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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限制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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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工贸易政策法规 宣 讲 资 料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编 目 录 一、44号公告基本情况 1. 4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1 2. 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调整的主要内容……………………………………………………………1 3. 44号公告对东莞外源型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是什么……………………………………………2 4. 东莞哪些企业可以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2 5. 国家是否会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取消加工贸易…………………………………………………3 6.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能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影响……………………………………3 7.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不再允许新办来料加工企业……………………………………4 二、加工贸易企业缴纳台账保证金操作办法 8. 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保付保函的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4 9. 什么企业需要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4 10. 首次申请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须提交什么数据…………………………5 11. 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应提供适当的反担保,中行接受的反担保方式有几种………………6 12. 中行接受哪些金融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的反担保…………………………………………………………………………………………………6 13. 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后称L/C)为反担保,对L/C应注意什么问题……………7 14. 中行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如何计费………………………………………7 15. 企业开立保函后须变更合同,应如何相应办理台账变更业务………………………………7 16. 保函注销应注意什么问题………………………………………………………………………8 17. 对A类(包括AA类)、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何……………………………8 18. 从国内B型保税仓转进的限制类料件,是否也列入缴纳保证金……………………………9 19. 部分料件涉及限制类,成品都属于限制类的,按哪种方式征缴保证金……………………9 20. 如果料件为深加工结转,但成品有部分为深加工结转,也有一部分为直接出口,请问此种情况要交台账保证金吗?如何计算……………………………………………………………9 21. 一个合同有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一部分是进出口,是否需分开签两项…………………9 22. 出口商品属于限制类,进口料件也涉及限制类,其中,进口料件为深加工结转,可否签订合同时不注明深加工结转,提交进口料件保证金,不交出口保证金………………………9 23. 合同备案时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不能再直接进口/出口,但没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可否以结转方式进/出口………………………………………………………………………10 24. 既是联网监管企业,又是B类企业,是否按联网监管企业管理,有新增限制类料件或成品时才需交保证金………………………………………………………………………………10 25. 进出口都是限制类商品,进口料件是国内转厂,产品直接出口,或在国内转厂出口,是否要交保证金……………………………………………………………………………………10 26. 在8月23日以前签订的合同有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进口料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该合同可否申请延期………………………………………………………………10 27. 在申请新合同时,限制进口的料件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另一部分是直接进口,请问在申请新合同怎样注明……………………………………………………………………………10 28. 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是否要实行银行台账保证金实转…………………………………………………………………11 三、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29.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机器设备、厂房是否可作为资本金直接投资………………11 30.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有政策上的强制性要求吗?经营限制类商品的来料加工企业是否一定要转三资企业,若不转,有何影响…………………………………………………12 31. 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延期继续从事来料加工…………………………12 32. 如何理解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就是转型升级吗…………13 33.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要办哪些手续?要注意哪些问题……………………………13 34. 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应对当前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13 35. 东莞政府如何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协助…………………………………………14 〔编者按〕去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和调整了一系列加工贸易政策法规,给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使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和外商了解相关政策背景,熟悉和掌握相关操作细则,增强应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热点、难点问题整理如下,供参考学习。 一、44号公告基本情况 问:4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答: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问: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调整的主要内容? 答: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1853个是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东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需缴纳50%的保证金,海关分类为C类的企业需缴纳100%的保证金。中西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但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的深加工结转业务除外。 (二)对加工贸易合同设置了1个月的缓冲期。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原规定管理。 (三)新项目不能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 问:44号公告对东莞外源型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答:总体上看,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此次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涉及企业的主要是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问题。由于企业货物出口后,海关会将这笔流动资金和利息还给企业,因此44号公告出台只是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即企业要额外承担银行贷款利息与海关清还利息的差额。此外,按照最新的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即企业只要承担银行办理保付保函的有关费用就可以解决保证金台账实转的问题。可以说,44号公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是比较小的。 问:东莞哪些企业可以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答:按照商务部产业司对44号公告的解读: (一)在公告发布之日(2007年7月23日)后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二)2007年7月23日前已承接过委托加工、且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可以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三)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企业不受此政策限制,但目前东莞仍没有此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问:国家是否会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取消加工贸易? 答:不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加工贸易发展提出了“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五十六字方针,首先是肯定了要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包括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政策调整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是国家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问: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能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影响? 答:不能。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的对象是所有加工贸易企业。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涉及到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因此,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征收台账保证金不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都须按规定的计征方法缴纳保证金。因此,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不能规避44号公告的影响。 问: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不再允许新办来料加工企业? 答:不是。国家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是针对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只要是加工贸易企业,无论是三资企业还是来料加工企业都是一样的。就44号公告具体内容来讲,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这里所指的新设立企业,既包括来料加工企业,也包括三资企业,因此,只要是新办的加工贸易企业,无论来料加工企业还是三资企业都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二、加工贸易企业缴纳台账保证金操作办法 问: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保付保函的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答:可以。9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了《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2007年第71号公告),明确了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有规定办理。 问:什么企业需要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 答:中国银行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业务是专门针对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它税费保证金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而开办的一项手续便捷、费用低廉的特色业务。该项业务为企业提供了除缴纳足额保证金以外的另一种缴费形式选择,即企业可选择以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方式缴纳税费保证金,从而达到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的目的。 目前,中国银行是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唯一可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 问:首次申请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须提交什么数据? 答: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2、台账卡复印件(东莞/太平海关台账点)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印模授权书及授权人签样、业务适用印章及被授权人员签样 5、企业的贷款卡复印件 6、《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变更联系单》第三、四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企业出具的英文名称确认函 8、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资企业) 9、在中行辖内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账号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号 特别提醒: ①企业应及时核销到期合同,如果在中行台账点有逾期未核销、停账待销台账、台账账户关闭等情况,中行将不能为企业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 ②如果企业未开设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账户,请持人民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到东莞/太平海关中行台账业务经办点开设; ③在中行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须持以下开户资料办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章、企业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开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如企业尚未办理贷款卡,请到人民银行贷款证办公室(东莞市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大厦四楼,查询电话:22118252黄先生)办理,并备齐下列材料: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卡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企业公章及财务章;验资报告等,一般5个工作日可办妥。 问:企业申请开立保函时应提供适当的反担保,中行接受的反担保方式有几种? 答:中行接受的反担保主要有三种,即①经中行认可的金融机构(详见下述第四点)出具的备用信用证;②定期存单质押;③以物业抵押或其它方式(以镇的商务代理公司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作担保,授信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 选择②或③的企业,请与分行公司业务部卢先生或唐小姐联系(22819888-601,241); 选择①的企业,请与分行结算业务部施小姐或叶先生联系(22819888-217)。 问:中行接受哪些金融机构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的反担保? 答:1、中行的港澳联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2、中行的代理行: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59个国家地区的4000多家代理行,如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渣打银行、玉山商业银行、建华商业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台湾交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世华联合商业银行、土地银行、台北银行等,具体可向中行查询。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问: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后称L/C)为反担保,对L/C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1、格式:L/C的格式应与中行的参考格式一致 2、效期:L/C的效期应至少为《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变更联系单》上台账核销期限后110天 3、金额:L/C的金额应至少为中行保函金额的1.3倍,若用美元或港元标价,其计算公式为: 《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上人民币台账保证金金额×130%÷开出L/C当日中行对外公布的汇买价 4、L/C上所提及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企业出具的英文名称确认函一致 5、L/C上的联系单号应与企业提交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变更联系单》号码一致 问:中行开立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如何计费? 答:1、担保费:台账保证金金额×0.3%/季×收费季度数,每季最低为750元。(如果选择②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担保费为0.2%/季,每季最低为500元)。 保函效期不足一季的按一季收取;一个季度后超过10天但不足41天按一季零一个月收取;以此类推。 2、变更费:每笔300元,若变更金额则按开立保函计收担保费(至少100元)。 问:企业开立保函后需变更合同,应如何相应办理台账变更业务? 答:企业应凭《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到中行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企业台账保证金保付保函修改,并相应提供适当的反担保。如果当初开立保函是以中行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为反担保的,则应要求开证行相应修改原备用信用证的金额、期限等条款;如果当初是授信开立保函的,分两种情况:1、如果需要增加保函担保金额,只要增额的1.3倍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即可;2、如果需要展期,则直接申请即可。 问:保函注销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企业从海关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时,应同时向海关取回中行开出的保函正本,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三、四联和保函正本前往中行台账业务经办点办理相关台账核销手续。中行将凭台账业务经办点提供的相关数据办理保函撤销手续,并相应解除企业的反担保(即当初以中行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备用信用证为反担保的,中行将解除开证行的担保责任;当初是授信开立保函的,中行将恢复其占用的授信额度)。企业应保证在撤销保函时已结清中行的相关费用。 问:对A类(包括AA类)、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何? 答:按照44号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6号规定,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企业在办理纸质手册、电子账册、电子手册、电子化手册备案(变更)时,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的限制类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的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综合税率暂定为22%。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造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 问:从国内B型保税仓转进的限制类料件,是否也列入缴纳保证金? 答:从国内B型保税物流中心转进的限制类料件,视作直接进口,应缴纳保证金。 问:部分料件涉及限制类,成品都属于限制类的,按哪种方式征缴保证金? 答:如成品对应的料件同属限制类的,按料件征缴保证金;如成品属于限制类,而对应的料件为非限制类,按成品征缴保证金。 问:如果料件为深加工结转,但成品有部分为深加工结转,也有一部分为直接出口,请问此种情况要交台账保证金吗?如何计算? 答:成品有部分为直接出口,如此部分为限制类商品的,需征缴保证金(按成品征,料件不征)。计征方法见44号公告第(二)项限制出口类商品。 问:一个合同有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一部分是进出口,是否需分开签两项? 答:无论是料件或成品,深加工结转部分应单独报备。 问:出口商品属于限制类,进口料件也涉及限制类,其中,进口料件为深加工结转,可否签订合同时不注明深加工结转,提交进口料件保证金,不交出口保证金? 答:不行,签订合同时进口料件应注明深加工结转,并按出口成品计征台账保证金。 问:合同备案时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不能再直接进口/出口,但没标明是深加工结转的商品可否以结转方式进/出口? 答:没标明深加工结转的商品可以结转方式进出口,但如属于限制类商品,备案时已交保证金,开出合同后,再以结转的方式进出口,是不能免除保证金的,因此,需结转的商品应于合同备案时单独报备。 问:既是联网监管企业,又是B类企业,是否按联网监管企业管理,有新增限制类料件或成品时才需交保证金? 答:8月23日起,对于联网监管企业(目前即电子手册、电子账册企业),建议一次性报备限制类商品(料件及成品),避免重复征收保证金。 问:进出口都是限制类商品,进口料件是国内转厂,产品直接出口,或在国内转厂出口,是否要交保证金? 答:此种情况,产品直接出口要交保证金;如在国内转厂出口,则不用交保证金。 问:在8月23日以前签订的合同有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进口料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该合同可否申请延期? 答:该合同不可以申请延期。 问:在申请新合同时,限制进口的料件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另一部分是直接进口,请问在申请新合同怎样注明? 答:限制进口的料件一部分是深加工结转,另一部分是直接进口,在新签合同时应该分开两个料件来处理,深加工结转的请在料件表中商品栏的备注上注明“限制”,并在方式栏注明“转入”或“〔深〕”,直接进口则在备注上注明“限制”,并在方式栏注明“进口”。三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涉及到限制类商品的,需用外经贸局电子审批系统上报合同(咨询电子审批系统事宜,请与技术信息科联系,电话:22420606、22420707、22420006、22817852)。已使用电子审批系统申报生产合同的三资企业可继续使用,注意升级到最新版本(下载地址: 问: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是否要实行银行台账保证金实转? 答:不用。根据4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属于44号公告政策调整范围。 三、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问: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机器设备、厂房是否可作为资本金直接投资? 答: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机器设备、厂房不可作为资本直接投资,原因在于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其实质是:重新设立一家三资企业,而将原来的来料加工企业终止。新成立的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缴付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有政策上的强制性要求吗?经营限制类商品的来料加工企业是否一定要转三资企业,若不转,有何影响? 答:以来料加工或三资形式投资,是否由来料加工企业转办为三资企业,完全以外商自愿为原则,在政策上并无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来料加工企业并非一定要转三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和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同属加工贸易,按国家加工贸易政策管理,经营限制类商品的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如果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仍然要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 问:来料加工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延期继续从事来料加工? 答:可以。 问:如何理解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就是转型升级吗? 答: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加工贸易发展提出的“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五十六字方针,这是指导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首先是肯定了要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就包括了要发展来料加工。其次提出了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 当前,部分商人将转型升级简单看作是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营销、服务等内容延伸。 来料加工企业与三资企业是东莞利用外资的两种方式,对东莞外源型经济发展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东莞政府一直都非常欢迎外商以这两种方式继续在东莞投资、发展,不断提升产业水平,提高产业效益。 来料加工与三资企业在投资政策、贸易政策、税收管理、销售市场空间等方面各有优势,执行不同的国家政策,企业以何种方式投资或是否由来料加工企业转办为三资企业,是以外商自愿为原则,由外商决定,政策上是无障碍的。 问: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要办哪些手续?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是一种通俗说法,在法律的角度上并不存在转的问题,实质是设立一间新的三资企业,将原来的来料加工企业终止。我市已经成立了“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服务中心”,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咨询服务,其中包括来料加工转为三资企业的手续流程。该中心可提供电话咨询、在线咨询以及预约拜访等服务方式。在线咨询可由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网站()点击“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中心”链接进入。 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1、原有来料加工企业免税进口的设备是否已经在海关办理了解除监管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若设备从进口到办理终止时已超过5年,可报海关解除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需补征设备关税。2、新设立三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前十二类项目的,可以享受设备进口免税优惠。3、新设立的三资企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投资规模应符合我市对外资项目的准入门槛等。 问: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应对当前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 答:从长远来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因此,加工贸易企业要主动适应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加工贸易要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生产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营销、服务等内容延伸,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问:东莞政府如何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协助? 答:今年初,市委、市政府对东莞目前发展状况作了一个详细分析,确立了“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 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的发展战略。为此,我们提出了从根本上转变外经贸工作思路,推动外源型经济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实现外经贸创造财富方式的战略转变,并积极实施“三大核心工程”,一是以现有企业资源为基础,实施“加工贸易转型工程”;二是以引进重大项目为目标,实施“关键项目引进工程”;三是以电子信息化为手段,实施“监管模式再造工程”。同时,我们构筑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三大促进平台”,即政策研讨和辅导平台、品牌培育和推动内销平台、生产力促进和提升平台,在政策辅导、职业培训、品牌培育、技术引进等方面为在莞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和保障。目前我市已经采取了促进在莞外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 (一)成立了跨部门专责小组。主要职责有两个:一是通过调研和咨询等方式,将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对其升级转型造成较大困扰的因素了解清楚;二是围绕解决这些问题向政府提出相关的政策和工作建议。 (二)成立了“东莞市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责是为各类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涉及转型升级的全方位支援服务,包括加工贸易政策咨询、鼓励扶持措施宣传推广、投资方式及企业类型转换操作指引、开拓国内市场操作指引等,同时接受客商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提供电话咨询、在线咨询以及预约拜访等服务。该中心的网址是:。 (三)开通了“外商投资信息服务平台”,整合、集中所有政府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联的政策和业务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该平台网址是:。 (四)进一步强化了东莞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制度的功能。增加每季度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政策辅导环节,在1、4、7、10月份举行的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上,增加了政策宣讲和辅导环节,及时就国家最新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和答疑解惑,并为企业提供业务操作指引。同时,还将外商协会、台商协会之外的其他商会、协会也纳入到意见和建议的收集范围,更广泛地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了与香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我们初步形成了在莞港两地政府之间搭建三个工作平台,即政策研讨和辅导平台、品牌培育和推动内销平台、生产力促进和提升平台,旨在通过加强莞港两地政府及有关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为在莞港资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协助和服务。 (六)加大了政策宣传的力度。针对广大外商的实际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多形式地举办加工贸易政策及转型升级宣传活动。我们整理出了外商当前最为关注的一系列问题,联合外商协会、台商协会、香港四大商会等多个协会组织,以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就当前加工贸易企业最为关心的国家政策调整、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宣传和辅导,解除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疑虑和困扰,增强外资企业的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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