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自由主义
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对促进个体自由的尝试一直都是自由主义的标志。但是,这个笼统的目标给自由主义者之间关于何谓自由以及如何促进它留下了争论的空间。实际上,这种争论现在已经变得非常的激烈。自由主义被分割成了两个对立的阵营——“新古典主义(neoclassical)”自由主义和“福利(welfare)”自由主义。在这个章节中,我们将会研究这种分裂是如何产生的。但是,首先我们需要关注一下在这个宽泛的领域中,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拥有的共同基础——对个体自由的渴望。
自由主义的(liberal)和自由(liberty)这两个词都是源于拉丁文liber,它们都是“自由(free)”的意思。直到19世纪初“自由”这个词才进入到了政治词汇中。然而,在“自由(liberty)”作为政治词语被广泛运用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它的意思的定义一直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直到100多年后才被人们理解为现在意义上的自由。在19世纪之前,“自由主义的(liberal)”通常被描述为“慷慨的(generous)”或“宽容的(tolerant)” 的意思,即一种适合于“绅士”的态度。如“自由的教育(liberal education)”是为了培养年轻的绅士。在人们谈论一个教师采用一种自由的评分方法或是一个孩子拥有自由的父母时,“自由主义的(liberal)”依然有“慷慨的(generous)”和“宽容的(tolerant)”之意。但现今社会,通过对这种通常用法的延伸,“自由主义的(liberal)”经常被用来表述一种政治地位或是政治观点。
这种政治化的用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早期。当时西班牙议会中的一个派别以liberales作为自己的名称。从那时起,自由的概念传到法国和英国,在那里作为一个政党为人们所熟知(19世纪40年代,辉格党发展成为自由党)。这些早期的自由党人都渴望一种更加开放、更加宽容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可以不受干涉的自由的去追寻自己的理想和利益。简言之,一个自由主义的(liberal)社会就是一个“自由(free)”的社会。但是,什么能使社会变得“自由(free)”?自由(free)的定义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才能更好的去促进它呢?到目前为止,自由主义者们已经用了3个多世纪的时间去解释这些问题,去寻找理论依据。这些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自由主义者们之间的分歧,还为了解决自由主义和其他思想体系间的争论。
自由主义,人性,和自由(FREEDOM)
在第一章中,我们提到了一些有关人性的概念,它们为每种政治理念提供了理论基础。就自由主义而言,个体自由的重点是建立在人类作为最基本的理性个体的观念上的。我们应该看到,在自由主义者之中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是,从总体上看,自由主义者大都强调个体的自由,因为他们相信大多数人能够无拘无束的生活。这种信念将自由主义者和那些相信人类是任由无法控制的激情和欲望摆布的人区别开来。后者认为不受控制的激情与欲望会让人们摇摆不定。自由主义者承认人类确实拥有激情和欲望,但他们坚信人类同时拥有理智控制和管理欲望的能力。他们坚持认为,大部分的男人和女人都是清楚自己的利益为何物的理性的人。只要给予他们机会,他们便有能力获得更多的利益。
自由主义者普遍赞同自身利益是人类最根本的行为动机的观点。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主张自身利益不应受到约束,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自身利益应被谨慎的监督管理起来,从而提升整体的利益。但是,大部分人认为,相比于他人的幸福而言,人们更在意自身的利益。这意味着那些理性而自私的人们反而会发现,和他们相互竞争的是一群试图提升自身利益的人。自由主义者们认为,只要这种竞争是公平的且在适当的限制之内,那么它就是健康的、良性的。何谓公平以及在什么地方加以合理的限制等问题正如如何更好的促进竞争一样,在自由主义者之间形成了激烈的争论。尽管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来说,自由主义者更倾向于认为这种竞争是人类的生存条件(human condition)中的固有部分。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人类通常是理性的、利己的以及争强好胜的。这意味着他们有自由自在生活的能力。但是这种生活方式的意义是什么?自由主义者是如何构想自由的呢?让我们借用一下在第一章中介绍过的范例来说明这些问题。自由被描绘成一个包含代理人(agent)的三位一体的关系。代理人(agent)可以不受阻碍(obstacle)的去追寻目标(goal)。就自由主义而言,这个代理人就是人类的个体。自由主义者想促进每一个作为个体的人的自由,而非仅仅是一些特定的群体和特定的阶层的自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自由主义者们一直在设法使人们摆脱各种各样的限制和阻碍。起初,自由主义者们最为关注的点在于消除妨碍个体自由的社会和法律上的障碍,特别是社会习惯、封建依赖的束缚和宗教的同一。其他的自由主义者则坚称贫困、种族和性别歧视、愚昧和疾病依旧阻碍着个体自由的发展。尽管存在这些分歧,但自由主义者普遍认同个体拥有决定自己所追求的目标(goals)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得受到限制。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相信,最了解自身利益内容的是个体本身,所以只要不去干涉他人的自由,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不受限制的生活。
这表明,在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自由的概念中,平等依然是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每个人都拥有享受自由的平等机会。没有哪个人的自由比他人的自由更有价值、更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够成功,或是能够平等的分享生命中美好的事物。自由主义者并不认为每个人都能够或应当获得成功,但他们却认为每个人获得成功的机会应该是平等的(equal opportunity to succeed)。因此,自由主义着重强调竞争的重要性,因为它希望个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了一切被他们视为成功的东西而自由的竞争。一切阻止人们获得平等机会的东西都可以被视为自由之路上的障碍。如上层阶级的特权、阻碍经济竞争的垄断以及基于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的歧视等。这些东西都应因妨碍人们的自由而被消除。
总之,自由主义通过在一个宽容的社会中确保机会平等的方式来促进个体自由。在英语国家,这些理念被认为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并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说,这是因为这些关于自由的理念是贯串西方文化传统的一部分。然而,至少在英国和欧洲,人们并不总是认为这些理念是理所当然的。为了更好的领会它们的重要性,我们需要了解自由主义是如何开始反对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的。
历史背景
中世纪的起源
自由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其反对宗教整合(religious conformity)和先赋地位(ascribed status)的时候。宗教整合与先赋地位是欧洲中世纪社会的两个典型特征。这种反抗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演变成不同的形式,发生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在19世纪初“自由主义的(liberal)”进入政治词汇时,一种特殊的政治观点已清晰的呈现出来。
宗教整合。自由主义者呼吁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相分离。这些观念不可避免的站到了中世纪主流思想的对立面上。后者认为教会与国家的结合捍卫了基督教世界。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和国家之间的确没有明确的区别。就基督教而言,他们视为上帝的王国(Kingdom of God)拯救灵魂为己任。完成这项任务的最好方式就是教受和维护正统信仰或所谓“正确信念(correct belief)”。因此,那些非正统的信仰,甚至反对正统信仰的人威胁到了教会所做的事情。而教会认为这些事情是上帝的工作和意愿。教会运用其手中的权利,并要求国王和其他非宗教的当权者也运用其权利来强迫反对者认同基督教义,用种方式作为对那些威胁的回应。世俗的统治者常常乐意去镇压那些教会所认为的异教徒和无宗教信仰者。统治者的所作所为要么是出于宗教的信念,要么是由于对维持其势力范围内秩序的一种强烈渴望。在欧洲中世纪的整个时期内,宗教的当权者和政治上的统治者一直通过权利的联合来确保人们对罗马教会教义的认同。他们视这些教义为通向上帝的王国的普遍而真实之路。
先赋地位。在中世纪,自由主义者反对的另一种社会特性是先赋地位(ascribed status)。在先赋地位(ascribed status)的社会中,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其出生时即被认定,并且不可更改。先赋地位(ascribed status)与自获地位(achieved status)是相对立的。在自获地位(achieved status)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机会选择凭借自己的努力到达上层社会或不努力而沉沦到底层社会。且这种机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但是机会平等并非中世纪社会的理念。诚然,中世纪的教会宣称在上帝的眼中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在他们的眼中,这种平等与现实世界中的种种不平等是可以并存的。真正有价值的一个人灵魂的状态,而非其社会地位。
在早期的社会中“地位”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一个人在社会中的“等级(rank)”,“次序(order)”和“身份(estate)”决定了其身份地位和前途。在封建制度下这一点尤为突出。特别是在19世纪查理曼王国瓦解后的欧洲,它俨然成为社会和经济机构中的主要形式。在封建制度下,一个爵士或地主将土地的使用权给予一个低等的爵士或封臣,从而换取他们的武力保护。通过这种方式,一个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得到了发展。然后,封臣将获得的土地再分成小份儿给予更低层次的封臣,来换取其他的利益。最开始时,原始的地主保留着土地所有权,封臣仅仅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结出的果实。然而,这种关系渐渐的变成了世袭的,最终变成复杂的包含等级、地位、忠诚的关系网。
一方面,尽管封建制度通过将人分为贵族和平民来使社会简单化。但是随着封建关系的代代相传,一个特殊的阶层,即拥有土地的贵族开始成形。这些贵族认为他们天生就比平民高贵,而且坚信他们的贵族血统使他们拥有凌驾于平民之上的权利。除此之外,他们还拥有平民所不享有的特权和自由。
对社会“等级”和“身份”的重视影响到了中世纪晚期出现的议会和三级会议(estates-general)。这些政府机构中的人通常由国王召集。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不同阶层。例如,1302年首次召开的法国三级会议(estates-general)。它由神职人员(第一阶级)、贵族(第二阶级)和平民(第三阶级)组成。因为第三阶级的人们大多居住于城市和城镇(法国的市镇bourgs)中,所以他们被称为中产阶级(bourgeoisie)。像农奴这样的没有自由的人在三级会议中没有代表。
农奴(serfs,源于拉丁文servus)是没有自由的平民。他们是农民或务农的劳力。与那些自由的农民不同,农奴不拥有土地。他们耕种的小块儿土地属于庄园主。他们不仅需要养活自己的家人,还要向庄园主交纳地租(地租通常是地里的收成)。
然而,农奴制度最为典型的特征是农奴没有选择住地和工作地的自由。农奴通常合法的附属于(attached)土地或地主。不论在习惯或法律上,他们均被束缚着,因此,被称为农奴(bondsman)。农奴要么留在出生地劳动,要么前往庄园主指定的地方为他们工作。而庄园主以给农奴提供保护作为交换。即便农奴认为这并不划算,但他们也无能为力。一些人试图用武力来获得自由;另一些人逃往城市或城镇;还有一些人,尽管他们可能对庄园主抱有幻想,认为庄园主迟早有一天会给他们自由,但却接受了他们生来即被奴役的境遇。
在中世纪欧洲,不论是农奴、贵族还是平民的等级和身份都是生来就有的,你很难去改变它。但教会却提供了一个例外。那便是社会各阶层的人可以争取做一个神职人员从而改变自己的身份。在其他方面,中世纪社会都以先赋地位为本源。贵族生来即高贵,但平民和农奴却受困于父母的社会地位。一切旨在显著提升他们社会地位的努力都是徒劳的。甚至可以说自由不过就是社会地位而已,因为不同的社会地位等级会有不同的自由。我们以《大宪章》为例。《大宪章》是英格兰国王约翰在封建领主迫使下于1215年签署的保证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保障自由人除经合法审判外,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放逐出境或其他损害。但这里所谓的“自由人”(liber homo)仅指封建领主或其他的贵族。那些低等级的平民依然可以在没有合法审判的情况下被逮捕、监禁或处决。
自由主义反对先赋地位和宗教整合根深蒂固的社会,这使其作为第一种与众不同的政治思想显现出来。直到一些中世纪时期的秩序被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变革所打乱,这种反抗才明显成形。14—15世纪文艺复兴(Renaissance)时期的创造力迸发直接导致了这些变革的产生。1347年—1351年,黑死病肆虐欧洲,欧洲大陆三分之一的人口死于这种传染病。这场传染病给低社会地位的幸存者提供了新的机遇,并且松动了中世纪坚固的社会构架。贸易和商业的发展也加速了中世纪传统秩序的崩溃。同时,这种发展也带来了对外探索的浪潮。这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哥伦布寻找通向亚洲新的贸易航线的尝试,因为他发现了欧洲人未知的新世界。新世界(New World)后来成为了新的可能性(new possibilities)的标志。虽然所有这些历史性的发展均对破除中世纪秩序和促进自由主义发展做出了贡献,但贡献最大的应属新教改革。
新教改革
新教改革可以追溯到1521年。在1521年,天主教会将马丁·路德逐出了教会。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于1517年将他著名的九十五条论纲贴在了维滕贝格(Wittenberg)教堂的门上。那时他是维滕贝格大学的神学教授和神职人员。但就九十五条论纲本身而言并不构成对教会的直接威胁。当时教皇利用其赦罪的权力来为圣彼得大教堂(St. Peter’s Basilica)的修缮工作募集资金。论纲的直接目的就是希望引起人们对这种“受贿赎罪”(sale of indulgences)的争论。尽管“受贿赎罪”被认为仅仅可以使罪人减少炼狱的时间,但有些商人却让常常让人们相信“受贿赎罪”可以使他们进入天堂。这促使马丁·路德将他的不满通过争论的方式表达出来。
随着印刷技术的产生,路德的九十五条论纲在德意志王国的各个邦国迅速的传播开来,并且在那些厌恶教会腐败的基督徒中引起强烈反响。九十五条论纲甚至还引起了一些德意志贵族的关注。这些贵族认为教会威胁了他们手中的世俗权力。论纲造成了巨大的轰动效果,教会中的主教强迫路德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屈服于教皇的权威。但是,路德严词拒绝了,他说:我坚持己见,绝无反悔。于是,改革开始了。
在路德看来,教会将过多的权威赋予了基督教教士而非圣经。与教会强调圣传(tradition)、仪式(rituals)和圣礼(sacraments)不同,路德更注重上帝的言辞,即圣经。教会强调神职人员、主教和教皇的权威,而路德则注重“神职人员的所有信徒(priesthood of all believers)”。在他看来,最重要的东西是信仰,培养信仰的唯一方式是研读圣经和做上帝要求我们做的事。所以,路德和他的同仁们将圣经翻译成德文,使那些不懂拉丁文的人们也能够读懂圣经。
尽管一些早起的言论维护内心的自由,但路德并不鼓励人们去相信和崇拜任何他们所选择的信仰。显然,正如他自己做的那样,他希望让每一个读过圣经的人知道圣经的作用并不是去帮助他们,而是去使他们了解自己。然而事与愿违。马丁·路德有关“神职人员的所有信徒(priesthood of all believers)”的宣言着重强调了个人良心,从而激发了人们对于新教和圣经大量解释说明的热情。路德既没有预见到也无法接受这种发展。他并不希望宗教与国家相分离。事实上,马丁·路德挑战教会并获得前所未有的成功的原因在于他得到了德意志贵族们的保护。这些贵族们认为他们可以从这场论战中获得教会的财富和权力。不论是在德意志或是其他地方,改革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国王、贵族和改革的领袖、新教教会间建立起了同盟。通过这种方式使很多地方性或国教会开始挑战普世教会的权威。
英格兰很快为国教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英国议会批准了亨利八世(Henry VIII,1509—1547年在位)和他第一任妻子离婚,但是教皇并不同意。这惹恼了亨利八世,他宣布英国教会不同于罗马教会,并成为了英国教会的领导人。日内瓦出现了一个不同于罗马教会的教会。日内瓦现今是瑞士的一部分,但在法国新教徒加尔文(Jean Calvin,1509—1564)统治时期的日内瓦却是一个城邦。加尔文不仅是政治事物而且是宗教事物的领导人。事实上,像其他的新教徒和改革者一样,加尔文仅仅是趋向于将政治与宗教相分离,或者说教会和国家相分离。这也这是那些反对罗马教会的人所期望的。改革的关键点并非让人们去信奉他们认为适合的信仰,而是真正的、彻底的改革教会从而使人们去信奉改革者们认为他们应该去信奉的信仰。在加尔文的领导下,日内瓦成为了一个神权政治(theocracy)的城邦。城邦内的法律是上帝意愿的直接反映。这使牧师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任何一所房屋检查从而确保没有人敢于违背上帝的命令。
那些依然效忠基督教会的人们总是试图去镇压新教徒。在这种情形下,路德和加尔文劝告他们的追随者不要去反抗统治者,因为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帝赐予的。然而,后来一些加尔文的追随者认为反抗在有些情况下是正当的,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人们有权推翻那些禁止他们自由的从事宗教活动的统治者。通过这种方式,他们阐释了自己所理解的加尔文主义(Calvinism)活动,毫无疑问,他们不希望有人自由的从事其他宗教的活动。他们关于内心自由的争论(政府获得的权力是经过人民同意的)播下了有利于宗教自由发展的种子。
然而,在种子萌发之前,事情的发展使人们不得不相信强迫认同新教或其他教会替代强迫认同罗马教会是错误的且是不可能做到的。直到17世纪,在经历了多次宗教流血冲突后,使像约翰·洛克(John Locke)这样的人们开始相信不同宗教间的相互包容比流血冲突要明智的多。
新教改革者并没有意识到他们为自由主义打下了基础。新教告诉人们信仰是使人们灵魂获得救赎的唯一方式。他们通过这种宣传鼓励人们注重个体内心而不是去捍卫正统信仰。尽管从个体内心向个体自由的过渡在当时看来是激进的,但这却是早期自由主义者迈出的一步。因此,自由主义开始尝试将个人从宗教整合与先赋地位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自由主义像其他思想一样,开始尝试去引起社会的根本性变革。简言之,即革命。为了更好的理解它,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17世纪和18世纪的伟大的革命。
自由主义和革命
英格兰
1588年,英格兰击败了西班牙无敌舰队。在此之后的17世纪中,英格兰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强大和稳定。女王伊丽莎白一世(Queen Elizabeth I)登上王位,威廉·莎士比亚(William Shakespeare)开始创作戏剧。尔后,文坛出现了约翰·多恩 John Donne,1572—1631,英国诗人、玄学派诗歌代表人物、伦敦圣保罗大教堂教长,写有爱情诗、讽刺诗、宗教诗、布道文等,著名作品有《歌与短歌》集、宗教长诗《灵魂的进程》等。
(John Donne)和约翰·弥尔顿 John Milton,1608—1674,英国诗人,对18世纪诗人产生深刻影响,因劳累过度双目失明,作品除短诗和大量散文外,主要是晚年写的长诗《失乐园》、《复乐园》及诗剧《力士参孙》。
(John Milton);哲学领域出现了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政治哲学家、机械唯物主义者,认为哲学对象是物体,排除神学,用户君主专制,提出社会契约说,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物体》等。
(Thomas Hobbes)和约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反对“天赋观念”论,论证人类知识起源于感性世界的经验论学说,主张君主立宪政体,著有《政府论》、《人类理解论》等。
(John Locke);科技领域出现了艾萨克·牛顿 Isaac Newton,1642—1727,英国物理学家、数学家和天文学家,提出万有引力定律、力学三大定律、白光由色光组成的理论并开创微积分学,著有《自然科学的数学原理》、《光学》等。
(Isaac Newton)和威廉·哈维 William Harvey,1578—1657,英国医师、生理学家、实验生理学创始人之一,阐明血液循环原理及心脏作用,提出胚胎组织“渐成说”。
(William Harvey)。随着英国的殖民统治扩张到北美和印度,商业贸易和对外探索也得到了发展。
但是17世纪的英格兰同样也是动荡和混乱的。1603年,伊丽莎白的远房表兄,苏格兰国王詹姆士·斯图亚特(James Stuart)继承了她的王位。新国王很快发现自己卷入了一场与议会的权力之争中。到他的儿子查尔斯一世(Charles I)统治时期,权力之争愈演愈烈。金钱往往是冲突的根源所在。查尔斯坚称他作为国王有权力获得税收,但议会却认为税收是他们的权力,因为议会代表了英格兰人民。1642年,冲突升级为内战。
宗教、社会和经济问题使国王与议会间的战争进一步恶化。对于一些人来说,战争的本源是宗教冲突。查尔斯一世是英格兰教会的官方领导人,他希望所有的英格兰人都认同教会的信仰和活动。英格兰教会中的贵族倾向于支持国王,但是持异议的清教徒则站在议会一边。不同派别的清教徒间(长老会教义信徒、无派别信徒、公理主义者、分离主义者)经常会有争论,但他们都希望“洗清”英格兰教会中残留的天主教痕迹。总的来说,清教徒的愿望就是强迫人们认同他们的宗教,正如那些以前的教会的支持者强迫人们认同他们的宗教一样。社会与经济的分立愈发的不明显,但是可以看出,拥有土地的贵族支持国王,而中产阶级(有土地的上等人或是商人)站在了议会一边。
在英国内战时期,笔杆子起到了与子弹一样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涌现出了大量的小册子、文章、布道,甚至关于政治理论的工作。在上一章,我们谈到了James Harrington的作用,他要求建立一个共和制的政府,而Levellers则强调了一个更民主的形式。现在我们来看看关于政治哲学的第一个最主要工作,Thomas Hobbes的 Leviatham,其中阐述了自由主义的独一无二。
Hobbes(1588-1679),因战争而逃亡到法国,在那里写了Leviathan并且发表于1651年,而两年前,Charles一世被判处极刑而结束了那次战争的。在这本书的结论中,并没有全新的东西。和St. Paul以及其他人所说的一样,他强调人民应该服从于这些统治者。但是他并不认为这一结论的根本源于这是神的旨意。尽管Hobbes引出了Scripture,而此人的结论在他看来是科学的,因为这是建立于自我利益的基础上,而非神的旨意。
根据Hobbes的理论,每个人应该遵从保护着他们的当权者。而政府的首要存在理由也正是对人民提供保护和安全。为了证明他的观点,Hobbes让他的读者们想象一个自然状态下的国度,一个没有任何人的权力掌控着另外人的国度。在这样的一个国家,每个人生来平等,而没有任何人生来有着不同的身份,而且每个人都有着固有的权利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情。但是问题来源于人性:“人们总是不断的倾向和追逐着更多的权利,而结束这一切的唯有死亡。”这种“无穷的欲望”使人们陷入了争斗,而这个国家也变成了一个人们的生命充满孤独、污秽、残暴的地方,最后,这个国家变成了一个战争的国度。
在Hobbes的观点中,没有什么事情比这个更糟糕了。所以,恐惧的、自利的并且理性的人们开始经过不断的社交,组建了一个政治权力。为了他们的安全,他们放弃了除去保护自己的所有权利,交给了这些取走他们权利的人。在Hobbes的理论中,政府是在人民的合意中建立的。但是通过这个合意,人们赋予一个或多个人权利,即君主般的统治权,使他有权利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保持国家的秩序和和平。这包括了当统治者有需要时候,这个权利强制人们给予合作,因为在Hobbes看来,宗教不同是导致冲突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出于安全的原因,人民赋予统治者绝对的无尽的权利,仅仅保存当统治者直接危害到他们个人时候的自卫权。
给出了这些结论后,说Leviathan道出了自由主义的独一无二有些奇怪。自由主义当然不会支持绝对的统治者和强制宗教整合。不过,给与Hobbes理论自由主义色彩的不是它的结论,而是他的前提。在他的理论中,人人生而平等并且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利。他们合意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在这些方面,可以说Hobbes处在一个“先自由主义者”的位置,即最早阐述出正在出现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基础的人。John Locke(1632-1704)正是基于这些结论给了“liberal”真正的定义。当Charles一世被送上断头台、议会被废除的时候,他刚刚十六岁。但仅仅11年后,议会把继任国王的儿子从法国的流放生活中请了回来,以此来恢复他们的君主制度,在那里,Hobbes是他的导师之一。这个复辟运动带来了政治骚乱中的信念,但这只是昙花一现。随着Charles二世的长大,他逐渐的意识到他不会有合法的继承人来继承王位。并且意识到代替他的将是他的哥哥James,一个天主教徒,并且深深的怀疑他将把英格兰领向一个天主教国家,而且成为一个像法国的Louis十四一样的独裁者。为了阻止这一切的发生,Charles二世采取了各种办法阻止他继承皇位。在1680-1683年的“排斥危机”中,Charles二世废除了议会以及一些密谋叛乱的反对者。但是这些努力都付诸东流,James在Charles二世死后顺利登基,然而正因如此,John Locke 开始撰写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Locke在1683年逃亡到了荷兰,在这个最具有容忍性的国家,他完成了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和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在1688年,将James二世驱逐到法国的“光荣革命”后,这两本著作都被成功发表了。而James的女儿Mary和他的丈夫,Orange的王子William成为了英格兰的新君主。为了得到皇位,他们接受了“人权法案”,这部法案确定了人们固有的、不容置疑的权利,以及议会的至上权利。从这时候起,英格兰就变成了一个其国王女王在法律的规制下的宪法性的君主制国家。在1689年的“toleration act”中,议会给予了这些不参加英国国教的异教徒(新教徒)以自由。
这些发展非常符合Locke的期望,他在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中认为,政府不应强迫他的人民去信仰某一宗教。在提出了公共问题和私人问题的区别后,他认为宗教信仰问题属于私人问题,因此显然不应受到政府的干扰。除非这些宗教信仰影响了公共秩序,政府应该允许不同的宗教信仰。但是天主教不应该因这个原因而受到支持。因为天主教崇尚上的是罗马教皇,所以它不能成为广大民众的真正的福益。Locke同样对无神论者给予了否定,他认为任何否认上帝、救世主、诅咒存在的人,都不值得信任。这些理论在我们看来都是很狭隘的,但是以Locke的标准看来,却是十分自由主义,甚至激进主义的。
正如他的著作对于“容忍思想”的重要性一样,在two treaties of government的第二部中,更是为自由主义树立了里程碑。Locke在这个著作中的目的(建立一个政府或权利的真正基础)与Hobbes在leviathan中非常相似,而在其他主要方面也很相似。正如Hobbes所做的,他也以一个自然国度的例子开始了自己的论证。在这个自然国度中,没有等级制度,“同样的同等的生物生来平等,平等的使用自然赋予的权益,平等的使用自己的能力,而无需有任何的统治和限制……”这些都是生来具有的权利,正如像Locke经常提到的“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些权利可以被放弃和剥夺,比如可能因为对于其他人的侵犯而丧失,但是没有人能只是简简单单的无原因的剥夺这些权利。
不同于Hobbes的理想国度,Locke的国度最后没有变成一个“战争之国”。而这是“有难度的”,因为人们往往不愿意去遵从其他人的权利。认识到了这点,这个国度的人们开始通过一系列的交流磋商去创立一个政治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有一个能够创立、解释并强制执行的法律。但是我们也应该记住,Locke在著作中阐述到,人们建立政府的工作就是保护他们的固有权利。所以只有当政府有必要对其子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进行保护时,才拥有这些权利。如果政府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财产、自由权利,人民有权推翻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尽管理论基础相类似,他们二人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们都否认等级制度,都认同政府是基于人民的合意建立起来的。但是Locke认为人们只能建立和服从一个在宪法管制下的有限制的政府。给与任何人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无限制的绝对的权利都是不合理的,是与神意相违背的。他们也都认为人们享有固有权利,但是Locke还认为人们拥有选举的、革命的权利。而正是这一权利,在two treatise of government发表两年之后,被阐述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
美国革命
当然,Locke的著作并不是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的直接导火索。导致这两场革命的,是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宗教因素与哲学、政治问题。
最终成为美国的十三个英属殖民地,正是建立于英国处于混乱时期的十七世纪。也许正是因为后院失火,英国政府在十七世纪六十年代把殖民地的问题留给了那里的人们自己解决。而这一直持续到了十八世纪前半叶,处于一种相对平稳的政治状态。殖民者们受命于王权,但同样的,他们也有一定的立法的权利和收税的权利。殖民者们想当然的认为他们享有作为英国人的一切权利,这其中包括了通过选举代表而行使的组建基于宪法的自治政府的权利。
但是在1763年,法印战争结束之时,英国政府开始从殖民地收税来支付战争和维持殖民地。殖民者们认为这侵犯了他们作为英国人的权利。议会没有权利征税,因为在议会中,没有从美利坚选出的代表。没有任何发言的权利却赋税于他们,相当于未经允许的就剥夺了他们的财产。确实,殖民者处于的情况就是:“如果没有代表,就没有赋税!”
议会的回应是,殖民地的情况和英国本土的一样,因为这里现在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享有投票的权利。因为腐败和过时的选举制度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没有代表。但是议会却“实质上”代表着他们追寻着普世价值。对于这种观点,殖民地的人们认为如果英国人民真的被愚弄到相信这些鬼话的话,那么他们也够惨的了。他们认为,如果这些代表不是“真正的”代表,那么他们根本就不是代表。
简而言之,这就是导致了1775年武装起义的直接原因。最初,殖民地者强调他们忠于王权,他们的反抗不过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被王权所侵犯的权利。但是仅仅一年之后,他们就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宣布自己脱离于大不列颠的统治。
而这一运动的起因之一,是Thomas Paine(1737-1809)在1776年2月发表的一个小册子“common sense”中提出的观点。这些观点与Locke在“the second treatise”中提出的观点很类似,但是Pain的著作更加鲜活,更加令人印象深刻。Pain认为,社会是幸福的;但是政府,即使是最好的政府,也是一个有必要存在的恶魔。之所于政府是恶魔是因为它强制并控制了我们的生活,之所与它有必要存在是因为我们人这种“堕落的生物”无法自觉地尊重他人固有的权利。我们建立政府来保护我们的固有权利。如果它做好了自己的工作,我们遵从它,反之,它将变成一个必要的恶魔而无法令我们忍受。Pain认为,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人们当然有权利推翻这个政府而建立一个真正尊重他们权利的政府。
Pain认为,美利坚殖民地应该切断他们与大不列颠的联系而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如果想要建立一个真正的自治政府,必须是共和国的形式。换言之,这个国家中不能有国王,因为封建君主制是是人民自由最大的敌人。在这一层面,Pain超越了Locke,因为后者在“second treatise”中并没有提到废除君主制。
在“common sense”发表的六个月内,在1776年7月2日,大陆代表大会宣布:“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是,而且本应就是自由独立的国家。”两天之后,国会通过了主要由Thomas Jefferson撰写的独立宣言。Jefferson的关于从英国分离出来的解释虽然还是在学者间引发辩论,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宣言的主张以及其强硬的措辞,是和Locke的著作很相似的。因而,我们知道了真正的“真理”是“不证自明”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上帝赋予了同样的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通过剥离他们自己的一些权利而建立政府。所以当政府怠于行使这样的作用时,人们完全有权利修正或者废除他们的政府而建立新的政府。而新的政府需建立在一定的规则之下,一定的形式之下,因为这(政府)是最有可能影响人民安全与幸福的。
以此开篇之后,列举了各种关于英国政府的不满,而正是因为英国政府“行使职权的失败”,赋予了殖民地人民来废除这个政府而建立一个新政府的权利。
独立宣言其后表达了一种萃取于Locke、Paine和其他自由主义者的观点。这其中有两点很值得我们关注。第一点是其中提到的“人人生而平等……”。因为当时的美国是一个承认并拥有奴隶制的国家,所以很多美国的“爱国人士”和英国的“保守派人士”认为在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平等”是如此的伪善。事实上,Jefferson作为一个拥有奴隶的人,在独立宣言中的确提出了对于奴隶制的严厉抨击,但是后来被其他人删掉了,保留下来的只有“人人生而平等”。
这种尴尬也同时揭示了一些早期自由主义者的普遍问题。在宣称人人平等的时候他们不过是运用了一种民主的语言,说政府是基于人们的合意而建立的,但是他们并没有解释“人”包括谁。例如,Locke提到了“the people”和“men”,使他看起来像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但是他并没有明确的赞成将选举的权利扩大至广大民主,而还是被保留在一些资本家手中。同时,他也是一家与贩卖奴隶有关的公司的股东。Locke及其他自由主义者只是简单的想当然的认为这些固有权利、政府自治的权利所有者中并不包括妇女。但是,早期自由主义者还是为一些人的想法打开的通道,这些人宣称:“如果说人们生而平等,那为什么这些男人和所有的女人并不平等?”通过这些平等主义的言论,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在一定程度上,不知不觉的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发展。
独立宣言中值得关注的第二点是其中关于人权和个人自由的保护,免受政府的侵犯。这也是早期自由主义者的一种表现,将政府视为对于人权的持久威胁。而这也是受到了古典共和主义的影响,其不断警告人们腐化堕落的危险。事实上,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在这一点上的共识已难分彼此。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地方,共和主义者担心者政府或者人们的堕落,而早期自由主义者,唯独关心政府滥用权利。在共和主义者的眼中,自由,是一种通过政治参与而管理自己的事情,因此与公民道德有着强烈的联系;在自由主义者的眼中,自由不仅仅是一件排除政府干预的事情,而是应在私人生活中学习、使用的珍宝。
两者的结合成就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宪法确立了一个强势政府,但同时也限制了其权力。从这方面看来,这既是一个共和主义也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政府。但是在这些条款中,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提升公民道德。包括George Washington和James Madison的国父们曾经想基于这种原因而建立一所国立大学,但是后来以失败告终。但是,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道德的少量规定正是自由主义的反应,政府不应该过多的干涉人们的私人生活,诸如宗教信仰、性格的培养。
起草于1787年,批准于1788年,宪法在1789年正式生效。两年后,人权法案被增进宪法中。这就是美国政治意识形态的发展中,值得纪念性的时刻。同样的,发生于法国的大革命与美国所发生的一切对于世界格局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法国大革命
为了了解法国大革命及自由主义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我们首先要认识一下“ancient regime——法国大革命前的社会旧体制。这其中有最重要的三方面:宗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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