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第一部分 政策篇
1、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
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
长发〔2008〕23号(3)
2、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
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
长发〔2009〕6号(12)
3、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
长发〔2009〕7号(18)
4、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享受廉租住房
补贴操作规程(27)
5、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赁补
贴操作规程(30)
各区县(市)、园区创业就业政策选编
6、芙蓉区《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节选)(32)
7、天心区《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节选)(34)
8、开福区《关于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
实施意见》(节选)(37)
9、雨花区《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中部强区的若
干意见》(节选)(39)
10、长沙县《创业项目小额贷款实施方案》(43)
11、长沙县《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节选)(45)
12、长沙县《关于人才引进“3235”工程实施意见》(48)
13、望城县《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的若干意见》(节选)
(51)
14、浏阳市《关于践行科学发展推进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
(节选)(56)
15、宁乡县“5127”高素质人才引进工程介绍(58)
16、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暂行办法》(61)
第二部分 路径篇
1、服务机构信息(67)
2、金融服务信息(72)
3、主要人才市场(73)
4、创业办事指南(75)
5、申报科技计划大学生创业项目程序(76)第一部分 政策篇
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
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
长发〔2008〕23号
创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只有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小康;只有全市上下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干事创业上来,才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为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内在动力;只有把创业富民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才能凝聚强大的创造合力,在富民强省中勇当领头雁,担当主力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创业主体,强化政策扶持,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鼓励百姓创家业,支持能人办企业,引导干部干事业,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活力竞相迸发,努力把长沙打造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适宜创业的现代都市。为深入贯彻市委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市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精神,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和壮大创业主体
广泛动员全民创业。鼓励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各类经营型、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鼓励留学归国人才、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充分利用扶持政策自主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通过创业实现致富愿望。激励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奋发进取,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全民创业。
大力扶持初始创业。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创业场所、创业技能等方面的现实困难,消除各类社会群体初始创业的各种障碍。初始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初始创业三年内为创业扶持期,在此期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统一归口收取,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创业扶持。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初始自主创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三年内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业扶持期以后,成长性好的企业可继续给予两年奖励性政策扶持。
积极鼓励“二次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扩大生产规模。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民营企业的,在二年过渡期内,允许其沿用转化前税收征收办法。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产业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财政扶持,优先解决项目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二次创业”工业项目,优先进园区,新建厂房按42元/m2交纳工程报建费。市里每年滚动扶植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成功人士富而思进,由非生产性领域向生产性领域“二次创业”,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二次创业”。关心帮助创业失败者,坚定创业信心,增强创业能力,寻找创业门路,大胆进行“二次创业”。
二、放宽创业限制条件
拓宽创业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不论企业所有制类型,都可以平等进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联合、并购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降低准入门槛。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卫生、计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均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可在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承诺书后,按照分期限出资原则设立。允许土地经营权、资源开采权、专利技术成果、股权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设立公司制企业。
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管辖权下放城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基层工商所。推行工商独任注册制度,变更登记、备案、证照管理等有关工商登记申请,由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受理和决定。提高工商登记时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个体工商登记手续应在3天内办结,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应在5天内办结。
三、加快创业基地建设
各区县(市)要鼓励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有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等,因地制宜进行规划、改造和再利用,建设各类创业大厦、街区等。工业园区要科学规划,开辟专门创业场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人群的初次创业基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梯度转移,着力打造外来企业投资创业基地。今后三年,市里重点扶持20个创业基地建设。对入驻初创企业达到50户以上、创业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认定后三年内按所缴税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对进入创业基地孵化成长的初创企业,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四、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放宽城区落户政策。凡在城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违法生育的须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下同)均准予落户。来长投资3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取消留学归国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落户限制条件,并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允许大专以上毕业生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先落户后就业”。具有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或取得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凭就业劳动合同办理落户。在长从事非农领域生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办理本人落户;5年以上的,允许从业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对留学归国人员、境外人才来长创业的,优先办理人才居住证。完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和户口登记制度,着力健全各项配套政策。支持有强烈离农愿望和自愿退出耕地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
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将解决外来创业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保障范畴,创造条件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廉租住房,家庭户口迁入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园区和企业应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尤其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相对集中的园区要规划建设创业公寓,突出解决创业青年的住房困难。对特殊创业人才,给予特殊住房保障。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建立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畅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对创业二年、市场前景明确、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鼓励和支持发行集合债券。积极指导和扶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创业群体的信贷支持,各级财政按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金融机构奖励。扩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范围,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科技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民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和质押贷款,试行技术成果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贷款。
制定财税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并按地方经济增长比例逐年递增。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归口财政部门管理,采取以奖代投、补助贴息、专项扶持等方式,用于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各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农业、商贸、科技等专项经费,应确保10%以上用于扶持初创企业。落实初创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再就业人员的工业企业,可按所安置的再就业人数享受税收优惠。
五、开发创业人力资源
着力培育和引进创业人才。将创业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覆盖各个教育阶段,注重培育学生创业意识,增强新兴劳动者创业能力。加强人才资源跟踪和信息收集,搭建与省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利用合作平台,积极引进各类创业人才特别是高层次、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建设一支规模大、门类全、素质高的创业人才队伍。
加强职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全社会树立终身教育理念,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各类创业主体接受教育和培训的需求。优化教育结构,重点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全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网络。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双百工程”,力争在五年内,培育100所重点职业院校,造就100万职业技能人才。整合教育、劳动、农业等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创业培训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免费创业培训的覆盖面,确保每个有创业愿望的人参加一次以上免费创业培训。推广国际劳工培训模式,鼓励社会团体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
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以服务初始创业和初创企业为重点,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宽覆盖的创业辅导体系。搭建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资讯服务。整合创业服务资源,有针对性地提供财会、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强化政策、技术和融资等方面的创业跟踪辅导。依托市民学校、乡镇农校、技术夜校、第二课堂等载体,开设创业辅导课程,使创业辅导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实行创业辅导“一加一”、“一帮几”,提高初始创业的成功率。
六、注重创新与创业互动
坚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产业,创办新企业,开发新岗位。加快科技信息平台、中试平台、产业平台、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凡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当年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和被孵化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全额用于该孵化器建设。凡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科技成果所有者自行投资创办企业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创办企业,其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经法定机构评估后,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采取出让、联合、自主等方式积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市政府每年选择10个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七、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至社区、村组,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项目开发等“一站式”服务。科学编制产业导向目录,建立和完善全民创业项目库。坚持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搭建创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服务企业”的原则,培育法律援助、技术支持、产权交易、职业介绍、管理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注重发挥各级工商联、个私协、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不同创业群体服务体系。
八、完善创业保障机制
建立统一的创业保障体系,不论所有制形式和地域差别,创业者均可享受相应社会保障。扩大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外资企业的参保率,完善灵活创业、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和对高层次人才的补充社会保险。探索建立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加快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创业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对创业失败者予以优先救助,切实解决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九、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
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内设机构职能分散的问题。大力推行“一纸告知、即来即办、一次办结”,公开办事制度,畅通创业申请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收费项目。凡未经省级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加快行政部门与协会脱钩,严禁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营造宽松的法制环境。提倡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坚持“提醒在先、处罚在后”,任何执法部门不得“以罚代管、不教而罚”。加强对公共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则上取标准下限。除涉及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上下级部门不得重复进行例行检查,各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分别进行检查。检查中涉及扣押、封库、封帐等重大事项的,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加大对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创业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创业者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十、大力弘扬创业文化
赋予长沙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大力培育崇尚创业、宽容失败,敢闯敢干、自强不息的创业文化。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深入开展全民创业大宣传、大发动,营造浓厚的全民创业氛围。广泛开展创业竞赛活动,迅速掀起全民创业热潮,使尊重创业、推崇创业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投身创业、艰苦创业成为劳动者的自觉追求,服务创业、支持创业成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形成千军万马闯市场、千辛万苦谋创业、千家万户奔小康的生动局面。市里每年公开评选和表彰一批创业先进典型,让创业者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受尊重。加大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力度,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使长沙不仅成为创业者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更成为创业者共享奋斗快乐的精神家园。
2008年9月16日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
长发〔2009〕6号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重要的创业主体。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最大限度地引导大学生走自主创业之路,既是扩大就业容量、缓解就业压力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按照“市场调节、自主创业、政府引导、配套服务”的基本原则,激发广大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内在动力,加快推动创业式发展,建设创业型社会,现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长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明确鼓励和扶持对象
(一)本政策意见所鼓励和扶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
(二)大学生到农村创办现代农业项目,规模种植面积超过50亩、规模养殖年总产值超过20万元,或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的,纳入本意见鼓励和扶持范围。
(三)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
二、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
(一)凡新增大学生创办企业20家以上的产业园区(基地、大学、大厦)、吸纳大学生创办企业10家以上的企业,可经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办)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基地,每年给予30-50万元资金补贴。
(二)大学生创业基地要加大标准产业用房和创业公寓的建设力度,其城区工程报建费均按照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国土部门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房产部门也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满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
三、多渠道解决大学生创业场所
(一)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第三年按每月500元减免经营用房租金。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可由创业基地提供三年免费创业公寓或宿舍。创业基地不能提供免费住处的,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
(二)在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三年内由房产部门给予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第三年按每月400元给予补贴。在长没有家庭住所的,可参照廉租房政策,由房产部门给予每人每月160元廉租住房补贴。
四、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市本级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其中市创业富民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新增预算部分列支1100万元,科技、工业、商贸、农业专项经费中分别列支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区(县市)每年从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市、区(县市)两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种扶持、奖励和贷款贴息。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每个项目一般在2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审计后即予拨付。对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经审核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最多可达10万元。
(三)各区(县市)要成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市)政府担保资金规模2:1予以补助。鼓励社会贷款担保机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帮助其降低经营风险。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最高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反担保条件的,可按其吸纳人员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给予担保贷款,最高为5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两年财政全额贴息。
(四)对大学生自主创办的新兴项目,根据企业规模可给予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鼓励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市创业扶持奖励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帮助创业主体降低融资风险。
(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市、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20%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5万元;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七)由市创业富民领导小组牵头,每年评选30个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5-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自主创业三年内,同级财政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减免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评定为成长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二年政策优惠。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中心要建立大学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失业的大学生可将档案交由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免费管理。对择业期内回原籍的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三)鼓励大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自主创业三年内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由纳税地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六、开展创业培训辅导
(一)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大学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等免费创业培训,确保每个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一次以上创业培训。
(二)大学生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补贴100元,完成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实现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照再给予每人800元补贴。对已经参加技能培训并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可继续接受SYB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三)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实施创业教育培训,将大学生创业技能培训逐步纳入课程设置和讲授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业综合素质。积极引入国内外著名创业培训机构,由大学生创业基地提供经营场所,并按照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给予租金减免。
(四)由各级创业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辅导、会诊辅导、授课辅导、陪伴辅导、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七、完善创业服务和保障
(一)以教育部门为主,对创业政策实施一次性告知,并配套发放《大学生在长创业服务指南》。
(二)在放宽创业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并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凡大学生注册登记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且无重大要件缺失的,实行即到即办;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免费税务知识培训。
(三)按照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的有关规定,凡大学生在长自主创业的,凭“三证一簿”(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簿)和工商登记证明,即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四)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创业挫折关怀行动”,创业遇到严重挫折的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解决其面临的现实生活困难。
(五)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要立足自身职能,拓展有利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创优服务环境,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招商推介、项目融资等全方位服务。
(六)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侵犯大学生等创业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附则
(一)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落实本意见形成的相关部门新增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从公共服务预算中列支。
(二)将大学生创业作为创业富民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由各级创业办和绩效考核办督促落实。
(三)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长沙市创业办负责解释。
2009年3月26日
中 共 长 沙 市 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
长发〔2009〕7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推动我市经济持久快速发展、建设“两型社会”、加强人才储备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全市上下都应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把基层就业作为开发岗位和储备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村官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服务、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聘制度,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由各级人事、编委办集中归口管理,每年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三)从2009年起,根据全市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全市各地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中,每年安排70%以上的名额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
(四)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通过3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实现每村(社区)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农村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经费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对到农村村委会就业的,各区、县(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五)建立全市公益性岗位统一招聘制度,全市各级公益性岗位由各级劳动保障、编委办、财政等部门集中归口管理,每年从事技术工作的公益性岗位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六)今后全市新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中,对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笔试加10分,并优先录用。对参加“三支一扶”等国家规定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按规定给予加分。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从2009年起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代偿,学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的用人规模,贷款的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市、区(县市)财政按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达到其在册员工30%以上并超过10人(含10人)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由发改委、重点工程办确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比例,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聘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倡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在2009年内按规定给予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给予资金补助。
(五)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
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指导和推动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激发和提高学生的创业意愿与创业能力,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具体政策优惠和鼓励措施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执行。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建立财政对公共就业的预算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各区(县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资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除按有关规定在上级转移支付中列支的项目以外,足额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所需经费。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档案免费托管制度。登记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进行免费管理,所需费用由市、区(县市)财政各负担50%。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免收档案托管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免收档案托管费,由市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各档案托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将档案进行托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等其他相关服务。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以市人力资源市场为龙头,每季度进行高校毕业生市场需求状况分析和信息发布。《长沙晚报》、长沙电视台等媒体应开辟专栏,组织就业政策宣传,免费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各高校就业指导和服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市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交流机构,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服务水平和质量。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交流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招聘会,开展岗位进校园活动。
(五)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制度。建立长沙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总站,并实现网站与本市所有高校的互联互通,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定期举办综合性、大规模的网上联合招聘活动。发展和规范网络招聘市场,充分发挥各类网络招聘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形成网络招聘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合力。
(六)建立开放的高校毕业生来长落户制度。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市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统一到市公安局办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查询单,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七)对户档关系已转回生源地、择业期(2年)内在生源地以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免费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档关系随迁。
五、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一)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措施。对重点帮扶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直接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优先安排参加见习,并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实行一对一的岗位援助措施。开展一对一的重点帮扶毕业生就业援助,鼓励全市县以上领导干部对口援助1名重点帮扶毕业生就业。
(三)实行考录公务员费用减免措施。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重点帮扶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实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措施。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并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实行租房补贴措施。对城市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来长就业,无住房的可提供1年免费廉租房,或凭租房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低保或贫困家庭情况证明、就业证明等有效资料到房产部门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各分担50%,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推行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提升计划。推广国际劳工组织的创业培训模式。各高校应协助市创业与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进行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区(县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二)推行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指导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定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合格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推行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由见习到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市编制、教育、财政、经委、团市委等部门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园区、规模以上企业中确定300家毕业生见习基地,每年安排3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指导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书,为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见习对象以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主,见习时间为3—6个月。市、区(县市)财政按照见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为一般见习人员提供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全额补贴。
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400元的补贴标准提供生活补助,并提供食宿等必备的生活条件,优先录用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录用的,见习期可计算为工龄;在校生被见习基地录用的,其工龄按照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
(四)推行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七、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市、区(县市)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