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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意义
现代法制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在行为上依法办事。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特别是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
关于法律,对学生而言,在大学期间,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可以使自己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内涵,处理事情一般会理性些,从而可以使大学生思想产生质的转变,在心中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懂得了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懂得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全面调解功能。对高校而言,逐渐加大力度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高校培养各类专门人才,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当今社会需要具备各种素质的人才,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不可缺少的一种素质,尤其是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人生观科学观价值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确定性。就实际情况而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还是相当薄弱的。
现年20岁的李爱娟原本是长沙医学院临床四班大一学生,性格温和的曾海燕是李爱娟唯一的同室好友。2006年4月,李爱娟多次偷偷使用曾海燕的小灵通给男友打电话,由于是长途电话,话费自然不低。当月月底,曾海燕发现话费猛增,便想去电信局查询话费详单。李爱娟害怕事情暴露,决定杀死曾海燕。2006年5月1日上午,李爱娟手持菜刀,趁曾海燕不备将其砍倒在血泊之中,事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曾海燕的身上留下62道刀伤,造成重伤。2006年10月23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爱娟,终身。还有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的“泼熊事件”和马嘉爵的“杀人事件”都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令人扼腕痛惜,痛定思痛。有位名人说过:“道德能够弥补智慧的缺陷,但智慧永远不能弥补道德的缺陷,是“人”是“才”才对社会有贡献,是“人”不是“才”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危害,是“才”并不是“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大学生犯罪就是在印证这句名言。越是人们眼中的高材生越是让人不愿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然而一桩桩一件件都让人觉得触目惊心。
近年来,我省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呈逐年递增趋势,各类案件中盗窃案数量最多,另外某些刑事案件,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社会危害之恶劣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大学生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正是因为大学生犯罪频频,意识淡薄的现状,学习法律知识就更加紧迫,意义尤为重大。在学习过程中,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深刻理解到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权利义务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为将来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在社会生活中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并且提高法律意识可以使自己免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减少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改变我们民族多年来形成的轻视法律的心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尤其重要。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作为21世纪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者,一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对自己前途的葬送,对家庭的毁灭,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第二篇:学习法律的重要意义学习法律的重要意义
(一)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深入理解、全面把握邓小平理论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法律基础课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通过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使大家更加深刻地了解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历史地位和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从而牢固树立坚持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是制定和实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指导和基本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是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规范化、具体化,并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服务。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1995年1月20日听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讲座后指出的:"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学习法律基础课,必然包括学习和贯彻执行上述原则、路线、方针、政策,从而使大家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认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联系最紧密的两个部分,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类重要的社会规范。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是现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社会主义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它通过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的确认,保障社会主义道德的实现,促进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
学习新宪法学的心得体会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
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
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二、新宪法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提供了宪法保障。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未成年保护法》心得体会
《未成年保护法》这部法律颁布后使我们广大青少年得到了不少好处,保护了我们能少受伤害。现在政府和国家对未成年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了,毕竟我们未成年是国家未来的栋梁。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情,即使是在沿海较发达地区,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的事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全社会都来关注维护青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并对此常抓不懈,将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工作来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想一是要提高那些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希望教师们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我们未成年人因该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要任凭别人摆布倍受欺凌,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向家长或公安局提出。四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我们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大人们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五是大人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大人们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未成年总有时候会不小心做错什么,但大人们应该有所理解。《未成年保护法》就很好地维护了未成年的权益,有国家和政府保护不让受到伤害。
新消防法心得体会
水火无情。我国每年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防止火灾,关键在消防。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修改后的消防法。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针对一些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并且取消了“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直接查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该法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环境保护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必须同时注意自然界的“报复”,注意发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如据近2000年来记录的统计,约有110多种兽类、130多种鸟类业已灭绝,其中有1/3是十九世纪以前灭绝的,1/3是十九世纪绝种的,1/3是近50年来被消灭掉的。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非认真解决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增加(呼吸系统疾病)。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以上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1500万吨。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成为大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减少到300多个。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因此,一切环境保护工作者、生产部门的领导者和广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保护环境也要促进生产发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劳动者每天都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为国家创造丰富的财富。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颁布了特别保护条列《劳动法》。在现实的劳动者中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更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在含义,才不会蒙受本应该避免的损失。为此,劳动者应该认认真真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等其他劳动权利。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受损失,人人是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
再者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通过对劳动法的学习,使我们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这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有保障,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进步,快速发展。
学习行政诉讼法的体会
在世纪之交,党和政府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地区发展的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为当代法律发展及其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也注入了新的活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依法行政本身却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现形式往往多种多样,如何在西部大开发中,实施行政法治,这对于我国依法行政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依法行政的概念产生于80年代末,形成于九十年代。但从近几年依法行政的实践看,依法行政在不少沿海发达地区流于形式,更不用说西部,依法行政最重要法治精神、法律理性,程序正义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等等,在不少地区和部门还未受到重视,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在西部开发中,充分关注依法行政的法治内涵的实现。
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如美国依法行政的具体表述是“法律最高原则”,在德国则称为“法治政府”。在这原则下,依法行政的行政依据是法律,没有法律授权就不能行政。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法律授权的行为。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服从法律,否则无效。
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例如,没有处罚法,行政主体就没有处罚权力。这在各法治国家都是一项普遍的规则。
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对行政的授权不仅应具有质的特点,而且应当有量的规定。依法行政不仅不能超越质的规定,而且不能逾越量的范围。有法律依据可以做出行政行为,但有权作出行政行为并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
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学习《邮政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发展思路、发展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对我们把握大局、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
科学发展观更是针对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进一步深化认识取得的重大成果。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二、深刻把握和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崭新的思维理念。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一是坚持发展这个主题;二是全面发展;三是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所谓坚持发展,就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所谓全面发展,就是要着眼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所谓协调发展,就是各方面发展要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子孙后代着想。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纠正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重经济指标,轻社会进步;重物质成果,轻人的价值;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的观念。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提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并不意味着发展经济已退居次要位置,更不意味着经济建设不重要了。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基础,我们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没有过去20多年的高速增长,就没有今天的大好局面。
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的中心就是要满足人民的这些需要,包括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享受的需要。其次,我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是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只是经济的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结构的优化、科技水平的提高,更包括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的全面进步,归根到底,是为了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最后,注重以人为本,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做好了、做扎实了,我们就能凝聚起齐心协力战胜困难、推进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是我们干事业、谋发展的根本指导原则。邮政监管部门是新组建的政府部门,做为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一环,我们要进一步树立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窗口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加快转换理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五个统筹”思路,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是要注重固本强基。加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场准入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努力规范行业准入、运行、退出等机制的建立健全,改进管理手段,科学流程,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职权。
二是要注重全面长远。邮政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统筹兼顾,全面筹划。要合理界定行政监管和市场作用的范围,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辅以必要的经济手段,努力开创邮政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三是要注重思维转换。科学发展观对政府行政机关职能向服务型、效能型转变的思维,对邮政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积极地拓展思路,转换思维,建立健全邮政监管服务体系,为企业提高竞争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实现专业化、集团化运作,实现竞争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全面跃升,搭好平台、铺好路子。
四是注重科学依法。对邮政行业的管理监督,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和企业、社会、消费者等社会各层面的诉求,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制定、政策协调和信息服务。加强依法行政,自觉地接受社会各方面对管理监督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所界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真正做到保持邮政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快速发展,促进邮政事业的欣欣向荣。
第三篇:大学生学习法律的意义大学生学习法律的意义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自古以来,法在人们眼中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一词代表着严肃与公正。法律更是一种“德”,给人们划定一个道德底线,触之即为违法。
古往今来,凡成大事者无不奉公守法,无不内圣自持。尧舜的无礼禅让,明山宾的讲求实效守信,周总理的鞠躬尽瘁······前贤们的高尚情操融就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周公制礼,韩非说法。时迭岁替,法律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法律在今天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律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
近年来,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事例越来越多,无数的有为青年因为不懂法律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例如:在一次“网上扫黄”调查中,在破获的数十起重大网络案件中,涉案的大多数高校在读或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浙江各级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及法院审理的案件已有21起,其中八成以上是大学毕业生或是高校在读生。中国这一网络扫黄的结果出人意料。2004年,武汉最大的色情网站“武汉教育俱乐部”进行了公开审理,许多案犯都是大学高材生。案犯之一黄啸宁,案发前还曾是南京某高校计算机协会主席,然而他却在狱中度过了他21岁的生日。
所以我们大学生应该认真学习法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遵法”,大学生学习法律不仅是提高自身遵纪守法的意识,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当今社会需要具备各种素质的人才,法律素质作为现代公民必不可缺的一种素质,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其每个公民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生活,一切生活纳入法治的渠道,这就要求每个成员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由此可见法律的重要。
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作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有利于改变我们民族长期以来轻视法律的现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
大学生学习法律更能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以后就业求职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知法,懂法,守法,遵法”
第四篇: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听倪北海讲座《侦查逻辑与侦查实践》有感
法律逻辑学是在研究思维形式、逻辑结构以及逻辑规律的基础上探讨法律领中特有的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它为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进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首先,法律逻辑思维对法律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侦查工作中,案件总是发生在侦破工作之前,而且犯罪行为通常又是在隐蔽条件下实施的,侦查人员不能直接得知,也不会因为侦查人员认识的需要而重演再现。社会现象本来就十分复杂,犯罪现象更是无奇不有,加之犯罪者作案后为了逃避罪责通常还会制造假像给工作人员设置障碍,使案件的侦破更是难上加难,所以,侦查人员想要了解案件事实进而侦破案件,就只能在搜集和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借助于一系列逻辑推理而实现。案件的侦破工作的每一步都离不开侦查人员对逻辑推理的运用。
例如在倪北海老师讲述的案例《时间的控告》中,侦查人员就是在搜集一系列材料如草木灰掩埋的血迹、沾有血迹的茶木梆、对现场的勘验以及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的基础上,进而通过一系列的逻辑推理,顺藤摸瓜,查到犯罪嫌疑人,从而才使案件真相大白。倪北海老师分析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工作流程的主要环节和步骤:“立案—现场勘察、访问—案情分析—排查犯罪嫌疑—寻找和甄别犯罪证据—审查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然而,在案件侦查的整个流程中,不论哪一个环节,哪一个步骤,都离不开逻辑思维。特别是在“案情分析”、“排查犯罪嫌疑”和“寻找和甄别犯罪证据”等几个关键环节,更加需要规范细致而有效的逻辑思维。对于案件的成功侦破,能正确运用逻辑思维准确认识案件多方面的不同本质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法律逻辑学有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达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准确地表达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的能力。
思维同语言是密不可分的,表达是否清楚、准确,首先思维必须清楚,对一个问题的论证,只有当思维清晰、把握了层层的推理关系,才有可能使论证做到逻辑严谨、具有说服力。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如写论文、著作、进行学术讨论;侦查员要书写侦查、询问和询问材料;监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参加法庭辩论;审判人员要进行审判活动、制作判决书;律师要撰写代理词、辩护书等都需要清晰度和条理性,如果没有很好的口才和书面表达能力,其工作质量就很难得以保障,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表达和论证过程是否准确、严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严密和权威性,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所以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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