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社会福利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指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央和省委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战略部署。社会福利事业事关民生,涉及人民群众基本权益,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原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福利面临转型,服务内容需要拓展深化,服务模式需要改革创新。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福利供给水平,有利于环节因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印发的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二) 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要求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到2010年,我省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再次过程中,既要切实解决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形成的积累性矛盾,有要同步解决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且不少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首先遭遇。与此同时,我省还面临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双重压力。据预测,到2010年,全省老龄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5%以上,80岁以上高龄人口将超过100挖补。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能够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是应对这些问题和压力,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这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福利事业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到周末,前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到期末,全省GDP将达到2万亿元,人均GDP达到4万元,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到9000元,物质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生活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和物质保证。
(四) 探索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途径。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要从群众最迫切、最需要的问题着手。“十一五”期间,要总结过去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经验,逐步拓展福利项目,重点发展完善以老年人为主题,涵盖孤儿、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的福利项目,努力形成机构福利服务、公共福利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只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和“法制浙江”总体部署,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和改善生活质量相衔接,坚持求助帮扶和福利服务相结合,深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不断健全完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会扶助事业,完善公共教育、意义了卫生、文化体育等专项公共福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新型社会福利体系,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六)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加快发展。发展福利事业,坚持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第一信号,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为主要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各级政府发展福利事业的责任意识,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发展福利事业,不断完善专项社会福利政策。
完善措施,注重服务。坚持完善社会福利设施和提高福利服务质量水平并重,探索建立满足不同全体福利服务需要的工作机制,大力开发社会福利服务产品,不断提高专业化福利服务水平。
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地区推进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逐步发展福利项目,有效满足多层次的社会福利需求。
坚持创新,完善法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各观要求,努力创新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法制建设,以法制保障福利制度改革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提高机构福利服务水平
机构福利是政府或社会建立的面向老年人、精神病人、孤残儿童、中间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及暂时物价可归等群体,用以开展收(寄)养、日常照料和康复矫治等服务照顾的福利设施。
(七)大力加强福利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全省综合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黏菌增长10%,并形成国家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的新格局。
老年福利机构假设。重点建设以养老为主的各类福利机构,满足“五保三无”人员、高龄老人和其他需要照料的老人的机构养老所需。指定国办福利机构示范化标准,探索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办福利机构的资助和补贴机制,有效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建2-3所儿童福利机构,到2010年,基本达到11个设区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相对集中的县(市)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启动省儿童康复医院异地迁建工程,争取建设成有400张床位,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的全省残疾儿童医疗、康复中心。
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十一五”期间,每个县、市和有条件的区建立一所救助管理站,在11个设区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光荣院建设。加大建设粒度,主要采取与敬老院、福利院联建办法。“十一五”期末,全省优抚床位数达到1500张。完成省荣军医院异地迁建工程,通过二级甲等医院评审,成为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治疗、康复中心。
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采取卫生、民政部门联建等办法,每个市新建或指定一所医院作为精神病人福利员。到2010年,全省精神病人福利床位数达到6000张,确保收治“三无”精神病患者、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和特困精神病人所需,面向社会开展精神病人托管、康复服务。
(八)增强福利机构功能。
按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水平和服务水平及专业人员的配备划分标准,实行福利机构等级评估,分类管理。
国办福利机构。主要承担政府负责供养、收治、对象的服务所需,严格按照福利机构建设管理的标准建设,为其他同类福利机构和服务提供师范标准。同时增强对小型福利设施的辐射功能,使其成为区域内相关福利服务、教育、实践、培训的中心。
社会办福利机构。研究指定社会办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根据社会办福利机构实际承担的公共福利服务职能,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床位和服务等办法,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
乡镇(街道)敬老院。进一步健全“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长效机制,完善敬老院内部养老、娱乐功能,扩大对外开放度,有条件的敬老院要适时引入时常机制,开展农村老年人寄托养服务,使其成为区域性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儿童福利院。加强各类儿童福利院及残疾、聋哑儿童康复中心建设,努力提高收(寄)养、救(矫)治、康复、教育、回归等工作水平。继续组织实施孤残儿童纳入手术康复范围。完善孤儿家庭寄托养制度,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救助管理站。坚持以人性化管理服务为立足点,加大内部设施改造力度,拓展救助站管理服务功能,合理划分服务区块,及时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联动区域内相关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使其逐步成为遭受突发性灾害家庭、临时离家妇女、走失儿童和老人等暂时无家可归群体的保护和服务中心。
精神病人福利院。合理划分精神病福利院医疗诊治和福利服务功能,开展治疗、康复、心理援助等多层次的服务,全面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有效联动基层精神病人工疗站(所)、托养机构,把精神病人福利院建设为精神病人收治、康复、工疗的枢纽。
(九)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坚持以职业化、标准化、人性化服务为目标,全面提高各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实行福利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研究指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认证制度,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和岗位要求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认证、聘用机制。建立福利服务专业化队伍。
建立独立机构社会工作站。在每个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社会工作者联系站(点),其中,收(寄)养人员50人以上的福利机构,日常至少联系2名以上的具有相关职业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其他福利机构和小型福利设施,建立社会工作者联系制度,为收(寄)样人员提供专业福利服务。
四、努力发展公共福利服务
完善专项公共福利政策,重点加强摄取福利服务网络建设,形成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服务网络。
(十)推动相关公共福利事业项目的发展。
加强公共文化项目建设。以县及县以下特别是农村、社区公益性文化阵地建设为重点,加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广播电视台、科技馆、体育馆、档案馆以及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实现有线广播、电视村村通,形成比较完备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所有县(市、区)都要建有老年大学和老年电大分校教学点,有条件的农村行政村和80%的社区要建有老年学校(电大)教学班。全省各类学校(老年大学、老年电大等)在读老年学员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
加强公共教育项目建设。义务教育入学率继续保持99%以上,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不断提高流动人口、伤残儿童、少数民族子女、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体的入学率,彻底消除学生因贫困辍学现象。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校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农村中校学食宿改造工程”,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深入开展“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教育科技培训体系。
(十一)健全社区福利服务网络。
依托各类小型社区福利设施,以老年人、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围绕社区居民福利服务需求,联动各类民间组织,郑和福利服务资源,形成覆盖城乡居民,满足不同群体需要的服务网络。社区福利设施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为建设主体,以街道(乡镇)为规划单元,以社区为基本单位,以非盈利为目的,按设施规模小型化、建设管理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方式便捷化的原则,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本社会保障、养老、特殊照料等服务。
社区福利服务综合设施。到“十一五”期末,80%以上的街道建立起容纳30张床位数以上的住养机构和配套福利服务设施;街道、城区有1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和城镇社区居委会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站。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继续实施“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计划,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逐步想农村延伸。深入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功能设施,拓展服务内容,将“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建成集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家政服务、托老照料与一体的综合性社区老年福利设施。
残疾人康复设施。杭、甬、温及其他有条件的市要进一步完善无业、特困、重度残疾人工疗、养护与一体的服务机构功能。常识采取政府采购产品委托生产的方式,为康复机构(托养中心)创造相应的产品加工、生产渠道,帮扶残疾人自食其力。依托康复机构,加强残疾人托管照料福利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养护人员或社会工作者。
儿童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残疾儿童的社区化服务水平;免费为外来学龄儿童提供托管服务。
其他社区公共福利设施建设。加强老年人专用的文、教、体、卫等设施建设;确保每个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有数量不等的健身和文化娱乐场所,逐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十二)建立健全社区福利服务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居(村)委会组织开展社区福利服务的综合协调作用。理顺政府、社区和社区内各类组织关系,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对社区承办、政府委托事项,采取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途径,做到“权随责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广泛接纳民间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推行社区工作者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稳步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完善社区内部智力结构和工作机制。
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建立健全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沟通协调、服务居民、开展活动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居民自我服务水平。
五、广泛组织开展工艺服务活动
(十三)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坚持提高慈善劝募水平和开展慈善工艺服务活动并重,建立慈善事业极力机制,完善慈善活动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各类慈善工艺服务活动。到2010年,力争使全省慈善捐款达到GDP的1%。
加强慈善组织和基金会建设。市、县(市、区)全部建立慈善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慈善工作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发展各类非公募基金会,形成覆盖城乡的慈善网络,实现联网运作,发展壮大慈善基金。
完善慈善活动监督约束机制。省政府制定响应规定,规范劝募行为。慈善公益类民间组织进行劝募,实行备案制。建立慈善信息公示制度。大力加强慈善组织诚信建设,完善慈善组织自律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
广泛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坚持善款劝募和慈善公益服务组织“两条线”,大力发展慈善公益服务,探索形成筹款和服务分离的机构运作模式。根据志愿者不同的专业,设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不断扩大慈善组织社会影响。
(十四)推动社会捐助工作规范化。
规范完善社会捐助活动。加强社会捐助网点建设,完善服务网络。进一步做好灾后社会捐助、“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各项工作,促进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加快“慈善超市”建设。探索总结“慈善超市”有效运行模式,为经常性社会捐助搭建基础平台,畅销渠道。到2010年,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捐赠站点,基本建有慈善超市,实现捐赠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十五)探索建立社会互助激励机制。
全面推广“义工服务时间储蓄银行”等经验,大力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理念,营造人人参与公益服务的良好氛围。探索时间社会工作时间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学生毕业等个人社会成长及文明单位评比、优秀企业表彰等争先创优活动中的前置限定制度。
六、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支撑
(十六)探索建立社会工作者制度。
建立覆盖各类福利机构(设施)从业人员、社区(村)工作者、民间组织专职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制度,知道、组织规范各类志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人员的活动。
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研究指定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评、人证办法,配套完善工资和社会保障办法。全面推行各类福利机构(设施)、婚姻登记、殡仪服务机构等从业人员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专职工作者执证上岗制度。到2010年,全省执证社会工作者人数力争超过5万人。
健全社会工作者组织网络。组建各级社会工作者协会,赋予它们具体承担社会工作者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社会工作质量评估、规范社会工作行为和社会福利服务产品提供等职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慈善资金资助、财政必要资助等途径,充分发挥其提供社会福利产品的功能。到2010年,各市、县(市)及大中专院校和大型企业均建立1个以上的社会工作者协会或分支机构,在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居(村)委会建立社会工作者实践工作联系站(所),全省人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达到2小时。
(十七)确保社会福利事业经费投入。
多渠道筹措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明晰政府、社会、个人社会福利权利义务,争取财政资金对发展社会福利彩票时常的开拓力,年销量在现有基础上保持10%-15%的增长速度,其公益金主要投向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汇报社会机制,统筹使用回报资金。
不断提高民间组织劝募能力。大力培育发展企业和个人冠名基金会,引导鼓励他们组织参与慈善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逐步使企业成为时常经济条件下慈善捐赠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的主体。
确保福利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推行民政包括福利事业项目建设代建制,选择专业组织负责项目投资和建设。对非营利社会组织承办的政府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及财政补贴、公私合营、特许经营、优惠扶持等途径,提高福利资金综合效益。
(十八)深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确立时常化发展机制。对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产品,除少数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福利服务中心和部分文、教、位、卫等设施采取项目管理的办法投资建设。探索建立“福利服务券”制度,对政府重点保障的服务对象,通过补贴到人、发放“福利服务券”的办法,由政府向各类民间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企业进行购买。其他个人所许的福利服务,参照“福利服务券”标准,通过市场调节或社会互助的途径予以解决。
造就多元化运作主体。积极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形成多渠道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格局。建立社会福利社会化调控机制,完善福利机构和设施运营“民办公助”、“公办民营”运行模式,充分发挥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协会为主的各类民间组织具体事实福利服务项目的重要作用,造就福利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及福利服务组织、实施主题多元化局面。
导入标准化管理模式。指定社会福利设施和服务规范化标准体系,建立社会福利产品的评估、监管机机制,形成政府指定标准,社会组织(主要是社会工作者协会)评估、实施、行业自律,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设施运营者具体执行的格局,稳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质量。
(十九)切实加强法制建设。
探索完善各专项社会福利法规建设。明确各项社会福利制度建设设计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阶段的主要目标和具体内容,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专项配套政策,为不断提高社会福利制度的法律效力,加快法制化建设进程创造条件。
加快慈善捐赠立法进程。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和慈善捐赠工作现状,尽快将有关内容纳入理发规划,指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加大社会工作法制化建设。全面总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义工)服务时间经验,借鉴棘手国内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研究指定规范化操作办法,出台指导性意见,逐步提高法律效力。
(二十)建立信息化运行平台。
建立全省社会福利服务综合网。即时公布福利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引导福利消费,为各界参与发展福利事业提供信息服务。
探索福利服务特服热线系统建设。以认领无家可归人员的求助热线为切入点,逐步整合社会救助、社区福利服务、福利机构(设施)等信息资源,形成同意归口、分别服务的运行系统。
建设社区福利资源共享信息平台。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社会福利中心为中枢,以整合区域内各类福利服务资源为基础,以社会为依托,以各类服务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及家庭为终端,全面建设社区热线呼叫系统,开展上门医疗、家政等服务,形成社区综合福利服务平台,高效组织服务资源,推动发展福利产业。
(二十一)精心设计社会福利事业行动载体。
实施“福利服务工程”。统筹区域内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以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分期分步组织事实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完善机构(设施)内部管理服务和功能。
组织开展“关爱孤儿”行动。以建立健全流浪乞讨儿童收养、医疗、教育机制为重点,结合“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逐步扩大“明天计划”覆盖范围,确保孤儿和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有效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实施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工程。力争三年内基本完成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的复明手术。
探索建立大病专项基金援助制度。有机衔接社会救助制度,通过建立专项慈善救助基金,培育发展冠名基金会等办法,加大对因病、因残疾贫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有效开展对外来人员大病救助活动。
养老服务示范化活动。以示范创建活动为途径,培育树立一批养老服务示范区(市、县)和养老就个度微 示范单位,推动全省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提升养老服务社会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二十二)切实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规划是我省社会福利方面第一个五年规划、第一个专项规划。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对照规划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规划实施中期,要开展一次评估。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规划确定目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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