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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醒吾技術學院環保法規登錄表
法規類別: 空氣污染防治 鑑別單位: 生輔組、事務組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條款
法規條文內容
公告日期
登錄日期
符
合
不
符
合
參
考
用
實際情形說明
對應措施
一、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汽車:
(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三)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鑑別日期: 鑑別人員: 單位主管: 管理代表:
保存期限:永久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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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空氣污染防治 鑑別單位: 生輔組、事務組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條款
法規條文內容
公告日期
登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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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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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用
實際情形說明
對應措施
三、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三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三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小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六千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六千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每拆除或改裝一項處新臺幣一萬元;每拆除或改裝一項依新臺幣一萬元標準加倍處罰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依前項各款最高罰鍰額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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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空氣污染防治 鑑別單位: 生輔組、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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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條款
法規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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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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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用
實際情形說明
對應措施
四、
前二條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五、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排放氣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
(一)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
(二)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三)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依上限標準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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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空氣污染防治 鑑別單位: 生輔組、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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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形說明
對應措施
五、
二、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
者:
(一)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依下限標準處罰之。
(二)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依下限標準二倍處罰之。
(三)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依上限標準處罰之。
六、
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
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
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
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可者,以
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
處。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仍依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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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空氣污染防治 鑑別單位: 生輔組、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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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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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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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形說明
對應措施
七、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處分書,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鑑別日期: 鑑別人員: 單位主管: 管理代表:
保存期限:永久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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