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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干部配备意见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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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干部配备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结合**实际,现就市直机构改革中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专职干部配备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机构改革中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专职干部配备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出发,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市直机构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工作。本着精干、高效,既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又有利于促进所在部门和单位工作的原则,配备专职干部,进一步加强市委的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市直机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设置的原则 1、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党组,隶属市委领导。 2、成立中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为市委的派出代表机关,领导市直机关党的工作。 市委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行政机构不设立党组或党委。 3、市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团体成立党组,隶属市委领导,党组成员由市委指定,党组由3名以上同级党员行政正副职和纪检组组长组成,党员正职任党组书记,必要时可增设1名副书记。 市政府组成部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可成立党委,隶属市委领导,其机关党组织隶属本部门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双重领导。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报市委批准后执行。党委委员一般为5—7人,由同级党员行政正副职和纪委书记组成,书记1人,由党员行政正职担任,必要时可增设1名副书记,可以专职,也可以由党员行政副职担任。 4、市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不成立党组,其党员行政领导正职参加主管部门党组。 5、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成立党委或党组,隶属市委领导,其机关党组织隶属市直工委领导。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群团组织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员人数百名以上的,可成立基层党委;党员人数50名以上的,成立党总支;党员人数50名以下的,成立党支部。主管部门设党组,且所属单位、党员人数多的,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可成立直属机关党委,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工作。部门直属机关党委接受部门党组指导和市直机关工委领导,党委委员一般为5—7人,总支、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由选举产生。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党组织的负责人。 6、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机构设置党的组织。 三、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干部的配备 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工作部门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管理的直属单位、市人民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人数,分别成立机关党支部、总支、党委,隶属市直机关工委领导。机关党组织的书记应由部门党员行政领导副职兼任;机关总支、党委或直属机关党委可设一名专职副书记(按单位中层正职配备)。专职党务干部按机关编制的2—3%配备。 四、纪委、纪检组的设置和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 为搞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成立中共**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受市直机关工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负责市直机关各部门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直机构成立党委的单位,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1名副书记。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成立党组的,派驻纪检组,纪检组长由市委选配。少数业务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管理任务重的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意识形态部门,可设一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列入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市编办审批。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按机关编制的2%配备。 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及其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都要设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市直其他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专职干部的配备,原则上参照此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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