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税务师《税法相关法律》
关键知识点总结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方法
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
√
√
√
√
行政法规
√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款外
×
国务院决定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
×
×
地方性法规
√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
√限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
×
部门规章
×
√限于警告和一定
数量罚款(1000元;违法所得3倍VS30000元;10000元)
×
×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限于警告和一定
数量罚款
×
×
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
听证开启方式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1)申请人提出要求。(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听证范围
(1)主动举行听证。①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应该听证事项。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其余包括公共利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包括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1)对公民作出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余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重大、复杂案件
提出听证申请
被通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被通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
组织听证
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
没有明确要求期限
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回避
审查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决定依据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依据之一
应该制作者笔录,应该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依据之一
行政许可撤回、撤消、注销和吊销
适用情形
法律后果
撤回
(1)行政许可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行政机关应该给予补
偿
撤消
能够撤消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依法能够撤消行政许可其余情形
(1)被撤消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
失效力
(2)被许可人正当权益因撤消行政许可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应该撤消
被许可人以坑骗、贿赂等伎俩取得许可,应该给予撤消
不予撤消
当撤消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得撤消
注销
(1)行政许可使用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余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造成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要求应该注销行政许可其余情形
只是一道手续
吊销
行政处罚方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种类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方法
行政强制执行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余行政处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顿出口退税权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余(如证据先行登记保留,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等等)(新增)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收缴或停售发票”是尤其法要求执行罚性质间接强制执行方法)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推行
(6)其余(如强制推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新增)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提出期限
60日
15日、3个月
是否开庭审理
×
√
是否适用调解
(1)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2)其余:×
(1)通常:×
(2)行政赔偿诉讼:√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行政机关依法制订和公布具备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
(1)直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参考适用规章
撤回
(1)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
(2)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1)申请撤诉
①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
②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视为申请撤诉
①原告经正当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②原告在法定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缴纳诉讼费用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外
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该及时裁判:
(1)认为原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应该作出确认其违法判决
(2)认为原详细行政行为正当,应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查范围
正当性+合理性
正当性
不停顿执行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顿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顿执行
(3)申请人申请停顿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顿执行
(4)法律要求停顿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顿执行
(2)依照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顿执行
(3)关于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停顿执行
中止
情形
“死亡、终止”、“无能力”
等候期
60日
90日
文书生效
送达生效
上诉期满无人上诉生效
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一审判决
不不利于老百姓
维持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正当定程序
驳回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不作为案件:该行政机关没有对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推行法定职责。
(2)受理后,发觉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2)正当但不合理,不宜维持
(3)正当,但因法律、政策改变需要变更或废止
不不利于衙门
推行
不作为案件+推行仍有意义
责令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附加适适用于“撤消”、“确认违法”决定
×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
附加适适用于“推行”、“变更”、“撤消”、“确认违法”决定
×
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不过显著不妥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过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撤消
确认违法
(1)不作为案件判决责令其推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
(2)违法但不具备可撤消内容
(3)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范围
请求权
形成权
法律效力
胜诉权丧失
形成权消亡
期间可变性
可能中止、中止、延长
固定不变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适用
×
√
2.诉讼时效种类
种类
起算点
长度
适用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解释】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推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终一期推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年
通常纠纷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
(3)延付或拒付租金
(4)存放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长久诉讼时效
2~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技术进出口协议争议适用4年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止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其余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最终6个月内
暂停
中止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推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清零)
代位权与撤消权主要区分
代位权
撤消权
适用情形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主动从事危害债权行为: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显著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显著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债权人债权是否到期
到期
能够不到期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债权人是否享受优先受偿权
√
×
费用负担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余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失,应该适当分担
撤消权存续期间
(1)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该撤消权消亡
股东会VS股东大会
股东会
股东大会
组成
全体股东
性质
权力机构
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关于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审议相关汇报、方案
①审议同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汇报
②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者监事汇报
③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4)重大事项
①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③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企业章程
⑤企业章程要求其余职权
暂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企业监事提议
(1)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要求人数或者企业章程所定人数2/3时
(2)企业未填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共计持有企业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须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企业章程要求其余情形
召集和主持
(1)董事会
(2)监事会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董事会
(2)监事会
(3)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共计持有企业10%以上股份股东
通知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企业章程另有要求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1)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暂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企业: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决议规则
表决权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但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普通决议规则
由企业章程要求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尤其决议事项
4项
(1)通常:4项
(2)上市企业:4+1项
尤其决议规则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经过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决议
出席会议其余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累积投票制
×
√
会议统计署名
出席会议股东
主持人、出席会议董事
4.董事会
有限企业
股份企业
性质
执行机构
人数
3~13人
5~19人
董事长产生
企业章程要求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企业章程要求,≤3年
会议频率
企业章程要求
每年最少2次
会议召开条件
企业章程要求
过半数董事出席
决议规则
企业章程要求
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
免责制度
参加决议
表明异议
记载于会议统计
职员代表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责任企业
(1)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余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应该有
(2)其余有限责任企业:能够有
(1)应该有
(2)职员代表百分比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企业
应该有
股份有限企业
能够有
股份有限企业股份回购
情形
程序
降低企业注册资本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企业收购本企业股份后,应该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企业股份其余企业合并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企业收购本企业股份后,应该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企业职员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收购本企业股份,不得超出本企业已发行股份总额5%
(3)用于收购资金应该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股份应该在1年内转让给职员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企业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企业收购其股份
企业收购本企业股份后,应该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
直接侵害对象
侵权人
程序
“股东”要求
股东代位诉讼
企业利益
董事、高管
监事会 股东
(1)有限责任企业:只要是股东就行
(2)股份有限企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共计持有企业1%以上股份股东
监事
董事会 股东
企业以外他人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利益
董事、高管
股东直接提起
只要是股东就行,不论有限责任企业
还是股份有限企业
破产财产无效和可撤消制度
无效
撤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2)虚构债务或者认可不真实债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显著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撤消;不过,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
证据法定分类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说
(6)判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说
(7)判定意见
(8)勘验笔录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说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判定意见
(7)勘验、检验、识别、侦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9)电子数据
撤消权
善意第三人撤消权
可撤消协议撤消权
协议保全撤消权
破产撤消权
适用情形
效力待定协议
可撤消协议
债务人主动降低财产,危及债权实现
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使用
不论破产是否均得适用
被撤消对象
善意第三人自己订立协议
撤消权人自己订立协议
债务人和第三人(次债务人)订立协议
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或6个月内实施不妥行为
以显著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受让人知道,方可撤消
不论受让人是否知道,均可撤消
撤消权存续期间
追认权人追认之前
1年
1年、5年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终止后2年
主张路径
通知对方
诉讼
诉讼
破产程序
协议担保形式
担保形式
性质
协议担保形式
确保
人保
定金
独立担保形式
抵押
物权担保
质押
留置
股东代表诉讼
重整申请、和解申请
破产申请主体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直接提出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1)债务人
(2)债权人
债务人
受理后、宣告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出资人
管理人VS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僵局
表10-3
表决
次数
复议申请人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1次
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次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债权人
逃税罪
主体
行为形态
起刑标准
“前科”
“改过”
应否追诉
纳税人
采取坑骗、隐瞒伎俩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
无须考虑
无须考虑
×
√
√
无须考虑
√
×
√
×
×
√
扣缴义务人
采取坑骗、隐瞒伎俩,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无须考虑
无须考虑
√
×
无须考虑
无须考虑
×
【起刑标准】(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而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前科”】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参加人
包含
刑事诉讼当事人
(1)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余诉讼参加人
(1)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2)证人、判定人、翻译人员
不包含
侦查人员、公诉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强制方法
应该不起诉与能够不起诉
期限
禁止令
累犯、自首与立功
通常累犯VS尤其累犯
侵权责任通常要求
安全保障义务
过失责任,安丧疗销外网
暂时丧失意识
患者诊疗损害
产品销售者侵权
教育机构外人侵权
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
用人单位责任
无过失责任
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
监护人责任
个人劳务
喂养动物损害高度危险责任
机动车责任(和非机动车,行人责任划分)
不动产崩塌
环境污染
高危作业、高度危险物等
产品缺点
医疗损害(病历及诊疗规范)暂时丧失意识
过失推定责任
医院挂危井,无木堆。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
不动产里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全部些人、管理人
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用人单位
无行为能力教育被侵权
林木折断
堆放物崩塌致人损害
辩护律师VS非律师辩护人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侦查期间
(1)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方法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罪名及案件关于情况,并提出意见
×
会见、通信权
除特殊案件外,无需许可,凭“三证”,48小时内安排会见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不被监听
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无需事先取得检察院、法院许可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
亲自取证
向控方证人取证:过两关
向辩方证人取证:过一关
×
申请调取新证据
√
×
申请调取已经有证据
√
√
申请回避权
√
√
申诉、控告权
√
√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方法权利
√
√
经授权上诉权
√
√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
√
提出意见权
(1)在案件侦查终止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应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检察院审查同意逮捕,能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1)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该听取辩护人意见
(2)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应该听取辩护人意见
代位权和撤消权
代位权
撤消权
情形
不催要
√
×
私下催要,但不起诉、仲裁
√
×
以起诉、仲裁方式讨债
×
×
放弃债权、债权担保
×
√
合理延长到期债权推行期
×
×
无偿转让财产
×
√
以显著不合理价格交易,受让人善意
×
×
以显著不合理价格交易,受让人知情
×
√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
均应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
除斥期间
×
1年、5年
诉讼当事人列置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其余必要费用负担
债务人
债务人;但第三人有过失,应该适当分担
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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