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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监狱专业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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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一 监狱 监狱的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行处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特性:阶级性、处罚性、封闭性 监狱的性质: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监狱的任务:⑴执行刑罚   ⑵处罚和改造罪犯   ⑶预防和减少犯罪 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有关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的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监狱管理局   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有期徒刑     ⑶轻刑犯监狱——5年如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监狱     ⑸短刑犯监狱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 监狱的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的特性: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标准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 (二)监狱工作方针和标准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处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要求 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㈠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引标准             ㈡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通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㈢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停发展完善的 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㈠“三个为了”的方针: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处理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㈡“两个结合”的方针: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落实处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大多数罪犯改导致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处罚和改造罪犯。处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㈡“惩 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其基本要求:监狱依法对罪犯实行以思想转变为目标,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伎俩在内的有系统 的变化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处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标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处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标准:㈠处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标准   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标准   ㈢人道主义的标准   ㈣社会协助的标准   ㈤个别化的标准 处罚与改造想结合标准的要求: 处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罪犯依法处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收改造就 越有利。否则,假如罪犯感受不到刑罚的威严,监管改造秩序混乱,对罪犯的改造也难于进行。对罪犯依法进行思想改造,促进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早日实现向 守法公民的转化,则促进处罚管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二者的结合越亲密,对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有利。在监狱工作中,偏废任何一方或者两项工作没有有机 结合,都会给监狱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标准的要求:㈠发挥教育的先导和知识的启迪作用   ㈡重视劳动的实践检查   ㈢二者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人道主义标准的要求:㈠将罪犯改导致为守法公民   ㈡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㈢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气氛。 社会协助标准的要求:㈠以监狱为主   ㈡监狱应当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监狱工作个别化标准的基本精神:针对改造对象的不一样情况,采取不一样的措施和措施进行管理、教育。 落实监狱工作标准应注意的问题:㈠不能用标准替代法律   ㈡能用感情替代标准   ㈢在监狱工作中,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标准为武器,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充足发挥监狱工作的个别化标准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监狱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犯罪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的特性:㈠功效特殊性  ㈡角色多重性  ㈢任务艰巨性  ㈣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㈠监狱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             监狱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乏的强制工具。             ㈡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地位。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㈢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依照我国法律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在执法者、管理者、教育者的地位。 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㈠政治作用,重要体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   ㈡社会作用,只要体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㈢法律作用,重要体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标的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㈠政治素质 ㈡知识素质 ㈢心理素质 ㈣身体素质 ㈤能力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的内容:   ㈠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㈡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包括的内容:   ㈠基础知识 ㈡专业知识 ㈢有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的内容:   ㈠抑邪匡正的情感   ㈡矢志不移的信念   ㈢刚毅坚强的意志   ㈣沉浮不惊的品格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的内容:   ㈠力量素质   ㈡速度素质   ㈢耐力素质   ㈣柔韧素质   ㈤灵敏素质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的内容:   ㈠组织管理能力   ㈡分析判断能力   ㈢体现能力   ㈣社交能力   ㈤防卫能力   ㈥改革创新能力 监狱人民警察严禁性行为的内容:   ㈠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㈡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导致罪犯脱逃   ㈢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㈣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㈤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㈥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㈦不得违背要求,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㈧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务交予他人行使   ㈨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制度:   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监狱依照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措施,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查和评价。   ㈠考核的标准:⑴客观公正标准             ⑵民主公开标准   ㈡考核的内容:重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查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体现和工作实绩。   ㈢考核的措施:⑴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⑵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⑶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㈣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㈤考核的程序:准备阶段、实行阶段、总结阶段 录用人民警察的标准:   公开考试标准   严格考核标准   择优录用标准 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   政治条件   文化条件   自然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   岗前培训   晋升培训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四)罪犯 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行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收处罚和改造的犯人。 罪犯的特性:   ㈠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者和刑事责任的负担者。   ㈡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收改造。   ㈣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㈠罪犯是人   ㈡罪犯是公民   ㈢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㈠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㈡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㈢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㈣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受的基本权利:   ㈠生命权和健康权   ㈡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㈢财产权和继承权   ㈣婚姻家庭权利   ㈤政治权利   ㈥宗教信奉自由权   ㈦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㈧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有关权利   ㈨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   ㈠物质保障   ㈡制度保障   ㈢组织保障   ㈣司法保障   ㈤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㈤接收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㈥爱惜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㈦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收改造义务 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㈨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义务 罪犯组成的概念 罪犯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百分比关系。 罪犯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㈠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㈡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㈢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   ㈠一般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㈡罪犯出生于劳感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㈢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㈠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㈡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㈢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四)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的标准:㈠依法执行标准   ㈡服从于处罚与改造罪犯的标准   ㈢刑罚执行个别化标准 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个刑罚执行活动。 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㈢执行通知书               ㈣结案记录表         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 收监的程序:⑴审查法律文书 ⑵身体检查 ⑶人身与物品检查 ⑷入监登记 ⑸通知家眷 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使用方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㈠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假如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㈡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㈢监狱设置犯人申诉箱,接收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㈣对罪犯申诉坚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不能以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㈠控告: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⑷监狱设置检举、控告箱,接收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㈡检举:依照监狱法的要求,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成果通知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为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   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㈠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㈡实体条件: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合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         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种类:能够减刑、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㈠条件:⑴能够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体现      ⑵应当减刑——重大立功体现 ㈡程序:⑴减刑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告—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提请减刑的通报     ⑶减刑的审理     ⑷减刑的司法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实质条件: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体现,罪犯能够被减为以上如下有期徒刑 程序: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提议,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依照法律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个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合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时间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能够合用假释 行为条件:罪犯确有悔改体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能够假释 程序:⑴有关假释的提请: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告、审议决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有关假释的通报     ⑶有关假释的审理     ⑷有关假释的司法监督 刑罚执行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逐渐减少对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的限制,履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权利、减刑条件与程序、假释的条件与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公之于众,让包括罪犯、罪犯亲友在内的人群了解刑罚执行中的监狱的权限及运作、罪犯的权利等,积极将自己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 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标准和程序: 标准: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违法犯罪,这阐明罪犯的恶习很深,人身危险性很大,应当受到法律愈加严肃的制裁。 程序: 依照法律要求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条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止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     假如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觉的,按对罪犯在狱内犯罪的条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觉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法要求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罪犯被判决后,标准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释放的概念: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要求,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释放的种类:⑴刑满释放 ⑵裁定释放   ⑶特赦 刑满释放的程序:⑴出监教育 ⑵安置准备 ⑶办理释放审批手续           ⑷发给回家费用并发还监狱保管的物品与现金 ⑷发放《释放证明书》 刑罚执行检查监督的概念: 刑罚执行检查监督是指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的一个监督形式。 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⑴宪法依据 ⑵刑事诉讼法依据 ⑶监狱法依据 重要内容: ⑴对监狱收押活动进行监督 ⑵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 ⑶对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⑷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活动进行监督 ⑸对监狱的释放工作监督 ⑹对监狱的狱内侦查活动予以监督 (四)狱政管理 狱政管理的概念: 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犯直接实行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狱政管理的特性: 目标性 协调控制性 组织性 教育性 直接性 依法管理标准的含义: 依法管理标准是指监狱为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照法律的授权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规范监管行 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 依法管理标准的要求: ⑴不停完善监狱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⑵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有发必依 ⑶规范而有序地实行监管,做到执法必严 ⑷严肃法纪,做到违法必究 严格管理标准的含义: 严格管理标准是指监狱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 化的基本准则。 严格管理标准的要求: ⑴依法严格,严而有据 ⑵严而有序,严而不苛 ⑶严而有度,宽严相济 科学管理标准的含义: 科学管理标准是指监狱必须利用科学理论作指引,努力揭示处罚和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取先进的管 理方式和当代技术装备实行管理的基本准则。 科学管理标准的要求: ⑴坚持立足于改造,确立科学的出发点 ⑵自觉接收正确理论的指引 ⑶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⑷积极采取当代技术和当代装备 文明管理标准的含义: 文明管理标准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采取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 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文明管理标准的要求: ⑴在管理中到处体现对罪犯人格的尊重 ⑵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待遇 ⑶注意对罪犯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养成 ⑷重视人类文明成果的吸取、消化和利用 ⑸建立外面整洁、积极向上的监管改造环境 直接管理标准的含义: 直接管理标准是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亲自行使监管权力,并亲自对罪犯个人 、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行监督和控制的狱政管理的特有准则。 直接管理标准的要求: ⑴在监管制度中体现直接管理的要求 ⑵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活动时空的直接控制 ⑶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直接考核 ⑷选好、用好、管好“事务犯” 分押的含义: 分押即分类关押,是指我国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在按其性别、年龄的不一样由不一样的监狱分 开收监关押的基础上,深入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体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机制。 分管的含义: 分管是指监狱依照不一样类型罪犯的特点予以对应的管束,并依照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体现,确定不一样的管理等级,予以对应的待遇的制度。 分押的层次: ⑴按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 ⑵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押: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罪犯、其他类型罪犯 分类管束的要求: ㈠财产型罪犯:   ⑴强化物品管理治贪 ⑵强化行为管束治散 ⑶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㈡暴力犯:   ⑴严密防范,并加强思想攻势,讲清哥们义气之害 ,对不良团伙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拆散,对其他非正式群体强化引导控制,严密防范打架斗殴或者其他暴力行为   ⑵自控疏导,缓解、排遣情绪   ⑶以静制动,强化自控能力 ㈢性罪犯:   ⑴净化环境,规范行为   ⑵组织劳动,循序渐进   ⑶协助处理家庭关系等 ㈣对其他类型的罪犯,要依照分押后的罪犯整体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束 分级处遇的要求: ⑴级别划分:从严、一般、从宽 ⑵分级标准:重要依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体现,结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 ⑶内容: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收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予以离监探亲 ⑷注意的问题:合法、合理、有效 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和措施: 依据:⑴罪犯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基本需要     ⑵罪犯的劳开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     ⑶社会一般公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措施:⑴货币量标准     ⑵热量和营养量标准     ⑶实物标准 罪犯被服管理的标准: ⑴御寒护体 ⑵厉行节约 ⑶整洁清洁 ⑷便于识别 监舍的建设要求: 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罪犯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的管理内容: ⑴探视人身份的核算 ⑵会见注意事项的通知 ⑶会见的方式、场所的安排 ⑷会见过程的监督 ⑸探视物品的检查 罪犯通信的要求: ⑴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 ⑵依法行使对罪犯收发信件的检查权 ⑶依法行使对罪犯信件的扣留权 ⑷依法保障罪犯发信的有限密封权 罪犯考核的内容和措施: 内容: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参加学习、参加劳动。 措施:计分考核、记事考核、年终评审 罪犯奖惩的类别: 狱政奖惩:   奖励: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准予离监探亲   处罚:警告、记过、禁闭 刑事奖惩:   奖励:减刑、假释   处罚: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离监探亲的概念、条件、程序及实行要求: 概念: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看望亲属 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监狱法》第57条第一款要求情形之一,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属于宽管级处遇管;在服刑期间一贯体现好,离开监狱不再危害社会的;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程序:监区推荐并审查,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监狱长同意。 实行要求:监狱对于被同意离监探亲罪犯,必须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并进行个别谈话,明确其离监探亲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强化其守法意识。罪犯抵达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本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积极接收公安机关的监督。 特许离监的含义及实行要求: 含义:监狱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罪犯的家中发生急难之事,确需本人回去处理时,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的人道主义措施。 实行要求: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人民警察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本地监狱或看管所。 监狱安全警戒的三道防线: 武装警戒、狱内看管、群众联防 武装警戒的概念: 武装警戒是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公开的武装形式对监狱实行的外围警戒活动。 群众联防的概念: 群众联防又可称为“小区联防”,是指监狱和武装警察部队依托本地政府与驻地周围的社会单位结成联 防组织,协助监狱监督改造罪犯,防范狱内意外事变,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的一个安全警戒活动。 狱内看管的任务: ⑴夜间负责全监区的罪犯管理工作,如值班、巡查、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监督罪犯就寝、起床,监督控制罪犯之间的不利交往,严防罪犯私自出入监室,处理罪犯之间发生的问题。 ⑵白天负责留在监区监室的罪犯管理工作 ⑶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⑷管理禁闭室及关押禁闭室的罪犯 安全检查的内容: 外围检查、生活区的检查、劳动场所检查、罪犯人身检查、重点部位检查 武器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条件: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     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 程序:警告 挽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报告 法律责任 戒具的使用条件: ⑴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⑵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⑶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⑷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五)教育改造 教育改造的概念: 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犯强制实行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的影响活动。 因人施教标准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因人施教标准是依照各个罪犯不一样的情况,采取不一样的教育内容和措施,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基本要求:     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罪犯情况。     ⑵针对不一样对象,进行不一样教育。     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分类教育标准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分类教育标准是指依据罪犯不一样的犯罪性质和特点,提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罪犯的不一样情况,在教育的内容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基本要求:     ⑴科学划分罪犯类型,实行分类教育。     ⑵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⑶了解和掌握各类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针对性教育。 以理服人标准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以理服人标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坚持摆事实,讲道理,用说理的措施,对罪犯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 基本要求:     ⑴坚持摆事实,讲道理。     ⑵坚持疏通引导     ⑶坚持耐心说服     ⑷以情感人,情理结合 循序渐进标准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循序渐进标准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依照罪犯思想转变和知识积累的客观规律,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渐提升罪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提升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水平。 基本要求:     ⑴按照教育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教育     ⑵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逐渐提升 重视实效标准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重视实效标准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在重视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强调教育改造的实际效果。 基本要求:     ⑴教育改造应当紧密联系罪犯的实际情况 ⑵制定严密的教育改造罪犯制度,预防教育改造流于形式 入监教育的基本内容: ⑴监狱知识教育   ⑵认罪服法教育   ⑶行为规范教育   ⑷改造前途教育 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 ⑴认罪悔罪教育     ⑵法律常识教育 ⑶公民道德教育     ⑷劳动常识教育 ⑸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监区文化建设的概念: 监区文化建设就是人民警察利用各种伎俩,在监狱范围内营造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 监区文化活动的重要内容:   ⑴监区文艺活动   ⑵监区健身活动   ⑶书法、绘画和工艺美术习艺评选活动   ⑷辅助教育活动 心理矫治的概念: 心理矫治是指监狱为促进改造目标的实现,利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措施,通过对罪犯开展心理评定、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协助其清楚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活动。 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条件: ⑴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⑵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⑶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出监教育的内容: ⑴总结教育   ⑵补课教育   ⑶适应社会教育 集体教育的重要方式: ⑴讲授法 ⑵讨论法   ⑶评选法   ⑷体验法 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的措施: 课堂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在课堂上对罪犯进行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它是集体教育的一个常见形式。其特点是参加人数多,影响面大,传递信息迅速,也轻易形成仔细学习的气氛,便于教育者在短时间内把自己的观点、立场和要求传递给受教育者。 辅助教育是 利用报刊、杂志、广播、影视、黑板报、墙报、文体活动等对罪犯进行的具备一定的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能够有效占领罪犯业余教育阵地,寓教于乐,丰富罪 犯的精神生活,是调整罪犯生活情趣,活跃改造气氛的必要伎俩,因此,对于辅助教育决不能忽视,它能够填补课堂教育的不足,有效地巩固和深化课堂教育的内 容。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措施: 狱内教育泛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常常性的教育。相对于社会教育而言,狱内教育是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要形式。狱内教育的详细方式多个多样,如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课堂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教育等。 社会教育是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眷等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是专门机关与群众力量相结合标准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详细体现,是我国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项成功经验。 (六)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的概念: 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标,组织服刑罪犯出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劳动改造的特性: ⑴改造性 ⑵强制性 ⑶人道性 劳动改造的作用: ⑴转化作用 ⑵矫正作用 ⑶养成作用 ⑷习艺作用 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 ⑴罪犯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组织相结合 ⑵监狱人民警察直接实行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 ⑶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 ㈠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能够不参加或暂时不参加劳动: ⑴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参加劳动。 ⑵罪犯在生病期间不参加劳动。 ⑶加戴戒具或关押禁闭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不允许罪犯戴着手铐、脚镣劳动。 安排劳动项目标要求: 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情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个原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项目。监狱要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 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对于有技术特长的罪犯,监狱要尽也许创造条件,安排适宜的岗位,让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继续发挥技术特长。 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种: ⑴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 ⑵严禁所有罪犯到监外经商,如采购物资、联系生产业务、洽谈生意、签订协议及其他的经商行为。 ⑶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 ⑷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 ⑸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提供劳务,不准使用罪犯充当人民警察办公室的勤杂工、监狱职工食堂的炊事员、职工剪发室的剪发员等。 (七)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 未成年犯的概念: 未成年犯是指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 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和行为方面的特性: ㈠生理方面:身高体重激增,第二性征日趋明显,新陈代谢十分旺盛。 ㈡心理方面:独立意识增强,但认识能力差  自尊意识较强,但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  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 ㈢行为方面:波动性、模仿性、纠合性、重复性 未成年犯的管理标准: ㈠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的标准 ㈡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力为辅的标准 ㈢依法监管与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标准 ㈣管理措施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标准 未成年犯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㈠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㈡劳动权利的保障 ㈢民事权利的保障 ㈣诉讼权利的保障 ㈤对未成年女犯的尤其保护 对未成年犯收押和转送的要求: 收押:《监狱法》第74条要求,“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据监狱法的要求收押。收押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转送:《监狱法》第76条要求,“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出二年的,仍能够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超出2年的,应转送成年犯监狱继续关押改造。 未成年犯减刑的标准、条件和期限: 标准:对未成年犯的减刑,能够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在把握减刑的条件、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减刑间隔上适当放宽限制。 条件:重要未成年犯能够认罪服刑,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参加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能够视为“确有悔改体现”予以减刑。对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体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即可提出减刑提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体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提议。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对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29条要求的重大立功体现情形的,能够不受起始、间隔时间的限制。 期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体现或者立功体现的,能够减为以上如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体现的,能够减为以上如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体现,一般一次可减1年6个月如下有期徒刑;假如确有悔改并有立功体现,一般一次可减2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体现的,能够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对未成年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能够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 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体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收教育改造体现突出的,能够合用《刑法》第81条有关“特殊情况”的要求予以假释。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尤其严重的未成年犯假释,应当从严把握。 警戒的形式和警械的使用: 警戒的形式:未成年犯管教所不实行武装看押。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警戒和看押工作统一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的警戒机构负责。未成年犯管教所监区的围墙,能够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警械的使用:对未成年犯标准上不使用戒具。遇有《监狱法》第45条要求的情形之一,能够使用手铐。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警用器材。 对未成年犯会见、通讯的管理: 会见管理: 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能够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于改造体现突出的,能够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出二十四小时。 通讯管理:未成年犯的通信按照《监狱法》的要求办理。依照《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措施》的要求,经同意,未成年犯能够与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措施: ㈠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 ㈡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 ㈢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对未成年犯教育的内容: 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入所出所教育;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犯劳动的性质: 未成年犯管教所组织的未成年犯的劳动,属于习艺性质,即未成年犯的劳动以学习为主、掌握技能为主,同时重视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的养成。劳动是改造未成年犯的一个辅助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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