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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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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检查机构: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山办事处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   检查内容: 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毛类、生皮张、动物水产品、肉类、奶制品、血液、骨、蹄、角等必须实施检验检疫。   检查程序: 一、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 ⒈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⒉动物产品从输出国或地区运抵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 ⒊输入的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或货物现场实施检验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⒋经现场检疫后的动物产品由口岸检疫机关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蓝湿皮、洗净毛、碳化毛、毛条等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管辖区而运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检疫及监督加工、使用、贮存的动物产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3)对上述(1)、(2)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根据规定进行采样带回实验室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⒌当进境动物产品从入境口岸调往该地以外指定地点进一步检疫、处理及存放、加工的,启运前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知被指定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动物 产品运抵指定地点后货 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存放、加工单位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存放、加工入境动物产品的单位必须做到: (1)建立以本单位领导和下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小组,负责入境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工 作;制定防疫制度和 落实防疫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检和填报表等。 (2)入境动物产品专仓堆放,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与经检疫合格的产品混合堆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3)根据不同的加工工艺流程,对入境动物产品分别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消毒或杀虫处理。 (4)对存放、加工入境动物产品的进出通道、门前设置适于人和车辆消毒的消毒设施。 (5)对存放、加工入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搬运工具等及时做消毒处理。 (6)接触入境动物产品的工作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7)对入境动物产品内外包装物,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并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8)未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入境动物产品不得接收。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检疫不合格和未经加工或消毒、除虫处理的不得转移。 二、出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⒈出境用的动物产品必须是来源于非疫区健康群的动物。对于出口肉食类动物产品用的屠宰动物 ,根据输入国对活动物产地检疫要求,必须是检疫合格的动物。凡用于加工、生产、存放出 口动物产品的肉联厂、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专用仓库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这些单位 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和运 输过程实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 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派出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厂、仓库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疫人员在 执行任务时依法查阅或索取加工厂、仓库与出境动物产品检疫有关的记录、报告或资料等。 ⒊出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厂、仓库必须订立兽医卫生管理制度,并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定期对水质和污水进行抽样检验。 ⒋运载出境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必须是清洁的,货物装卸前后要洗刷干净,并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有效消毒药品消毒。 ⒌出境动物产品从产地至离境口岸的运 输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书放行。 ⒍出境动物产品到达离境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立即实施监督管理。对检疫证书 或货物单证不符的视情况实施检疫、消毒或退回原产地,并将发现的问题通知产地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 ⒎出境肉类产品、蛋、水产品,需到指定机构(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手续,空运水产品需到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手续。    双方权利义务: 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进出境的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遵守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流程。货主或代理人应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进境检疫)第三章(出境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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