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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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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目 录 第一部分 分税种基本规定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第二部分 分类具体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劳服企业 文化、体育 国企改革 科研、技术 关于“禽流感”疫情期间 军队及家属 教育 民政福利 金融保险 邮电通信 第三产业 医疗卫生 电力、水利 林业环保、资源综合利用 农业 非公有制经济 居民住房                       第一部分 分税种基本规定 营业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329号 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印花税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部分 分类具体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曰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 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三年内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七)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八)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九)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 第208号 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财税 [2004] 第228号       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4] 第228号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第139号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第186号           劳服企业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文化、体育   (一)对新办的从事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改革试点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试点地区或单位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十一)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   (十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第一道)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四)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五)严格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确保应收尽收,为文化事业建设提供财力保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地税发 [2003] 第127号 对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77号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012号 国企改革 (一)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     2.对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改制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坏账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税款,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可申请暂缓征收。    5.改制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各主管地税机关只准收取证件工本费;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二)支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提高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省辖市由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1500元;县(市)及农村由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支持改制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     1.改制后的生产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规定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改制后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地税发 [2003] 第127号 科研、技术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化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 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 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 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45号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1号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第25号 ` 关于“禽流感”疫情期间 一、 一、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属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确保及十足额退给企业。 六、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 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 第166号  军队及家属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含60%),并提供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的证明,经所在区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税务部门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税务部门审批,自领取税收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必须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随军家属就业减免营业税的其附加税费一并减免;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且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含60%),并提供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的证明,经所在区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税务部门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84号) 退役士兵从事居民服务业比照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即:退役士兵个人从事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有关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审批,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退役士兵从事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持有关材料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经审批,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免征个人所得税。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2。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印发后新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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