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东辽县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农业机械局
法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
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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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㈣《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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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依据
㈠法律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㈡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5、1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3
㈢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2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3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9、1
4
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农业部
2004、11、1
5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农业部
2004、11、1
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4、30
7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7、1
㈣地方性法规
序号
地方性法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7、1、1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5、3、1
4
㈤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委员会
2005、5、1
2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发改委、财政厅
2005、1、1
5
三、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许可(共7项)
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销售农业机械(生产者除外),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认证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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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㈢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规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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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4、《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
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和注销。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申报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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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专业技术培训,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验合格,领取与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相符的证件后方可驾驶和操作”。
㈤上路行驶拖拉机登记
实施机关: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
㈥农机驾驶人员资格审验及对拖拉机的检验
实施机关: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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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了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㈦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实施机关: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一章第八条规定:“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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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
行政处罚(共七项)
㈠不具备农业机械销售资格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农机维修业务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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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
⑴《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㈠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㈡农业机械维修者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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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㈢不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维修技术等级和维修设备年度审验的。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㈣、拖拉机违章作业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㈤拖拉机无牌、无证的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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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㈥驾驶农业机械无驾驶证的
1、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滞留其农业机械
3、 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对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的,可滞留农业机械”。
㈦拖拉机载人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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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㈠局长岗位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组织领导全站行政执法和全站行政执法责任制
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农机总站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
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
查各执法科室(站)落实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
4、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5、协调与市直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执法关系。
6、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
7、负责向县政府汇报本站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情况。
㈡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分管科室、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
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站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站长负责。
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受站长委托处理全站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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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和单位的执法主
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布置农业机械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水平。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
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6、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科室和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7、协助站长协调与市直、县直有关部门的执法关系,
协调站内各执法科室和单位之间的执法关系。
8、定期向站长报告全站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㈢其他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分管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科室和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和单位的执法主管责任人进行监督。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分管部门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4、负责布置分管科室和单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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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负责对分管科室和单位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分管
科室和单位建立和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研究设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内容、职责、权限。
6、负责分管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听取执
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
7、定期向局长报告分管执法工作情况。
㈣市场监察科行政执法职责
科长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和局务会审批:
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全科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处罚项目的审核。
⑵负责制定农机综合执法长期和近期培训计划。
⑶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县有关的农业机械行政执法工作。
⑷负责农机维修网点与经营网点执照前置审查、等级鉴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⑸负责打击农机假冒、伪劣产品、商品检查与处理工作。
⑹负责处理农机维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分、调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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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作。
⑺其他临时执法工作。
㈤农机监理管理岗位
1、站长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⑴负责监理站的全面工作,保证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
务,能够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
⑵负责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监督检查各乡站贯彻执行情况。
⑶负责本县各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副站长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⑴协助站长做好各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⑵分管外勤工作。
⑶负责公路以外的农机重大事故现场勘测及事故处理工作。
3、具体负责的农机监理岗位工作职责
⑴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⑵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和驾驶员、操作员的年度检验、检审工作。
⑶负责对农机作业、运输的拖拉机田查路检工作,及时纠正各种违章现象,减少、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证农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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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
⑷按标准、要求做好农机驾驶员的考核、审验工作。
⑸负责处理道路以外的重大农机事故。
⑹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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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行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农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站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在站长、分管站长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年度业务工作考核同步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场监察科会同人秘科负责。
第四条 站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为,站长任组长,其他副站长任副组长,由各职能科室(单位)的负责人任组员构成。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评工作,实行反馈和公示制度,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规范农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评议考核应当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奖罚分明的
原则。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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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㈠在农机执法活动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
㈡有无不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完成执法目标,或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㈢有无利用执法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
㈣有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或创造出好的经验被上级总结推广;
㈤站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日常考核方法主要是:
㈠ 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㈡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㈢ 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㈣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㈤ 开展暗访或个别听取相对人意见等。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主要考核方法:
㈠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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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㈡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
㈢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㈣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的检查;
㈤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主要考评程序:
㈠ 提交个人自评报告;
㈡ 科室内部评议;
㈢ 考评小组搜集、汇总日常考核情况;
㈣ 考评小组根据上述一、二、三项考评内容,做出评议
考核结果,上报总站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㈤总站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㈥ 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
㈦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根据年度的执法目标,工作重点和执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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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另行确定。
第十四 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的的可以评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足60分的为不称职。
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单位的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按本科室和单位执法人员平均分计算。其中,获90分以上的可以评为优
秀;70—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评分的依据:
㈠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
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㈢行政赔偿决定;
㈣上级机关的表彰奖励决定或推广经验的相关材料;
㈤工作通报;
㈥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认定的事实;
㈦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㈧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㈠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年终评议考核同业务工作年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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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衔接,其中对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行政执法人
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㈡对行政执法不合格的科室和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机构领导评选优秀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对需要追究其它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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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㈠依法履行职责(50分)
有下列1、2、3、项情形之一的,扣30分;有4、5、6、项行为之一的,扣20分:
1、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案件的;
2、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3、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4、执法违反实体法的;
5、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6、执法案卷不规范,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可能在行政
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㈡执法的社会效益(30分)
有下列1、2项情况之一的,扣15分;有3、4项情形
之一的扣15分:
1、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2、公众满意率不足70%的;
3、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4、由于不依法实施管理,发生有影响的违法案件给公
共利益或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㈢廉洁从政(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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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处理的。
㈣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奖励加10分:
1、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并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
的;
2、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㈤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项目及内容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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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东辽县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责任
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局 长 ( 唐树春)
副组长: 副局长 ( 刘 祥、 施丙林)
组 员: 科长( 郭子军)
科员(张玉英、鞠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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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障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工作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农机行政执法出现以下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手续;
3、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4、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检查罚款和扣押有关证件、物品;
5、对群众举报、报案,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6、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有关事项或有错不纠、有案不查;
7、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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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究过错责任: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能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等,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上级纠正其执法过错而拒不执行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申诉、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职检查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追究刑事责任。凡出现执法过错的个人,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五、过错责任的查处
1、成立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副局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市场监察科负责。
2、领导小组应在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是否予以追究的决定。
3、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应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申辩的权利。
4、对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予以追究的,应对照本制度作出适当的处罚。
5、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以确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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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所在部门: 岗位名称: 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扣分
备注
依法履行职责
(50分)
有1、2、3项情形之一的,扣30分;有4、5、6项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 在行政诉讼中发生敗诉案件的;
2、 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3、 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4、 执法违反实体法的;
5、 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6、 执法案卷不规范,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可能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30分)
有1、2项情形之一的,扣15分,有3、4项情形之一的扣15分:
1、 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2、 公众满意率不足70%的;
3、 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4、 由于不依法实施管理,发生有影响的违法案件,给公共利益或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廉洁从政
(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奖励加10分:
1、 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 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最后得分
科室及单位意见
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公 章)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被 考 核 人 意 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公章)
复核者: 年 月 日
考核者: 填表者:
30
附表二:
( )年度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责任科(站)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各 考 核 内 容 总 分
得分之 和
岗位数
平均得 分
依法履行职责(5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3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廉洁从政
(20分)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最 后
得 分
科(站)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意 见
审核者: 年 月 日
考核者: 填表者: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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