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146页).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865682 上传时间:2025-03-05 格式:DOCX 页数:146 大小:119.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146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6页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146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收集整理:梁野税官 目 录 【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 【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十六】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一】大型变压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二】购入往复式压缩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二十三】购进复印机等电子设备能抵进项税吗? 【问题二十四】购买财务软件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扣? 【问题二十五】公司购买的保险柜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问题二十六】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七】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八】厂区内安装的路灯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三十四】制造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五】问:煤矿购进矿工使用的工作服、手套、皮带、水靴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三十六】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三十七】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题三十八】建筑物附属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问题三十九】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四十】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十一】设备“构筑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 【问题四十二】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的设备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四十三】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可否抵进项? 【问题四十四】固定资产修理改造购入的配件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四十五】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作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问题四十六】以自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何纳增值税及开发票? 【问题四十七】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进项是否转出? 【问题四十八】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四十九】投资公司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否不抵扣? 【问题五十】购入的建材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五十一】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二】安装固定资产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 【问题五十三】装修汽车展厅所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五十四】研究开发新产品所使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十五】无偿提供加工包装物的设备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六】光纤电缆等办公配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题五十七】委托代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五十八】对外委托施工发出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题五十九】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如何处理? 【问题六十】商品毁损进项税转出可否扣除责任人赔款? 【问题六十一】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题六十二】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 【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五】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六】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问题六十七】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三】某酿酒企业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四】购皮棉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进项税抵扣? 【问题七十六】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七】取得国外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八】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九】企业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问题八十】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一】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题八十二】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 【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 【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 【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 【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 【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 【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备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问题一0一】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问题一0二】从2009年开始,扩大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了房屋以外,是不是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问题一0三】09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买的日常消化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都有哪些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一0 四】财税[2008]170号一文中“二、…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2009年1月1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 【问题一0五】 四川省国税局解答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等问题二十问 附件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附件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不得抵扣,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原文发表:2011-06-22  来源:税屋)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还要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且这里也强调“自用”,如果购入汽车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文发表:2009-12-29  来源:税屋) 【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单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原文发表:2011-01-07  来源:税屋) 【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单位购买的中型面包车(9座)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录《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购入的自用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该汽车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用于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3-03  来源:总局) 【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 问:增值税转型后,公司购入的客货车是否可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贵公司购入的车辆如符合消费税税目中“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其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如不在税目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何将取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009-1-21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010-3-22)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辆小轿车做公务用车,在财务处理时,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不敢确定。那么,企业发生的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所产生的进项税究竟能否抵扣?   答: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笔者认为,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原文发表:2010-10-13  来源:税屋)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交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⑵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 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 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 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⑶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⑷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⑸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⑹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 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且符合国税发[1993]2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除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原文发表:2010-07-14  来源:税务总局) 【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我公司是制造单位,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开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经营用途的汽车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你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属于上述情况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3-29 浙江国税局)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因生产需要将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的成套中央空调设备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我们理解应属于细则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2009-3-30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电梯、空调(中央空调和普通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答: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空调在财务核算时,应分为两类: 一、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不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可移动,单独核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若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9-4-23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我公司新增几间办公室,购买安装了几台分体空调,请问我公司所购买的这几台分体空调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分体空调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的“02”、“03”类,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贵公司的分体空调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进项税就可以按规定抵扣。(发布时间: 2010-4-7)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某企业装修一个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空调可以拆迁)。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缆和中央空调已构成了上述情节,因此,该纳税人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不得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十六】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