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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
掘进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9
掘进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14
掘进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8
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7
掘进队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0
掘进队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掘进队胶带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6
掘进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8
掘进队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42
掘进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掘进队运料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5
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上级指示的传达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安全生产。
2、落实好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井下通讯系统、压风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确保“三条线”完好、畅通、可靠。
4、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严格落实好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及24小时值班制度,搞好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确保月、季、年度计划完成,全面完成承包任务。保证迎头生产接续。
5、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积极开展好安全质量自检,认真组织准备好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搞好掘进工程质量达标工作,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6、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搞好工序穿插,不断提高掘进效率。
7、搞好区队成本核算,努力降本降耗。
8、落实包机责任制,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或杜绝设备带病运转,杜绝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9、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持续推进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工作,真正落实到生产现场中去,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安全管理职责网络图
掘进队
掘进队班组长
掘进队技术员
掘进队副队长
掘进队队长
掘进队党支部书记
掘进队一般职工
掘进队特殊工种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队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好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参与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相关工作。
第21条 监督本单位各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
第22条 监督本单位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5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安全设施、设备、仪器和供风、供水、通讯等六大系统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26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9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30条 未及时组织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31条 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5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7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8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组织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连接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4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分管的掘进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的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50条 为组织落实好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51条 未监督各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未监督本单位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掘进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53条 掘进工作面安全设施、设备、仪器和供风、供水、通讯等六大系统设施不能保证齐全完好,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5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附:安全管理职责网络图
掘进队队长
掘进队一般职工
班组长
掘进队副队长
掘进队技术员
掘进党支部书记
掘进队特殊工种
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是掘进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队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4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 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队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监督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组织开展好本区队的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工作,定期举办岗位描述比武。并在施工现场中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11条 定期召开“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的精神要求。
第12条 抓好支委会的政治学习,按时召开党员支部大会。加强班子成员团结,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管理水平,开创本单位的管理特色。
第13条 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每周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一次,发挥党员在现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教导全体职工,抓好十二种安全文明行为养成的形成,及时了解职工的家庭状况及思想波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14条 以身作则,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积极为队长排忧解难。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动把区队工作的难点,作为支部工作的重点,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15条 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6条 上对队长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对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掘进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在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能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未能组织开展好本区队的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工作,不能定期举办岗位描述比武或敷衍了事。并在施工现场中不能做的不定期抽查,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7条 不能定期召开“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传达上级文件的精神要求不及时不到位应付凑付,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不能按时抓好支委会的政治学习,和召开开党员支部大会。不能够加强班子成员团结,和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在党员队伍建设方面,不能做到每周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一次,未发挥党员在现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未定期教导全体职工,并抓好十二种安全文明行为养成的形成;对个别职工的家庭变故及思想波动,不能及时排查解决,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做的以身作则,处理党政关系,未能积极为队长排忧解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未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的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不能做到上对队长负责,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未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33条 对于违反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附:安全管理职责网络图
掘进队队长
掘进队特殊工种
掘进队一般职工
班组长
掘进队副队长
掘进队技术员
掘进党支部书记
掘进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队长应积极协助掘进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掘进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 负责分工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制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6条 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现场执行好走动式管理,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第7条 组织好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 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误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对现场生产人员有指挥权,杜绝违章指挥,班前会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10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第14条 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掘进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9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掘进头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班前会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头的安全隐患,跟班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现场未执行好走动式管理,未对重点部位进行监控,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班前会不能有效的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队特殊工种
掘进队一般职工
掘进队班组长
掘进队副队长
附:安全管理职责网络图
掘进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队技术员是掘进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队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本队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及施工图表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并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及文明施工。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队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队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班前会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定期对掘进队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落实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队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队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监督检查本区队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齐全完好。
第17条 加强防灾避灾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防范重大灾害事故的意识和避灾的能力。
第18条 发生事故后,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处分。
第22条 掘进队技术员对掘进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掘进队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队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编制的掘进队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有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及施工图表不齐全,未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未能落实好,掘进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班前会不能有效的监督本区队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能严格组织落实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监督检查本单位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供水、通讯设施等六大系统未保证齐全完好,掘进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附:安全管理职责网络图
掘进队特殊工种
掘进队一般职工
掘进队班组长
掘进队技术员
掘进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班前会监督本班组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次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监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并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制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 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 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 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有序组织生产。
第7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 监督检查本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 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 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3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 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
第15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 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 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2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地点、灾害情况等同时组织人员救灾。在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跟班队长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掘进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协调好本班各工种的工作,或相互之间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班前会不能有效的监督本班组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不能严格监督检查本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附:安全管理职责网络图
掘进队特殊工种
掘进队一般组员
掘进队班组长
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耙装机司机是耙装机规范操作、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确保耙装机安全运行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的耙装机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施工。耙装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耙装机的结构、性能及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耙装机司机必须熟悉所用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
第2条 坚持使用耙装机上所有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4条 在淋水条件下工作,电器设备要有防水措施。
第5条 检修或检查耙装机时,必须将开关闭锁,并悬挂有“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第6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要严格实行“手指口述”,在试车前应发出信号,严禁耙装机两侧及前方有人。
第7条 遇有大块岩石或耙斗受阻时,不可强行牵引耙斗,应将耙斗退回1~2米重新扒装,以防断绳或烧毁电机。
第8条 当耙斗出绳方向或耙装的夹角过大时,司机应站在出绳的相对侧操作,以防耙斗窜出溜槽伤人。
第9条 在拐弯巷道耙装时,若司机看不到工作面情况,应派专人站在安全地点指挥。
第10条 耙装机发生故障时,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后进行处理。
第11条 工作面装药前,应将耙斗拉到溜槽上,切断电源,用木板挡好电缆、操作按钮等。放炮后,将耙装机上面及其周围岩石清理干净后,方可开车。
第12条 在扒装过程中,司机应时刻注意机器各部的运转情况,当发现电气或机械部件温度超限、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强烈震动时,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13条 按《操作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安全使用耙装机,扒装前必须对耙装机全面检查,当确认无误时,先空载试车,无异常方可进行扒装工作。
第14条 往耙装机卸料槽下填车或向外推车时,耙装机必须是在停电状态下;处理故障期间,也必须在停电状态下。
第15条 耙装机司机在耙装机电机运行期间不得离开岗位,手不得离开操纵杆。
第16条 扒装期间,耙斗行程内(包括两侧到巷帮)不得有任何人员,服从本班班长的指挥,配合全班人员完成扒装任务。
第17条 耙装机运行期间,拥车人员及司机不得触摸耙装机转动部位。
第18条 耙装机必须固定牢固,耙装机两帮护拦、迎头平行作业护栏(网)、红外线闭锁装置、机前照明必须按规定使用。
第19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耙装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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