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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管件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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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GJ-CLCX-8.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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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数据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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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对测量数据实施监督、控制,确保测量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公正、有效。
2、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质量监测、安全防护、环境管理和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测量数据管理。
3、 职责分配
3.1 测量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保证监视与测量装置处于确认合格状态下正常运行。
3.2 测量数据采集人员负责测量数据的采集。
3.3 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按规定控制测量数据的流向。
3.4 计量科负责计量异议的处理与仲裁。
4、测量数据管理的要求和实施过程
4.1 过程的输入是:通过数据采集所获得合格的测量数据;
4.2 过程的输出是:合格的报告、报表等;
4.3过程的活动有:由人工采集、自控系统自动采集并经数据分析处理、分类汇总后出具结果等组成。
5、控制程序
5.1 数据采集的必要条件:
5.1.1 确认出具测量数据的监视与测量装置经检定或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1.2 确认监视与测量设备的使用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5.1.3 确认监视与测量装置运转正常、状态稳定。
5.2数据采集方式:
5.2.1 手工采集:由数据采集人员按指定项目,按时进行采集,准确记录采集的测量数据,并签名确认。
5.2.2 自动采集:由测量设备自动采集所需测量数据,采集员按时收集所采集的测量数据,出具测量数据报表应签名确认。(若自动采集失效),可由手工采集替代,采集员必须在有关记录上记录时间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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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数据管理
5.3.1 测量数据不允许涂改,确需更正数据时,需由原记录者本人进行划
改。测量数据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3.2 测量数据有效位数的取舍及修约按有关的数据修约规则和测量误差
及数据处理等标准、规范执行。
5.3.3 测量数据的流向,由检测人员按相应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5.3.4 物资量测量数据管理
5.3.4.1 生产科负责进出公司大宗物料和各部门所需零配件和半成品的计量检测工作。
5.3.4.2 称量人员对所出具的《划码单》负责,过磅数据不得涂改和伪造,计量单内容应规范填报、注明准确的实测重量数据,经复核、签名、盖章后生效。
5.3.4.3 涉及公司外销产品、进厂物料及上下道工序间内转物资计量异议的处理,由计量科负责处理和仲裁。
5.3.5 能源测量数据的管理
5.3.5.1 设备科负责公司及各部门能源消耗的计量检测工作。
5.3.5.2 由设备科对能源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分析、处理,实现对能源实绩、能源计划、能源平衡、能源预测等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功能。
5.3.6 质量测量数据管理
5.3.6.1 质检计量科负责进出公司的原料、半成品及产品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测量数据。
5.3.6.2 质检原始记录必须按栏目填报,准确记录实测数据,并由质检人员签名。
5.3.6.3 质检数据有效位数的取舍及修约应依国家、行业标准对不同检测项目所作的规定执行。
5.3.6.4 理化分析测试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或规范,同时按规定允差进行审核,超过允差规定的数据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6.5 理化分析测试应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出具理化分析测试数据必须经具有资格的人员复核并签名,复核人和检测人不得在同一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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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由同一人员兼任。
5.3.7 安全、环境监测数据管理
5.3.7.1 生产科负责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工作及出具监测数据。
5.3.7.2 提取监测样本应按取样规定如实填写取样记录。
5.3.7.3 测试分析原始记录必须按测试项目要求准确填写实测数据,并有检测记录人员签名。
5.3.7.4 安全环境监测测试应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出具安全、环境监测数据必须经具有资格的人员复核并签名,复核人和检测人不得在同一检测报告中由同一人兼任。
5.3.8 职业健康安全数据管理
5.3.8.1 公司办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工作及出具监测数据。
5.3.8.2 提取监测样本应按样规定如实填写取样记录。
5.3.8.3测试分析原始记录必须按测试项目要求准确填写实测数据,并有检测记录人员签名。
5.3.8.4 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应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出具职业健康数据必须经具有资格的人员复核并签名,复核人和检测人不得在同一检测报告中由同一人兼任。
5.3.9 测量设备检定、校准数据的管理
5.3.9.1 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应使用公司统一印发的记录表格;检定、校准所用测量标准器的标记以及环境条件(温度、湿度)应即时记录。
5.3.9.2 在用测量设备的返回校准、抽校、周期检定/校准,应在保持封缄完整未作调整的状态下进行“一次检定”,并如实记录检定、校准数据。
5.3.9.3 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应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检定、校准数据应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复核。同一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中,检定人员不得同时作为复核人。
5.3.9.4 检定证书和鉴定结果通知书必须有检定、复核和主管人员的签名,并加盖检定专用章。
5.3.10 原始测量数据由出具测量数据的单位负责保存和备份。
5.4 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管理
5.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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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对公司内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使用做出规定,保证计量检测结算
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做到“量出一门,数出一家”,建立完善
的计量检测结算数据平台,达到为公司各管理层提供较完整基础数据及信
息的目的。
5.4.1.2 计量检测结算数据指凡经过结算用的计量检测器具(计量交割点)
或依据管理要求所出具的数据。计量交割点以相关部门(设计院、供需单位、计量科等)界定的计量检测点为供、需方计量交割点。
5.4.1.3 计量检测结算数据汇总、统计时间,日报为日历时间,所统计内容为在日历时段内经计量器具所检测出具的数据及相关信息,其它汇总、
统计时间与统计报告期一致。
5.4.1.4 实时计量检测数据信息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授权向有关单位开放,各管理层依据相应权限对计量检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与应用。
5.4.2 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采集
5.4.2.1 物资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采集
a、汽车运输物资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采集
Ⅰ、物资供、需方或委托方应随车向生产科磅点提供相关信息(如车号、物资名称、供需方名称),并在指定称量点进行称量。
Ⅱ、汽车运输进公司和内转的物资按先重后轻的原则,重车称量后,司秤员先出具毛重通知单,经收货单位的验收签字盖章后再回到原计量秤上回皮,同时出具计量单,并将毛重通知单附在计量单留存联之后。
Ⅲ、汽车运输的出公司物资,按先轻后重的原则,空车称量后,司秤员出具皮重通知单,经发货单位验收签字盖章后,再回到原计量秤上过重车,同时出具计量单,皮重通知单附在划码单留存联后面。
Ⅳ、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司秤员发现数据异常或信息有误时,应及时进行重新称量或纠正,并将正确数据信息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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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进入计量点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计量点的相关要求进行称量,并配合司秤员完成完整的数据采集工作。
Ⅵ、秤量器具所在的相关单位应认真配合计量科工作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的维护、检查、校准、检定等工作,以确保计量器具正常运作。
Ⅶ、司秤员每天用“标准替代物”做好比对工作,发现失准,立即停止称量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Ⅷ、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或称量数据出具后,发现称量数据或相关记录有
异议时,司秤员应在相关单位人员的配合下,以确认有误数据或信息进行及时更正。
5.4.2.2 能源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采集
a、能源中心严格按计量检测的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对各计量检测点及
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检定等工作,确保各计量检测点的稳定、可靠运行,确保各检测点所出具的数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b、能源介质的供、需方在介质的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当工艺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超出了原计量检测器具的设计要求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量科和设备科,对计量器具或相关数据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c、能源介质的供、需方应确保合理、规范的能源介质流向,以免检测不完善,造成计量检测数据的失真。
d、数据采集过程中,能源介质的供、需方在发现数据异常时,应及时通知设备科,并作好相关记录(异常数据出现的时段、数据等);设备科相关责任人员发现数据异常时,应作好相关记录,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同时按动力量结算规范及时修正相关数据。
5.4.3 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汇总、统计
5.4.3.1 各计量检测点所采集到的数据及相关信息,实时或定时上报到全质办和质检计量科。
5.4.3.2 依据不同的管理要求,质检计量科出具相应的日报、月报及年报,供各相关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使用。
5.4.4 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校对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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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 质检计量科数据管理员每日对计量检测结算数据进行监督、审查、核对,并对异议数据依据相关规定规范进行平衡处理,形成前一天的计量检测结算数据。
5.4.4.2 计量科组织每旬的物料计量数据认证工作,各单位统计本部门数据与计量科数据定期核实、认证,统计出结算数据或相关信息有异议的情况,将异议信息反馈到计量科,报表数据以计量科最终协调认定的数据为准。
5.4.4.3 各单位在向计量科提供各类物资或能源介质的名称、供需方名称、
批号、规格等相关计量点信息时,应保持信息的唯一性、统一性、稳定性,
确保数据与相关信息的完整。
5.5 外购、外销及内转物资计量异议的管理
5.5.1 总则
5.5.1.1 对外购物资计量异议的处理做出规定,公平、公正地维护公司和
客户的合法利益,树立企业形象。
5.5.1.2 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计量异议处理按约定办法进行。
5.5.2 外购物资计量异议的受理及处理
5.5.2.1 外购物资的计量异议统一由物资采购部门受理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计量科提出。
5.5.2.2 物资采购部门在提出计量异议时,应注明详尽的相关信息,即:供方计量的形式及相关器具的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车号;货物名称及相关的毛重、皮重、净重等,并说明是毛重异议或净重异议。
5.5.2.3 物资采购部门在计量异议未处理前,应维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并不得动用。
5.5.2.4 所有计量异议均由计量科组织处理,物资采购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现场处理时,计量科、物资采购部门、供应商必须有相关人员在场,在场人员必须对现场处理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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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式后进行处理:
实物保持原有计量状态情况下,共同确认一种重新计量方式。若
5.5.2.5 由计量科组织物资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共同确认以下一种处重新计量后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异议不成立;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异议成立,并以重新称量数据为准作为结算依据。
a、 实物被共同确认不能再重新称量时,且在认定计量科相关计量检测数据无误的情况下,不作计量异议处理;°认定计量科相关计量检测有误的情况下,同时认定供应商计量检测无误,以供应商称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当双方计量检测都存在问题时,依据计量评估结果协商解决。
b、 经调查分析,计量科计量数据与供应商计量数据的计量器具(设施)均为合格且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出现计量结果超出允许范围时,由物资采购部门组织查找其它因素(如途耗、库耗、被盗等)
后,另作非计量异议处理。
5.5.3 外销产品的计量异议受理及处理
5.5.3.1 用户就公司外销的成品钢材、钢坯、副产品等数量方面提出异议的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等。
5.5.3.2 用户到货十日内,在原包装未动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提出缺件(捆、支、包等)或量差超过千分之三合理称差,并提供有效证明资料者,书面资料中需有收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炉号、钢号,计量编号、短少数量、运输方式、质量保证书和发票复印件、验收计量单、出将入相单位、姓名、电话等。
5.5.3.3 计量科接到用户计量异议后,应该及时认真审查,核对现有资料和现场发货情况。需派员实地调查核实的,会同异议相关单位应在三日内派员前往;无需派员的要在五日内给用户以明确的书面答复。派出人员返回后要在异议处理所需资料齐全后三日之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同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或生产单位。
5.5.3.4 由计量科组织在异议发生地会同用户共同对异议实物进行复检,复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仲裁、诉讼)办理。
5.5.3.5 计量异议需现场复检的,计量器具应有法定的检定合格证,并在有效期之内。
5.5.3.6 计量异议经调查核实后,亏吨部分由公司返还用户货款或给予补货处理;超量部分由用户补足货款。
5.5.3.7 计量异议处理经双方协商一致时,要签订计量异议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有关双(各)方单位名称,计量异议涉及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时间、合同号、发票号、(生产)批号、收货单位地点、计量异议范围、原因、有关计量复检结果、处理意见和补偿方式及双方认为有
必要注明的其它条款,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单或公章。并按《异议处
理完毕通知单》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更正数据。
5.5.4 公司内部计量异议的受理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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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1 下道工序使用上道工序的坯料、原燃料、半成品等数量方面提出异议的来人、电话等。
5.5.4.2 收到物料3日内,在原包装未动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提出缺件(捆、
支、包等)或量差超过千分之三合理称差并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书面资料中
需有收货时间、发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炉号、计量编号、短少数量及支数、验收数据、联系单位、姓名、电话等。
5.5.4.3 当下道工序收到的坯料、原燃料、半成品等发现重量短少,在货物未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反映给计量科。
5.5.4.4 计量科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复检,复检确实亏吨则上道工序给下道工序补货处理;复检确实超量则下道工序给上道工序退货处理。
5.5.4.5 计量异议处理后,以计量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更正数据。
5.6 测量数据管理流程图见附图:(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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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支持性文件
YZGJ-CLCX-6.2.3-08《计量体系记录控制程序》
YZGJ-CLCX-7.1-13《测量设备计量确认管理控制程序》
YZGJ-CLCX-8.4-20《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记录
7.1 测量数据原始记录
7.2 测量数据报表
8、管理流程图:(附后)
测量数据管理流程图
数据采集(质量科、各相关单位)
数据统计(质量科、各相关单位)
数据认证(质量科、各相关单位)
是否存在异议?
复核
生成报表(质量科、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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