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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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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粤府办〔2003〕48号 ━━━━━━━━━━━━━━━━━━━━━━━━━━━ 转发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制订的《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工作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 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加大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 恶性火灾事故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火灾四项数字占全国的 比例还很大,群死群伤火灾仍时有发生。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封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死伤严重。 1997年以来我省发生的15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中,有三分 之一以上都是因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所造成。19 99年10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永发购销综合店和2002年6月24日 廉江市安铺镇小百乐美容院等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是 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专项治理,是当前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以及为 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 定,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 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部 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广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 80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 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决整治人 员密集场所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 出口畅通,确保消防安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 代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由省消防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部署和落实,省监察厅、总 工会参加,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承担。   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 成立相应专项治理协调机制。      三、治理的目标、范围、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   通过治理,促使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数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并保持畅 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疏散设施按国家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   (二)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含50人,下同)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 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茶艺馆、沐足馆等公 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租住人数在50人以上的出租屋;   4.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5.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医院的 病房楼;   6.服装、玩具、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被占用,消 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 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 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在高层建筑首层至三层以外属专 项治理范围第1项和设在高层建筑地下一、二层属专项治理范围第4项场所,未 在疏散通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 志的;其他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 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 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 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发动阶段。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在《南方日报》发布开展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对象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技术规范的 公告,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 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 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主要新 闻媒体上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进行公告,设立并公布举报 电话,使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二)自查自改阶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单位按照本地公告的要求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学 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 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 告自查自改情况;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 查自改情况;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和出租屋业主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 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9月中旬前牵头组织对 本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验收。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 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 通道超长,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 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1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 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 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 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未按2002 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各市、县(区)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专项治 理工作进行总结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9月下旬,省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和工商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对 本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专项治理走过场、措施不落实 等问题,并将督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安全生产 监管局。   (四)抽查监督阶段。10月中下旬省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人员密集场所专 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五)工作总结阶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 结,并将开展情况于10月15日前分别函告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 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治 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发挥合力。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 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公共娱乐场 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属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管理部门取 消星级资格,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养老院分别由当地教育、卫生和民 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监察部门要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消防部门要 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 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 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 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 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 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 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 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 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大力加强经常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 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 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 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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