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等居民服务业及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16.教育: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及其他教育。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指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体育组织、体育场馆等体育业;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国际组织。 二、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栏:(1)=(2)+(5)+(7)+(8)+(9)+(27)-(3),(5)+(7)+(8)+(9)≥(3), (5)+(7)+(8)+(9)≥(4),(5)≥(6), (5)+(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乙栏:(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表间校核式: PS6甲1乙1=PS1甲4乙1; PS6甲2乙1=PS3甲1乙1; PS6甲27乙1=PS9甲1乙1; PS6甲5乙1+ PS6甲7乙1+ PS6甲8乙1+ PS6甲9乙1=PS7甲1乙1; 第七表 事业单位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一、校核关系 表内校核式: 甲1=甲(2+…+6)=甲(7+8+9+……+25) 乙1=乙(13+…+18)=乙(8+9+10+11+12) 乙1≥乙2 乙1≥乙3 乙1≥乙4 乙1≥乙(5+6) 乙1≥乙7 表间校核式: PS7甲1乙1=PS6行5乙1+ PS6行7乙1+ PS6行8乙1+ PS6行9乙1; 第八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一、指标解释 1.参加培训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工勤技能人员)总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2.出国出境培训:指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3.参加培训总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人次,一个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4.政治理论:指对管理人员进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5.专业知识:指对管理人员进行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学历、学位教育:指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单位(个人)出资到高等学校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教育的培训。 7.党校: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县级及以上党校的培训。 8.行政学院: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 9.其他培训机构:指管理人员参加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管理干部院校、培训中心、普通高等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 10.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合计:指本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加。 11.出国出境继续教育: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批准,在国外(境外)正式培训机构的培训。 12.参加继续教育总人次: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次,一个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参加几次培训,就作几人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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