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请示(样) (2).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8828810 上传时间:2025-03-0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请示(样) (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请示(样) (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请示(样) XX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甘政办发〔2011〕12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应按照该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审核并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核准权限分别由省级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按国家规范的通用文本格式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市州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级项目核准机关。省属企业投资建设应当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附有项目所在市州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的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反馈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对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报单位如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四)地区布局合理,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或未批准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 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对已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