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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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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多年来,全市卫生系统广大工作人员在医疗战线上救死扶伤,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做出了很大贡献,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上,成效也是显著的。拿一很直观的例事来说,过去我们常听到街上的救护车声,谁都知道那是火灾救护车,哪儿又着火了,而今,我们又能经常听到另一种救护车声,那就是医院的医疗救护车声,它极大地方便了患者。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医疗卫生领域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亦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社会反响强烈。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全市今年以来开展的五个专项活动之机,我来给大家讲一堂法律专题课。原因基于两方面:一方面,卫生系统的各单位各部门担负着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的重担,特别是医院、卫生院等部门的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医士、主治医师或主刀大夫、麻醉师等易发职务犯罪的要害环节和人员、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突破口和对象,处在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浪吹倒吞没,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职务 1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XX市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学述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臵及工作情况;三是XX县区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即: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4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三是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它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 5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况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 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 6话。“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XX县区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XX县区委组织部批准,在XX县区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XX县区委批准,成立了中共XX县区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臵了工作人员。全市共配臵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XX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XX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XX县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XX县区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 7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XX县区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 三、XX县区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8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XX县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 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 9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案、 10外贸公司总经理潘××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案、市群众艺术馆馆长王××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发生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如湛江走私团伙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教育系统、艺术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5、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成为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丰厚土壤。 五、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 11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 12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帐可查或者帐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市场配臵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帐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帐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入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4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的持续盛行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六、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发生在该系统中的工作人员以不法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诸如发生在该系统内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的收受回扣;医士、主治医师或主刀大夫、麻醉师“吃病人”的接受红包;医疗责任事故中的玩忽职守等案件。其危害在于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疗 15卫生管理秩序,损害“白衣天使”的高尚形象。因此,把医疗卫生系统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之一,并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我们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具体体现;是树立“白衣天使”良好职业道德形象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者自身素质增强其“免疫力”的迫切需要。 ㈠特点。 1、发案呈上升趋势,且大要案比例高。如XX省XX市XX县区检察院查办的该区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2003年2件2人,2004年3件3人,截止2005年6月,查办3件4人;XX省XX市XX县区检察院查办的案件:1999年4件,2002年10件,截止2005年6月已查办11件,其中大要案16件,占立案数的64%。 2、医院发案率较高。如XX县区检察院查办的8件案中,发生在医院的就有6件,占医疗卫生系统的75%。近年来,由于管理手段、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一部分药品商把目光对准了医院。如原XX县区北城卫生院院长刘××、会计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回扣共计10万余元。 3、贿赂犯罪突出。从近几年全国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贿赂犯罪案件尤为突出,各个环节都有发生, 16且犯罪手段多样化。重点是吃“回扣”。行贿方主要是药品、医疗设备产品推销人员,受贿方重点是采购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如XX市中医院骨科主任谢××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回扣5万余元。 4、窝案串案多。医疗卫生领域业务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量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在山东莱芜XX县区检察院查办的25件案件中,窝案串案就达12件。如在查办某医院院长李××受贿案时,串出其他人员的受贿案件,从中立案5件。 5、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如山东莱芜XX县区发生的25件职务犯罪案件中,作案时间最长的9年,最短的也有3年。该区卫生局副局长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时间长达9年。有些犯罪嫌疑人贪婪成性,频繁作案不能自拔。如该市某医院收款员孟××贪污案,仅1998年12月至1999年4月,利用担任收款员的职务,采用收入不入帐手段贪污公款,先后作案达315次,平均每天2次。 6、作案隐蔽性越来越强。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上项目和大额购销活动中进行幕后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开他人监视,借口亲自把关,撇开职能部门单独与对方洽谈业务,从中收受贿赂或暗中加价从中贪污;有的利用亲朋好友做外围,揩 17国家之油水,在外围做本单位生产、销售的上、下家,或者做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表面不露亲戚关系,实际上貌离神合,通过吃供销差价,抢业务路子,变相侵吞国有资产。 7、用回扣套医生,典型的商业贿赂现象。“回扣”,似幽灵般地依附于现今经济生活中,一直是公众瞩目的焦点。医药购销中的回扣风可追溯到80年代初,其雏形不过表现在将生活日用品作药品包装。如保温杯、高压锅及各种塑料制品等。如今,随着回扣风的愈演愈烈,回扣形式变得花样繁多,无孔不入,令人眼花僚乱,瞠目结舌。 ⑴现金回扣。其名目有“宣传费”、“广告费”、“新制药品推广费”、“处方费”、“统方费”等等。这样的交易最隐秘,极难被发现,因此最盛行。回扣的现金相当一部分落入了小集体或个人的腰包,不少人正是由于现金回扣而腰缠万贯,大发横财。以一盒售价65元的药为例:医院的进价是46元,赚19元的差价。医生还要拿10元左右的“回扣”,通常临床大夫能拿到其中的三分之二,药房大夫、药械科大夫、药房干事能拿到三分之一。药品的出厂价表面上是46元,但扣除市场开发费、销售成本、税收、开办费,一盒药的成本实际上只有6.7块钱。“回扣”从哪里来。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物价部门 18永远不会知道药的实际成本。只能根据企业报来的材料审核批准。患者更不可能知道药品的成本。 八、九十元的药,也许成本还不到5块钱,一些药品出厂时只有20块钱,经过层层环节,卖给患者的零售价可能就是300多元。东北某大医院一位前药房工作人员向《哈尔滨日报》透露了其间的一些内幕,现在药房里有回扣的中药品种有几十种,西药品种有100多种单独登记,并统计出每天每个医生开出的处方数量,以便厂家依此给医生们发放“处分费”。药房的工作不是白做的,药厂要付给药房“统方费”。“统方费”一般少则每盒两三角钱,多则五六角乃至一元钱不等。别看一盒药只有几角钱,但药房拿回扣的品种有100多种,平均每天累计至少有6000多盒,按每盒0.3元的“统方费”计算,一天就有1800多元的回扣收入,药房里五六个人,每人每天得 三、四百元,一月下来,每人光“统方费”就可拿到 四、五千元,最多时可达万元。不难看出,现金回扣着实诱人。 ⑵实物回扣。较之现金回扣在面子上似乎好看一些,接受方拿起来也更名正言顺一些。实物有空调、摄像机、彩电、音响、冰箱、手机、金项链、金戒指、照相机、摩托车、羊毛毯、高档服装等应有尽有。近几年的实物回扣已发展到汽车、商品房。回扣实物价格之高,品种之多,令人咋舌。 19⑶免费旅游。根据订购药品数量的多少,可免费享受异地或出国旅游。一位药商到沿海某地医院推销一种抗菌药,声称零售价每瓶70多元,出厂价30元。如果要优惠,可在出厂价上再打折30%,只要订购20箱,就有一个名额免费到泰国旅游。这种卖给患者70多元一瓶的药,实际成本不过几元钱。 ⑷一次花掉300万一年挣了一个亿。有一年,某地区召开医疗交流会议,一家很有名的制药公司在宾馆内开了300多个房间,租用了20多辆大巴车,宴请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实际上就是与其合作的医生),还带购物、旅游,一下子就花去300多万元。投入大、回报也大,一年内,这家公司凭一种药卖了1个亿。 据有关部门估算,自1990年以来,由于医药购销中让利回扣等因素,每年国家财政收入都要减少60亿元以上,五花八门的回扣已成为医疗行业公开的秘密。 ㈡商业贿赂在医疗卫生领域蔓延所产生的后果。 1、医药回扣之风的蔓延,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广大患者。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生产和销售部门加大回扣比例。就必然要提高药价,逐年上升的回扣使得医药价格扭曲的结果最终转嫁到患者头上,从而造成药品价格的“水分”过大。虽然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 20行管理.但由于药品这种商品的特殊性,患者有病还得到医院看病就医,用什么药不用什么约还得听命于医生所开的处方。而一些医院和医生为了追逐巨额的同扣,便首先以价格昂贵的药品来获取高额的同扣和相对较大的批零差价。有家医院竞用药品的回扣款盖起了一座耗资数百万元的大楼,被人们称为“回扣楼”。而据知情者透露,这仅仅是该医院近几年收缴让利、回扣款中的一小部分。 2、医药回扣之风的蔓延,造成医药市场混乱,伪劣药品久禁不止,人民用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正是由于回扣,假冒伪劣药品才有了市场和流通渠道,才有可能堂而皇之地登上名优产品云集的国有柜台,才有可能闯入医院这块救死扶伤的圣地。回扣,成了假冒伪劣药品的调皮门砖。从近年来所揭露出的大批假药案中,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一个共性:几乎每一起假药案中,都有回扣的阴影。回扣助长了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3、医药回扣之风的蔓延,弱化了竞争机制,扭曲了客观公正的天平。不给回扣不办事,不给回扣不进货,这就逼得众多医药企业走上让利回扣这条路来扩大销售,维持简单再生产,从而造成恶性循环。有些生产、经营企业盲目参加医疗单位以回扣多少进行的招标活动,自相降价,给予高额回扣。一些国 21有大中型药厂为了不丢弃市场,也只好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一再让利推销,甚至有的企业以低限投料降低成本。这不仅是生产企业之间的相互残杀,而且保护了落后,给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了阻力,而那些没有给予回扣的国有药厂,产品质量虽好,却往往被排挤出流通领域。 4、医药回扣之风的蔓延,已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的不满。有识之士呼吁:到了彻底解决药品巨额回扣的时候了。顽症还须猛药治,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依法整顿、规范医药流通秩序,净化医药市场,操起法律之剑,彻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割除回扣这个毒瘤,从而使药品购销步入及文明、健康的轨道。 ㈢原因。 1、利益驱动,见利忘义。许多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将贿赂视为必要的业务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不择手段拉拢、贿赂有关人员。在金钱面前,少数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养成了不给钱不办事,多给钱多办事,甚至主动索取贿赂的恶习。少数采购人员和医生,哪种药品回扣高,就大量购进哪种药品,把职权变成摇钱树。 22 2、监督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从查处的这些案件看,涉案单位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比较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责任不明确,致使规章制度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上,不能落到工作中,导致涉案人员大搞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 3、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有的还是医院的技术骨干,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就如同癌细胞一样侵蚀了他们的思想。他们对收受贿赂、大都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都是老关系,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出卖我。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一些人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最终身陷囹圄。 4、心理失衡,追求享受。少数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看到在改革大潮中有人大把赚钱,生活奢侈,而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多年,却不如人家一笔生意赚得多,心理扭曲,便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收受贿赂或把手伸向公款,大肆贪污、挪用,弥补自己心理上的失衡。 ㈣预防对策。 1、强化教育,提高素质。腐败的滋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加强思想教育,是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 23宗旨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权钱交易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要加强廉政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要加强法制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使他们认识职务犯罪的重大危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2、健全机制,加强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预防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责任。进一步修订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监督对象。落实相关责任,保障依法行政,依规办事。二是全面推行医疗器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行阳光操作,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正、公开。制止医药采购的各种暗箱操作。对医药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和网上招标,提高医药采购的透明度。杜绝药厂直接向医院推销产品,打击医药销售中收受回扣行为。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价虚高的整顿,强化医药定价特别是进口药价的听证,同时,加强医药销售中的监督。三是严格选人用人标准,把好用人关。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考核,积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3、强化措施,加快医疗改革步伐。实行医药分家,把药转 24到商业部门进行管理和经营,取消卫生部门和医院经营医药的权力。要研究出台医药管理法规,并在反腐败条例中增加有关约束条款,以防止医药分家后“貌离神合”。出台医院服务法规,减少医生走穴,杜绝收受红包行为。在医院设立电子屏幕,公开医院住院人数的床位总数,把闲臵病床公布于众。 4、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积极进行公立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机构与社会资金和技术设备合作的新形式,促进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搞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体现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并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分配制度。强化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全面推进医药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扭转“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起社会经营、多元开发、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新型后勤服务体系。 ㈤检察机关与医疗卫生系统联手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 坚持打防并举,努力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要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预防和专项预防,逐步建立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 25有效预防机制,努力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欢迎大家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市院举报电话为:2252000。 七、强调三点 1、人的主观意识的变化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2、算两笔帐:⑴国家帐;⑵个人帐; 3、建议三条⑴敢于守住清贫;⑵乐于奉献;⑶远离生活的“高压区”。 各位领导、 同志们: 以上是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谢谢大家。 26 第二篇:电信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电信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电信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企业正沿着“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向纵深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全国全省电信企业的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如何正确、深入地解析企业滋生职务犯罪的水源头性问题,不断拓展治理领域,加强内部管控,已成为电信企业反腐败斗争中应当重点抓好的工作。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XX市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学述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1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臵及工作情况;三是XX县区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电信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2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即: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3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三是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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