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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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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省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税款的及时入库。   四、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六、关于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结合耕地主要集中于农村的特点,制定本地区检举占地未缴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细化奖励标准和奖金领取程序等事项;要广泛宣传举报奖励办法,特别是向农村居民宣传,鼓励举报行为。 七、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对于拖欠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列至角、分)、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纳税人全称   税务计算机代码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批准占地文号   批准占地日期   占地位置   批准占地面积   计税面积(M²) 适用税额 计征税额 减免面积(M²)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纳税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机关同意受理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填报。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                                                     2.计税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3.适用税额: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的适用税额,具体是:(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平方米为45元;(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四)延庆县每平方米为35元。(五)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七)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4.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                                                    5.减免面积: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范围的面积                                           6.减免税额=减免面积×适用税额                                                7.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8.纳税人须报送用地批文复印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立项文书复印件、项目建设平面图的复印件,税务机关须留存复印件。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 耕税减免〔  〕 号         :(税务计算机代码:   ) 根据                         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免征你单位耕地占用税     元,免税面积为  平方米。(计征税额为    元,计征面积为      平方米。)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列至角、分)、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纳税人全称   税务计算机代码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批准占地文号   批准占地日期   占地位置   批准占地面积   计税面积 适用税额 计征税额 减免面积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M²) (M²)             申报减免理由   纳税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以下由区县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同意: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章同意: 年 月 日 以下由市局税务机关填写 初审意见: 复核意见: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填报。此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 留存。 2.计税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3.适用税额:按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的适用税额,具体是:(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每平方米为45元;(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四)延庆县每平方米为35元。(五)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七)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4.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 5.减免面积: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范围的面积 6.减免税额=减免面积×适用税额 7.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8.纳税人须报送用地批文复印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立项文书复印件、项目建设 平面图复印件以及因情况特殊、复杂按税务机关要求须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须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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