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 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 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申报规定
沪 市
深 市
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为“手”, 1000元面值标准券为1手。
交易单位为“张”,100元面值标准券为1张。
计价单位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005元
0.001元
申报数量及上限
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
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
集合竞价时间不支持提交、转回质押券。
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转回质押券”并卖出。
六、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深市: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沪市: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天)
回购天数,是指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十条 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 参与投资者的要求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投资者没有特别要求,凡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融券交易和融资交易。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一、普通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既可参与融券交易,也可参与融资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即正回购)的,必须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 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2、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3、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4、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2、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4、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5、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四、普通投资者申请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营业部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交资料
1、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沪股东账户卡
(2)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2.机构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深沪股东账户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4)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
(二)柜台受理
1、基本条件审核
(1)个人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机构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作为审核依据)。
(3)最近三年累计十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2、进行风险揭示
柜台工作人员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债券业务的基础知识、交易规则、产品分类与特点、存在的风险,重点强调债券正回购的交易方式、产品特点与交易风险等,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3、进行适当性评估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签字确认其结果;
4、进行知识测试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测试得分高于80 分(含)的,测试通过,允许申请开通“质押正回购”权限;对于得分低于80 分的,不能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可继续参加培训重新考试,直至通过。
5、资格确认
柜台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并签名,柜台经办人签字后报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负责人签名确认。
6、权限申请及开通
(1)柜台人员通过CIF二代系统中“股东账户管理—债券专业投资交易权限申请流程表单”中为客户提交申请。
(2)柜台人员联系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在系统中生成《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表》。
(3)柜台人员将客户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及机构客户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扫描发送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进行审核。
(4)待审核通过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人员在上交所会员专区中做债券专业投资者报备。
(5)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将报备结果通知营业部柜台人员。
(6)报备成功后,通知营业部在系统中为客户开通融资交易(正回购)权限。
第四章 交易委托受理
第十五条 回购交易委托分为逆回购交易委托和正回购交易委托两种,根据交易所规则有所不同。
第十六条 债券逆回购委托,指投资者通过“卖出”交易所回购品种的方式实现融券交易申报,其委托受理与普通A股委托相同,可采用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方式(自助委托方式在客户开户时默认开通)
其中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二、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融券交易的资金,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券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十七条 债券正回购委托分为债券质押入库、融资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出库几个环节。
一、债券质押入库委托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债券,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转换成可用于融资交易的标准券的申报;
二、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根据账户上可用标准券的数量,通过“买入”交易所回购品种的融资申报;
三、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标准券转换为原入库对应债券的申报。
第十八条 债券质押入库及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深、沪股东账户卡;
二、柜台业务处理步骤
1、对投资者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对参与上交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客户,柜台人员还要审核客户是否符合债券专业投资者资格,并对其证券账户债券市值进行核对。
3、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入库委托申报;
4、质押入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标准券;
5、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正回购交易的标准券,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资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6、留存《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重点关注事项
1、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入库前,必须开通“回购融资”权限。
2、上交所规定,专业投资者标准券使用率不能超过90%。可用标准券数量=债券面值×标准券折算率×90%。
3、营业部办理债券质押入库时,应检查债券是否属于质押券品种。投资者当天可多次重复办理债券质押入库业务。
4、投资者在债券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营业部根据中登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额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
5、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第十九条 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下:
1、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出库委托申报;
3、质押出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债券;
第二十条 深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及回购交易委托目前只能通过柜台委托方式进行;
上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和回购交易委托可以通过柜台委托,也可由客户申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客户需要办理上交所质押券出、入库和回购交易自助交易的,营业部须通过“重要事项申报”向公司报批,获准后按规定与客户重新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将第十五条中的第(一)款“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改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可以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和客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并将与客户重新签订的合同作为“重要事项申报”的附件。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以下投资者不能申请参与债券交易
一、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
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总经理对本营业部的债券回购业务及由此业务引发的风险全面负责,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客户回购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审慎进行选择,不得受理有恶意透支记录或倾向投资者的正回购业务申请。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客户服务部门根据本营业部客户的实际情况建立正回购业务台账,并安排专人逐日关注账户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客服人员应于每个交易日中午闭市(11:30分)前提醒当日有到期融资交易的客户,要求其在资金账户中留有足额的用于购回清算,防止产生透支。
下午14:00分,营业部客服人员发现正回购客户购回日可用资金不足的,应及时向营业部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账户出现透支或欠库的,应第一时间向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投资者于次一工作日12 时前予以补足。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客服人员提醒或通知融资交易客户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备足购回清算资金、限期归还产生透支均须留痕,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示、邮件、短信等。
第二十九条 对融资交易产生透支的客户,公司按投资者签署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向投资者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按回购到期日一天期回购的成交均价计算利率),并按透支金额或质押券欠库等量金额向投资者收取每日0.1%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投资者账户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透支或欠库的,营业部应停止该投资者的正回购业务。该投资者如需要继续开展正回购业务,应重新向营业部申请批准;情节严重的,营业部应取消投资者正回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发生投资者透支或欠库的营业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暂停营业部开展正回购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上海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的规定,即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公司建议客户在参与深交所融资交易时参照上交所上述规定执行,营业部客服中心经理对此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十三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对客户标准券使用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进行监控,对超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的客户,风险管理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提示函,营业部督促客户及时转入资金、卖出债券或办理质押出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当客户产生透支且不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或回购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营业部有权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对客户证券进行处置,直至客户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营业部应按照《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料、交易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存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对于已经开户的客户,应及时放入客户档案袋中。
第三十六条 以下客户回购交易资料要求及时扫描上传至柜台系统中:
一、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助方式填写的无须留存);
三、《综合业务申请表》;
四、《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七、《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机构客户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九、《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等;
第三十七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由营业部根据情况进行打印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修订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3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原有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定与本规程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附件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附件四:《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附件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附件六:《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附件七:《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附件八:《制定本规程主要参考制度一览表》
附件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序号
证券
代码
证券简称
对应的质押券
申报和转回代码
对应的质押券
申报和转回简称
1
120102
01三峡债
105900
0102企质
2
120201
02三峡债
105901
0201企质
3
120204
02苏交通
105902
0204企质
4
120205
02渝城投
105903
0205企质
5
120207
02武钢(7)
105904
0207企质
6
120288
02金茂债
105905
0288企质
7
120301
03沪轨道
105906
0301企质
8
120302
03苏园建
105907
0302企质
9
120303
03三峡债
105908
0303企质
10
120304
03电网(1)
105909
0304企质
11
120305
03电网(2)
105910
0305企质
12
120306
03中电投
105911
0306企质
13
120307
03浦发债
105912
0307企质
14
120308
03沪杭甬
105913
0308企质
15
120309
03苏交通
105914
0309企质
16
120310
03网通(1)
105915
0310企质
17
120311
03网通(2)
105916
0311企质
18
120483
04中石化
105917
0483企质
19
120485
04国电(1)
105918
0485企质
20
120486
04国电(2)
105919
0486企质
21
120488
04京地铁
105920
0488企质
22
120489
04南网(1)
105921
0489企质
23
120490
04南网(2)
105922
0490企质
24
120501
05申能债
105923
0501企质
25
120502
05苏园建
105924
0502企质
26
120503
05渝水务
105925
0503企质
27
120505
05华电债
105926
0505企质
28
120506
05大唐债
105927
0506企质
29
120508
05铁道债
105928
0508企质
30
120509
05国网(1)
105929
0509企质
31
120510
05国网(2)
105930
0510企质
32
120511
05沪建(1)
105931
0511企质
33
120512
05沪建(2)
105932
0512企质
34
120516
05中电投
105933
0516企质
35
120517
05京能(1)
105934
0517企质
36
120518
05京能(2)
105935
0518企质
37
120519
05华能债
105936
0519企质
38
120520
05杭城建
105937
0520企质
39
120521
05国航债
105938
0521企质
40
120522
05铁通债
105939
0522企质
41
120523
05闽高速
105940
0523企质
42
120525
05中核(1)
105941
0525企质
43
120527
05武城投
105942
0527企质
44
120528
05世博债
105943
0528企质
45
120529
05宁煤债
105944
0529企质
46
120601
06大唐债
105945
0601企质
47
120602
06冀建投
105946
0602企质
48
120603
06航天债
105947
0603企质
49
120604
06国网(1)
105948
0604企质
50
120605
06三峡债
105949
0605企质
51
120606
06张江债
105950
0606企质
52
120607
06沪水务
105951
0607企质
53
120608
06鲁高速
105952
0608企质
54
120609
06赣投债
105953
0609企质
55
120610
06合城投
105954
0610企质
56
120701
07世博(1)
105955
0701企质
57
120702
07世博(2)
105956
0702企质
58
129902
98中铁(3)
105957
9902企质
59
129903
99三峡债
105958
9903企质
60
122007
08莱钢债
104007
08莱钢质
61
122012
08保利债
104012
08保利质
62
110003
新钢转债
105800
新钢转质
63
110012
海运转债
105801
海运转质
64
110013
国投转债
105802
国投转质
65
110017
中海转债
105803
中海转质
66
110018
国电转债
105804
国电转质
67
113002
工行转债
105805
工行转质
68
113001
中行转债
105806
中行转质
69
110015
石化转债
105807
石化转质
70
110016
川投转债
105808
川投转质
附件二: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甲方(客户): 乙方: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
证券账户:上海:_________________ , 深圳: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回购交易
第八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质押券提交申请表》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第九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申请进行回购交易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
(一)《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
(三)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的;
(二)回购套做倍数或规模超过乙方有关限制,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二条 正回购
(一)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的,须在“T+1”日予以补足;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逆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卖出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在正回购到期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当日做一笔新的正回购予以延续。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
(二)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三)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1"日冻结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 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时点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同意后,乙方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置质押券。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规定的时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违约对应的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甲方名下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向证券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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