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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
第一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⒈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⒊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⒋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⒌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⒍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⒎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⒏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⒐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⒑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⒒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⒔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⒕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⒖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⒗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⒘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⒙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⒚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⒛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XX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⒈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⒉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⒊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⒍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⒎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⒐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⒑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⒒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⒓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⒕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⒖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
⒗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⒘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
三、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
第二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XX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6)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12)危险级排土场。
3、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6)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8)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9)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10)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12)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第
二、《XX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新建矿山不核准、不发采矿许可证
1.低于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2.开采年限小于三年的;
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三百米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5.未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6.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产,限期消除隐患
1.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未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⒉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⒊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⒋有严重水患或者自然发火倾向,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⒌未按规定使用矿用设备设施的;
⒍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⒎民用爆破物品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⒏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未治理,以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⒐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分台阶开采或者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以及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⒑露天矿山企业未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未治理的;
⒒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分层无两个安全出口的;⒓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⒔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⒕未按设计要求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未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⒖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⒗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未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⒘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未按设计排放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⒙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以及危库、险库未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⒚石油企业未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气象灾害措施的;⒛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予以取缔
⒈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⒉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⒊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⒍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
第三、《XX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2.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3.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4.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5.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9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11.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12.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13.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关闭取缔后仍非法生产或者非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14.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15.井工开采的非煤矿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铠装电缆的;
16.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1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1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矿山领导未执行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
19.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0.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2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第四、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第五、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第三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执行《广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工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工区)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工区)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一)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臵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臵、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七)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九)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臵是否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或者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发现委托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委托方不及时处理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经安全评价单位和专家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臵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载明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公示。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二)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助查事故隐患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⒋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⒌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⒍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⒏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⒐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⒑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⒒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⒓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⒔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⒕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⒖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⒗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⒘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⒙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⒛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第二、《XX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⒈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⒉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⒊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
⒋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⒌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落实教育培训计划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建设施工的;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⒏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⒑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⒒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⒓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及时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⒔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仪表系统和安全联锁报警、紧急停车等系统的;
⒕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未轮流现场带班;
⒗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致使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拒不执行相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⒘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⒙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
三、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
第五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5、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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