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比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峰峰集团安全奖惩条例》、《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搞好企业安全生产,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创建安全、高效、文明、稳定、和谐型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矿职工均属本规定奖惩范围。对在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中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各类“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一律按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条 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防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坚持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和个人严明奖惩,严禁滥奖滥罚。
第四条 矿和矿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贯彻本规定全面负责。各职能部室,特别是安全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瓦斯治理科负责规定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各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制度(规定、细则)必须以本规定为基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特殊时期(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年底、春节、农忙、或事故多发期等),按本规定加倍执行,届时矿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 在查处“三违”过程中,如果出现权钱交易,弄虚作假者,该驻班而未驻班,一经查实,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且进驻“三违”学习班。
第七条 矿属职工,人人对本规定有执行和监督权,对隐瞒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以及“三违”行为有举报权。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矿主管部门申报,矿安全办公会认定后进行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发现事故征兆或在抢救事故中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于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和运输等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500—10000元。
第二条 对勇于制止“三违”而避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表现突出的个人奖励500—1000元。
第三条 对抢救危重工伤、处理重大事故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医务、抢救和指挥人员以及在业务保安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500—5000元。
第四条 对揭发隐瞒事故或“三违”责任者的举报人奖5000元;并为举报和揭发人严格保密。
第五条 对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有改进技术、有实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或重大合理化建议等,根据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奖500—3000元。
第六条 对在开展各专业岗位工种技术练兵、安全知识竞赛、宣传等活动中成绩突出以及出席矿级以上年度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中勇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有功人员给予500—5000元奖励。
第八条 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和建树的干部、工人除给予奖励外,还可以作为提薪,晋级或授予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的评比依据。
第九条 特殊阶段、时期开展安全活动,按矿制定安全文件予以奖励执行。
第三章 井下行为规范及考核
第一条 班前准备工作
1. 入井前要休息好,吃好,精神饱满,情绪激昂,精力充沛。
2. 入井前要将随身携带的香烟、火柴、打火机或其它引火工具取出放到换衣箱内。
3. 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换衣箱门是否锁好。
4. 入井前要调节好个人心理和情绪,抛开个人烦恼和不良情绪,充分做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的思想准备。
第二条 入井着装
1. 工作服必须是符合矿要求的统一型服装,做到整洁、无露絮、撕裂,纽扣齐全,穿着整齐利索。
2. 胶靴不破漏,靴底花纹不影响防滑功能。
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入井前必须系牢,矿灯必须用灯带扎在腰间。不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按严重“三违”处罚。
4. 工作服和胶靴必须按时更换,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管理人员加倍。
第三条 配戴安全装备
1. 安全帽必须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完好,不得使用非矿用型、劣质、有裂缝、破损的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上帽带,不得把个人的证、卡放在安全帽内。按规定领用自救器,了解和熟悉发生事故时的自救措施和自救器正确使用方法。
2. 领用矿灯要仔细检查性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管理人员加倍。
第四条 入井
1. 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戴安全帽人员禁止进入井口房20米范围内,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凡井口把勾工管理不到位和检查不细,出现一例违规行为,给予当班井口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乘罐笼,任何人不得拥挤打闹,不得以任何理由争上抢下,主动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井口把勾工有权制止其下井,并对责任人处罚50元。不排队、又不服从管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
3. 运输区严格执行井口管理制度,井上口、井下口管理人员对不排队上下或拥挤打闹的行为不管理、不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4. 矿实行举报制度。井口把勾工对入井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职工有权向调度室举报,由矿当日值班人员落实。对举报证据充分、情况属实的,给予责任人处罚100元,同时给予举报人每次奖励100元。举报电话:39100
第五条 携带工具
1. 携带锋利的工具入井前,必须将工具包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方可带入井下。
2. 携带较长工具入井前,必须将工具两头用废旧软材料包扎,乘罐笼时,必须将工具平放在罐笼内,不得超出罐笼。
3. 携带工具入井时,严禁在罐笼内嬉笑打闹。携带较小或易损坏的工具入井时,要用包或其它物品包装。
4. 携带工具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用手提住,将锋利的一头垂直于地面,严禁肩扛。
5. 两人抬运工具在大巷内行走时,要走在人行道,严禁进入轨道内行走,需要休息时,要喊清口号,轻放在地面。
6. 携带工具进入斜巷,严禁将工具直接抛在地面顺其下滑。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 乘罐笼
1. 副井上下口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及时掀放罐帘,职工严禁自行打开罐门和罐帘。
2. 副井上下口及罐笼内班班保持干净,安全设施齐全。
3. 副井上下人员数必须按规定执行,严禁超载。
4. 严禁人和物(危险品、腐蚀品)同一层罐笼上下。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条 井下行走
1. 在大巷内行走要走人行道(有水沟的一侧),不得在道心或轨道上行走。当车辆接近时,要在人行道上站立躲车或进入躲避峒室暂避,车辆过后再出来行走。
2. 大巷内不得并排行走,前后行人要有一米以上的距离,速度适中,不得快跑和打闹。行走时着装要整齐,不得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不得袒胸露背。
3. 随身携带的钻杆、撬棍、铁锹等长柄工具要拿在手中,不得扛在肩上,避免伤人和碰坏灯、电缆等设施。要注意脚下排水沟或障碍物,以防摔倒。
4. 爱护巷道通防设施,保护设施设备完好。遇到风门不得用脚跺开。
5. 保持巷道干净卫生,大巷和风门前后不得大小便,不得乱扔杂物,巷道内严禁有零星塑料瓶和奶袋。
6. 必须执行集体升入井,正班长在前打旗,副班长和跟班管理人员在后,排成一排在大巷行走,必须在井底排队升井。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条 升井及洗澡
1. 升井后先按规定程序交还矿灯和其它劳动工具,再洗澡。违者,罚责任人100元。升井前在涮靴池刷靴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运输区卫生工不制止,罚卫生工50元。
2. 保持换衣箱和更衣室卫生,不得在换衣箱上乱刻乱划。违反者,罚责任人50元。
3. 遵守浴室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文明洗浴。不得在浴室内打闹嬉戏。违反者,罚责任人50元,管理人员加倍。
4. 浴室内行走要小心,以防滑倒伤人。
5. 大便入厕,不得在更衣室、走廊、浴池内小便。违反者,罚责任人50元,管理人员加倍。
第九条 地面生活和工作场所其他行为按照矿相关文明行为管理规定查处和处罚。
第四章 惩 处
第一节 通用部分
第一条 凡违反下述禁令之一的行为,经过分析认定,报矿务会批准后,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 严禁带电检修电器或机械设备;
2. 严禁偷盗、破坏生产设备、电缆或安全设施;
3. 严禁乘皮带、蹬溜子;
4. 严禁扒、蹬、跳矿车或车盘;
5. 严禁不设警戒进行放炮;
6. 严禁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墙进入盲巷;
7. 严禁甩掉瓦斯电或风电闭锁;
8. 严禁直线、短距离拉炮、放糊炮、放明炮和不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
9.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
10. 严禁防突人员弄虚作假、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
11. 严禁因工作殴打放炮员、瓦斯员或打击报复各级管理人员;
12.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
13. 严禁不按规定吊挂探头、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探头;
14. 严禁破坏通风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造成风流紊乱和监控失效;
15. 严禁防突地区不执行防突放炮规定,不执行远距离拉炮和30分钟等候;
16. 严禁酒后入井,代替打卡;
17. 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和私藏火工品;
18. 严禁井下打架斗殴。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析认定,均属于严重违章行为,责任者进驻矿“三违”学习班进行程序化教育。
1. 岗位工不持证上岗、岗位证不符者和无班长证或临时带班无委托书的;
2. 凡向井筒内扔杂物的责任者。
3. 在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者。
4. 下井不按规定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者;
5. 造成矿车掉道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任者;
6. 违反斜坡开车行人或行人开车的责任者;
7. 私自拆除风障的责任者。
8. 瓦斯台帐未做到三对口的责任者;
9. “安全确认卡”、 “班评估表”不填写或弄虚作假的责任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驻班。
10. 跟车工没有坐在指定位置,用口哨与司机联系行车事宜的责任者;
11. 小绞车司机、把勾工不按规定操作者;
12. 未经调度站同意,擅自在大巷推罐者;
13. 矿车运行中摘挂罐者;
14. 绞车运输不按要求使用合格的满罐绳、保险镢、不按规定使用红灯的责任者;
15. 各种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16. 各工种在机电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没将开关停电闭锁、上锁并挂牌的责任者;
17. 斜巷水平上车场没有安装阻车器投入使用的责任者;
18. 瓦斯泵房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者;
19. 放炮时炮箱没加锁者;
20. 采掘工作面没有安排班队长带班的基层单位值班人员;
21.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者;
22. 斜坡摘绳头上道者;
23. 大巷整修沙子、石子等存料超过料池面的责任者;
24. 采掘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达不到规程要求安排生产者;
25. “三违”后谎报、不报单位、姓名逃跑者;
26. 发生“三违”和事故后,升井两小时内不去分析或故意拖延分析者;
27.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系保险带和保险绳,佩戴安全帽的;
28. 在工房、车间或其它生产场所,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生火措施擅自生火取暖的;
29. 耙岩机运行期间,耙斗、绳道范围有人工作者(有专项措施规定的除外);
30. 由于安全质量缺陷等问题明令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擅自继续使用的;
31. 开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任者;
3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正在生产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33. 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不符合规定的;
34. 工作场所睡觉、脱岗;
35.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五部绞车、主扇风机、20m3及以上空气压缩机. 水平主要泵房排水设备,主要皮带输送机等)的安全保护装置未能按《规程》配置齐全,或带病运转的;
36. 发现火灾及水灾、瓦斯等其他突发事故不及时抢救或汇报者;
37. 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者;
38. 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继续作业者;
39. 用罐撞风门及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设施者;
40. 风筒口距迎头超过规定、风筒损坏、断接影响通风者;
41. 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未经检查验收,无合格证使用或防爆检验合格证到期未更换的的责任者;
42. 不按矿规定对双风机、双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记录者;备扇不执行一班三检及无记录着。
43.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备局扇不能实现自动切换的责任者;
44. 不按规定对主副风机开关及供电情况进行检修、检查的责任者。
45.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在恢复供电送风时,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擅自送电启动风机的责任者。
46. 发生无计划停风停电或有计划停风停电,但没有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的责任者;
47. 不按规定携带、运输火工品者;
48. 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49. 爆破材料帐、卡、物不对口、丢失炸药或雷管者;
50. 装药不使用水炮泥或炮眼封泥量不足者;
51、没有措施干打眼和放炮不使风水炮弹者。
52. 放炮员不按规定做引药、装炮和连线、违反最后离开炮区、回头看制度或代替放炮员连线的责任者。
53. 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拒爆者;
54. 将发爆器、便携式瓦斯测报仪同爆破材料一起放在炮箱内保管者;
55. 放炮员将雷管脚线或串联雷管当联接母线者;
56、将报废雷管或拆除脚线的雷管填入火药一起引爆者;
57. 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私自调整通风系统者;
58. 未经允许私自停开抽放泵的责任者;
59. 采取防灭火措施不力或未定期对工作面进行气样分析,造成有害气体超标的;
60. 排放封闭区的积存瓦斯,未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61. 防突预测钻孔、瓦斯抽放钻孔、瓦斯释放钻孔不按措施施工者;
62. 防突指标超过规定,强行组织生产者;
63. 电器失爆责任者;
64. 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制动和保护失灵继续操作者;
65. 故意损坏路标、牌板、管路、电缆、硐室设备和设施者;
66. 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电气焊责任者;
67、值班期间脱岗、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和班后会、不填写值班记录者;
68. 检修电器设备不按规定放电、恢复送电不换气、不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查开关附近瓦斯情况者;
69. 开关内线路和保险装置,用不合格保险或其他材料代替的责任者;
70.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和甩保护运行设备者;
71. 主要机电设备不按期维修或无维修记录责任者;
72. 井下电气设备三大保护不齐全的责任者;
73.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主提升机、主扇风机、瓦斯抽放泵、水平主要泵房排水设备等)的安全保护装置按《煤矿安全规程》配置要求不齐全和未按规定进行日、周、月检和试验的的责任者;
74. 矿井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接地保护、综合保护装置未安装或不起作用的责任者;
75. 不执行特殊物料运输规定或装载特殊物料设备捆绑不牢固无安全确认卡的责任者;
76. 绞车提升不按规定数量超挂矿车,放飞车、飞罐或坡上停勾司机离开绞车的责任者;
77. 斜巷运输使用其它物品代替罐镢或不使用防跳镢、吊勾作业未采取防止矿车下滑措施或不使用安全设施的责任者;
78. 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扳紧车闸者;
79. 皮带(溜子)机头、机尾固定不牢固使用者;
80. 初采、初放期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特殊支架者;
81. 采煤机运行期间,违反措施进入煤机机道者;
82. 检修采煤机时,没有护帮. 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者;
83. 回柱放顶时单人作业无人监护者;
84. 未按措施或无措施使用运煤设备运送物料者;
85. 采煤机上没有安设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的责任者;
86. 违章装炮和支架不加固造成放炮崩倒支架的;
87. 同一巷道内进行整修作业时,两茬安全间距小于15m责任者;
88. 大巷、巷道后路整修,未设置警戒牌、阻车器,不掩盖或掩盖不好造成电缆、管路、皮带、设备、工具损坏者;
89. 巷道有效通风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的,不安排整修和清理的责任者;
90. 工作面后路不畅通或附近有其他人员时,没有采取先处理后回柱的;
91. 倾角超过20°的工作面,回柱人员上方不打护身排柱或挡板的;
92. 回采工作面没有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的;
93. 切眼和两巷超前处理替棚不遵守先加后去、逐架替换、自上而下、依次进行的;
94. 工作面过空洞子、地质构造带等有较大安全隐患地段,没有区队长现场盯段指挥、督促处理的;
95.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宽度、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要求的;
96. 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97. 锚网支护巷道顶帮锚杆、锚锁打设距头超过措施规定的;
98. 煤巷、半煤岩支护巷道没有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监测的;
99. 风门不联锁、不设置报警装置和不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
100. 掘进(巷修)喷浆时,没有采取措施掩护设备、电缆、管路的;
101. 没有措施却把耙岩机回头滑轮挂在棚梁上或在支护锚杆上作业的;
102. 架棚巷道或措施要求的巷道要求使用前探梁而未使用的或使用前探梁不起作用的;
103. 独巷同时前掘后整或两茬整修的;
104. 矿车运行中摘挂罐或无镢顶罐的;
105. 绞车运输不按要求使用合格的满罐绳、不按规定使用红灯的;
106. 电机车前顶后拉没有措施的;
107. 照明信号、综保及其它保护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的;
108. 各种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09. 主副井提升系统信号闭锁不齐全、失效、不可靠,不符合规程要求责任者;
110. 高低压供电系统的保护不起作用或未按规定进行整定校验而造成越级跳闸的责任者;
111. 擅自拆除、损坏防尘、风筒、通风设施的;
112. 放炮员手册填写不规范或未签字的;
113. 施工抽放钻孔未悬挂便携式甲烷测报仪的;
114.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115.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测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116. 井下洒水灭尘时,直接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的;
117. 发现突水、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者;、
118. 规程措施的制定、审查、贯彻不符合要求、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措施的;
119. 生产现场没有组织落实规程措施者;
120. 不制定规程措施或不贯彻规程措施安排员工现场施工者;
121. 规程措施制定前不到现场调查造成措施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措施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者;
122. 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就安排开工生产者;
123. 没有办理小绞车许可证就安排和使用小绞车者;
124. 没有办理小绞车使用许可证之前,小绞车严禁接通电源,试车时临时接通电源后,没有立即去掉负荷线的责任者。
125. 安排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或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者;
126.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砌筑永久密闭责任者;
127. 巷道贯通未及时下达通知书或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者;
128.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不按要求执行撤人规定者;
129. “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者;
以上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矿务会研究,给予责任人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主要管理者罚款500元,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者进驻“三违”学习班进行程序化教育,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 主、副井提升,主皮带运输有重大隐患和问题被迫停止运行或被责令停止运行的;
2. 采掘工作面、斜坡运输、大巷运输、设备安装因安全质量问题被停产整顿或停止使用的;
3. 上级质量标准化动态评估检查达不到标准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4. 凡因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事故抢救的。
以上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矿务会研究,给予责任人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管理者罚款200元,直接管理者罚款300元,责任者罚款500元。
1. 凡不按规定组织参加召开安全办公会及有关安全会议的;
2. 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3.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的;
4. 各级检查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提出、不联系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5. 没有专用料场存料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材料浪费的;
6. 凡不听从调度指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7. 使用电气设备无保护罩或机械转动部分无防护罩(如皮带罩、对轮罩、齿轮罩、机头机尾罩等)的;
8. 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9. 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的;
10. 绞车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及安全间距、车房规格、躲避硐规格等不符合规定的;
11. 安全保护装置不进行检查,无运行证的;
12. 矿井各生产系统、环节出现能力不足,运行不可靠等问题时,不及时制定解决方案的;
13. 未按规定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14. 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5. 岩巷复喷厚度不够,不成型挂网的责任者;
16. 岩巷未预留3-5米网备查的责任者;
17. 岩巷挂网不到位,未留搭接网边的责任者;
18. 岩巷中线偏差或在中线任一侧小200㎜的责任者;
19. 煤巷、岩巷扒岩机后或综掘机后巷道高度小于设计要求的责任者;
20. U钢支护巷道迎山角超过规定的或连续3处塘材裱褙间距远或不随山势的责任者;
2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责任者;
22. 在井上下乱写乱画或张贴小字报恶意伤害他人的责任者;
23. 运输大巷和车场(包括小巷)安全间距达不到规定要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继续运输的责任者;
24. 机械设备有故障强行开车的责任者;
25.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测风者;
26. 不按规定填写测风记录和上报测风测尘报表者;
27. 高低压供电系统不符合规程规定又无防范措施的;
28. 井下利用棚梁做起重梁时,不对支架采取防倒、加固措施的;
29. 工作现场拒绝安检人员检查和有重大隐患不听从安监人员撤离命令者;
30. 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31.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贯彻、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未按规定参加矿井救灾演习的;
32. 特殊工种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
33. 绞车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接疙瘩、严重扭曲、变形、锈蚀、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绳 松动等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
34. 大巷运输不执行运输规定、过道岔和弯道不减速行驶者。
35. 耙岩机运行期间,未加护栏或护栏未全封闭者;
36. 溜子、皮带机司机维护清理工作未做好而坐着开车的;
37. 泵站压力不够或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的;
38. 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断层时,没有采取松动爆破措施,机组强行割砟的;
39. 巷道整修时砸坏各种管线的;
40. 凡无人值班的机房、硐室没有加锁的;
41. 各工种未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检修记录以及各种保护试验记录的;
42. 造成皮带淤死滚筒的;
43. 不签署安全隐患联系单造成安全隐患无人解决或对整改联系单提出的安全隐患顶着不予解决者;
44.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和采取措施者;
45. 不按规定进行矿压监测或记录的责任者;
46. 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47. 购置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机械、零部件、生产工具从事作业并给安全留下隐患的;
48. 锅炉及安全保护装置不进行年检,无使用证运行的;
49. 机窝高度、宽度、支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0. 采空区顶板不垮落超过规定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51. 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
52. 临时停采的工作面,支架没有保持在最小控顶距的;
53. 工作面倾角超过15°时,没使用可靠的防滑装置的;
54. 架棚支护巷道后路连续3架歪扭,存在隐患的;
55. 锚喷、锚网支护巷道锚杆合格率达不到80%的;
56. 锚喷、锚网支护巷道连续3根锚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7. 更换、回撤支架,不按规定操作或后路不畅通的;
58. 掘进上山、下山时,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躲避硐、安全设施的;
59. 每年雨季前,没有对矿井各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进行清理的责任者;
60. 各水平主排水系统(泵、管道、阀门、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每年雨季以前没有进行检修和水泵联合运行责任者;
61. 起重机械等重大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设施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定期检验投入使用责任者;
62. 隔爆水袋未及时安装、拆除、挪移、缺少、水量不足的;
63. 通风区每月未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的;
64. 小绞车压车柱、地锚、防跑车装置、信号、钢丝绳、满罐绳、制动闸、护绳板、勾头、过卷防护装置等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
65. 压风自救系统、防尘设施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强行组织生产者;
66. 生产现场消防器材不足和失效的责任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 各工种未按规定配备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2. 各类图板及施工图板与现场施工不符、不全、不清晰或不按规定填写、悬挂的;
3. 井下单位班组长、各单位跟班人员不按规定汇报的;
4. 未执行机电硐室动拖布、设备动抹布、巷道动扫帚的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
5. 各类安全检查、各类联单问题、领导临时交办任务,不能按时落实的;
6. 未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或填写记录不实的;
7. 没按规定汇报升入井人员情况的;
8. 管线吊挂不符合规定的;
9. 文明生产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规定的;
10. 硐室内有杂物的;
11. 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
12. 各类备用材料规格、数量、种类不符合规定的;
13. 备用材料、设备备件未在指定地点码放的;
14.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的;
15. 使用信号不规范的;
16.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醒目的;
17. 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过期实效未及时更换和消防甩头胶带不齐的;
18. 滑轮点柱、绳套的规格和安装不合格的;
19. 未按要求参加各类分析、各类会议的;
20. 设备、矿车、风水管路没有达到“四不漏”(不漏煤、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的;
21. 绞车排绳乱、跑偏和运行中磨轨道、设备、支架,不采取措施的;
22. 未用长柄工具审帮问顶的;
23. 风水胶管不盘挂的;
24. 工程竣工、整修完工后,不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净的;
25. 巷道支护有断梁折柱未整治加固的;
26. 巷道有积水(长5m、深0.2m)的;
27. 巷道内物料、设备、备件等(根、块、个)乱丢乱放的;
28. 活煤、活碴高出枕面的;
29. 机电设备未上台、五小设备末上牌(台、个)的;
30. 小绞车绳头不使用绳皮的;
31. 刮板输送机挡煤板、刮板、螺栓等不齐全完整的;
32. 胶带输送机支撑架不完好或辊子不转的;
33. 皮带下有淤煤磨皮带的;
34. 临时轨道铺设构件不符合规定的;
35. 风筒接头不严密、破口、反接头或吊环吊挂不齐的;
36. 机电设备不完好的;
37. 井下设备标志牌不清或无标志牌的;
38. 道岔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轨尖、开程、轨缝、心轨、护轨、滑床板、扣件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9. 水沟不畅通或盖板不齐全、稳固、平整的;
40. 所有需安设照明地点,没有安设照明或照明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第二节 采煤部分
第六条 回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对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者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者驻班。
1. 轻放支架连续3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宽度、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要求的;
3. 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4. 上下端头支架未按规程措施规定铺网的,空顶面积大于10m2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 工作面使用支柱(每根):①外观缺损变形;②部件不齐全;③漏液自动卸载;③初撑力不符合规定;④架设在浮煤、浮矸上;⑤不按规定穿鞋、失效支架的⑥打设不迎山的;
2. 工作面使用裱褙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的;
3. 工作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支架接顶不严密的;
4. 煤壁有片帮危险或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5. 工作面液压枪不用时没有挂好的;
6. 轻放支架移架时没有挂线移设的;
7. 顶梁连续悬臂两根以上者(含两根)的;长梁双肖打设不牢的;
8.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采取先处理后回柱的:①移输送机前、点柱未打齐;②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③特殊支架(如密集支柱等)未移到规定位置;④工作地点附近有缺柱或失效;
9. 回采工作面支柱不实行全承载的;
10. 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没有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的;
11.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发出信号的间距超过15米的;
12.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漏液易熔合金塞不符合标准的;
13. 回柱绞车安装不牢固,压戗柱、排绳不合乎规定的;
14. 注液枪及液压管路漏液的;
15. 乳化泵站和液压系统零部件不齐全;
16. 刮板机运行期间人员面对机头的;
17. 放炮、开车时不及时开喷雾的;
18. 割坏网或抽网绳的;
19. 工作面支柱不按规定拴柱头或不起防倒作用的;
20. 液压管缠绕打结的;
21. 刮板机留下回头煤不及时清理的;
22. 连网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 工作面支柱与采高不相符的;
2. 支护用品与现场不相符,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3. 新入井的单体支柱不合格的;
4. 采煤工作面特殊支架,缺少不合格的;
5. 采煤工作面金属铰接顶梁水平调节销数量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
6. 采煤工作面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超过规定的;
7. 煤帮无点柱的;
8. 移输送机头、机尾或其它原因需拆除附近支架时,没有执行先打后回的;
9. 轻放工作面架间空隙、错差或出现挤架、咬架的;
10. 工作面移架、移溜、放煤、割煤之间的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11. 降柱、移架、升架、放煤等违反操作规程的;
12. 回采过程中任意留设顶、底煤的;
13. 工作面移溜子不使用液压移溜器或液压移溜器压(戗)点柱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
14. 轻放支架各种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的;
15. 不使用卸载手把卸载支柱的;
16. 采煤工作面及上下两巷物料没有达到标准化要求的;
17. 机组割坏护帮板的;
18. 柱距、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9. 支架调斜、定位不符合要求的;
20. 铰接梁连续两架不铰接的;
第三节 掘进部分
第九条 开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产整顿,对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者罚款1000元,责任者驻班。
1. 临时支护不使用的,主管领导驻班;
2. 锚杆未跟迎头、控顶距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 初喷未到迎头、复喷未达到措施要求的责任者;
4. 独巷同时前掘后整或两茬整修的责任者;
5. 架棚支护巷道连续5架不使用金属拉杆的责任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 打锚杆或喷射混凝土前未找净活碴的;
2. 没有按规定对喷浆巷道进行养护的;
3. 没有拌料量具,不再拌料地点拌料、不按规定配料、拌料的;
4. 岩巷没有执行画轮廓线点眼规定的;
5. 巷道整修收工前不按规定裱帮背顶留下隐患的;
6. 打眼时,钻工不扎袖口或赤胸露背的;
7. 架棚巷道跟头连续两架歪扭、错口、调向、前躺后仰、裱褙板皮数量不足的;
8. 耙岩机护身装置不齐全、不合格的;
9. 不按规程规定移动耙岩机的;
10. 不按规程爆破图表打眼、装药、放炮的;
11. 锚喷巷道未达到墙直、拱圆、底平或有蜂窝、麻面、局部超挖大于150mm以上的;
12. W钢带排距不符合规定的;
13. 喷浆前未冲洗岩面的;
14. 施工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牢固的;
15. 巷道光面爆破达不到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
16. 锚网支护巷道发现未联网或联网不合格的;
17. 锚杆安装质量(安装角度、间距、眼梁、托盘接触面、锚固力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18. 金属撑拉杆不按规定连续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元。
1. 岩巷掘进未按设计工艺要求施工的;
2. U钢支架构件不齐全、卡具不合格、螺丝紧固不到位的;
3. 锚杆、锚固剂、锚网、水泥、沙子、石子不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的;
4. 耙岩机不按规定固定和采取防滑措施的;
5. 整修前,未按规定加固施工地点相邻支架或加固不符合要求的;
6. 失效锚杆(索)不及时补打的。
第四节 运输部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 运输轨道、流水冲刷道心,积水超过轨面,长度达到5米的;
2. 在有积水的巷道中,小绞车运转停止时,没有将绳缠绕到滚筒上的;
3. 井底车场,电机车停车线、发车信号、安全警语、乘人车辆、车场环境不符合规定的;
4. 皮带机跑偏、掉托辊、磨皮带的;
5. 戗茬运输各种物料的;
6. 运输有超过0.3m3以上的大碴块的;
7. 有大罐底罐的;
8. 调度机车运行,没有使用口哨或载波电话的;
9. 斜巷地滚数量不够或不转的;
10. 物料码放及设备安装等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11. 小绞车的护绳板不使用或严重变形的;
12. 小绞车钢丝绳调整方向的滑轮点柱及联结装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3. 小绞车不完好的;
14. 小绞车房不符合规定使用的;
15. 绞车司机不按规定盘绳的;
16. 电机车的灯、铃、闸、棚、控制器、洒沙装置不齐全完好的。
17. 井口阻车器、防寒保暖系统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8. 在用矿车的罐镢、碰头和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19. 架线、照明、管线、弯道信号、道岔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20. 皮带、溜子铺设不平、不顺、不直或挡煤板不齐全、漏煤的;
21. 主要运输大巷没有声光信号、警示牌、巷标的
22. 主运大巷轨道、搬道器、分段开关不符合规定的;
23. 斜巷未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标志牌的;
24. 各种绞车信号不灵敏可靠、声光不齐全的;
25. 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行驶的;
26. 矿车主要部件(碰头、轴卡子、轮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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