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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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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书 附件1: XX市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确定我市承担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新生劳动力等群体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定点机构招标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条定点机构应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积极承担和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招标认定条件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可作为投标对象。 第七条 参加投标活动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各类培训任务。 3.具备承担各类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6.熟悉各类就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7.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按相关规定 2执行。 8.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9.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职业院校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学制教育规模达到500人以上,年短期培训在2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4.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6.学校建立由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7.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8.学校各项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条件及认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认定申报材料 第八条 投标材料包括: 1.证明资质相关证件; 2.XX市实施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投标书(附件2); 3.单位基本情况(办学场地、实训设备、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教材等。 第四章招标认定程序 第九条发布招标认定公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的培训任务计划,在相关媒体或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条 单位申报。参加投标认定的培训机构,持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初审。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成立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认定工作。由有关劳动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XX市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评审细则(附件3)给投标单位综合评审、量化打分。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认定工作。第十三条确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要求,根据培训任务,依投标单位在招标中的排序,确定拟定点机构,并在相关媒体或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培训项目的实施及质量验收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对定点机构开展的就业培训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定点机构要建立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学员信息台帐、就业跟踪等制度,并建立相关信息资料库,要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十六条培训验收及培训补贴申领、审批程序按《XX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包财社"2010"4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每年要进行一次招标认定。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对定点机构进行评估。培训的活动中有不符规定要求的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机构资质。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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