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行和社会力量举行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稚园。以上学校均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发明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详细指导和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建设、城管、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围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发明良好环境。
第六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负责人.
学校应当配置注册安全主任,详细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第八条 学校举行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充足保障。
第二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原则,无国家安全原则的市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原则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新建学校或者将既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立案.未通过验收和立案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学校校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学校校舍也许属于危房的,应立即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被鉴定为D级的危房应立即拆除。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学校状况对校舍安全鉴定费用予以合适减免。
第十二条 学校校园场地不得出租用于任何也许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状况。
学校试验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在每次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于每学期初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寄宿制学校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严格防备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用措施。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物、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题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物、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寄存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搜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有有关资质的单位运送、处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配置医务人员、常用药物和急救器材。
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题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如下简称校车)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原则;
(二)有明显的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状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置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三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份最终一周的星期一为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教育课,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幼稚园、特殊学校要开展常常性、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聘任司法、公安等有关机关、团体的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治安防备、交通、消防等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工工、学生未经容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第二十五条 除紧急救济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容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要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阐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保证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
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负责巡查学校,保证学校安全.学校夜间巡查每日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次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必须配置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状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制作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波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工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及时予以协助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方案,配置救护药物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工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与校外活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用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负责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的状况。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教学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学校要将教学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试验室明显位置。
试验课教师在课前要向学生阐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学生在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原则。
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制定住宿管理制度,配置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也许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采用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市、县(区)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学校教职工工和临时工作人员进行体检。
第四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建设、城管、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周围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学校周围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弃物、各类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标。
第四十条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围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利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成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严禁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告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对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严禁靠近等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学校周围区域不得设置网吧、电子游戏场所。
学校周围设置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置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有关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在有条件的学校或幼稚园设置上学、放课时段临时停车位,以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上学和放课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围的巡查和交通秩序管理.
学校以及周围有敲诈、讹诈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及时处理、整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围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用有效的防止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应急救济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济,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同步在2小时内向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防备、控制措施。
学校应当设置报警求援、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并保证其安全有效。接到报警求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用救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购置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政府举行的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社会力量举行的学校,由举行者支付。学校鼓励和倡导学生自愿参与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及时、足额予以理赔.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或者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向教育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在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教育、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建设、城管、房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部门对政府举行的学校的校长予以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行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当予以罢职、开除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行的学校的举行人、学校安全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欺侮、殴打学生、教职工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周围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红线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第五十四条 校方责任险是指由学校过错导致的学生和教职工人身伤害保险.
第五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措施制定实行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邯郸市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含幼稚园、民办教育机构,如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遵照教育先行、防止为主、防治结合、责任到人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要明确一名重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并配置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处理。
第六条 学校要积极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行安全防备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备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条 学校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纯熟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区、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学校要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积极防备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
第九条 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使用方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措施,具有辨别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备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 班主任在学生安全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要挑选品德端正、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班主任要善于发挥班干部在班级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掌握每个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出勤状况。学生请假必须出具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请假条。若发现学生无端旷课,要及时与学生家长获得联络,查明原因。原因不明或有异常动向的要立即汇报学校领导,把问题处理在萌芽中.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即学生在上学来回路途,在学校组织集体活动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即学校在防火、用电、用油、使用煤气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三)食品卫生安全,即师生在校内食堂就餐、饮水、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四)体育运动安全,即学生在参与田径、球类、游泳、越野、爬山、军体活动等运动中安全工作;
(五)建筑安全,即校舍(场馆)建设、检查、维修、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安全;
(六)网络安全,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引导学生健康上网等方面的安全;
(七)教学试验安全,即教学演示试验和学生分组试验操作的安全,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备、搬运与使用中的安全;
(八)治安安全,即学校内部治安和校园周围治安方面的安全;
(九)劳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即组织学生参与公益性劳动、夏(冬)令营以及多种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的安全;
(十)自然灾害及平常生活方面的安全,即地震、雷电、山洪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和衣食住行等平常生活中的安全。
(十一)其他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度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防备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的,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幼稚园安全教育要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平常生活中危急状况的措施,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醒,学会避开活动中也许出现的危险原因和保护自己的措施。
小学安全教育要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理解学校和平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有初步的辨别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措施。
初中安全教育要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备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大中专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安全教育要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使用方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措施和事故发生后祈求救济的基本途径,具有一定的安全防备意识、危险判断能力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地区、环境、季节特点,运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防地震、防雷电、防火灾、防溺水、防煤气以及用电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平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运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终一周星期一)、“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微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要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简介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意外事故自救、自护知识等。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政治稳定、社会治安和黄色的低级庸俗信息。
第十六条 校要与家庭亲密配合,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七条 要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积极防止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及时发现并清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努力做好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第十八条 要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教育学生珍爱生命、珍爱健康,协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要提高教师依法施教的意识,加强教师道德建设,实行“亲情工程”,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足运用学校多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的、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规定,并对校内安全防备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防止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要在每月第一种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多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化学药物、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并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尤其在开学前、季节变化前学校要重点加强防备,杜绝事故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要限期令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做出奉献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四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发明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及教育教学设施、体育运动设施、生活设施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幼稚园(所)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要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园内、班内设施,锋利棱角处、地面高下不平处及过滑处均要采用措施消除隐患。添置大型玩具时要检查论证与否适合幼儿使用,与否安全。大型玩具下面要铺软质地,使用过程中随时有专人检查,发现螺丝松动、破损,要立即修理.班内不置锋利玩具和有毒的塑料制品玩具,不放如牙签、木制棉签之类的锋利物品.老师用剪刀等工具需放置高处,幼儿用剪刀需是圆头剪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舍的管理和维修.要明确职责,有专人负责,并制定维修计划,定期检查维修,在每年的雨季来临之前,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要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凡经县(市、区)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危房的又没有加固和维修价值的要拆除,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对校舍的附属设施要检查与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楼道、楼梯栏杆和栏板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米,并根据学生身高适量加高;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不小于0.15米。若校舍改建、扩建、变化用途,要请设计单位复核、验算,满足规定后方可进行。校舍在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后,要立即拆除。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园内基建施工的安全管理,有基建任务时要划区隔离,严禁学生入内或在附近逗留、活动。学校配合和监督施工单位做到施工现场有围护栏,有安全警示牌;工地的木片、刨屑等易燃散碎品应随时清理集中,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并有明显标志,易燃易爆物品要有专用场所,有专人看护,必须远离火源。
第三十条 学校要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学校要按规定在教室、试验室、图书室、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物规格对的、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要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并安装应急灯,开展夜间活动时,厕所、楼道、宿舍要保证用电,不许拉闸限电,保证紧急状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专用教室要有防火措施,其中仪器试验室、图书阅览室使用干粉灭火器,计算机室、语音室、多功能教室使用1211干冰灭火器。各室均装有窗帘,防止阳光直射。电源线布线要合理,符合安全用电技术规范,电源线不裸露,进行接地保护,安装触(漏)电保护器,语音室、计算机室供电系统应与动力电路分开,并由稳压器、UPS供应.严禁将易燃、易爆有害性物品、强腐蚀性物品、强氧化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染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带入计算机室、语音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试验室要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要通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安全防备、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试验。化学药物室应有防盗措施,危险品实行专库、专柜、专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要随时登记,未用完要收回,废液要科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校舍的所有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封闭,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一般教室、多种专用教室(含试验室、计算机室、多功能电教室、语音室、阅览室等)和公共教学用房要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规定设置前后门.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要不不小于1米,多功能教室的门洞宽度不要不不小于15米,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要不不小于2米,门扇上要设观测窗。一种房间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超过50人时,必须设两个出入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设置各类安全网和窗户护栏时要兼顾防盗与防火的双重安全作用,便于师生在状况危急时逃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起事故。幼稚园电源插座要装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学生宿舍床铺要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吊扇。
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暖器、电热宝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三十五条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场所.学校不得容许在校内制作、寄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三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学校高层建筑、金属栏杆(旗杆)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部位必须有防雷地接装置。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多种大型活动要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原因,提出防止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同意制度。原则上不准组织学生参与校外大型活动,如确实需要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与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同意。
多种活动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场地,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要办理有关的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贯彻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去.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试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要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有实习任务的学校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组织学生参与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擦洗交通隔离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规定学生参与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要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学校的机动车辆要加强保养和维护,接送学生的专车要符合安全原则。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学校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任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要坚决停运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体育器械、试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要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原则配置安装,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练习、整顿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要遵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要符合大纲规定,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合适参与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要予以劝阻。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防止传染病在学校传播.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进行群体性防止,要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行。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物和保健品。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学校要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
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送、加工、贮存等环节要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要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学校不得容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四十六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寄存间、食品加工间、食品发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的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不不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理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配置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规定的寄存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严禁学校食堂转包和基本设施不具有状况下的多家承包。
第四十七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学校不得聘任传染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要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十八条 食堂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用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用于保留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要分柜寄存。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稚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每餐的多种凉菜要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留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五十条 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寄存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保证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五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稚园不准以任何形式在校内经营、制作、销售各类食品、饮品(学生食堂除外)。无住校生的学校一律不准开办校内商店(或小卖部);有住校生的学校可以开设以以便学生为目的、以销售学生日用品和学习用品为主的校内商店(或小卖部),但不得经营食品.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和周围环境治理.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要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保安人员要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要轮番带班。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门卫和围墙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容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私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多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幼稚园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幼稚园接送管理。不得将幼儿交给素不相识的人,不得将晚离幼儿交传达室人员代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如运动器械区、楼道、锅炉房、电源附近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学校在放学或组织集体大型活动时,要安排教师在易发生拥挤的楼梯口或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防止引起群体拥挤伤亡事故.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住校教师、学生宿舍尤其是女生宿舍的管理。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
第五十六条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带到宿舍。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要贯彻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要配置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学校要把财务室作为重点保护对象,财务室门窗要有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的学校,要为财务室安装报警装置。财会人员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
出纳员要认真登记现金日志帐,做到日清月结,严格库存现额,超过库存现额要及时送存银行。取款项每次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时,必须两人同行;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时,必须两人同行并使用机动车接送,取款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金额到达10万元以上由金融部门保卫干部携带警械护送。同步注意行走路线,取送款途中严禁办理其他事务。严禁乘出租车取送款.
第五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亲密配合,加强学校周围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发明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汇报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事故汇报制度和安全工作月报制度,严格事故汇报程序,遇有重大事故,可以在紧急处置的同步,保证按规定期限和汇报程序汇报事故发生的真实状况,使事故得到及时救援,减少人员伤亡损失。
第六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各类伤亡事故记录汇报工作。发生师生伤亡、学校财产严重损失等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用电话或传真等快捷方式,将事故状况汇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汇报.
逐层上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状况;
(5)事故汇报单位、签发人和汇报时间。
第六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要迅速采用措施,联络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进行急救、保护现场,同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六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或县(市、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状况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倡导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行有关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进行直查直处,对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或明知故犯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对应行政惩罚.
第六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河北省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解雇。导致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应职责,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予以对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行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邯郸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稚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稚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稚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如下统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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