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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安全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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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明确安全检查内容、频次和安全隐患整改的有关要求和责任,确保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三)、职责 1、安环部对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中应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四)、事故隐患奖惩管理办法 1、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较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奖励。 2、对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部门负责人5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公司按照相关制度处罚。 (五)、引用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6、《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制度: 1、每月的安全隐患集体排查要进行一次(每月的15号上午8点30分),各单位设备主任、安全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迟到者罚款20元。 2、对于查出的所有安全隐患问题,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要签字接收《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回执单》,拒不签字接收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拿出隐患整改措施,认真、如实、彻底整改,严禁做假,整改完毕后,填写《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回执单》,车间负责人签字后,交安环部存档。 4、如果不能按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必须写明延期理由,由生产办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必须写出延期整改的具体时间,即不能无限期延长。)并交安环部存档。 5、一次不整改的,又不向生产办提出申请延期,每条罚款2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进行考核。(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当即拿出整改意见,防范措施,并投入整改,不得拖延。),两次不整改的对单位主抓安全的负责人每条罚款50元。 6、如果在申请延期期间出现的事故,对车间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划分进行处罚;如果需要停车整改的,已经停车还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元。 7、月末对隐患整改率100%的单位给予车间管理人员50—200元奖励,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除一条罚20元以外,如果在此期间出现的一切事故均有事故单位自己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予承担。 8、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公司重大隐患问责制进行处罚,并立即上报到生产办,由生产办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9、下发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回执单》要保存完整,丢失者每张罚款20元。 10、各单位每周组织自检,周日下午17点之前将自检结果上报安环部,检查结果不上报者视为没进行检查,按相关制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11、安全隐患性质有生产办、安环部界定。 六、员工工装规定 (一)、目的 为适应生产工作需要,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做好劳动保护,规范生产工作人员着装。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生产作业的全体管理人员及员工 (三)、内容 1、通用部分: 按规定必须穿统一发放的蓝色工作服(进入糖醇车间、生物发酵车间防爆区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长发必须挽起,不准赤足、裸背、敞胸;不准穿高跟鞋、拖鞋;不准系围巾、头巾。 2、特殊专业、技术工种除履行通用部分着装规定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内容: 2.1、化验(含车间化验人员)人员,按规定穿白色洁净大褂,在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时,戴护目镜、系围裙、戴袖套,必要时戴防毒面具。 2.2、淀粉车间硫磺炉、浸泡罐、各车间板框操作人员,在岗位操作时要戴好相应劳保用品;淀粉车间硫磺炉操作工、发酵车间接触酸碱员工,液糖车间、糖醇车间(离子交换工、配料工),操作时要戴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淀粉车间硫磺炉、浸泡罐、液糖车间离交岗位操作人员,在必要时还要配戴防毒面具。 2.3、焊工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焊工手套;仰面焊接时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防火帽;在潮湿的地方或雨天作业,穿胶鞋。 2.4、金属切削维修工工作时,袖口不准敞开,戴好袖套、工作帽,护目镜,在工作台上操作时不准戴手套。 2.5、电工在进行电气作业时,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2.6、进入易燃易爆岗位的人员,必须穿不能产生静电的纯棉工作服(进入糖醇车间、环保厌氧罐、氢气站人员),严禁穿带钉子鞋,携带通讯设备者必须关闭。 2.7、各车间机电工、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不得随地摆放、损坏,不得将安全帽当凳坐。不准歪着戴、反着戴,必须扣好下颌带。 2.8、进行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必须佩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违反以上规定罚款10—200元。 七、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各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审批和监督检查管理。 2、设备部负责设备检修作业、吊装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3、设备部负责临时用电的机具的检查、监督、管理。 4、发展部负责破土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引用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五)、工作程序 1、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预先危险分析。 2、完成危险分析后,由相关负责部门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按程序进行审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好后,方可作业。 (一)、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1氧含量19~21%。 1.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等通风渠道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降温 作业前将设备内的温度降至≤35℃。 5、监测 5.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可燃、有毒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采样分析数据结果,化验员签字确认。 5.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5.3作业中应加强监测防范工作(监测包括定时检测、随时监测和在线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采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5.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遗失在设备内。 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6、照明和防护措施 6.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6.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l.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6.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 6.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6.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7.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 7.3设备内作业时,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7.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品。 8、监护 8.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8.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8.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联系。 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8.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9、检修结束 9.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完成情况,工器具和材料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9.2根据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9.3检查各类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 9.4检查检修所用的工器具是否已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是否已及时拆除。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和留存要求 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应清楚的标明受限空间所属单位、施工作业单位、原有介质、主要危害因素、作业内容、作业人、监护人、采样分析数据、开工时间及结束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而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管理人员进一步确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进入有毒、可燃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受限空间由安环部批准,特殊情况车间值班主任,向安环部汇报后,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可自行批准)。 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1.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安环部,作业完成后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送车间(部门)备案,有效日期为1个周期,存档期限为1年。 1.3.2不符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的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退回原申请部门。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1、作业现场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负全责,必须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执行人在接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并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3、监护人(一般由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区域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本岗位设备工艺及现场,掌握处置及救援手段的操作工担任)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如在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或遇到有异常或突发情况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受限空间,待恢复正常,重新做气体抽样检测,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作业。作业完成后要汇同作业现场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特别是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设备,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车间主任、班、组长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衔接工作。在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检测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如实填写检测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安全措施,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定义 所谓动火作业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禁火区进行的施工工程。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2.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2将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证”内。 3、动火作业的方式 3.1各种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2使用喷灯、电炉等明火作业。 4、动火作业分级 4.1特级动火作业 是指在处于生产过程中在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有毒介质的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其区域为25m半径以内的范围。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是绝对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特殊动火作业证。 4.1.1特级动火作业区域划分:糖醇生产车间制氢、加氢岗位,环保厌氧罐、沼气储柜,发酵车间蒸馏罐区、后提取岗位。 4.1.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冷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以及易燃、易爆岗位的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在未生产情况下的场所。其区域为15m半径以内的范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所以,凡是在这15m范围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4.2.1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划分:黄粉气流干燥岗位、管束机岗位,液糖车间糊精包装岗位、结晶糖包装、物管部备件库、成品库,原料库投料岗位,公司其它易燃易爆、粉尘岗位、压力容器设备等岗位。 4.2.2危险化学品库房。 4.2.3切除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运行易燃易爆介质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批准由安环部审核、签字批准。 4.3二级动火作业 区域划分:除特级、一级动火区域的车间或单独动火区域。 4.3.1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2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 4.3.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电间等)。 二级动火有车间主任或安全员批准。 4.4三级动火作业 指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三级动火有车间值班主任或安全员批准。 4.5固定动火作业 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火种,防爆区25米安全距离外)。包括机修车间和各生产车间维修间。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证。 5、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及措施 5.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有毒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必要时可增设盲板,经彻底置换、吹扫、清洗,连续取样三次合格,如有人孔,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静置30分钟,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在动火过程中,若间断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5.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3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值班主任、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氧含量<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氧含量<0.2%为合格。 5.4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证”上注明。 5.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5.6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证》同时废止。 5.7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25m内严禁排放各种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8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项目负责人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5.9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5.10进入设备内、高处等的动火作业,还要执行进入受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相关规定。 5.11进行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4动火作业前,先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5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均不小于10m间距,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6在道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停止作业。 5.17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 5.18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5.19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2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5.2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岗位员工均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动火作业证审核、签发和留存要求 6.1.1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作业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车间夜间作业需办理安全作业证件的,车间完善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后,由公司值班人员现场检查落实,签字批准后方可作业。(西区生产系统由生产调度负责签字批准,东区生产系统由生产值班人员负责签字批准)无生产值班人员签字批准的视为未办理相关证件,按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6.1.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应不超过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的有效期可为2天(48小时)。 6.1.3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6.1.3.1特级动火,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措施,而后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公司安环部现场确认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6.1.3.2一级动火,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措施,而后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经批准后向安环部申请,由公司安环部进行现场确认,并终审批准。 6.1.3.3二、三级动火,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措施,上报车间(部室),由车间(部室)进行现场确认并终审批准。 6.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6.2.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特级动火、一级动火证第一联送安环部、第二联送交动火执行人,二、三级动火许可证第一联送车间(部门)备案,第二联交动火执行人。 6.2.2不符合动火条件的将动火证退回原申请部门。 6.2.3动火作业证不按程序办理对车间罚款200元。 7、动火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7.1动火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2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向现场负责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挡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如在动火作业中遇到有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做气体抽样检测,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动火)。 7.3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本岗位设备工艺及现场,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的人员担任)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7.4车间主任、班、组长在动火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7.5动火检测分析人员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检测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6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分级与分类 l、分级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l.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l.2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l.3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l.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分类 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 2.1特殊高处作业 2.l.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2.5在塔、釜、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安全要求 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l.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监守岗位。 2、安全防护 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组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2.5登石棉瓦、塑料瓦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脚手架上要有防滑措施。 2.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登高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使用绝缘工具。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和留存要求 1.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应清楚的标明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监护人、工作电压、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特级、三级、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而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管理人员进一步确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经批准后上报安环部现场确认批准。 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而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管理人员进一步确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审核批准。 1.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1.3.1《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安环部,作业完成后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交作业现场执行人车间(部门)备案,有效日期为1个周期,存档期限为1年。 1.3.2不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将高处安全作业证退回原申请部门。 (五)、高处作业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1、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高处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车间主任、班、组长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高处作业的衔接工作。在高处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九、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及其他需在供电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二)、危险识别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三)、适用范围 1、公司外来施工单位。 2、各生产、工程、储存、维修单位。 (四)、临时作业安全措施及要求 1、施工项目负责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2、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停止送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5、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7、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架上。 8、对需埋地铺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路面时应加设防护套。 9、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固关闭。 10、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1、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2、供电单位电工应进行每天至少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和隐患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安环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3、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五)、《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和留存要求 1.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清楚的标明申请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工作电压、临时用电人、临时用电时间、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1.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2.1.1外来施工需临时用电时,应向公司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应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安环部领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设备部门电工检查用电机具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安环部负责批准签发。 1.2.1.2负责临时供电的责任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送交的有安环部、设备部联合签发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方可送电。有不符合安全项的不按要求整改,可以拒绝送电。 1.2.1.3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1.3.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安环部备案,第二联交作业现场执行人,有效日期为1个周期,存档期限为1年。 (六)、管理职责 1、设备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检查、设备维护。 2、安环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检查、签发。 3、工程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检查。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管理。 十、外来施工队(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随着企业扩建和改造,技改项目较多,外来施工队日益增多,为加强对外来施工队进行规范管理,实现生产与技改同步协调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企业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从事基建、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施工单位的管理。 (三)、内容 1、 外来施工单位(零星工程)的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必须先到对口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开具施工证明或签定业务合同(协议)后,接受安全培训,备案,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安环部出据证明,安保部负责办理进出厂区签证,施工队取得设备部、安环部联合签发的安全用电通知单,方可进入作业区域进行作业,作业时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 签发施工用电通知单之前,设备部、安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用电机具进行检查,必须有漏电保护器,线路无破损,负荷大小无超载可能。 3、 没有设备部、安环部联合签发的施工用电通知单,供电单位不允许施工队擅自在本单位接电,否则对供电单位负责人罚款50---100元。 4、 外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进行安全交底,外来施工队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直接进行作业的,责任单位负监督管理责任,对负责此施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责任单位各罚款100元。 5、 责任单位的电工负责对施工工地的用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停电并汇报。 6、 施工过程中有牵涉到安全方面的问题,施工项目负责人要首先与责任单位进行沟通,擅自进行作业,责任单位不闻不问的,对双方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7、 外来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必要时增设专职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日常检查,做到安全第一,文明施工。 8、 施工方在施工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和施工机具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在施工中,对高、大、险的项目,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隔离线、隔离区、防护网、安全帽、安全带、专人值班等,否则停止施工并罚款200-500元,等整改后方可施工。 9、 外来施工队在生产区内动火动焊、登高作业、进塔入罐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到车间或安环部办理相关作业证,否则每次对施工项目负责单位及施工队各罚款100-500元。 10、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程,严禁施工方人员私拉乱接;否则每次对施工方罚款50-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11、 施工队下班后要关闭临时灯、电焊机、电动机具等电源。严禁长明灯、长流水,设备空转等,更不准用电炉取暖做饭,否则每次罚款50-200元,并没收有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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