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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调查思考
内容摘要。本文以当前的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问题----群体性事件处置为课题,以xx县的群体性事件为研究范本,从龙游的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状况着手,归纳出了群体性事件的六个方面特征,分析了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和发展趋势,并提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县经济社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由于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调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仍是影响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必将引发一系列难以预料的社会问题。党的十六大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如何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公安机关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结合龙游治安实际,就此作了一些调研分析和初步探讨。
一、当前龙游群体事件的基本现状
我县近年来的群体事件日趋严峻,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隐患。
1、数量逐年增多
2004年1-9月份全县共发生集体访118起,1535人次,比上年同期分别增涨21.65%、27.60%。2004年1—10月发生群体性事件15起,参与人数多达989人次。近几年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时期,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重新调整,各种矛盾交织的一起,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稳定问题尤为突出。
2、规模不断扩大
群体事件参与人数越来越多。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数百人。如xx村村民聚众阻挠龙北开发区施工事件。区域性、行业性规模扩张有所抬头,尤其是牵涉到有关政策性问题的群体事件,稍有不慎就能引起连锁反应。如城郊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等。甚至出现了跨地区、跨行业串联的情况。
3、表现方式日趋激烈
从总体上来看,我县的群体事件仍是以集体上访、静坐、请愿、集会等相对和平的表现方式为主,但近几年来,也出现了明显的过激化倾向。
4、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过去,群体事件一般都是自发的,松散的,现在,有相当数量的群体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骨干分子或自发组织的控制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5、成员复杂,涉及的社会面广
从参与群体事件的成员看,包括工人、农民、教师、离退休人员、个体户、无业人员等,甚至出现了一起群体事件就有多种不同的社会身份的人参加。从社会面看,群体事件涉及到经济、社会保障、土地征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城市拆迁、交通工程建设等诸多方面。
6、处置难度较大
多数群体事件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行为方式,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难以采取措施迅速予以处置。一旦应对不当,就会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1、从众性、效仿性。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都相应解决了一些问题,对缓和矛盾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却助长了一些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造成一些群众效仿,在遇到问题时,以聚众的方式要求解决。
2、局限性、单纯性。群体事件多数是某一特定群体利益受损而采取的群体行为,提出的口号和要求都是请求党委政府解决某一问题,不同事件之间一般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此类事件容易博得一定的社会同情,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3、反复性、对抗性。如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事件会重复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容易形成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对抗。
4、隐蔽性、突发性。群体事件初期总是隐蔽的,不易被发现,但随着矛盾的积累和激化,一有导火索,就会爆发。
5、受策动性、可塑性。大多数参与者并非一开始就是自愿的,而是在受鼓动、诱惑、胁迫的情形下参与。群体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可诱导性,只要疏导和妥善处理,就能及时化解。
6、预谋性、组织性。当前群体事件向有预谋和有组织发展,事件的发生常常有为首者和活跃分子在其中酝酿、策划、串联、鼓动、组织和操纵,这些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威胁他人采取一致行动。
三、群体事件的成因与趋势
从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看,新旧体制交替产生的冲撞以及由此而滋生的社会问题,是当前大部分群体事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性根源。我县近年发生的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城市拆迁、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社会保障、企事业单位改制五大问题上。因土地征用问题引发的事件相当突出,数量最多占。企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中的问题直接触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企事业单位职工为主体的群体事件,此类群体性事件相对比较激烈,处置不当容易激化。由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政策性较强,容易引起连锁反应。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最为复杂。这些原因的根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社会矛盾的爆发,这是当前企业问题型群体事件的主要根源;二是社会管理模式调整的负面影响;三是权力腐败,官僚主义,它是引发、激化和扩大群体事件的重要根源之一。
从群体事件的发展趋势看,据治安部门调查掌握的情况分析,我县群体事件的形势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今年虽然我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仍较突出,以及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较国企改革难度更大,矛盾更为错综复杂,形势更加严峻,有可能会增加一些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2、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压力依然较大,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全社会保险金支付力压力进一步增大。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三项合计缺口在增大。扩大就业、解决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当前全县乃至全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
3、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拆迁补标准与市场上实际房价间的差距,不同拆迁区块间的补偿差距,同一区块的不同住户的补偿差距,也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4、由于重点工程的建设,大量的土地征用,而这些土地的征用政策不一,补偿标准的差异性,致使部分人心理失衡,相互攀比。不同的地域区段、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加之部分基层组织和单位的经济实力不同,因而在政府把出让土地补偿金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后,各基层组织出台的补偿标准也存在着差异,有的基层组织甚至从中克扣,从而导致了部分群众的不满情绪,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5、没有一个完善而统一标准的补偿政策,并且由于基层组织中在户口登记管理、农田分配、山林权属等存在一定问题,致使各基层组织在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时各不相同,侵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
6、因环境污染而引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要求生存环境的欲望也越来越高,因而当群众得知有污染的企业在本地落户后,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7、政府机关、主管部门中由于个别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精神,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等方面原因,也往往容易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甚至有一些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把事情搞搞大,公安就可以出手打击,才能得到处理的错误心理。部分群众有点想法或不理解政策,不是说做好说服教育解释工作,而是开口闭口就是公安打击,引发了群众的对立情绪。
8、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或插手我们人民内部矛盾可能性存在,破坏政治稳定的因素不容忽视。
四、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
群体事件无论规模大小、持续时间长短,都会不同程度造成社会危害、损失和影响。因此,必须将立足点放到积极预防上,立足于不使其发生;一旦发生,则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将危害、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工作从大的方面讲,就是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维护社(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会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关心社会弱者;建立健全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社会各阶层的协调发展;将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纳入法制轨道,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畅通信访渠道,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等等。从公安机关来讲,要采取如下工作对策:
1、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认真掌握情报信息,及时报告,为党委、政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事件当好参谋助手。对群体事件坚持抓早抓细抓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及早介入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将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和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逐步把一部分社会矛盾纳入依法处理的轨道。
2、解决好角色定位问题。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事件看,起因直接与公安工作和警务活动失误和不当有关的不多,但也有因为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工作失误和滥用警力致矛盾激化扩大的。有相当一部分群体事件,群众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也没有过激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出动警力予以强制驱散,甚至采取强制措施抓人,激怒群众,造成群众与公安民警的对峙。公安机关在处置实践中,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应有包揽一切的思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中,一定要弄清发生群体事件的原因,弄清群众的要求和群众的情绪,应由职能部门来解决的,公安机关要通过有关途径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主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3、正确区分性质,进行分类处置。群体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必须运用教育和疏导的手段进行分类处置。
第一,对发生在单位内部或因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到党政机关上访请愿,主要是为解决一些实际生活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性质不同,要严格区别对待,公安机关对这类情况主要是掌握动态,要慎用警力。
第二,对较为平和的群体上访集会游行等事件,不影响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矛盾尚未激化,公安机关主要是维护好现场秩序,掌握情况,疏导群众,不宜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对具体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群体事件,即使少数群众语言过激,只要没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要以维护大局、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为重,不可采取强制措施,化解工作主要依靠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去做,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多做矛盾化解工作,可视情作些宣传配合工作。
第四,对那些性质逐渐发生变化,态势不断扩大蔓延,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铁路公路交通以及发生打砸抢烧事件,有可能影响局部地区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打击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危害,缩小影响。
4、因情施策,提高处置能力。公安机关针对群体事件的不同发展阶段,要努力做到因情施策,妥善处置。具体就是四个“确保”:
第一,在群体事件的酝酿阶段,确保对引发群体事件的隐患和苗头的高度敏感性,及时掌握信息,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初始阶段是群体事件的前奏,是为事件发生作物质、组织和思想准备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要及时把掌握的信息、动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阻止群众聚集,延缓事件的发生,减小规模和影响。
第二,在群体事件的聚集阶段,确保事态的稳定与秩序的维护,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坚持说服教育在先,宣传法律和政策,晓以利害,适当增加威慑力量。针对参与人员有相互撑腰壮胆、法不责众的心态,应采取措施隔离,尽量疏散聚集群众,分割人群,分化瓦解,不让其形成群体势力。对为首者、操纵者要表明我们的决心和态度,讲明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对起因复杂、规模较大,提出的愿望要求与有关法律政策差距较大,要避免草率下结论,尽快平息其躁动情绪,争取群众理解,缓解矛盾,降低处理难度,赢得开展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第三,在群体事件的处置阶段,确保作出快速反应,控制局势,掌握主动。一旦不得不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命令、通告,正确采取现场管制等应急措施,封闭现场地区,设置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新闻管理,盘查有关嫌疑人员,责令聚集人员立即解散,强行带离现场,拒不离开的可采用非杀伤性武器强行驱散。处置中要掌握火候,讲究方法,合情合理合法进行,防止埋下再次引发事端的隐患和口实。对不明真相被动参与的群众,采取对话的方式,相互沟通,孤立少数特定人员,有效平息事端。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争取群众的工作是我们的政治优势,要指派有一定影响的人出面做劝导工作,使群众信服,缓解对立情绪。公安机关对其中煽动闹事、实施打、砸、抢、烧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搞好现场取证,做好录像、录音、拍照等工作,为日后打击处理收集确凿有力的证据。
第四,在群体事件的平息阶段,确保对犯罪分子给予准确有力的打击,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事件平息后要既讲法制,又讲群众观念,以维护稳定和群众利益为重。一要兑现政策。对群众所作出的承诺,必须不折不扣地立即兑现,让群众看到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不留后遗症。二要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以及有打砸抢烧行为的人,在事先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惩处,对有过激行为的一般参与者重在教育,不追究法律责任。对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上,适当进行。三要高度重视重点事件和上访重点人员的控制工作。要依靠有关单位控制在当地,稳定在基层,促其停访息诉,防止事件出现反复,巩固处置工作成果。四要严把舆论导向。对一些危害大的群体事件,在查清事件原委的基础上,统一口径,报道事实真相,揭露少数人的阴谋,教育参与群众,挽回社会影响。五要总结积累经验。对每一起群体事件都要剖析事件全过程,查明相关因素,包括发生原因、持续时间、形式、群众提出的要求和口号、事件造成的危害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领导指挥、警力协作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不断对预案进行修正,使处置质量不断提高,战术运用更加得当,方法更加科学。
5、建立完善长久的情报信息网络渠道。建立公安机关和社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对于我们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们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部门信息不灵,工作被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别有用心的人动辄“神不知、鬼不觉”地就能煽动一些人闹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所以,建立完善长久的、灵敏的信息网络是当务之急。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不灵与社会基层各部门信息不灵有直接关系。社会的动态要靠社会各职能部门汇总,公安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长久性的、覆盖全社会的信息网络建设是个长期任务。
6、要继续抓好处置群体治安事件的各项业务建设。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治安事件工作预案。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治安事件规定》严格落实宣传教育、现场控制、交通管制、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及装备、通信保障等方面的责任;针对各类不同表现形式的群体治安事件,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处置办法,确保在事件发生后能够立即准确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其次,要加强处置群体治安事件的战术研究。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战术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警种间的协作配合能力,强化现场处置效果,确保在必要情况下有能力牢牢地把局面控制住,同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树立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第三,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队伍培训,特别是要逐步开展指挥员培训工作。各地都应当抓紧开展处置群体治安事件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指挥员和参战民警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群众观念,确保在群体治安事件发生后能够立即组成一支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处置力量,做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7、切实加强装备保障工作。处置群体治安事件在装备器材和技术上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必须满足既能有力控制局面,又能在复杂环境下有效避免人员伤亡,还能在混乱中搜集固定证据等方方面面的要求。各地特别是市、县级公安机关都要为担负处置群体治安事件任务的实战单位创造条件,逐步配齐防暴器材、民警个人防护器材、交通工具以及通信、宣传、取证设备等。
8、进一步落实加强防暴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处置群体治安事件既要全警作战,也应当培养一支中坚力量,走专业化的道路。但不少地方在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模糊认识,挤占、挪用防暴队编制和专项经费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十分突出,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对防暴队的建设要加强领导,加快步伐,加大投入,尽最大努力,把他建设成为警力充足、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具有强大威慑力和战斗力的处置群体治安事件的专门力量。
9、要加强对群体治安事件的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要坚决克服工作中大嗡大哄、粗放经营的习惯做法,对本地发生的每一起群体治安事件及其预防和处置工作,都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要通过主动查找并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治安事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真正成为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治安事件工作的合格的参谋助手,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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