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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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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 进出银资字进出银资字200920093232 号号 关于公布中国进出口银行 2009 年 第一期金融债券发行说明的通知 2009 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 2009 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0952 号),我行定于 2009 年 2 月27 日 10:00 至 11:00,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 2009 年第一期金融债券。本期债券发行金额 100 亿元,期限 2 年,票面利率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 2009 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承销团竞标确定。本期债券招标结束后,发行人有权以数量招标方式向首场中标的承销团成员追加发行总量不超过 50 亿元的当期债券。特此公告。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 2009 年第一期金融债券发行说明 发行办法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 或中国货币网。联系人:郭越 刘云峰 联系电话:010-83578668 83578669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第一期金融债券发行说明 一、债券条件 发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债券名称进出口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批准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952 号 发行时间2009年2 月27 日至2009 年3月17日 招标时间2009 年 2 月 27 日 10:00 至 11:00 进行首场招标;首场招标结束后,如发行人确定进行追加发行,则追加投标时间为首场中标确认后 30 分钟 发行总额首场招标发行 100 亿元人民币;首场招标结束后,发行人有权向首场中标的承销团成员追加发行总量不超过 50 亿元的当期债券;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首场招标发行额与第二场追加发行额之和 发行价格100面值 债券利率通过承销团竞标确定 债券期限2 年期(自 2009 年 3 月 17 日至 2011 年3 月 17 日)招标方式首场 100 亿元采用利率招标方式;如发行人确定进行追加发行,则第二场追加发行采用数量招标方式,债券利率为首场中标利率。首场中标承销商有权参加追加发行投标,首场未中标承销商无权参与追加发行投标。追加发行投标按以下规则执行:首场中标量大于 5 亿元(含 5 亿元)的承销商最高认购投标量为 20 亿元;首场中标量大于 1 亿元(含1 亿元)小于 5 亿元的承销商最高认购投标量为 10 亿元;首场中标量大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小于 1 亿元的承销商最高认购投标量为 2 亿元 中标方式首场中标方式为单一利率中标(荷兰式);第二场追加发行的中标规则为:如总投标量小于或等于 50亿元,则全部中标;如总投标量超过 50 亿元,则按照各承销商有效投标量为权重分配中标数量(1000 万元以下的尾数部分,按照临界量优先原则通过债券发行系统进行自动分配)缴款日2009 年 3 月 17 日 起息日2009 年 3 月 17 日 基本承销额度本期无基本承销额度 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资金用途本期债券所筹资金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贷款 发行手续费发行总额的 0.05%,将于缴款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划至承销商指定账户 二、债券描述(一)债券品种:本期金融债券为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按年付息)。(二)发行对象:仅限于承销商和分销对象。承销商: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认定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发行人签订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度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即成为金融债券承销商(名录附后)。分销对象:境内中资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机构。(三)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上网发行,采用记账方式(无纸化)。由承销商通过竞标认购,分销对象可以通过承销商认购或利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分销报价系统参加电子化分销。债券持有人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手续。(四)发行人账户说明:收款人名称:中国进出口银行 收款人账号:111000000001 汇入行名称:中国进出口银行 汇入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202100000003(五)债券到期日:2011 年 3 月 17 日(六)本息计付:按年付息,到期偿还本金。(七)兑付方式:发行人通过托管人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在债券到期日前若兑付路径有所变动,债券持有人应将新的兑付路径通知债券托管人。债券托管人在债券到期日,将本息直接汇至债券持有人指定账户。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及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八)托管方式:发行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和兑付。(九)债券上市交易:完成债权登记确认后,本期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流通,既可转让和回购,也可用于质押。(十)提前兑付:发行人不得在债券到期日前提前兑付,债券持有人也不得要求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日前提前偿还。三、本期金融债券信息参见网址:或,中国进出口银行基本情况可查询网址:四、中国进出口银行 2009 年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 青岛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商业银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商业银行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 贵阳市商业银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商业银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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