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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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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 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3条 业务管理机构  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以下)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见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以下)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见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以下)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见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 总行的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 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 区分行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五)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辖内汇兑机构的系统内注册和管理。 (七)负责辖内商务汇款客户的系统注册和管理。 (八)负责辖内业务单证(含重要单证)的印制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6条 市分行、县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非联网网点收汇、兑付等实物凭证的检查核对、补录和处理。 (六)负责非联网网点查询、退汇、改汇、挂失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七)负责协助有关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汇款的处理。 (八)负责汇款信息的人工清分。 (九)负责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凭证的打印和封发。 (十)负责对网点办理的各项汇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一)负责重要单证和汇兑业务档案的管理。 (十二)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第7条 二级支行(代理网点)的职责: (一)受理客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负责被代理网点的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单证的打印和封发。 (三)负责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负责营业现金的管理。 (五)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章戳、终端、打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七)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二部分 基本规定 第8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邮政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个人和单位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业务。 第9条 我行汇兑业务各级机构代码的编制需遵照统一规则执行。 第10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网点按照是否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分为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 (一)联网网点,指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并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第11条 计算机系统各级汇兑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 (一)网点设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办理临柜业务。 (二)区分行(市分行、县支行)设业务管理员、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三)各级机构的不同岗位的业务权限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12条 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办理汇款业务,包括:柜台办理、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和电话银行办理等。 第13条 汇兑业务按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 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上支付汇款和商务汇款。 除商务汇款以外的汇款业务统称为个人汇款业务。 (二)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通知和附言。其中,短信通知包括:寄出通知,短信回音、兑付通知和状态查询。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改汇、退汇、挂失、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 第14条 商务汇款业务可按照款项汇达地是否跨一级分行分为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 (一)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涉及两个或多个一级分行的汇款业务。 (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只在同一个一级分行内汇款业务。 第15条 商务汇款的签约审批和报备 各级机构办理商务汇款业务必须与商务客户签定相关邮政商务汇款协议,并由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汇款。全国性商务汇款协议和涉及资费优惠的区域性商务汇款协议,必须由区分行将相关协议文本正本一份上报总行审批、备案。其他协议仅须在区分行备案。 第16条 收汇方式 收汇方式指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本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账户、支票和网银。 (一)客户选择“账户”方式支付汇款本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邮政储蓄存款凭证,包括活期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本异地存款凭证均可办理“账户”方式的汇款业务。 1.“账户”方式汇出的汇款,在办理取消、冲正或退汇业务成功后,汇款本金和汇费、手续费均以“现金”方式退回。 2.客户凭有效存款凭证办理账户汇款业务时,汇款金额(不包括汇费、手续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汇款(参照邮政储蓄相关规定执行),需出示汇出账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理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存折的凭证号是核对存折真实性的重要号码。办理账户扣收汇款时,必须根据收汇业务的提示,输入凭证印刷号与储蓄系统进行核对。 4.客户凭储蓄卡办理汇款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不得通过键盘输入卡号;对于客户凭存折办理汇款业务的,也首选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存折磁条读入账号,如实在无法读取的,可选择手工方式输入存折账号。 (二)客户选择“支票”方式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支票金额必须大于等于汇款本金与资费的合计数。对于支票金额大于汇款本金与资费合计的余款,在计算机系统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找零,找零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 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支票处理码,是办理支票业务的索引。 (三)个人汇款不受理网银方式。 第17条 汇款资费 汇兑业务资费包括汇费和手续费。汇费是按照汇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约定规则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是办理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标准资费 个人汇款业务的资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二)优惠资费 1.总行将参考整个资金结算市场的价格形势,制定商务汇款业务资费收取标准,并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凡资费收取低于标准资费的邮政商务汇款,必须通过区分行上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可以在标准资费基础上进行优惠。 2.按标准汇费打折计算收取的单笔业务汇费不得低于2元。 (三)免费 1.捐赠款、赈灾款等社会公益性款项,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免费,收款人必须为红十字会、社会福利院、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机构。 2.单位汇给烈士亲属的抚恤金,在出具相关证明后,给予免费办理。 3.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汇款不得免费办理。 4.免费指汇费和手续费均给予减免。 第18条 付费方 (一)汇兑业务汇费根据付费方不同,分为汇款方付费和兑付方付费。 (二)商务汇款,经总行或区分行审核批准签约后,方能办理兑付方付费。 (三)其他汇款类型均为汇款方付费。 (四)兑付方付费仅指汇费的支付,因汇款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只能由汇款人支付。 第19条 资费收取方式 除兑付方付费外,汇费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必须与汇款本金收取方式一致。 第20条 收入分配 (一)个人汇款业务收取的汇费将按规定比例在收汇方和兑付方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二)手续费不参加分配,由受理机构自留。 (三)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规定见第一百二十条。 第21条 汇款的最高限额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业务种类 暂定单笔汇款限额(人民币) 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商务汇款 5万元 入账汇款 20万元 网汇e汇款 5000元 网汇通汇款/网汇通卡 2000元 第22条 汇款本金大于1万元(含)的汇款为高额汇款,高额汇款必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第23条 入账汇款实时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即为兑付,其他个人汇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时通兑,商务汇款实时兑付至商务客户的商户号中。 第24条 汇款的有效兑付期 (一)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收汇之日起60天(含)。 (二)非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县市中心收汇补录之日起60天(含)。 (三)密码汇款和网上支付汇款不设有效兑付期。 第25条 客户凭取款通知单或取款凭单及取款密码,同时出示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汇款的兑付。 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还需提供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收款单位相一致的收款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兑付。 第26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的护照;外国边民,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对临时居民身份证要注意有效期。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7条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检查、扣划、冻结汇款人的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查、扣划和冻结相关文书,列明相关汇款的详细信息。办理检查、扣划、冻结手续时,应做好相关汇款的登记、交接工作。 第28条 人民法院等机关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方可办理邮政汇款的扣划。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29条 办理每笔汇款业务,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汇票号码。 (一)汇票号码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年份,每年1月1日起变更;第3至4位为业务种类代码;第5至13位为汇票顺序号;第14位为校验位。 ×× ×× ××××××××× × 年份 业务种类 汇票顺序号 校验位 (二)汇票号码中的业务种类规则: 1.按址汇款为“10”;商户汇款为“12”。 2.密码汇款、网汇通网上汇出为“20”; 3.入账汇款为“30”; 4.网汇通汇款为“40”;网汇通卡为“42”。 5.网汇e汇款为“50”。 重要单证 汇兑业务中的重要单证包括: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手工收据三联单、网汇通卡。其中:取款通知单按数量管理,其余凭证按凭证号管理。凭证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省中心别代码,后8位为顺序号。 第三部分 公共管理 第一章 机构管理 第30条 全国中心负责省中心、办理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及交易渠道的审批和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注册、管理。 第31条 省中心负责辖内机构、区域性商务汇款客户以及交易渠道的审批和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注册、管理。 第32条 各级汇兑机构必须按规定设置独立的机构代码,在系统内是唯一的。机构代码由九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2位代表省中心代码,第3-4位代表地市中心代码,第5-6位代表县市中心代码,第7-9位为顺序号。省中心代码的末三位必须是902,地市中心、县市中心代码的末三位必须是901。 第33条 入网机构维护 (一) 机构维护包括注册、删除、修改。机构维护采取省中心集中注册、删除,分级修改部分注册机构信息的方式。 (二) 省中心的注册在全国中心综合主管的授权下由综合管理员办理。 (三) 省中心辖内机构的注册、删除均在综合主管的授权下由综合管理员操作。 (四) 省中心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的授权下可修改所有注册机构的信息;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在业务主管的授权下可对网点的营业时间、机构联系人进行修改。 (五) 机构注册、删除、修改后,应打印维护清单存档。 第34条 注册机构时,应先注册上级汇兑中心,再依次注册下级汇兑中心和下属的网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注册地市中心、县市中心时,只需录入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上级机构代码、代理打印机构、机构名称、机构邮编、邮编地址、机构地址、是否与储蓄同台、机构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机构准入批号、身份认证方式、授权柜员号、是否可以远程授权、授权柜员密码和校验码,打印机构注册信息存档保管。 (二)注册网点时,除录入机构基本信息外,还要录入网点经营情况、设定网点基本参数,包括:网点人员数、台席数、是否有监控设备等、机构属性(自营、代理联网、代理手工)、业务类型、开机时间、身份认证类型、地域标志、机构终端管理方式、终端号、金融许可证号、对应储蓄机构等信息。其中,金融许可证可以空白。 第35条 地市中心及以下撤销、合并汇兑网点以及汇兑网点名称、营业地址变更的,经地市中心批准并报区分行备案后,由省中心综合业务管理员经本机构综合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 (一) 机构更新。可以修改该机构除机构代码、机构级别、上级机构代码以外所有注册信息。更新信息时,指定机构必须机构签退。 (二) 被合并的机构只能是网点、县市中心、地市中心,在执行合并操作前必须已做机构签退。被合并机构下的空白凭证数量必须为零,商户余额必须为零。机构被合并后不能进行收汇、兑付和特殊业务,但可以办理会计类的业务。机构合并交易成功后,机构状态被置为“待合并”,等待当天的日终批处理来执行相关合并操作,批处理执行成功后,可以对该机构执行机构撤销交易。 (三) 机构撤销前,先执行机构合并交易。 (四) 在当日批处理以前,可以取消机构合并。 (五) 《机构管理登记簿》登记机构注册、更新、合并等变动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交易类别、交易日期、操作人和授权人信息。 第36条 机构查询。各级汇兑管理机构的人员,均可查询本机构以及下辖机构的注册信息。 第37条 机构签到。县市中心和网点任意柜员签到即为该机构在系统中签到。 第38条 机构签退。由县市中心任意柜员和网点的综合柜员执行。机构签退时,机构内其他柜员必须已经全部正式签退,网点尾箱全部上缴。执行机构签退后,办理本交易的柜员也同时正式签退。 除跨日切网点外,其他网点和县市中心必须每天执行机构签退。 第39条 同一清算日期内,网点只能登录一次系统,县市中心不限制登录次数。 第40条 机构恢复签到。县市中心的综合管理员可以将当天签退的网点恢复为可签到状态。 第41条 各级管理机构可以在系统内向下级机构发布信息,柜员签退时,系统自动显示上级发布信息内容。信息发布的有效时间最长为10天,信息发布的内容最多为200个字符。各级管理机构可以查询本级和上级发布的信息。 第42条 使用令牌签到管理的网点,临时没有令牌时,上级机构可将网点签到方式由使用令牌签到方式改为直接输入静态口令方式。 第二章 柜员管理 第43条 人员维护及柜员号的管理: (一) 柜员号的管理原则: 1. 所有进入计算机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分配一个柜员号,业务人员凭柜员号与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 柜员号以省中心为单位进行编制,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3. 柜员号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由7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省中心代码,后5位为顺序号。 4. 业务人员如在一级分行辖内身份发生变化,柜员号不变。 5. 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柜员号和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二) 人员注册:采取逐级注册各级人员的方法。 1. 全国中心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本机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的注册、修改、删除工作,负责注册、修改、删除省中心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 省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省中心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市(地)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 地市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县市中心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 县市中心综合管理员在本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人员和业务主管,同时负责注册、修改、删除本县市中心内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 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输入系统,同时分配柜员号,建立柜员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 3. 注册成功后的柜员,处于待启用状态。应在柜员启用到期日(含启用日期当日)前,由被启用的柜员的上级柜员启用后才能登录系统。 4. 各级综合柜员可以维护柜员信息,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 (三)人员信息查询:根据人员所属机构属性查询本级及下级人员信息。 全国中心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可查询计算机系统内注册的所有人员信息。 各级综合主管和综合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各级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可查询本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网点只能根据权限查询下一级别柜员信息。 (四)柜员号的启用: 1. 柜员启用时,由上级柜员初始密码,柜员应在启用当天修改柜员密码。 2. 柜员号采取逐级启用的方式。全国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省中心综合主管,全国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省中心业务主管。 省中心综合主管负责启用本综合管理员,省中心业务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管理人员,省中心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综合主管,省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市(地)业务主管。 市(地)综合主管负责启用本综合管理员,市(地)业务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管理人员,市(地)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县市中心综合主管,市(地)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县市中心业务主管。 县市中心各主管分别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网点支局长由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综合柜员由支局长负责启用,普通柜员由综合柜员负责启用。 3. 柜员号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过后,该业务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系统处理业务,须经重新启用后才能办理业务。密码设置有效期,在有效期到达前业务人员应修改密码。 (五)柜员号注销和重新注册 1. 业务人员调出汇兑机构系统时,在本省中心系统内注销该柜员号。 2. 对跨市(地)、跨县市中心人员的变动以及本县市中心内由网点各级柜员身份转变为县市中心内各部门人员身份的在原注册地将原有身份注销、在调入地点进行重新注册。 3. 同县市中心内跨网点柜员调动且柜员身份不变化的,需修改该柜员所属机构号。 4. 网点内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身份互相转变的,需修改该柜员相应权限。 第44条 柜员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严禁空缺或以代码代替。同一身份证件号码在同一网点只能注册一个柜员身份,在不同机构可以注册不同身份的柜员。 注册普通柜员时,可按柜员尾箱结存现金和单笔收汇限额分9级设置柜员级别。其中: (一)一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 (二)二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5万元; (三)三级柜员分别为50万元、1万元; (四)四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 (五)五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5万元; (六)六级柜员分别为20万元、1万元; (七)七级柜员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八)八级柜员分别为10万元、1万元; (九)九级柜员暂定均为0。 第45条 各级综合管理员可以修改已经正式签退的柜员信息。修改后,打印柜员修改信息存档保管。 未启用的柜员可以修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启用日期和柜员的所属机构、柜员身份、普通柜员级别、性别、学历、密码周期、启用日期、截止日期、用工性质、兼专职类型。 启用后的柜员,只能修改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启用日期之外的信息。 第46条 对于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柜员,各级综合管理员在系统中对柜员信息进行删除,使该柜员不能进行任何操作的交易。被删除的柜员必须是正式签退状态,删除后打印柜员删除信息存档保管。 第47条 柜员签到。网点、县市中心柜员录入柜员号、密码即可登录注册时绑定的网点。地市中心以上机构需要录入机构代码、柜员号、密码才能登录业务控制台。 第48条 柜员签退分为临时签退、正式签退两种。各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网点支局长只能办理正式签退。网点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只有在正式轧账、上缴尾箱后方可正式签退;网点综合柜员执行机构签退后,也同时正式签退。普通柜员和综合柜员临时离席,短时间、临时退出计算机系统的交易,使用临时签退;临时签退前不用上缴尾箱、不用轧账。 第49条 正常交易中终端由于异常原因死机重启后,交易柜员在系统中仍为签到状态时,不能再次签到,必须由上一级柜员将其强制签退,柜员方能再次签到。 第50条 柜员轧账,分为临时轧账、正式轧账两类。临时轧账用于柜员日间的账务、凭证核对;正式轧账用于日终统计当日的账务信息及凭证使用、结余情况,核对柜员、机构全天交易的业务、账务信息及凭证使用、结余情况。规定如下: (一) 柜员临时轧账后,不改变尾箱状态,可以继续办理业务。 (二) 普通柜员正式轧账时,尾箱现金余额不能高于设置的限额,如超限应该在轧账前先办理现金上缴操作。 (三) 柜员正式轧账后,尾箱状态修改为已轧账状态,柜员不能再进行改变尾箱现金、支票或凭证数量的业务处理,只能上缴尾箱。 (四) 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应该在所有普通柜员完成轧账及尾箱上缴交易后再进行正式轧账,然后办理机构轧账。综合柜员轧账单仅反映综合柜员尾箱现金、凭证变化。机构轧账单反映整个网点的业务、现金、支票、凭证变化。 第51条 柜员可以查询本人和下属柜员的信息、柜员权限、柜员授权交易集。 第52条 柜员密码使用周期小于等于100天,密码使用周期到期前5天,系统自动提示柜员修改密码,到期仍不修改,柜员不能登录系统。已签退的柜员忘记密码或密码过期不能登录系统,由县市中心综合管理员对其密码进行重新设置。 第53条 综合管理员可以锁定下级柜员。如果柜员密码输错5次,系统自动将柜员锁定。被锁定的柜员如果是签到状态,该柜员同时被强制签退。综合管理员负责对下级柜员解除锁定。 第三章 尾箱管理 第54条 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箱和综合柜员尾箱,均为现金、凭证混合尾箱。 第55条 一个网点只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尾箱号为00;普通柜员尾箱号码从01开始,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则设置普通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对应。 第56条 综合柜员负责普通柜员尾箱的创建和作废,尾箱创建、作废、上缴、领用信息登记汇兑机构安全管理日志 。 第57条 普通柜员办理涉及现金、支票、重要凭证的汇兑业务交易以前,必须领用尾箱。 第58条 只有领用尾箱的综合柜员才能办理现金、支票、凭证领用/上缴类交易的授权。 第59条 综合柜员可以查询本网点所有尾箱现金余额、领用柜员、普通柜员现金领用、上缴等信息。 第60条 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领用尾箱,录入尾箱号,根据实物尾箱中的实物现金和凭证录入尾箱结余现金、凭证种类和数量,系统自动校验系统尾箱与录入是否一致。规定如下: (一) 尾箱种类分别与柜员身份相对应,柜员不能领用与柜员身份不相匹配的尾箱。 (二) 每个柜员只能领用一个尾箱,不能同时领用多个尾箱;同一尾箱不能被多个柜员同时领用。 (三) 普通柜员领用尾箱是否成功,以及领用尾箱后是否能正常办理交易,与综合柜员是否领用尾箱无关。 (四) 普通柜员必须交叉领用尾箱,即普通柜员不能领用上次使用过且没有其他柜员使用过的尾箱,单个普通柜员网点、跨日切网点不受限制。 (五) 普通柜员尾箱余额如超过柜员级别设定的限额,必须上缴部分现金后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第61条 柜员日间交接班或当日营业结束时,执行正式轧账后,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办理尾箱上缴。尾箱上缴后,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均不能再办理与现金收付、重要凭证使用相关的交易。如果要办理需要再次领用尾箱。 普通柜员上缴尾箱时,综合柜员核对尾箱中实物现金、凭证与轧账单结余相符后授权。 第62条 普通柜员尾箱余额超限或日终时可以向综合柜员上缴现金。 第63条 支票分为个人支票和商务支票。网点普通柜员收到外部支票时,需办理收到支票,然后及时上缴综合柜员,综合柜员向储蓄缴款。系统登记《支票管理登记簿》对支票状态进行管理。 发现已收到的外部支票的支票号、金额、单位或个人名称错误,在储蓄未办理收到前,可以办理支票更正。综合柜员向储蓄上缴支票后,发现支票对应的商户号错误,可直接更改商户号,普通柜员不需要再办理支票更正;如果发现支票号码、金额错误,必须由普通柜员先办理支票更正,然后综合柜员办理缴款更正。 储蓄收到成功后,计算机系统不能再对支票进行更正。 第64条 综合柜员收到储蓄支票入账通知单后,进行支票妥收处理。此后普通柜员才能办理支票的收汇业务。 第65条 收到的外部个人支票办理业务后,如有1000元(含)以内的余款可以办理支票找零,以现金向客户找零。 第66条 日志查询分为柜员交易日志、安全管理日志、末笔流水查询。交易日志查询,查询本柜员在指定日期段内的账务和非账务流水;安全管理日志登记机构签到/签退、恢复机构签到、柜员签到/签退信息、尾箱创建/作废等信息;末笔流水查询,查询当前柜员所做的最后一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权限管理 第67条 系统对每个级别的机构、每种身份的柜员的交易权限设立权限集进行管理。权限集的增加、修改维护、取消由全国中心负责。 第68条 系统对风险较大的柜员交易进行授权管理,由上级柜员审核授权,从而控制风险。交易权限的增加、修改维护、取消由全国中心负责。 第五章 参数管理 第69条 系统对资费标准、业务限制数据以参数进行管理,各级人员可查询相关的业务参数。 第70条 汇费参数查询,各级机构的人员均可查询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汇e汇款和商务汇款的汇费标准。 第71条 业务手续费参数查询,各级机构的人员均可查询附加业务、特殊业务的手续费标准。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加办业务(短信回音、寄出通知、兑付通知)、附言每字收费、固定附言、回执清单。特殊业务包括:客户申请退汇、客户申请改汇、取款通知单挂失、密码挂失。 第72条 业务限制参数查询,各级机构的人员均可查询期限限制、数量限制、个人汇款额度限制、商务汇款额度限制、网汇通额度限制、其他限制。 第73条 省中心内收入分成参数查询,全国中心和省中心的管理人员可查询各类汇款收入分成后省中心、县市中心留存比例。 第74条 收入分成参数查询,全国中心的管理人员可查询各类汇款收入分成比例。 第75条 全国性业务参数由全国中心设定维护,区域性业务参数由各省中心自行设置维护。 第76条 省中心修改参数时必须由业务管理员填写业务参数维护表,经业务主管审核后签字确认,并监督业务管理员修改。参数维护表内容包括:参数名称、参数值、修改时间、生效时间、修改依据、经办人、授权人。 第77条 全国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汇费参数,汇费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参数值,参数计算方式和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汇费参数维护,可以维护指定参数值和参数有效日期,参数计算方式不能更改。 第78条 全国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手续费参数,手续费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的手续费参数值,参数计算方式和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手续费参数维护,可以维护指定手续费参数值和参数有效日期,参数计算方式不能更改。 第79条 全国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收入分成参数,收入分成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业务收入邮政与外系统、邮政内部的分成参数值,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收入分成参数维护,可以修改指定业务收入邮政与外系统、邮政内部的分成参数值和参数有效日期。 第80条 全国中心和省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省中心内收入分成参数,省中心内收入分成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省中心业务收入在省中心、县市中心的留存比例,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省中心内收入分成参数维护,可以修改指定省中心业务收入在省中心、县市中心的留存比例和参数有效日期。省中心管理人员只能修改本省中心的参数。 第81条 全国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限制参数,业务限制参数更新,可以修改指定业务限制的参数值,参数有效日期不能修改。业务限制参数维护,可以修改指定业务限制的参数值和参数有效日期。 第82条 参数增加、变更等变动信息,系统均自动登记《参数管理登记簿》。 第六章 凭证管理 第83条 重要凭证是指印制凭证印刷号、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的凭证,包括: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手工收据三联单、网汇通卡。 第84条 网汇通卡、手工收据三联单按凭证印刷号进行管理。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按数量进行管理。按数量管理的凭证在各类凭证管理交易中,只需输入数量,不需要输入凭证起止号码。 第85条 全国统一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的设计、排版、印刷及调运工作,由全国中心负责(建议删除);区分行印刷的重要空白凭证,由区分行负责申请,经全国中心批准后方可印刷。 第86条 网汇通卡全国中心统一下发各省中心。取款通知单(联网)、取款通知单(手工)、手工收据三联单由各省中心在全国中心指定或经认可的印刷厂生产印制。 第87条 对印刷厂家发送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合格后入库。入库时,凭供货单位入库单或上级机构发放清单核实后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出库时,凭本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发放清单或向上级机构的上缴清单点验出库。 第88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对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双人分管机制。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由库管员管理。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地市分行)、市(县)(支行) 分别设置凭证管理员,负责登记、核算。库管员、凭证管理员双方要定期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89条 网点每日要清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第90条 机构重要凭证结存不足时,向上级机构请领重要凭证,并将请领单传真或寄送至发放机构。县市中心可以向省中心或地市中心中心请领。 请领单编制规则: XX XX XX XXXXXXXXX 01 XXX 年 月 日 请领机构 请领标志 顺序号 第91条 下级机构请领重要凭证后,上级机构应核查请领机构的库存,视情况对请领机构进行凭证发放。对于地市中心、县市中心请领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两个月的实际使用量进行核发,对于网点请领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一个月的实际使用量进行核发,上级机构视情况向下级机构分次发放重要凭证,累计发放数量不得大于请领数量。 第92条 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按号码从小到大顺序发放、连续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可跨年度使用。全国中心、省中心、地市中心、县市中心凭证管理员发放凭证时,根据结余数量和领用发放的实际情况,可不从最小号发放,但应分号段连续发放并详细记录。 凭证在所录证到日期前上级未做发放凭证,则该凭证请领记录删除,在请领登记簿中记录,状态为“未发放”。请领机构应重新发起请领。 发放单编制规则: XX XX XX XXXXXXXXX 02 XXX 年 月 日 发放机构 发放标志 顺序号 上级机构将发放单、凭证实物交付或寄送请领机构。 第93条 下级机构有多余的凭证,各级凭证管理员、网点综合柜员可以向上级机构上缴。 上缴单编号的编制规则: XX XX XX XXXXXXXXX 03 XXX 年 月 日 上缴机构 上缴标志 顺序号 上缴机构将实物凭证与上缴单一起交付或寄送接收机构。 第94条 机构收到上级机构发放或下级机构上缴的重要凭证,应查验封装是否完好,数量是否与发放单(或上缴单)记录相符。确认后,做重要凭证收到,该凭证才归属于该机构。各级凭证管理员、网点综合柜员办理。 第95条 如凭证状态为在途(包括因收到时选择“在途原因不明”而在途)、在途丢失、在途毁损,凭证的归属机构为发放机构或上缴机构,不是接收机构。 第96条 各级管理机构凭证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可以对本机构或下级机构重要凭证进行查询。 第97条 需要增加凭证种类时,由全国中心凭证管理员增加新的凭证种类。 第98条 全国中心凭证管理员负责查询、修改、停用指定凭证种类。 第99条 网点综合柜员可以查询网点每个尾箱中重要凭证结存情况。 第100条 重要凭证丢失、作废、销毁。 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只能办理丢失、作废,需支局长授权;县市中心凭证管理员经业务主管授权可以办理丢失、作废、销毁。非联网网点汇款收据作废由县市中心业务管理员补录时直接操作。 第101条 重要空白凭证需要作废时,要保持该凭证完整,在显著位置加盖“作废”戳记。 第102条 对已作废或待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管理,由省中心及时或定期销毁。具备销毁条件的,经省中心批准,可在地市中心或县市中心销毁。对停止使用的旧版重要凭证,无销毁凭证权限的机构要逐级上缴到有权机构,并保证在凭证停止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销毁完毕。 第103条 凭证丢失找回。对于网点丢失的凭证,丢失网点其他普通柜员或综合柜员都可以找回,找回凭证记入找回柜员的尾箱,并分别记录其对应的状态。对于发放或上缴时在途丢失的凭证,由发放或上缴机构找回。对于取款通知单,找回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104条 《凭证管理登记簿》对重要凭证请领、上缴、发放、收到、异常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登记,各级凭证管理员和网点的综合柜员,可以按柜员权限查询、打印。 《请领登记簿》记录机构请领重要凭证请求,登记内容包括:请领机构、请领日期、请领单号、凭证种类、请领张数。 《发放/上缴登记簿》记录重要凭证发放/上缴情况,登记内容包括:发放/上缴标志、发放/上缴机构、接收机构、发放/上缴日期、发放/上缴单号、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 《接收登记簿》记录接收与发放数量相符或部分相符情况,登记内容包括:接收机构、发放/上缴单号、接收日期、相符标志、凭证种类、凭证数量、凭证起止号码。 《接收不符登记簿》记录收到凭证时选择发放与接收不符情况登记内容包括:接收机构、发放/上缴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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