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1
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商品为食品、种子、农药、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且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的;(4)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6)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A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0.4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的0.2倍以上0.4倍以下罚款
C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的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
.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1
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
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C
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有证据证明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知情,且能说明商品来源;(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欺诈的;(5)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可处500元的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2
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二)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省、市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四)失效、变质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六)所明示的质量、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或属处理品而未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的;(七)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条形码、产品标准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采标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质量保险标志等质量标志和防伪标识的;(八)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九)伪造或擅自签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9)导致群体投诉的;(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A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四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B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三至四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二至三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2
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二)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省、市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四)失效、变质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六)所明示的质量、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或属处理品而未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的;(七)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条形码、产品标准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采标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质量保险标志等质量标志和防伪标识的;(八)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九)伪造或擅自签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B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C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欺诈的;(4)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可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C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3
对明知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进行承储、承运。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9)导致群体投诉的;(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A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9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8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C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3
对明知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进行承储、承运。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属于情节一般。
A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4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B
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C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1.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以上0.4万元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C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4
教唆、纵容、包庇他人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活动,或为其提供场所、设施、资金或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5)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6)导致群体投诉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A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9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以下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8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C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4
教唆、纵容、包庇他人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活动,或为其提供场所、设施、资金或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4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4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B
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C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欺诈的;(4)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至1.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以上0.4万元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C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收入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5
传授他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传授他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伪造或冒用名牌商品;(5)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6)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7)导致群体投诉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A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5
传授他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传授他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1.8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B
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C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欺诈的;(4)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1.2万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1万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C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1万元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6
私自拆除被封存产品的封条或擅自转移被封存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私自拆除被封存产品的封条或擅自转移被封存产品的,责令公开检讨,并可处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4)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5)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6)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7)导致群体投诉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A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
责令公开检讨
处以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产品货值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公开检讨
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C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
责令公开检讨
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6
私自拆除被封存产品的封条或擅自转移被封存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私自拆除被封存产品的封条或擅自转移被封存产品的,责令公开检讨,并可处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乙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一般:有主观故意或过失,损害或影响正常办案的。
A
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
责令公开检讨
可处以货值金额1.8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B
产品货值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公开检讨
可处以货值金额1.6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C
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
责令公开检讨
可处以货值金额1.4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A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
责令公开检讨
可处以货值金额1.2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产品货值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责令公开检讨
可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C
责令公开检讨
可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7
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产品质量检查时,未如实提供产品货源、存放点及其它有关情况和资料,或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公开检讨,可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责令公开检讨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
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节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7
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产品质量检查时,未如实提供产品货源、存放点及其它有关情况和资料,或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公开检讨,可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特别严重的情节
拒不改正
责令公开检讨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丙
经告诫后,能够接受意见,及时改正的
责令公开检讨
可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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