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人力资源-XXXX年执法评议考核1.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850578 上传时间:2025-03-04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47.96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力资源-XXXX年执法评议考核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人力资源-XXXX年执法评议考核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巫溪交委发〔2012〕 号 巫溪县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2012年巫溪县交通行政执法评议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2年我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交通实际,现制定《2012年巫溪县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12年巫溪县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2012年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评分表 3.2012年交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4.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 5.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书 6.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意见反馈书 7.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推荐表 8.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实施办法 9.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问卷调查表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交通 评议 考核 通知  抄送: 市交委,县府法制办。 巫溪县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发  附件:1 巫溪县交通行政 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2年我县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5号)要求,结合我县交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议考核的目标 此次执法评议考核的目标旨在全面系统地对我县交通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查,查找评议不规范执法行为,净化行政执法环境,强化依法行政责任意识,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为实现我县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评议考核机构 本次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县交委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各单位自评、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县交委成立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刘成友 主任 常务副组长:唐益贵 副主任 副组长:谭 忠 副主任 邵兴华 副主任兼公路局局长 胡 佶 副主任 张昌劲 纪检组长 郭存树 港航处处长 苏成元 运管所所长 李耀明 路政大队大队长 张永国 质监站站长 成 员:阳琪麟 办公室主任 张自由 农路办主任 王忠华 建设管理科科长 杨永国 财务科科长 龚仁权 运输科科长 石兴兵 安全法制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交委安全法制科,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自评和检查评议考核工作。 三、评议考核内容 本次评议考核主要内容为队伍管理、案卷评查、执法考试和执法监督四个部分。评议考核总分值为100分,按照权重比例对被评议考核对象进行分类量化打分,队伍管理占20分、案卷评查占40分、执法考试占20分、执法监督占20分(具体评议考核分值及标准见附件2)。 (一)队伍管理。 1.形象建设。委属各行业执法机构完成执法证件、执法车辆外观、执法场所外观及执法系统等工作情况。 2.素质提升。针对新形势及复杂环境下的执法方式、执法技能、新法律法规宣贯等,委属各行业执法机构针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实施情况。 (二)案卷评查。 1.评查范围。从被考评单位随机抽取案卷进行评查,对2012年1月1日—6月30日以来办理的行政许可案件和按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各5份(重点是实施了行政强制的案卷)进行评查。行政许可案卷主要考评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包括:建立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情况;对许可人实施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案卷主要考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包括执法主体、违法行为事实、做出处罚的证据、依据、处罚程序。评查标准以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准(附件3)。 2. 按市交委要求评查委属各执法机构行政许可案卷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处罚案卷各占50%。 3. 按照自查自评和督导抽查的方式进行,即首先由被评议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自我评查,每个单位评查案卷总数不少于30件,且每个案卷要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书》(见附件5)。然后由评议考核组对每个案卷逐卷进行评查评分,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书》,案卷评查结束后根据评查结果,向市交委推荐2卷优秀案卷(许可和含强制的处罚案卷各1份)。 (三)执法考试。 1.考试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重点对执法人员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考核。 2.考试方式。一是在8月份,由市交委在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系统统一组织一次执法人员考试活动。二是在11月份,交通运输部进行全国统考。 3.考试组织。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统一考试由市交委统一命题、评卷,委属各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各系统人员参考。全国统考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命题、评卷,市交委组织,县交委、委属各执法机构配合(附件8)。 (四)执法监督。 1.外部评议。评议考核组将组成外部评议组,采取召开座谈会、查看执法现场、向行政相对人随机发放《外部评议问卷调查表》(见附件9)等方式,对各评议考核对象的执法形象、执法效率、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等情况进行考核。 2.监督评查。按照今年交通系统法制工作安排,检查委属各执法机构对本单位执法工作的日常评查情况及效果跟踪情况。 3. 完成县交委安全法制科工作安排情况。评议考核组根据县交委安全法制科相关工作记录,对评议考核对象进行评考核。对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2012年巫溪县交通法制工作要点》、《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政府法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日常安排部属的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评议考核安排 (一)自评自纠阶段(2012年5月25日—7月5日) 各单位要成立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方案》制定本单位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执法评议专项经费。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对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对执法工作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工作总结材料,报交委安全法制科。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2年7月6日—7月20日) 交委将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单位的自查报告、执法案卷、形象建设、工作台账等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与考核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填写《交通行政执法考核意见反馈书》(见附件5)。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2年7月21日~7月31日) 1、评议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评议考核工作,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认真整改。 2、各单位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对评议考核中暴露出来的重要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进行通报和表彰,对优秀案卷制作范本进行推广,对考试成绩优秀的执法人员进行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本次考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工作量大,委属各执法机构务必要从以下三方面切实行动起来,努力开展好、完成好本次考评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是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并做好迎接市交委督导检查准备工作,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考评,确保质量。通过执法考评工作,真真实实掌握基层执法单位的实际情况,总结基层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基层单位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交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认真整改,总结提高。一是要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制定科学、具体、可行的规定,并加以落实;对好的措施、好的方法、好的制度要大力推广和应用。二是要着力建立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日常考评档案,综合运用个案评查、专项评查、综合评查等多种方式,实现从定期考评、被动考评、应付考评到日常考评、主动考评、自觉考评的转变。三是各单位要配合市交委,结合行政执法系统的推广应用,实施信息化手段,变革执法考评模式,逐步实现全方位、全系统、全流程、全信息化的执法考评。 附件2 2012年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评分表 序号 评查内容 大项 子项 评议对象 评分标准 评议主体 得分 1 队伍管理(20分) 形象建设(15分) 实施计划、实施情况 三局一总队 1.未制定各项工作实施计划的,扣5分;制定的计划不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的,扣1-3分;2.没有按照计划贯彻实施的,每项扣2-5分,组织实施不力的,每项扣1-3分。 市交委法规处   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在执法证件、执法车辆外观、执法场所外观及执法系统等工作配合情况 区县交通局(委) 1.没有配合各行业局和执法总队完成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工作的,每一项扣2分;2.配合不主动,不积极,工作开展效果不好的,每项扣1分。 三局一总队   素质提升(5分) 培训方案及方案实施情况 三局一总队 1.执法方式、执法技能、新法律法规宣贯工作开展不力的,每一项扣1分;2.没有制定本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计划、课程设置不合理的、培训实施不力的,每一项扣2分。 考核组   2 案卷评查(40分) 自查情况(7分) 被评议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自我评查,每个单位评查案卷总数不少于30个,且每个案卷都要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书》 三局一总队、区县交通局(委) 1,没有开展自我评查的,案卷评查不得分;2.自我评查案卷总数少于30个的,每少1个扣0.5分;3.案卷没附《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书》,每个口0.2分。 考核组   抽查情况(30分) 即由督导人员从自评案卷中随机抽取10个案卷(区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各5个)进行检查,核查案卷并填写评查意见 对抽取的案卷按照交通部《行政许可案卷排查标准》、《行政处罚案卷排查标准》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所得总分数的平均分×0.3即为最后得分 考核组   案卷选取(3分) 督导评查组从评查案卷总选取优秀案卷 1.入围专家组评查的,每个案卷加0.2分;2.推荐参加交通运输部的,每个案卷加0.5分(采取双向加分办法,即按照系统和属地分别计算。) 考核组     执法考试(20分) 组织实施及工作配合情况(7分) 1.参考人数不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总数的10%;2、考点考场设置达到要求;3.考风考纪良好 三局一总队 1.参考人数低于要求人数的,1人次扣1分,直至扣完;2.考场安排不符合要求、考场无监控设备的扣7分,不按要求报送考场录像资料的扣5分;3、考场作弊的,按系统每人次扣1分,直至扣完。 考核组   3 区县交通局(委) 1.参考人数低于要求人数的,1人次扣1分,直至扣完;2.考场作弊的,按系统每人次扣1分,直至扣完。 考核组   掌握程度(13分) 考核行政强制法宣传、贯彻、掌握的情况 三局一总队 以全市交通系统考试成绩平均分为基数,以10分为考核基准分值,按照各行业局、执法总队本系统参考人员平均分与全市交通系统考试平均分的比率,计算考核得分。低于比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高于比率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分。 考核组   区县交通局(委) 以全市交通系统考试成绩平均分为基数,以10分为考核基准分值,按照各属地参考人员平均分与全市交通系统考试平均分的比率,计算考核得分。低于比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高于比率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分。 考核组   4 执法监督(20分) 外部评议(10分) 外网考评交通行政执法满意度 三局一总队、区县交通局(委) 民众对执法形象、执法效率、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满意度给出的分数×0.1,即为最后得分 考核组   监督评查(5) 日常执法检查情况 三局一总队 1.各行业局和执法总队局日常检查工作没有安排的,扣5分,检查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的,扣1-3分;2.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扣1-3分。   区县交通局(委) 1.各区县交通局(委)检查工作没有安排的,扣5分,少于规定次数的扣3分,检查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的,扣1-3分;2.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扣1-3分。   完成市交委法规处工作安排(5分) 完成法规处工作安排情况 三局一总队、区县交通局(委) 市交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2012年交通法制工作要点》、《交通系统法治政府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其他日常由法规处部署安排的工作,没有完成的,每项扣2分;完成情况不好的,每项扣0.5-1分。 市交委法规处     附件3:(1)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实体的合法性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审查备案;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4、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必须按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确认公布; 5、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未经过本级政府审查备案的,扣3分。 3、实施的行政许可超出其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的,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未报本级政府备案的扣3分。 4、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未按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确认公布的,扣3分。 5、没有证据证明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的,发现1名扣1分。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 1、实施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省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受理的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或未经省政府确认公布的,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三)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依据的合法性 1、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引用全称,条、款、项、目引用到位); 2、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引用全称,条、款、项、目引用到位); 3、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适用依据错误的,发现1处扣20分,适用依据不完整的,发现1处扣10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一)申请阶段: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3、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 留档的,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和签收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5、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包含与申请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或虽有与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栏目,但已标明不需要填写。 1、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扣10分。 由代理人办理但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扣4分;授权委 托书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3、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4、复印件未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的,没有提供人或签收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时间的,发现1处扣2分,总扣分不超过6分。 5、申请书格式文本擅自增设与许可事项与无直接关系内容并未标明无需填写的, 发现1处扣3分。 (二)受理阶段: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予以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受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注明日期; 2、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捺印手印; 3、补正:申请人提交材料,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依法送达。补正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注明日期。 1、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2、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未加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印章或捺印手印的,发现1处扣2分。 3、未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扣10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三)审查阶段: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审核人员必须由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共同执法,制作核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笔录应记录: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核查对象、核查的情况、核查对象在记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询问笔录应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人在笔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3、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公示告知的,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法律依据,告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注明日期。陈述和申辩笔录应记录:起止时间、地点、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内容、陈述、申辩人在笔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5、依法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6、按照许可法特别规定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应当齐全规范。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未签注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审查日期的;发现1处扣5分。 2、没有证据证明是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实地核查或现场踏勘等的,发现1处扣10分。 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笔录有修改,但未经被询问人确认的;1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1份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有2名或2名以上的;调查询问的内容应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相关,询问的内容与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10分。 4、已制作实地核查记录,但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不影响作出许可决定)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5、没有证据证明已进行实地核查而作出许可决定的,视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错误,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6、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7、下级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审意见的,扣10分,未将全部申请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扣5分。 8、依法应当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没有检测、检验、检疫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未根据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错误,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听证阶段: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告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等,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3、听证公告内容规范。听证公告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的时间,公告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听证笔录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应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 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1、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2、依法应举行听证但未举行,或虽举行过听证,但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错误,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五)决定阶段: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制作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2、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内容规范,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及受理时间、审查情况及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3、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3)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4)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有告知当事人如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10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2分,总扣分不超过20分。 2、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扣10分。 (六)送达阶段: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送达文书或许可证照手续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3、法定收费的有合法票据; 4、证照类许可应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1、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证照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扣10分。 2、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3、未依法收费或收费未上缴国库的,发现1件,扣5分。 (七)结案阶段: 结案许可文书内容规范,应包括:申请人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时间、受理时间、许可决定形式、结案时间、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等。 未依法书面出具结案许可文书的,扣3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八)事后监管: 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方面的记录。 1、未提供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工作台帐的,扣20分。 2、没有证据证明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予以纠正的,发现1件扣10分。 3、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不完整,如缺少被检查对象、时间、地点、过程、处理结果等许可事项相关内容的,发现1件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10分。 三、行政许可案卷档案制作规范 1、一案一卷,封面填写规范; 2、使用合乎规范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或将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和结案审批文书放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5、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未做到制作规范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10分。 注:所有被检查的内容全部符合检查要求,没有扣分情况的,得100分。 附件3:(2)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般程序) 序号 评查 类别 评查 项目 分 值 评查内容和要求 评分细则 备注 一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主体 部分 10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5.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与其职权不符的对外执法文书的,扣100分。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5分,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扣10分。 事实部分 10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基本事实清楚但执法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够清楚,尚未影响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扣5分;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扣10分。 4.执法文书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认定错误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认定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5.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6.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7.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一 (续)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续) 证据与论证部分 10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1.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扣100分。 2.主要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3.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扣100分;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不成证据链的,发现一处扣5分。 4.未提取有关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的,缺一项扣3分。 10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⑴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⑵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⑶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⑷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⑸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1.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未作阐述的,扣6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3分。 2.认定事实时未对证据形式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的,扣3分。 3.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时,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10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扣3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的,扣5分;阐述不充分的,扣2分。 5.在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时,未对从轻、减轻或者裁量处罚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扣3分。 6.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适用法律依据部分 10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无法律依据的,扣100分。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 3.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条、款、项指称错误的扣2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发现一处扣5分。 一 (续)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办 理 质 量 (续) 行政执法程序 部分 30 1.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反映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有相应的文书记载。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5.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6.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说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8.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有关负责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扣100分。 2.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超过7日立案的,扣5分。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4.抽样取证未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的,扣5分。 5.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5分。 6.证据保全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扣5分。 7.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扣5分。 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的,扣5分。 9.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 10.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3-8分。 11.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3分。 12.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1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10分。 1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0分。 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5分。 16.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