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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香港发售股份(3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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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方法 阁下可以两种途径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阁下可使用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亦可 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以阁下为受益人而提出认购香港发售 股份的申请。 注: 董事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或本公司任何其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或于完成发售当时将成为关连 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人士不得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使用申请表格提出申请 使用何种申请表格 申请人如欲以本身名义获发行股份,应使用白色申请表格。 申请人如欲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获发行股份,并直接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以记 存于阁下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或阁下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股份账户,则应使用黄色申请表格。 索取申请表格地点 阁下可在下列地点索取白色申请表格及售股章程: 联交所任何参与者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2号 长江集团中心68楼 香港上海.丰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15楼 163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或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列任何分行: 港岛区: . . . . . . . . . . . . 中银大厦分行中环花园道1号3楼 中环永安集团大厦分行中环德辅道中71号 铜锣湾分行铜锣湾波斯富街18号 太古城分行太古城耀星阁G1012 香港仔分行香港仔湖北街25号 北角侨辉大厦分行北角英皇道413-415号 九龙区: . . . . . . . . . . . . 旺角总统商业大厦分行旺角弥敦道608号 又一城分行九龙塘又一城LG149 开源道分行观塘开源道55 号 油麻地分行油麻地弥敦道471号 美孚六期分行美孚新擥万事达广场N47-49 加拿芬道2号分行尖沙咀加拿芬道2-2A 新界区: . . . . . . . . . . . . 荃湾青山道分行荃湾青山道167号 好运中心分行沙田横壆街好运中心地下 屯门市广场分行屯门市广场第二期地下商场2号 阁下可在下列地点索取黄色申请表格及售股章程: . 香港德辅道中199号维德广场2楼香港结算存管处服务柜台;或 . 香港皇后大道中128-140号威享大厦高层地下香港结算客户服务中心;或 . 亦可向备有申请表格及本售股章程的经纪索取。 如何填写申请表格 每份申请表格均载有详细指示,阁下应加以细阅。如阁下未有遵守有关指示,则有 关申请可遭拒绝受理,并将连同随附的支票或银行本票以普通邮递方式按申请表格填报 的地址一并退回阁下(如属联名申请人, 则指排名首位的申请人), 如有邮误, 概 由阁下承担。 164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阁下应以英文(除另有指明外)填写申请表格并签署,而只会接纳亲笔签署的申请。 法团提出的申请(不论本身或代表其它人士提出)须盖上附有公司名称的公司印鉴,并由 获正式授权的主管签署,且须列明该主管所代表的职权。倘阁下以其它人士为受益人提 出申请,则须由阁下而非该人士签署申请表格。倘属联名申请(如许可),则该两名申请 人均须签署申请表格。如阁下透过获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申请,则本公司及全球协调人(或 彼等各自的代理或代名人)可在符合彼等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下酌情接纳申请,包括出示 阁下的授权证明文件。 阁下应注意,填妥及交回申请表格即表示: (i) 阁下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各股东协议,且本公司与各股东亦协议,将遵守并符合 公司条例及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 (ii) 阁下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各股东协议,股份可由其持有人自由转让; (iii) 阁下授权本公司代表阁下与本公司各董事及高级职员订立合约。据此,有关董 事及高级职员承诺遵守并符合组织章程细则所载彼等须向股东履行责任的规定; (iv) 确认阁下在作出认购申请时,仅依据本售股章程所载的资料及陈述,而并无倚 赖任何增补售股章程所载者以外的任何其它数据及陈述; (v) 同意本公司、各董事及授权本售股章程的任何人士仅须对本售股章程所载的资 料及陈述负责; (vi) 承诺及确认阁下(如以阁下为受益人提出认购申请)或阁下代表提出认购申请的 人士并无表示有意或申请认购或接纳亦不会申请或接纳或表示有意接纳国际配 售的任何发售股份;及 (vii) 同意向本公司、其过户处、收款银行、顾问、代理及帐簿管理人披露个人资料 及彼等所需任何关于阁下或阁下代为提出申请的人士的资料。 为使黄色申请表格有效: (i) 如通过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提交 申请: . 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其授权人必须于表格的适当空格内签署;并 . 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必须在表格盖上附有其公司名称的公司印鉴,并在 适当空格填上其参与者编号。 165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ii) 如以中央结算系统个人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名义提交申请: . 申请表格必须填上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姓名及香港身份证号码; 并 . 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须在申请表格的适当空格填上其参与者编号 并签署。 (iii) 如以中央结算系统联名个人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名义提交申请: . 申请表格必须填上所有中央结算系统联名投资户口持有人的姓名,以及最少一 位联名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香港身份证号码;并 . 必须于适当的空格内填上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编号及由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 口持有人股份账户的授权签署人签署。 (iv) 如以中央结算系统公司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名义提交申请: . 申请表格必须填上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公司名称及香港商业登记 号码;并 . 必须于适当的空格内填上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编号及盖上附有公司名称的公司 印鉴,并由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的授权签署人签署。 黄色申请表格上的签署、签署人数及印鉴式样(视乎情况而定),须与香港结算的纪 录一致。倘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数据不确或不完整,或授权签署(如适用)及参与 者编号有遗漏或不当或出现其它类似事宜,均可能导致申请作废。 公众人士: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时间 填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后,须连同股款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时 正之前交回,如该日并无开始办理申请登记,则须于下文「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恶劣天气对申请登记的影响」分段所列日期及时间前递交。 阁下应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应缴款项于下列时间投入上文「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索取申请表格地点」一段所列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任何分行的特备收集箱内: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星期一—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 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 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 认购申请的登记将由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开始,并于同 日中午十二时正结束。 166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在认购申请的登记结束前,不会处理任何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亦不会配发任何该 等股份。二零零四年七月七日之后,将不会配发任何香港发售股份。 恶劣天气对申请登记的影响 如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之间任何时间香港悬挂: . 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 .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 则不会登记认购申请,而改为于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再无悬挂上述 任何警告讯号的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时正登记认购申请。 公布结果 本公司预期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在南华早报(英文)及香港经济日报(中文) 公布配发基准、申请结果及香港公开发售成功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护照/香港商业登 记证号码。 寄发/领取股票及退款支票 在下列情况下,阁下的申请股款(或相关部份),连同相关经纪佣金、联交所交易费、 证监会交易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 倘申请被拒、不获接纳或只获部份接纳; . 最终决定的发售价格低于申请时所付的每股发售价3.70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 联交所交易费、证监会交易征费及投资者赔偿征费); . 并无按照本售股章程「发售的安排 — 香港公开发售的条件」一段所述达成发售 的条件;或 . 任何申请被撤回或有关的任何配发作废。 本集团将尽力避免在退还申请款项时出现不合理的延误。 本集团将不会发出任何有关香港发售股份所有权的临时证明文件,亦不会就申请时 所付的款项发出收据,而除非下文所述亲自领取外,将于适当时间以普通邮递方式寄予 阁下(如属联名申请人,则为排名首位的申请人)在申请表格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阁 下承担: . 以白色申请表格提出申请的人士:(i)倘申请全部获接纳,则寄发所申请的全部 167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香港发售股份的股票;或(ii)倘申请部份获接纳,则寄发成功申请的香港发售股 份的股票;及/或 . 对于以白色及黄色申请表格提出申请的人士,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 开出的退款支票,并以申请人(如属联名申请人,则指排名首位的申请人)为收 款人,退款包括:(i)倘申请获部份接纳,所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未获接纳部份 的相应申请款项余额;或(ii)倘申请全部不获接纳,则所有申请款项;及/或(iii) 倘发售价低于申请时初步支付的每股发售价,则发售价与申请时所付原定每股 价格的差额,上述各种情况均加上有关退款/多缴款项应占的1%经纪佣金、 0.005%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联交所交易费及0.002%投资者赔偿征费,但不计 利息。 除下文所述亲自领取的情况外,多缴申请股款(如有)的退款支票及使用白色申请表 格成功申请的股票预计将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寄发。本公司有权于支票或银 行本票结算前保留任何股票及任何额外缴付的申请款项。 阁下如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1,000,000股或以上的香港发售股份,并于阁下 的申请表格上选择亲自领取退款支票(如适用)及/或股票(适用于白色申请表格的申请 人),则可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或本集团于报章公布寄发股票/退款支票的 任何其它日期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一时正,亲临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铺)领取阁下的退款支票(如适用)及/或股票 (如适用)。 . 倘阁下属个人申请人,并选择亲身领取,则不得授权任何其它人士代表阁下领 取。倘阁下属公司申请人,则阁下必须委派持有盖上阁下公司印鉴的授权书的 授权代表领取。个别人士及授权代表(如适用)于领取时均须出示股份过户处接 纳的身份证明文件。 . 倘阁下未于指定领取时间内领取退款支票及/或股票,则退款支票及股票将尽 快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阁下申请表格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阁下承担。 阁下如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1,000,000股以下股份,或申请1,000,000股或以 上股份但并无在阁下的申请表格表明拟亲自领取股票(适用于白色申请表格的申请人) 168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及/或退款支票(如适用),则股票(如适用)及/或退款支票(如适用)将于二零零四年六 月十五日星期二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阁下申请表格所示地址,邮误风险概由阁下承担。 股票仅会在香港公开发售成为无条件及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的情况下成为有效的所 有权证书,而预期香港公开发售约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八时正成为无条 件。 将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如阁下以黄色申请表格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且阁下的申请已获全部或部份接纳, 则阁下获发的股票将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登记,并将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 办公时间结束时或(在出现特殊情况时)由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所指定的任何其它 日期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按阁下在申请表格的指示寄存于阁下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 口持有人股份账户或阁下的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账户。 倘阁下通过指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提出申 请认购,则阁下可向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查询所获配发而寄存入阁下指定的中央结算 系统参与者(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股份账户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 倘阁下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身份提出申请,本公司预期将于二零零四 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在南华早报(英文)及香港经济日报(中文)刊登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 户口持有人的申请结果及香港公开发售结果。阁下应根据本公司刊发的公布查阅该等结 果,如有任何差误,请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五时正前或香港结算或香港 结算代理人决定的其它日期知会香港结算。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即香港发售 股份寄存入阁下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及退还股款存入阁下指定银行 账户的下一个营业日),阁下可使用「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根据 载于香港结算的「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操作简介」内当时生效的程序),查核阁下获发的香港 发售股份数目。香港结算亦会给予阁下一份列明已记存入阁下股份账户的香港发售股份 数目的活动结单。 阁下如申请认购1,000,000股或以上的香港发售股份,并在黄色申请表格选择亲自领取 退款支票(如适用),则请按上述适用于使用白色申请表格人士的指示领取退款支票(如适 用)。 寄存于阁下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股份帐 户的股票,仅会在香港公开发售成为无条件及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的情况下方会成为有 效的所有权证书,而预期香港公开发售约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八时正成 为无条件。 169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透过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申请 一般数据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可根据与香港结算订立的参与者协议,以及中央结算系统一般 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及安排缴付申请股款及退款 。 如阁下为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阁下可致电2979 7888透过「结算通」电 话系统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根据香港结算当时有效的「投 资者户口持有人操作简介」所载程序)发出电子认购指示。 此外,阁下亦可前往下列地点,填妥输入要求表格,由香港结算为阁下输入电子认 购指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皇后大道中128-140号 威享大厦 高层地下 客户服务中心 售股章程亦可在以上地点索取。 如阁下并非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阁下可指示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该等 人士须为中央结算系统经纪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商参与者)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 机发出电子认购指示,代表阁下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 阁下将视作已授权香港结算及/或香港结算代理人将阁下或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所 提供的申请数据转交予本公司及本集团股份过户处。 由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阁下申请公开发售股份 倘若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向其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人士签署白色 申请表格: (i) 香港结算代理人仅作为该等人士的代名人,故不须对任何违反白色申请表格或 本售股章程条款及条件的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ii) 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该等人士个别: . 同意获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登记发行,并直接寄存 中央结算系统,以存入代表该人士输入电子认购指示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 170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者的股份账户或该人士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内; . 承诺及同意接纳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人士所申请的全部或较少数目的香港 发售股份; . 承诺及确认该人士并无申请或认购国际配售的任何股份,亦并无以任何其 他方式参与国际配售; . (如有关电子认购指示以该人士为受益人而发出)声明仅有一项电子认购指 示以该人士为受益人而发出; . (如该人士为他人的代理人)声明该委托人仅以其当事人为受益人而发出一 项电子认购指示,而该委托人已获正式授权以其当事人代理的身份发出该 项指示; . 明白本公司、各董事及帐簿管理人将依赖以上声明,以决定是否就该人士 发出的电子认购指示配发任何香港发售股份,而该人士如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会被检控; . 授权本公司将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称列入本公司股东名册,作为就该人士 的电子认购指示而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的持有人,并将有关股票及/或退 款按照本公司与香港结算另行协议的安排寄发; . 确认该人士已阅读本售股章程所载条款、条件及申请手续,并同意遵守; . 确认该人士在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或指示其经纪或托管商以其为受益人而发 出电子认购指示时,纯粹依据本售股章程载列的资料及陈述,且除本售股 章程的任何补充文件外,不会倚赖任何其它数据及陈述; . 同意本公司及各董事及授权发出本售股章程之任何人士仅对本售股章程及 其任何补充文件所载的数据及陈述负责; . 同意向本公司及本公司过户处、收款银行、顾问及代理人及帐簿管理人披 露该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可能要求的关于该人士的任何数据; . 同意(在不影响该人士可能拥有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由香港结算代理人提 出的申请一经接纳,即不可因并非蓄意作出的失实陈述而将其撤销; . 同意该人士不得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前撤销其电子认购指示,而上述 同意将成为与本公司订立的附属合约,并且当该人士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时 171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即具有约束力。根据该附属合约,本公司同意,除按本售股章程所述任何 一项程序,不会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前向任何人士发售香港发售 股份。然而,倘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0条对本售股章程负责人士根据该 条发出公布,免除或豁限其对本售股章程所负责任,则发出指示人士可于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前撤销其指示; . 同意由香港结算代理人作出的申请一经接纳后,其申请及该人士的电子认 购指示均不可撤销,而对其申请是否接纳将以本公司公布的香港公开发售 结果为证; . 对于发出有关香港发售股份的电子认购指示,同意该人士与香港结算订立 的参与者协议(须与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一 并细阅)所列的安排、承诺及保证; . 向本公司及各股东表示同意(而本公司一经全部或部份接纳香港结算代理人 的申请,即视为本公司本身及代表本公司各股东向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的各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表示同意)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及组织章程细则; . 向本公司各股东表示同意本公司股份可由持有人自由转让; . 同意该人士的申请、申请的接纳及由此产生的合约将按香港法律规管及诠 释。 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的影响 一经透过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或指示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须为中央结算系统 经纪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商参与者)向香港结算发出该等指示,阁下(如属联名申 请人,则各申请人共同及个别)即视为已作出下列事项。香港结算及香港结算代理人均毋 须就下列事项对本公司及任何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 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安排香港结算代理人(作为代表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 代名人)代表阁下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由阁下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拨付款项,以安排支付最高发售 价、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投资者赔偿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如申请全 172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部或部份不获接纳及/或发售价低于申请时所付的原定每股股份价格,则安排 退还申请款项,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征费、投资者赔偿征费及联交所交 易费,并存入阁下的指定银行账户;或 . 指示及授权香港结算安排香港结算代理人代表阁下作出于白色申请表格所述须 代表阁下作出的一切事项。 重复申请 如阁下被怀疑提出重复申请或提出多于一项以阁下为受益人而提出的申请(有关详情 载于「—阁下可提交的申请数量」一段),则香港结算代理人申请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将 自动按阁下发出指示及/或以阁下为受益人而发出的指示减少所涉及的香港发售股份数 目。阁下向香港结算发出或以阁下为受益人而向香港结算发出申请公开发售股份的电子 认购指示将视作一项实际申请。 输入电子认购指示的时间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可在下列日期及时间输入电子认购指示: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星期一—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七时正(1) 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七时正(1) 二零零四年六月九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七时正(1)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 (1) 该等时间或会按香港结算不时的决定而更改,并会事先知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恶劣天气对截止登记认购申请的影响 输入阁下的电子认购指示的截止申请时间为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时 正。倘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即截止申请日期)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期间 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下列讯号: . 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 .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 则输入阁下电子认购指示的截止时间将押后至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再无悬挂 上列任何警告讯号的下一个营业日。 173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香港发售股份的配发 就配发香港发售股份而言,香港结算代理人不会被视为申请人,而发出电子认购指 示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有关认购指示的受益人则被视为申请人。 将股票寄存中央结算系统及退还申请股款 . 本公司将不会发出任何临时所有权文件,而所缴付的申请股款亦不会获发收据。 . 如申请全部或部份获接纳,阁下所获配发的股票将以香港结算代理人名义发行, 并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营业时间结束时或在特殊情况下由香港结算 或香港结算代理人所指定的其它日期,寄存中央结算系统,以存入代表阁下发 出电子认购指示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股份账户或阁下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 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 . 本公司预期在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于报章刊登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如 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为经纪或托管商,本公司将一并刊登有关实益所有者的 数据(如有提供))的申请结果、阁下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或其它身份识 别号码(如为公司,则香港商业登记号码)及香港公开发售的配发基准。阁下应 核对本公司刊登的公布,如有任何差误,须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二下 午五时正前或香港结算或香港结算代理人所指定其它日期通知香港结算。 . 倘阁下指示经纪或托管商代表阁下发出电子认购指示,则阁下亦可向该经纪或 托管商查询阁下获配发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及退还款项(如有)。 . 倘阁下以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名义申请,则阁下亦可于二零零四年 六月十五日星期二透过「结算通」电话系统及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根据香港 结算当时有效的「投资者户口持有人操作简介」所载程序)查核阁下获配发香港发 售股份及退还款项(如有)数目。香港结算亦会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 (即香港发售股份存入阁下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及退还股款 存入阁下指定银行账户的下一个营业日),给予阁下一份活动结单,列出存入阁 下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股份账户的香港发售股份数目,以及存入阁 下指定银行账户的退款数额(如有)。 . 在阁下的申请全部或部份不获接纳的情况下,有关申请款项的退款(如有)及/ 或发售价与申请时所付原定每股价格的差额,加上1%经纪佣金、0.005%证监会 174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交易征费、0.002%投资者赔偿征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将于二零零四年六月 十五日星期二不计利息存入阁下或阁下的经纪或托管商的指定银行账户。 寄存于阁下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的股份帐 户的股票,仅会在香港公开发售成为无条件及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的情况下方会成为有 效的所有权证书,而预期香港公开发售约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八时正成 为无条件。 公司条例第40条 谨此说明,本公司及其它参与编撰本售股章程的人士确认,每位自行或安排他人发 出电子认购指示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均可根据公司条例第40条获得赔偿。 个人资料 申请表格内「个人资料」一节有关本公司及本公司过户登记处拥个人资料的规定,亦 适用于香港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申请人拥有个人资料的情况。 警告 透过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申请认购香港发售股份仅属一项提供予中央结算 系统参与者的服务。本公司、董事、联席帐簿管理人及香港包销商不会就申请承担任何 责任,亦不保证任何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将获配发香港发售股份。 为确保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可透过「结算通」或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 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谨请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尽早向有关系统输入电子认购 指示。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户口持有人如于接驳「结算通」电话系统或中央结算系统互联 网系统以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时遇到困难,请选择(i)递交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或(ii)于二 零零四年六月十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时正前前往香港结算的客户服务中心,填写一份要求 输入电子认购指示的表格。 阁下可提交的申请数量 阁下仅可在下述情况下提出超过一项香港发售股份申请: 倘阁下为代名人,则阁下可以本身名义代表不同实益拥有人,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 购指示(如阁下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及提交超过一份申请表格(如分别提出申请)。阁 175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下必须在每份申请表格上注有「由代名人提交申请」的空栏内填上每名实益拥有人的以下 资料: . 账户号码;或 . 其它识别编号。 如阁下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则有关申请将被视作为以阁下为受益人。 除上述情况外,所有重复申请概不受理。 根据申请条款及条件,填妥及递交申请表格或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即表示 阁下: . (如申请以阁下为受益人而提出)保证此乃以阁下为受益人而以白色或黄色申请 表格或透过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的唯一申请; . (如阁下是他人的代理人)保证已向该人士作出合理查询,确定此乃以该人士为 受益人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或透过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所提出的唯一 申请,而阁下已获正式授权以该人士代理人的身份提交此项申请。 除阁下为代名人且在申请时已提供规定所需的数据外,在下列情况下阁下或阁下与 联名申请人的全部申请均会视作重复申请而遭拒绝受理: . (不论个别或共同)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或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提出超 过一项申请;或 . 同时(不论个别或共同)以一份白色及一份黄色申请表格,或以一份白色或一份 黄色申请表格而同时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提出申请;或 . (不论个别或共同)以白色或黄色申请表格或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申请 超出A组或B组初步发售可供公众认购的香港发售股份总额。具体详情载于「发售 的安排 — 香港公开发售」一段;或 . 已申请或接纳或表示有意或曾经或将会(有条件及/或暂时)认购国际配售。 此外,如以阁下为受益人提出超过一项申请(包括香港结算代理人按电子认购指示提 出的申请),则阁下的全部申请会视作重复申请而遭拒绝受理。如申请由一家非上市公司 提出,且: . 该公司主要经营证券买卖;及 176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 阁下拥有该公司法定控制权, 则该项申请将被视为以阁下为受益人。 非上市公司指股本证券并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法定控制权指阁下: . 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或 . 控制该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或 . 持有该公司半数以上已发行股本(不包括无权分享超逾指定金额以外的利润或资 本的股本)。 阁下不获配发香港发售股份的情况 阁下不获配发香港发售股份的情况已列于申请表格的附注(无论阁下以申请表格或向 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要求香港结算代理人代阁下作出申请),务请细阅。阁下务必 留意下列不获配发香港发售股份的情况: 阁下可在若干情况下撤销申请 填妥及递交申请表格或给予香港结算电子认购指示后,即表示阁下同意,不得在二 零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或之前撤销申请。上述协议将成为阁下与本公司之间的附带契约并 将在阁下提交申请时即具有约束力。该附带契约将视为本公司同意不会在二零零四年六 月十日或之前向任何人士发售任何发售股份,惟倘通过本售股章程所载的其中一项方式 进行则除外。 倘根据公司条例第40条(按公司条例第342E条引用)负责编制本售股章程的人士根据 该条例发出公告以免除或限制其对本售股章程应负的责任,则阁下可于二零零四年六月 十五日或以前撤回申请。 如刊发售股章程之任何增补,已递交申请的申请人未必会获通知可撤回彼等的申请 (视乎增补所载内容而定)。倘申请人未获知会或申请人已获知会但未有根据所通知的手 续撤回申请,则所有已递交的申请仍属有效及可供接纳。除上文所述情况外,申请一经 提出即不可撤回,而申请人亦视作根据已增补的售股章程提出申请。 177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阁下的申请一经接纳即不可撤销。就此而言,在报章公布配发结果即为接纳未遭拒 绝的申请。倘有关配发基准须符合若干条件或规定以抽签形式进行,则申请获接纳与否 视乎有关条件能否达成或抽签结果而定。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可酌情拒绝阁下的申请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代理人及彼等各自的代理可全权决定拒绝或接纳任何申请,或只 接纳部份申请。而本公司、香港包销商(以本公司代理人身份)及彼等各自的代理或代名 人毋须就拒绝或接纳任何申请解释原因。 阁下所获香港发售股份的配发或会取消 倘若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未能于下列时间内批准股份上市,则所配发予阁下或香 港结算代理人(如阁下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示或使用黄色申请表格提出申请)的香 港公开发售股份将会作废: . 认购申请登记截止日后三星期内;或 .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认购申请登记截止日期后三星期内通知本公司的较长期限 (但不得超过六星期)。 倘若阁下并无符合若干条件,则阁下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在下列情况下,阁下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 阁下提出重复申请或疑提出重复申请; . 阁下的申请表格并无遵照申请表格的指示填妥(如阁下以申请表格提出申请); . 阁下并无正确付款; . 阁下缴付股款的支票或银行本票于首次兑换时未能兑现; . 阁下或阁下代为申请的受益人已经接纳、表示有意申请、获得或已获或将获配 售或配发(包括有条件及/或暂定配发)国际配售的股份。 一经递交申请表格或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指示,即代表阁下同意不会同时申请 认购国际配售股份。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区分及拒绝已获得国际配售股 份的投资者根据香港公开发售提出的申请,亦会区分及拒绝已于香港公开发售 获得香港发售股份的投资者根据国际配售提出的申请。 178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阁下的申请在若干情况下将不被接纳 在下列情况下阁下的申请(及香港结算代理人的申请)将不被接纳: . 香港包销协议或国际购股协议未能成为无条件;或 . 香港包销协议或国际购股协议根据各自的条款终止。 香港发售股份的价格 每股发售股份的最高发售价为3.70港元。阁下申请时亦须全数支付1%经纪佣金、 0.005%联交所交易费、0.005%证监会交易征费及0.002%投资者赔偿征费,即阁下申请时须 就每手1,000股发售股份支付3.70港元。申请表格内载有一览表,列出申请若干倍数发售 股份(最多21,008,000股股份)的确实应付金额。 阁下于申请认购股份时须根据申请表格(倘阁下以申请表格提出申请)所载的条款以 一张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款项。 倘阁下的申请获接纳,则经纪费将付予联交所参与者或联交所(视乎情况而定),而 交易费将支付予联交所,证监会交易征费及投资者赔偿费将支付予证监会。 倘每股发售股份最终厘定的发售价低于申请时初步支付的每股发售价(不包括经纪佣 金、证监会交易征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则本公司将不计利息退回额外缴付的申请股款, 加上1%经纪佣金、0.005%证监会交易征费、0.002%投资者赔偿征费及0.005%联交所交易 费。 倘出现大幅超额认购等特殊情况,则本集团及帐簿管理人可酌情不安排申请少量香 港发售股份(获成功接纳的申请除外)的申请表格所附申请支票过户。 有关退款手续的详情载于「— 寄发/领取股票及退款支票」及「— 将股票存入中央 结算系统及退还申请股款」两段。 最低认购数目及许可的倍数 申请必须认购最少1,000股香港发售股份。认购超过1,000股香港发售股份的申请必须 按申请表格一览表上所列的其中一个倍数作出(即使申请是以向香港结算发出电子认购指 示方式提出)。申请任何其它数目的香港发售股份将不予考虑,并将拒绝受理。 179 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 本公司股份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 股份预期在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开始在联交所买卖。股份在联交所的每手 买卖单位为1,000股发售股份,股份代号为700。 股份将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倘联交所批准股份上市及买卖,且本公司亦符合香港结算的证券收纳规定,则股份 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由上市日期或香港结算选择的任何其它日期起于中 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间交易的交收须于任何交易日后第二个 营业日通过中央结算系统进行。 所有中央结算系统的活动均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本公司已为股份加入中央结算系统作出一切必要安排。 投资者应向其经纪或其它专业顾问咨询将影响彼等权利及权益的交收安排详情。 ﹝此页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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