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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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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卫法监发明电[2007]110号)的要求,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各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国办发〔2007〕28号),以农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地区,以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和小型餐馆为重点场所,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完成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提出的目标要求。 (一)重点内容。 1、对县(区)以上的城区的餐饮单位(包括学校、建筑工地食堂,下同)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2、在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管理;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 3、制定并实施对农村地区餐饮、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县(区)以上的城区餐饮经营单位:(1)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达100%。(2)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3)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4)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2、农村地区:(1)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2)大型食物中毒事故基本消除。(3)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救治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4)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将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效监管,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由卫生部门牵头,教育、工商、建设、城管、贸发、环保、旅游等部门参加,成立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督促整改。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查处无证经营餐饮单位,推进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2、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餐具消毒各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 3、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食品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有无验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不使用无检疫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不销售腐败变质、过期、“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4、加工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相应功能加工间(区)是否完整(粗加工、烹调、配餐、餐具洗消、食品储存等)。 5.食品贮存、加工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 6、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符合卫生要求,能够提供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7、加工经营场所是否有“三防”措施,设施是否完好。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及校内的餐饮业卫生设施条件、从业人员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督促无证及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学校关闭食堂; 2、学校是否建立健全相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并有管理组织,学校食堂是否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4、实行学校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是否建立准入制度,明确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四)建设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积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办理卫生许可证。 (五)工商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加大对无照餐饮单位的查处、取缔力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 (六)建设及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整治不按规定摆摊设点和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临时食品经营摊贩。 (七)环保局根据《厦门市环保条例》负责对餐饮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禁止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的取缔。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违法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涉嫌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取缔无证经营过程中的暴力抗法行为。 (九)经贸部门负责推荐合格的供餐单位,解决无学校食堂的学校师生用餐问题,探索学校供餐社会化的模式。负责早餐工程企业及早餐车的管理。 (十)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和旅游定点餐饮单位的管理,督促各餐饮单位持证经营和严格执行不得超负荷接待等有关规定。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至9月7日)。 各区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二)集中行动阶段(9月10日至11月30日)。 各区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由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餐饮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对证照不齐的或逾期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取缔,不留空白点。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整改结束后,各区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局。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并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指挥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特殊战役。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市近期重大活动多、创建文明城市任务艰巨等具体情况,明确具体任务,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周密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全面收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卫生局将于11月中下旬组织督导组,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严格执法,加大力度。 各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办人情案的行为。要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同时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根据整治工作需要,主动联合公安、工商、环保、教育、贸发、旅游、建设和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调动和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 (五)加强宣传,畅通信息。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新闻单位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件予以曝光,对食品卫生管理有突出成绩的餐饮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餐饮卫生监督的良好氛围。 为及时掌握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卫生厅报送工作动态和重要信息,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对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采取特殊报告制度,具体报送要求如下:(1)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从9月1日起,每10天(分别于每月8日、18日、28日上报,遇休息日顺延下个工作日)向市卫生局报送一次本地区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格式见附件1)。(2)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工作专报报送方式随时报送(报送格式见附件2)。(3)市卫生局每10天汇总一次本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别于每月9日、19日、29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送省卫生厅(遇休息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报送格式见附件3)。 联系人:黄曙光 联系电话:2667616,传真:2667656 电子邮件:hsg@ 附件:1.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报送格式) 2.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报送格式) 3.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报送格式) 4.临时食品摊点基本要求 附件1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 工 作 动 态 (第 期) 报送单位: 二00七年 月 日 附件2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 工 作 专 报 (第 期) 报送单位: 二00七年 月 日 附件3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表1) (报送单位)                              年  月  日 地区 检查餐饮单位(家)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查处案件情况 取缔无卫生许可证单位(家) 吊销卫生许可证单位 (家) 整治重点区域(个)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立案查处具体情况 10万元以上大案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立案查处(起) 移送司法机关(起) 逮捕人员(人) 查处案件(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表2) (报送单位)                                年  月  日 报送 地区 区级以上餐饮单位(食堂)卫生许可 区级以上餐饮单位(食堂)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原料管理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 检查单位数 无证单位数 持证率 (%) 查处无证单位数 无证单位整改合格数 整改合格率(%) 检查单 位数 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数 建立率(%) 餐饮经营单位数 发现非法使用原料单位数* 原料管理合格率(%) 许可单位数 实行量化分级单位数 量化实施率(%) * 使用非法原料是指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附件4 临时食品摊点基本要求 1、临时食品摊点应具有防尘、防蝇、防雨、保温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2、临时食品摊点不得开展烹调活动,只能销售直接入口或经过简单加热即可食用的食品。销售的食品应从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货,密封包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3、从事临时食品摊点经营者应持有有效健康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着装整洁,做好个人卫生;随车附设垃圾回收容器,并保持销售点周围环境的卫生;提供必需的卫生用品。 4、临时食品摊点主要设置在周边固定餐点较少及不影响交通的路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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