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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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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开展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的 通 知 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关系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深入推进物业小区“三城联创”,构建和谐文明物业小区,经研究,决定在城区开展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现就专项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 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管理活动。 我市房地产市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几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质量合格、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商品住宅小区,在改善广大市民居住品质的同时,也为城市建设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前期物业服务不够规范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建设和谐居住小区的障碍,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开展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对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前期物业服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 专项检查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城区所有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商品住宅小区。具体内容如下: 1、物业服务各类收费标准未在物价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水、电、暖等未实现供应单位终端收费的; 3、3万平方米以上物业小区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小区未报市房管局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4、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5、未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在销售时未将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约定的; 6、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7、擅自改变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8、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9、未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10、在入住率达到50%后未按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11、未按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12、未按规定时间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方式 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专项检查采取四种方式: (一)听汇报。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开发的物业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资料。主要查看涉及物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的各类文件、合同、图纸等资料。 (三)查实物。主要查看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水、电、暖等落实终端收费情况。 (四)走访业主。通过走访业主,了解前期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四四题服务设备业服务 、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3月15日以前)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3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收集、汇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自查报告,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做好准备。同时将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热线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二)专项检查阶段(2009年3月16日-2009年6月16日) 物业管理办公室会同房地产监察大队要对城区所有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商品住宅小区进行拉网式专项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整理,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提高阶段(2009年6月17日-6月30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到位,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与自觉性,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 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物业管理办公室及房地产监察大队要按照要求,制定科学的计划,成立专班,精心组织实施。在检查中,要对照专项检查内容,明确要求,力求实效,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前期物业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积极抓好整改。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 (三)认真整顿,从严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整改不积极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停办该企业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切实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附: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自查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专项检查 通知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300份 前期物业服务专项检查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自 查 内 容 自 查 结 果 整 改 情 况 1 各类物业服务费标准未在物价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 水、电、暖等未实现供应单位终端收费的。 3 3万平方米以上物业小区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3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小区未报市房管局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4 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5 未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在房屋销售时未将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约定的。 6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7 擅自改变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8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9 未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10 在入住率达到50%后,未按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11 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12 未按规定时间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3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物业小区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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