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骗:犯罪特征及遏制对策
□吴长德
--------------------
近年来,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以“行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近4年共审理此类案件19件,涉及受害人460余人,造成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其中,以保健品充当药品诈骗犯罪的6件,诈骗金额30余万元;以次充好高价兜售普通中药的7件,诈骗金额28万余元;以推销各种劣质治疗仪器诈骗犯罪的3件,诈骗金额20余万元;其他以“行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3件,诈骗金额18万余元。虽然多数构成诈骗罪的“行医”者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罚,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却难以挽回,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行医”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19件以“行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依附大医院。从案件审理的情况分析,“行医”者80%以上是在县级以上规模较大的医院附近作案。他们在医院周围租房,以治疗疑难杂症为幌子开设“中医特色门诊”、“专家门诊”、“退伍老军医门诊”等。假专家坐诊,通过一番“诊断”后开出“宗传秘方”,以十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向受害人兜售普通中药。
“医托”拉客。一个“诊所”一般雇佣3至6名“医托”,他们游逛在医院急诊、挂号、住院部等处,伺机选择诈骗对象,一旦发现合适目标,便迅速以患者身份与就医者搭讪套近乎,打探就医者病情,继而谎称有类似经历等,一番花言巧语,将患者诱骗到“特色门诊”实施诈骗。
“行医”者常在老年人早晨锻炼身体的公共场所“摆摊”。他们以免费量血压、测血糖为诱饵,向老年人推销各类治疗仪,以磁疗枕、磁疗椅、磁疗床、血压测控仪、血糖治疗仪居多。这些非法生产的治疗仪,动辄几百至数千元。
“特色门诊”四壁挂满“华佗再世”、“妙手回春”等锦旗,让受害人对其医术深信不疑。但“诊所”内大多医疗设备简单,药品单一,几乎是百病一药且价格昂贵。
受害人构成及心理探视
通过对19件“医托”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受害人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城市离退休人员及其他老年人。此类受害人经济较为殷实,健康或略患小恙,养生保健心切。但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和现代信息知识,很容易被“行医”者蒙骗。二是长期患慢性疾病者。此类受害人长年受疾病折磨,有病乱投医。受“试试看”的心理因素支配,懵懂中被“行医”者掏了腰包。三是偏远农村贫困农民。此类受害人大多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是文盲,辨别真伪的能力较差,且思想上普遍带有迷信色彩,相信偏方治大病、花小钱治重病,在“行医”者的百般诱惑下,“自觉”掏出血汗钱甚至救命钱。
遏制“行医”诈骗犯罪的对策
以“行医”为幌子实施诈骗犯罪,是对中华民族传统医德的亵渎,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健康权。为此提出四点建议:
加大对“行医”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犯罪人员诈骗的是老年人的养老钱、久病不愈者的救命钱、贫困农民的血汗钱,这些受害人受骗后的精神损害甚至远远超出疾病本身。所以“医托”诈骗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必须严惩。
人民法院应该把医院作为司法服务的重点之一,在医院设立巡回审判点,对此类案件及时到医院巡回审判,公开审理,真正发挥庭审的震慑、教育功能。同时,依托巡回审判点定期开展法制宣传,不
断增强就医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院应及时向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行医”诈骗活动的监管力度。增加医疗行业监管人员数量,培训相关知识,发现“医托”诈骗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就医群众的财产安全。
建议医院在门诊、急诊、挂号、住院部等醒目位置悬挂温馨提示,告诫就医者克服“有病乱投医”心理,勿轻信他人花言巧语。遇到“医托”纠缠不休时,马上拨打110报警或通知医院保卫部门。在医院就医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医院门诊咨询台工作人员询问解决。
(作者单位: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
第二篇:论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对策论职务犯罪的特征及预防对策
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吕志科解冰
职务犯罪是什么。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同时,职务犯罪也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特征职务犯罪一般具有四个特征:
(一)犯罪手段的隐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性更强。
(二)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从事公务”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犯罪结果具有损公肥私性。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配合,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四)犯罪行业分布具有广泛性。前几年职务犯罪案发地多为权力集中的人权部门或财权部门的模式早已被打破,职务犯罪的发生已走近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过去一向被认为圣洁的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案发高源区。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打防结合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那么怎样才能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呢。打击是对已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所以说打击是预防的一个直接手段,预防是打击的深化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遏制不正当竞争。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中之重。职务犯罪导致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不完善,所以导致很多的不正当竞争,这是职务犯罪的重大隐患。虽然党和政府不断总结经验,在制度建设方面颁布了许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和政策成效不大,我们必须提出更好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当然了这些政策和制度不要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只有这样才能把职务犯罪的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预防职务犯罪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促使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美色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筑牢心理防线。
(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是每一名干部领导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上总是静不下心来,总是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式主义,其实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这些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静下来,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无法拒绝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坚持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学习钻研,时刻接受党的教育,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做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以案为鉴。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看到这些反面案例,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们所犯的错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这些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从中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五)立足检察职能。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查办案件和行使检察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解决履行检察职能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关系,由初级行使预防向系统全面预防转变,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严守司法活动范围,贯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威和效果。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注意解决的问题还不止于此。比如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准确定位问题等,都亟待解决。由于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也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媒体也要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职务犯罪的危害,有了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加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的不懈追求和努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将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第三篇。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及对策分析经过近年来的严打斗争,我区刑事案件的上升势头已被有效地遏制,社会治安形势确有明显好转。但是近年来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生效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0年原六合县法院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为12件15人,2001年是19件27人,2002年是18件26人,今年1至5月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与同期相比又有所下降,只
有5件7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要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势头,就非常有必要思考和研究其特征,以便拿出行之有效的对策。纵观我区近年来的未成人犯罪案件,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动机上看,盲目的挥霍享受及贪财图利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最明显的特点。盗窃犯罪这一贪利型犯罪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直遥遥领先。2000年六合法院审结的未成人盗窃案件是7件9人,占全年未成人犯罪数的60,2001年有所下降,占26,2002年占42,今年1至5月份又上升至71。此外在盗窃犯罪中又以农业人口居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促进了人财物的流动,不少青少年涌向城市,行无定址,居无定所,又经受不住物质享受的刺激,极易萌生犯罪动机,往往最终走向盗窃的犯罪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沉重的压力。
2、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性犯罪呈恶性发展的趋势,未成年犯罪的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已远远超出了案犯的年龄、心理和行为常规。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这类暴力性犯罪案件在未成人中时有发生。
3、从犯罪方式上看,团伙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在结伙作案过程中,既互相壮胆,又逞强好胜,往往相互传习,形成交叉感染,使许多团伙成员很快从作案的“单面手”变成“多面手”,社会危害极大,特别是被胁迫或盲从的青少年,犯罪意识因此逐步形成和强化,不利于争取挽救。这类犯罪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中。
4、从犯罪年龄上看,越来越趋向于犯罪的低龄化,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日趋向低龄化发展。有的甚至是刚达到抢劫、强奸这类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即刚满十四周岁。
5、文化结构趋向低层次,在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左右。正是由于他们过早地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再加上本身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极易误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原因是很复杂的,除了个体的主观因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因素和久远的历史、文化背景。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时期、社会结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等各方面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自行创造新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人财物大流动,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副作用,对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影响尤为显著,未成年人犯罪自然也出现了诸多新特点,面对这些特点,还抱着传统的防范措施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因此亟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新对策。首先,充分发挥学校的“前沿阵地”作用,改革德育教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中心,近年来,有些学校重教书轻育人,放松对学生思想品德和道德观念的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学生犯罪屡见不鲜。为此,我们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执法机关应该针对学生心理、生理不成熟,思维简单,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定期不定期地上法制课和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但知法、懂法、守法,也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
2、改革学校德教方式,使教育更具有时代特征,更具有科学性;
3、加强班级管理、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管理作用,让他们成为学习骨干、生活向导、业余活动的组织者。把课堂外的学生活动管起来,组织起来,控制起来。充分发挥值班老师的作用,建立值班老师责任制,实行24小时值班监管。教师要善于明察秋毫,防微杜渐。
4、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程体系,实行承包责任制,把对青少年的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家长包子女、学校包学生、社区和村委会包社会青年。第二,研究犯罪心理特征,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还与其心理发展的畸形有密切关系,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与发展的时期,一方面青少年开始有自我意识、自制力和预见性,另一方面他们萌生了强烈的物质需要,消费意识和权力意识,他们抗拒诱惑的能力十分薄弱。尤其是现代社会的超前消费,很容易使青少年沉醉于病态的享乐之中而不能自拔。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大都是为了钱财,寻求刺激,在多种犯罪目的中,第一位是为金钱,第二位是为了朋友、义气,以下是为了报复、恶作剧和霸道。其犯罪具有冲动性、盲目性和攻击性等特点。所以,学校和家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上的特性,在它们歹念刚露苗头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青少年的扭曲心理,重塑其健康向上的人格。第三,加强立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在长期的司法实
第四篇。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及对策分析效果。最后,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主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是贫困、社会结构变化、国际环境的影响及观念与行为的偏差。所以要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为此,
1、全社会要齐抓共管,重视对青少年的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的教育;
2、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
3、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4、搞好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群众性的管理、防范体系,以增强社会控制力量,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时空空隙,从而达到预防的最终目的。总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完全只依靠司法人员无异于杯水车薪。我们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轨道,使司法预防为主转变为社会预防为主,全社会都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预防对策,让我们为净化社会环境,为使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减少和消除而不懈努力。
第五篇: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及对策分析大全经过近年来的严打斗争,我区刑事案件的上升势头已被有效地遏制,社会治安形势确有明显好转。但是近年来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生效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0年原六合县法院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为12件15人,2001年是19件27人,2002年是18件26人,今年1至5月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与同期相比又有所下降,只有5件7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要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势头,就非常有必要思考和研究其特征,以便拿出行之有效的对策。纵观我区近年来的未成人犯罪案件,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动机上看,盲目的挥霍享受及贪财图利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最明显的特点。盗窃犯罪这一贪利型犯罪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直遥遥领先。2000年六合法院审结的未成人盗窃案件是7件9人,占全年未成人犯罪数的60%,2001年有所下降,占26%,2002年占42%,今年1至5月份又上升至71%。此外在盗窃犯罪中又以农业人口居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促进了人财物的流动,不少青少年涌向城市,行无定址,居无定所,又经受不住物质享受的刺激,极易萌生犯罪动机,往往最终走向盗窃的犯罪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沉重的压力。
2、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性犯罪呈恶性发展的趋势,未成年犯罪的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已远远超出了案犯的年龄、心理和行为常规。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这类暴力性犯罪案件在未成人中时有发生。
3、从犯罪方式上看,团伙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在结伙作案过程中,既互相壮胆,又逞强好胜,往往相互传习,形成交叉感染,使许多团伙成员很快从作案的“单面手”变成“多面手”,社会危害极大,特别是被胁迫或盲从的青少年,犯罪意识因此逐步形成和强化,不利于争取挽救。这类犯罪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中。
4、从犯罪年龄上看,越来越趋向于犯罪的低龄化,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日趋向低龄化发展。有的甚至是刚达到抢劫、强奸这类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即刚满十四周岁。
5、文化结构趋向低层次,在近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左右。正是由于他们过早地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再加上本身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极易误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原因是很复杂的,除了个体的主观因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因素和久远的历史、文化背景。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时期、社会结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等各方面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自行创造新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人财物大流动,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副作用,对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的影响尤为显著,未成年人犯罪自然也出现了诸多新特点,面对这些特点,还抱着传统的防范措施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因此亟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新对策。首先,充分发挥学校的“前沿阵地”作用,改革德育教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中心,近年来,有些学校重教书轻育人,放松对学生思想品德和道德观念的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学生犯罪屡见不鲜。为此,我们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执法机关应该针对学生心理、生理不成熟,思维简单,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定期不定期地上法制课和道德教育,使他们不但知法、懂法、守法,也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
2、改革学校德教方式,使教育更具有时代特征,更具有科学性;
3、加强班级管理、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管理作用,让他们成为学习骨干、生活向导、业余活动的组织者。把课堂外的学生活动管起来,组织起来,控制起来。充分发挥值班老师的作用,建立值班老师责任制,实行24小时值班监管。教师要善于明察秋毫,防微杜渐。
4、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程体系,实行承包责任制,把对青少年的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家长包子女、学校包学生、社区和村委会包社会青年。第二,研究犯罪心理特征,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还与其心理发展的畸形有密切关系,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形成与发展的时期,一方面青少年开始有自我意识、自制力和预见性,另一方面他们萌生了强烈的物质需要,消费意识和权力意识,他们抗拒诱惑的能力十分薄弱。尤其是现代社会的超前消费,很容易使青少年沉醉于病态的享乐之中而不能自拔。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大都是为了钱财,寻求刺激,在多种犯罪目的中,第一位是为金钱,第二位是为了朋友、义气,以下是为了报复、恶作剧和霸道。其犯罪具有冲动性、盲目性和攻击性等特点。所以,学校和家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上的特性,在它们歹念刚露苗头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青少年的扭曲心理,重塑其健康向上的人格。第三,加强立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颁布,使我国青少年犯
罪的立法与司法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国际社会青少年司法制度日趋完善的趋势相比,我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作为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不系统、不具体、不协调。因此,需要我们首先要确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其次,要将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具体化。此外,应尽可能以多种处罚办法替代监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2002年六合法院在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盗窃案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考虑到该起案件的特殊性,其盗窃数额刚达到盗窃罪的起点,案发后已全部退赃,从挽救这名大学生的前途出发,采取寓教于审,在对他进行法制教育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最后,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主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是贫困、社会结构变化、国际环境的影响及观念与行为的偏差。所以要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为此,
1、全社会要齐抓共管,重视对青少年的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的教育;
2、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
3、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4、搞好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群众性的管理、防范体系,以增强社会控制力量,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时空空隙,从而达到预防的最终目的。总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完全只依靠司法人员无异于杯水车薪。我们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轨道,使司法预防为主转变为社会预防为主,全社会都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预防对策,让我们为净化社会环境,为使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减少和消除而不懈努力。
第17页 共17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