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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
第一章 广播电视管理
第一节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
第二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
第四节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
第五节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
第六节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2
第七节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6
第二章 卫星电视管理
第一节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1
第二节 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3
第三章 新媒体管理
第一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9
第二节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8
第三节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4
第四章 电影管理
《电影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1
邵阳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广播电视管理
第一节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但未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被处罚,又再次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已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和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含10﹪)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以上30﹪(含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经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且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款规定,且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能够立即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限期内未能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能够立即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限期内未能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已被处罚,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但未进行施工、安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已进行施工、安装,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影响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到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范围超过县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还没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并造成社会动荡。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不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或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影响播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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