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体系,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按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要求,矿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
(一)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开展。
(三)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分别是安全管理、生产组织、机电运输管理的分管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对矿长负责。
(四)采煤、掘进、机电、通防、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各自专业技术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具体协助总工程师抓好各自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对总工程师负责。
(五)安全、生产、机电、通防、调度等业务职能管理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业务保安第一责任人,对各自分管领导负责。
(六)各生产区队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各生产区队行政和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别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
(七)生产区队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八)岗位职工是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编制及修订
(一)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
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矿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科室一般岗位人员责任制、生产区队一般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
1、矿长是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保证矿井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岗位设置与责任制相符。
2、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后勤副矿长,负责牵头,组织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体编制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经矿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3、各生产管理科室、区队负责人是本单位编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逐项编制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报分管领导、矿长审批后执行。
(三)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
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上每年度修订一次,修订审批程序按编制审批程序执行。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存在较大变动的,可随时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订。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奖惩
1、矿成立考核办公室,依据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考核细则,定期组织考核。
2、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书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考核要坚持“谁考核、谁签字”制度,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
4、考核结果与年终目标奖挂钩,由财务科统一制定标准兑现。
5、出现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的责任追究内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矿井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特殊情况可拖后或提前)。
二、安全办公会议由总经理(矿长)主持。总经理(矿长)外出时由明确代行职权的副总经理或者总工程师主持。
三、参加人员:
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职能科室及各工区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文件、规定、指示、通知等。
2、听取各部门关于“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安全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及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5、对上级有关部门到矿井检查后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必要时及时召开专题安全办公会议,制定整改措施和治理方案。
6、针对查出的各类问题和隐患,整改要确保项目、整改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和应急预案“六落实”。
五、会议要求:
1、安全办公会要严肃认真,主题明确,不得流于形式。
1、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由安全部门把会议内容整理出会议纪要,通报全矿井。
2、安全部门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
3、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和上级部门检查后召开的专题会议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要指定专人按期整改和复查。
4、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整改隐患态度消极、拖延、未按期整改的除通报批评外,并追究责任给予50-100元处罚。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任务顺利实现,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必须制订年度总体安全目标。
二、本年度安全总体目标:
1、安全目标:严格控制个人“三违”,有效控制班组轻伤事故,坚决遏制区队重伤事故,矿井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及重伤以上事故。
2、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目标:保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A级矿井标准,年度总评达到A级。
3、“双基”目标:巩固、提高省级“双基”建设先进单位成果。
4、质量标准化目标:巩固、提高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成果。
5、安全培训目标:全面完成上级和公司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三项岗位人员”、从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总体目标应逐级向下分解,使上下目标明确化、具体化、程序化;使上下左右关系协调,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
四、安全目标要层层展开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目标,要把安全目标变成各部门和本单位全体员工的奋斗目标,各部门经理与各分管单位年初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组长、班组长与职工都要签订目标责任书。
五、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全面完成公司制定的年度总体安全目标。
六、安全目标考核范围:全矿各单位、科室
七、安全目标考核办法:
严格执行651安全目标考核,具体是:六项指标、五项工作、一个作风。即六项指标是:安全无事故、质量达标、三违指标、现场无隐患、管理无漏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五项工作是:自检自查、重点工作完成、培训教育、班组建设、安全文化;一个作风是:干部作风。相关考核资料来源于每月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效控制人身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隐患整改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职工安全培训、班长责任工作落实,值班带班、安全文化建设等情况。
八、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效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经济承包中占重要比率,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
九、安全目标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公司将围绕目标按月、季进行组织检查,年终进行考核总评兑现。
十、安全部门、技调科负责矿井安全目标的考核具体工作,必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年终及时汇总并上报集团公司进行奖惩兑现,使安全目标管理真正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
安全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调动全体干部员工为搞好安全生产献计献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级管理者及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奖惩原则
1、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2、安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明确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盒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3、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4、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
5、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科室、区队,按照各自安全生产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6、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7、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落实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8、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9、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目的。
10、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二、处罚规定
1、严格规程技术审批制度,坚持一工程、一规程、措施制度,无规程、措施,不得下发开工通知单,否则,追究责任,并罚技术科长50元,无开工通知单而擅自开工的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程师(助理)的责任,各罚50元,矿领导安排的罚安排者100元,必须确保现场与规程一致,工作面出现特殊情况,需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否则,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程师(助理)的责任并各罚50元。
2、安全部门对规程措施和停开工情况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违章单位和个人,除书面形式通知责令其停止施工外,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否则,追究安全部门的监督责任,发现违章不制止罚责任人100元、科长50元;不追究处理,罚科长100元。
3、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及时追究责任,时刻本着小事故不放过,大事故不过天,迅速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分析,并在24小时内拿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分管经理,每拖一天罚科长20元,不分析、不处理罚科长50元。重伤事故由分管经理主持召开分析会,由安全部门在48小时内拿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复。每拖一天罚分管经理50元、安全科长50元;不分析、不处理各罚100元。重伤以上事故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分析会,当天查明原因,72小时内拿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处理不及时罚总经理100元;不分析不处理,罚总经理500元。
4、大型机电、运输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性能检测,严格执行主提升钢丝绳和主要设备、容器的日检上报和领导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否则,罚机电科长、副矿长、工程师(助理)各50元,罚分管经理100元。
5、对事故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对违章造成的事故单位的处罚:
a、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负责人、当事人罚款1000-2000元;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罚款800-1500元;对当班班长、其他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跟班安监员罚款200-300元;对分管部门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罚款200-300元;副总以上带班领导罚款100-200元,并且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b、发生重伤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负责人给予罚款3000-4000元;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罚款2000-3000元;对当班班长、其他有关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当班安监员罚款500-800元;对分管部门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500-1000元,副总以上带班领导罚款200-500元,并取消责任单位年度“突出贡献者”、“先进集体”等评选资格。
(2)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a、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罚款300—500元。
b、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罚违章者500—800元。
c、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罚款500—1000元。
d、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矿籍留用一年的处分。
e、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对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
a、因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罚指挥者500—1000元。
b、因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给予指挥者开除矿籍的处分。
c、因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的,给予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机械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生产者的处罚: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直接损失500—1000元者,罚款100—200元,1000元以上者,罚款200—500元。因机械设备损坏影响本区域安全生产,每小时罚款50—100元,影响全矿安全生产,每小时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5)对侥幸事故的处罚标准: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险情,但没有出现后果的侥幸事故,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3000元,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6)对单位出现工伤、机械事故或其他侥幸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500—1000元、其他负责人300-800元,并追究其责任,全矿通报批评。
三、奖励规定
1、对出现事故进行积极抢救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2、对于积极举报违章指挥者、违章作业和隐瞒事故的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3、对矿井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建议或意见者,被矿采纳,并有较好效果者,到年底进行评比表彰,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4、对安全工作做出特别贡献者,到年底评比表彰,给予500—2000元奖励。
5、敢于抵制歪风邪气,抵制违章指挥者,给予300—1000元奖励。
6、对上述人员除给予物资奖励外,根据贡献大小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记功、记大功、颁发立功喜报、晋升工资、晋级、晋职等嘉奖。
四、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贡献的职工,其奖励条件由本单位按照标准写出申请,提交安全科核实,报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奖励。
2、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公司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部门核实,拿出处理意见,报报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核,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进行处理。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提升矿井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总经理是矿井安全投入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同时,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2、总经理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各单位根据总经理的安排,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部室、工区等单位制订安全投入的项目、完成时间、所需资金、完成计划等;财务部门根据计划要求措施保证资金,建立专门帐户;其他部门根据各自分工情况,保证安全工程按期完工。
4、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矿井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后勤部经理负直接责任。
6、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矿井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部门经理负监管责任。
7、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未建立专门使用台帐,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影响安措工程施工的,财务科长负直接责任。
二、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1、按照财企[2012]16号及鲁煤安监南局发[2010]118号等有关规定,矿井安全费用根据原煤实际产量进行提取,标准为15元/吨煤、维简费用提取标准为8.5元/吨煤。
2、当提取标准变化时,应及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安全投入(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等支出;
2、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监察办法》中所列支出。
四、安全投入(安全费用)使用管理
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费用财务科应单独建账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2、加强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年度终了,财务科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把住各项工程设计、施工规程和安全措施等技术资料的审批关口,杜绝技术失误,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强化煤矿防治水十项规定》、原煤炭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矿井地质规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法规性文件。
3、技术审批是专业性非常强而又要求很严密的一项技术工作,为加强组织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建立以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审批体系。一般采用由下而上的审批顺序,即:技术资料编制单位负责人→有关基层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当规定资料需要会审时,由编制单位上报分管科室及副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4、技术审批的主要包括内容:编制人员资格审查;施工组织措施合理性审查;设计方案可行性、经济性、规范性审查;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和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审查;可能发生的灾害的防治措施可靠性审查;编制的措施或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审查。
5、技术审批过程中注意事项:各种措施或项目编制完成后,首先经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审核,然后提交各职能科室;技术科召集具备审查资格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形成会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送审单位或编制人员;经审查批准同意后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或项目作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原审批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6、技术审批时限:对各部门报批的设计和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正常情况下,在收到各部门报来的设计、规程,必须在3天内审批完毕。在收到各部门报来的单项施工措施、补充措施,必须在2天内审批完毕。在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下发至施工单位。
7、对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相关要求:一般性安全措施和项目,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重大的安全措施和项目,审批人员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编制人员的职责: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熟悉各种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查阅与编制内容有关的各种资料; 深入现场,结合实际,认真细致编制;要求编制的各种措施和项目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可靠、规范、完整; 已审批后的措施和项目有重大变更时,编制人员必须及时提出,报生产技术科组织各职能科室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审批后的措施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指导。
9、审核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实际情况; 核实所编制的措施和项目引用的各种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恰当;对待审核的措施和项目作出肯定或否定以及改进的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及时将审核的措施和项目及审核结果报审批小组。
10、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了解并熟悉待审批的措施和项目的实际情况; 严格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并对其结果负责; 对待审批的措施和项目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并要求编制人员进行修改; 做出肯定或否定及改进的意见;对已审批后正在实施的措施或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二、各类设计的审批
1、矿井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工程和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工程设计和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竣工后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还要报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采区设计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4、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审查批准,但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科室负责人、有关部门经理参与审查。施工图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5、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采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开采设计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6、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7、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必须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30万吨)以下的,报所在地安全监察分局审查;30万吨/年~120万吨/年以下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
8、已留设的防水煤柱或矿井边界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9、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10、防治水工程要编制工程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列入安措工程计划。重大的防治水工程项目,必须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三、地质资料的审批
1、新井田普查、详查、精查地质报告和新扩井田地质报告必须由勘探资质的单位编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2、矿井生产地质报告8~10年必须修编一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进行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或资源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
4、采区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两年通知地质部门,在采区设计前三个月提交经少量勘探工程结合对生产区域地质资料的综合分析编制的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5、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根据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提供,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设计人员使用。
6、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经地质人员收集掘进回采巷道的地质资料并结合物探、钻探等成果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编制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作为编制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
四、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批
1、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安全、通防、机电、调度、施工区队和分管部门经理、副总工程师等部门负责人进行对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审批。
2、采煤规程及重要的掘进规程(峒室、开拓、准备、回采巷道)和重要的施工措施(串联通风、排放瓦斯、井下烧焊、巷道贯通、过断层、采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探放水等)要组织会审,会审后提出审批意见。次要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巷修、采面收尾、补充措施等)可以采取分审的方式,最后由技术科汇总审批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批。
3、为便于审批,作业规程编制完毕,经区长和工程师(助理)签字后,应在开工前20天报技术科初审,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工区技术员修改后再组织审查。
4、审查规程措施的时间由技术科负责安排,参加单位或人员有:技术科长及分管的技术人员、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防科、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和部门经理、安全部门经理和总工程师。参审科室应由行政一把手或技术负责人员参加。
上述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参审,不得无故推托。
5、分管本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或组织规程措施的审查工作。总工程师不在矿时,副总工程师应代理总工程师审批,事后应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复审意见与原意见不相符时,按总工程师意见执行并修改。
6、传阅分审的规程措施,当生产科提出初审意见并且工区工程师(助理)修改后,应按下列审查顺序,由工区工程师(助理)负责传递审阅:工程师(助理)→区(队)长→通防科→机电科→调度室→技术科→安全科→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经理→安全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
7、不管是会审还是分审均由技术科总结审查意见,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填写在“审批意见”栏内。会审的地点、时间、人名单也应填入此栏。
8、零星、局部工程的施工措施及补充性作业规程终审时,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有关部门经理和总工程师可以不签字,但有特殊情况或副总工程师认为需要回报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按总工程师意见执行。
9、规程措施必须审批签字手续齐全,否则不生效,不准开工。若遇紧急的零星工程,因人员出发或来不及审查签字时,可先按技术科初审后的规程学习和施工,随后要弥补审批手续。重要措施和完整工程审批手续不全严禁开工。技术科每季度至少要组织有关职能科室技术人员对现使用的规程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10、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11、采掘工作面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等事故多发地段及巷道贯通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4、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流中,但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6、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由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
17、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井编制安全措施,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8、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审批。
19、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0、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批
1、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安全技术发展规划三年编制一次,应在每年初进行修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根据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本年度实际安全状况应在每年初编制。
2、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救灾演习计划、反风演习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在每年初编制,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反风演习计划及反风演习报告应报上级煤炭部门备案。
3、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每三年编制一次,年度防治水计划根据防治水规划及本年度水患情况年初制定。
4、雨季防治水(雨季三防)措施(计划)应在汛期之前编制,报总经理审批。
5、年初应制定矿井综合防尘措施、井上、下防火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每年初必须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批。
7、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办法,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8、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瓦斯鉴定应在七、八月份进行,鉴定报告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9、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制 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监字[2010]180号)等文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确保现场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下井领导:总经理、总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部经理、安监部经理、机运部经理、通防部经理、总支委员、副总工程师。
2、每月带班个数:总经理、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不得少于5个;总支书记不得少于2个;副总经理、机运部经理、总支委员、通防副总工程师不得少于6个;生产部经理、安监部经理、通防部经理不得少于7个;采掘副总工程师不得少于3个。
3、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领导带班顺序表进行带班,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给副总经理请假,并写出带班委托书,由带班委托人和委托带班人签字后,交调度室进行保管备查,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带班。
4、井下交接班时间:早班5:00、中班13:00、夜班21:00。
5、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带班领导交接班峒室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好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由公司安全科对带班下井领导每月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下井领导,以便带班下井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权限和任务
1、带班期间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巡视,对重点工程、特殊施工、重大隐患治理等实施现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带班期间对井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矿井当班井下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本人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检查生产系统、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等各方面存在的隐患并严格督促整改。
4、带班下井期间要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严禁任何作业场所带着隐患生产。
5、监督检查当班安监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以及工作面特殊条件下区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6、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带班下井领导在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7、井下遇到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顶板等突发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
8、利用带班时间尽可能覆盖检查所有采掘头、面及其他重要地点,及时指挥处置井下安全生产出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并根据上个班带班人的交接班情况,结合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自行安排带班路线。
9、正常情况下应不超过2小时的时间间隔,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井下生产安全情况,按调度室安全指令到需要的工作地点进行现场指挥。
10、必须做到“两同时、两填写、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两填写”即井下现场填写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填写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和下井带班记录(把下井时间、经过路线和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安全工作意见或者建议、本班“三违”情况等必须详细填写清楚);“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11、对现场当班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反馈到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及时向责任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指令处理通知卡》,责令限期进行治理,按规定督促整改、销号。
12、对有章不依、制度执行不严、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善的责任人,有权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从重进行处理。
三、考核奖惩
1、带班期间井下出现侥幸事故或者工伤事故的,对带班人一律按照公司有关事故的处理规定执行。
2、带班下井领导带班期间提前上井的,罚款100-3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每缺一个罚款200元。不按照带班表带班下井或者没有向副总经理请假导致空岗的,罚带班人300-500元。
3、带班下井领导不及时、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和下井带班记录的,一次罚款50-100元,不计带班下井次数。
4、凡带班下井领导经过的地点(以填写的带班下井记录为依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或者不汇报的,罚款100-300元。
5、带班期间对当班安监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跟班管理人员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的,罚款50-100元;现场发现“三违”现象不上报处理的,罚款100-300元。
6、工作现场带着隐患生产的,罚带班下井领导100-200元。当班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整改的,罚款300-500元。
7、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不立即采取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或者不及时汇报的,罚款200-500元;现场处理重大隐患不及时,发生事故的,给予降职直至撤职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带班下井领导本人在现场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四、公示规定
1、带班下井领导带班下井时,由公司运搬工区负责把带班下井领导的姓名在上井口公示栏进行公示。
2、在次月初由安全部门负责把带班下井领导上月的下井和带班下井以及下井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汇总,报副总经理审核并在调度会上通报。、
3、在调度会通报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把全矿井管理干部每月的下井和带班下井以及“三违”指标完成情况在公司公示栏进行公示,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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