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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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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所 得 税 概 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以中国境内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 征税对象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终了后的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1、纳税人的类型:国有、集体、私营、股份有限、有限责任、联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界定纳税人的条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强调的是“独立经济核算”而不用“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内涵。 3、特殊规定: (1)、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例:驾校:不设帐户,收取现金,或利用上级行政部门帐户、或利用免税部门帐户等)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租赁经营企业纳税人的认定: a、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如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企业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B、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集团应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国务院确定的12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大型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实行汇总缴纳。主要是中央级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如我省的长虹集团。) (4)连锁经营纳税人的认定: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以总部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税 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主要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有下面几种形式: 1、企业所得税采用法定比例税率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属两挡照顾性优惠税率。 2、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个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税率,按规定的15%税率执行;高新区内的软件企业,免税期满后,可执行15%的税率,再减半7.5%征收。 3、在国家级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如未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西部开发政策中,新办的五个行业企业,又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产品,在三年减半征收期间按7.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或境外收益需要补税的,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需还原为税前利润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其适用税率. 6、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第四章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内容 (一)税法规定的基本收入内容: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特殊收入的确定 1、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己的商品、产品用于基建、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投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视同销售的开发品或材料收入确定,总局明文规定其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2、捐赠收入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45号文件下发前,对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无明文规定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接受的实物资产捐赠的处理是: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如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如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建安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建安企业收入的实现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工程未完工的,以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各项支出的确定须与收入实行配比原则。 建安企业对一个工程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尚未办理决算的,应视同已决算进行预缴,待决算完毕后清算。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4、补贴收入(财政特有支付手段) 补贴收入的内容主要有:财政部门及上级部门拨付的亏损(或价格)补贴、按规定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技改贴息、外贸出口贴息、出口退税等。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工作中,应掌握一个原则,有上述三个单位文件规定的,可不征税。如煤炭企业的亏损补贴) 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所得税;对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税年度的利润征税。 软件企业返还增值税、出口退税、外贸贴息不征税。 5、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 企业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6、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划分上述所得的,一并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债、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购买国债及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债包括财政部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券、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铁路债券之利息所得应照章纳税。 8、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国税发[1995]78号) 机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基金会)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交易的所得置于帐外隐瞒不报。应按规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期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9、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国税发[1998]228号)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逾期未返还”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较长的,合同规定了返还期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10、福利彩票发行收入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发行收入中用作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11、基金会应税收入 合法注册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存款收入暂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照章征税。 1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股息、红利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是指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3、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1)从一级市场取得的国家无偿划拨土地;国家出让土地,收取有偿使用费出让金或租金;以上收入按规定应上缴财政。(2)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改变用途进行转让而导致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按二级市场的规定办理。 企业进入二级市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收入征税(相关手续及凭证合法有效);其余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征税。 14、纳税人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确认的收入 企业在资产置换或转让过程中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或估定。 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需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15、债务重组确认的收入 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确认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16、企业资产因评估增值应确认的收入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17、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确认的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完工时,进行预售的房款应作收入处理,并按不低于15%的利润率计算预征所得税。 18、关联企业交易中调整确认的收入 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利益集团所拥有或控制的有关企业。这些利益上相互关联的公司、企业之间,有可能在相互发生的销货、劳务、贷款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中,通过制定某种低于或高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将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达到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因此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9、无法支付的款项 确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企业的其他收入。 20、清算所得 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收入支付相关费用后的所得,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1、其他 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的处理、经营国库券及有关收入的确定;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税的规定;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确认的收入;一些行业性的“收支差额”; 第五章 税前扣除项目 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上,基本确立和遵循了“纳税调整体系”,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就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针对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范了纳税人在所得税前扣除应扣除的项目、范围、标准。 一、成本费用在会计制度及税收上的差异 (一)含义不同 1、会计制度上:成本是指对象化的费用;费用是指实体全部的支出。 2、税法规定:成本是指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即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成本附表的内容。费用指申报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的影响,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化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之间调剂应纳税所得的水平。 (二)在时间体现上不同:企业平时应按财务会计制度作帐,年末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对两者差异进行处理。 二、税前扣除遵循的条件及原则 真实、合法、合理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三、准予扣除项目的概念及含义 (一)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二)、含义 1、这里所说的成本、费用、损失是指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损失,而不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上的概念。税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免的税收金额。(增值税是价外税) 2、税收调整项目金额:税收政策与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需调整的金额,如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工资、三费、捐赠、广告费、招待费支出与准予扣除金额之间的调整等。 四、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随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布实施,在会计核算中如何由利润总额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正确地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及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下面以《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核算内容为依据,谈谈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项目的确定。 1、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折旧的形式逐年摊入成本。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费用支出。 3、贿赂的金额不允许扣除; 4、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包括违反税法的各种罚金); 5、税法规定可以预提准备金以外的各种准备金 6、实际发生的不属于或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的费用(自行捐赠及超标准捐赠、工资、三费、利息等); 7、各种赞助支出; 纳税人除符合规定的广告性支出外的,所有自愿及非自愿性的对外赞助支出。 8、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对有赔偿的损失部分则不允许扣除;对已批准税前扣除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9、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支出 (1)纳税人支付的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3)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贷款)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10、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金、利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 五、允许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 (一)成本,是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提供劳务、转让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这与财务会计上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口径有所不同。 如销售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企业应根据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销售(营业)成本”附表的具体要求,正确申报销售(营业)成本。 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 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1、存货取得时以实际成本计价; 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注意: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2、存货发出的计价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和零售价法(需在年终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毛利率法; 对企业用后进先出法增加了限制条件(易造成存货成本的严重不实,发达国家也大多限制改办法)。 3、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存货计价方法在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上的差异:A.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存货成本。B.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计价。C.存货发生计价方法。D.存货期末计价。 (二)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季)度申报纳税期间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拥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拥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窗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在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它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运营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2、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总部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山资源补偿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定额、定率)。 总部(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它非资本化支出。 上述成本、费用是对纳税期间确认实现的销售收入直接相配比的成本和期间费用进行概括性规范。后面所讲的费用是对他们的进一步分类规范。这些费用有的已经分配计入纳税期间的销售(营业)成本中;有的构成企业的存货成本,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商品销售后再结转;有的作为期间费用。 (三)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的扣除 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严格意义上讲:企业的资产应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投资。 2、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损耗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的那部分价值。 (1)固定资产计价原则:按《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企业改组改制中的固定资产计价的几种特殊处理方式 : 1)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 2)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计价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 4)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固定资产,只是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的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投资或改组业务发生前)为基础确定。 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 A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B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C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D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其他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职工取得产权证明或停交房租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该处理方式改变了原接受捐赠资产的计税成本为零的规定。 (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原规定从属于财务制度规定) A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与原规定不同)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会计上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5)、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处理上的差异 3、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价: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按取得无形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投资者投入的,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公允价值作实际成本;3)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补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同前。会计上按照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提供有关依据的,按标明金额加应付的相关税费。没有提供凭据的,按同类市场价格加相关税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增值;5)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 (2)摊销年限及方法:采取直线摊销法。按规定年限、约定年限;自行开发的或未规定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会计制度规定不得高于10年。 (3)无形资产摊销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进行摊销。 2)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用(材料、人员工资以福利、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委托研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直接扣除,不再摊销;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以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进行摊销。购进的无形资产应按规定摊销,而不是一次性扣除。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在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可以按规定摊销费用,作税前扣除。(原规定计税成本为零)。 4)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平均摊销。 5)房产开发企业利用其土地开发商品房或自建项目,则需将其摊余价值转入开发成本或在建工程, 6)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4、递延资产的摊销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不计入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从开办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平均摊销。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条件: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5、存货的税务处理[见前第(一)条] 6、投资的税务处理 由于有关投资的税务处理和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政策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较大,〈办法〉只在第32条对投资做了原则性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在“企业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分立有关所得税问题”中具体讲解] (四)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1、经营租赁是指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不属于本企业财产)。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不能提取折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租赁:A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B在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C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视同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提取折旧;支付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当以提取的折旧费来支付。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 1) 新企业会计制度 A、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B、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 税法规定 A、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B、租赁准则实施后,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与租赁准则确定的“最低付款额”相一致。 (五)工资薪金支出 1、含义: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包括以“误餐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收入)、企业超标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上述规定与会计制度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相比,大大的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2、下列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3、人员的范围: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范围扩大)。下列职工不在此范围内: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4)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待岗职工; 5)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4、工资执行标准及政策 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四种制度 (1)事业单位工资扣除办法.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据实扣除法.软件生产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3)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多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财税字[99]258号) (4)实行工效挂钩工资 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简称“两低于”)提取工资总额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将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查核准或备案认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扣除。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的,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其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国税发[1998]86号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管理办法的企业,在进行改组改造后,不再执行该办法的,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在“两低于”幅度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也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地税机关核定其工资形式及标准。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如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且未达到上年核定工资基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计税工资标准核定其在税前扣除额。 注: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税前扣除的工资应为工挂工资总额内或计税工资总额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数。 审批权限及其他管理事项,按川地税发[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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