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
经 济 处 罚 办 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管理,严肃通信纪律,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考核有据,切实提高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全面提升邮政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我省邮政部门各级管理及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各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对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全省各局要按照川邮发[2004]516号《四川省邮政质量管理岗位监控岗位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岗文件)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凡因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通信服务质量问题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检查人员填发《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1、2),责任单位应认真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结果。因整改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每次检查现场处罚的款项可数条并罚。由检查人员当场开具“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罚款通知单”(附件3),由所在县、市局领导督促被处罚人员到本单位缴款或办理扣款手续。
第五条 “罚款通知单”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由省局印制并下发各市、州局。各市、州局下发所属县(市)局。各局收到后必须建账管理,严格控制,连号使用。“罚款通知单”一式四联,省、市、州局现场罚款时,将第一联交被罚款人,第二联交被罚款单位财务部门,第三联交派出检查单位财务部门,第四联留底;县(市)局现场罚款时,将罚款单第二、三联同时分别交本局领导和财务部门。
县(市)局对本局范围内实施的现场检查罚款,上缴到本局财务部门;各市州局对所辖范围的现场检查罚款,由县(市)局按月汇总、按季上缴到市州局财务部门;县(市)局和市州局所罚款项的管理使用,按各自管辖权限,统一计列企业财务帐。
省局及相关专业局实施的现场检查罚款由县(市)局财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上缴市、州局财务部门,市、州局财务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域内的罚款清理汇总后一次性上缴省局计划财务处(户名:四川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开户行:成都市建行文庙街分理处,帐号:2612620006)。被处罚的各级邮政单位不得将罚款以公事汇款形式直接上缴省局财务部门。省局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年终将罚款情况汇总提交省局计划财务处核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行使现场检查处罚职权的人员,包括省、市、州、县邮政局的局领导、市场部、网路运行部、安保视察部、计划财务部、审计事务部、各专业局(公司)、监督检查部、金融业务部等各综合管理岗位、专业管理岗位和专业监控岗位等按照各自所负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和检查责任并持有检查证件的人员。有效检查证件包括:邮政业务视察证、邮运检查证、储汇稽查证、会计检查证、审计证、机要通信业务检查证以及省、市、州、县局核发的在所辖范围内使用的邮政业务检查证等。
第七条 对爱岗敬业、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成绩突出的邮政员工,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所有邮政通信企业和邮政分支机构。
第二章 对市、州局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现场检查的处罚规定
第九条 市、州邮政局局长
市、州邮政局局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1、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违规经营行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惊动国家局、省局、影响全行业的大事;
2、未按季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一次有相关部门和专业局(公司)等参加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联席会议;
3、对省局下达的《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本局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督促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市、州邮政局分管局长
市、州邮政局分管局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1、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违规经营行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惊动国家局、省局、影响全行业的大事;
2、未按季审批分管部门“市、州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3、对省局下达的《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本局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上级下发的有关邮政业务和通信服务质量、规范经营的文件(传真电报)等,未及时部署贯彻执行;
4、未按年(甘孜、阿坝、凉山每两年)对所辖县、市(区)局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情况检查一遍,未填写“市、州局主管局长邮政业务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市、州邮政局监督检查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按季收集市场部、网路运行部、金融业务部(储汇分局)、信息技术分局等部门的“市、州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2、未按季筹办召开由市、州局局领导主持,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人员参加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联席会议;
3、未按规定时限(月、季)向省局上报“邮政业务视检情况月报表”、“邮政业务视检情况季报表”和“市、州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4、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未认真执行上级规定,对发生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负有责任。
第十二条 市、州局市场部
市、州邮政局市场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上级下达的邮政营业、投递及农村通信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转发并组织贯彻落实;
2、未按季填报“市、州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公众综合管理岗)”,并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分管局长审批的;“报告表”未按时上报省局市场部,并抄送本局监督检查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市、州局网路运行部
市、州邮政局网路运行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所辖各局分拣封发、邮件运输、邮件容器等网路运行岗位进行业务指导、管理;
2、未按季填报“市、州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网路综合管理岗)”,并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分管局长审批;“报告表”未按时上报省局网路运行部,并抄送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市、州局金融业务部
市、州邮政局金融业务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所辖各局的邮政金融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管理、指导、质量监督、业务检查;
2、未按季填报“市、州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邮政金融综合管理岗)”,并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分管局长审批的;“报告表”未按时上报省邮政储汇局,并抄送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市、州局信息技术分局
市、州邮政局信息技术分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所辖各局的综合计算机网运行、中心机房、设备运行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未对市、州局中心机房、系统、网络运行安全等进行日常管理;
2、未对涉及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咨询等及时处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技术问题;
3、未按季填报“市、州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信息技术综合管理岗)”,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分管局长审批;“报告表”未按时上报省信息技术局,并抄送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第十六条 市、州局负有管理职能的专业局(公司)
市、州邮政局凡负有管理职能的专业局(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各专业局(公司)未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本专业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
2、各专业局(公司)未按季填写“邮政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表(专业局)”并于每季末月25日前报市、州局监督检查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 市、州局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
市、州邮政局各综合管理岗位和专业管理岗位负有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和检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未认真履行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责,并填写视察报告书、检查报告书或检查记录;
2、对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违规经营行为未及时检查发现;
3、对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三章 对县(市、区)局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现场检查的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县(市、区)邮政局局长
县、市、区邮政局局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违规经营行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惊动国家局、省局、影响全行业的大事;
2、未按月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一次有相关部门和专业局(公司)等参加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联席会议;
3、对上级下达的《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本局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县(市、区)局分管局长
县、市、区邮政局分管副局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
1、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违规经营行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惊动国家局、省局、影响全行业的大事;
2、未按月审批市场部、监督检查部、金融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和农村邮政检查员、支局长(或委托农村邮政检查员审阅)等相关人员的检查报告书及报表;
3、对上级下达的《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或本局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对上级下发的有关邮政业务和服务质量、规范经营的文件(传真电报)等,未及时贯彻落实;
4、未按月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一次以上,未填写“检查机要通信工作报告书”;未按季(甘孜、阿坝、凉山每半年)对县局现业和所辖农村支局、自办所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情况检查一遍,未每半年对所有网点检查一遍,未填写“县(市、区)局分管农村邮政通信局长检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局市场部
县、市、区邮政局市场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上级下达的邮政营业、投递及农村通信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组织贯彻落实;
2、未按季填报“县、市、区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未报分管局长审批并上报市、州局市场部;
3、未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致使发生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监督检查部
县、市、区邮政局监督检查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按月筹办召开由县局局领导主持,市场部、监督检查部、金融业务部、办公室、财务部等参加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联席会议;
2、未按月、季向市、州局上报“邮政业务视检情况月报表”、“邮政业务视检情况季报表”和“县(市、区)局质量管理岗位和监控岗位履行职责季度报告表”;
3、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未认真执行上级规定,对发生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负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局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
县(市、区)局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 县(市、区)局的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主要包括:邮政业务视察员、邮政业务管理员、农村邮政检查员、储汇稽查员、支局长、班组长、质量检查员、资费检查员、业务档案查询员和涉及邮件资费审核、邮资机注资、营业日报单审核、营业收入欠费管理等的人员),未认真履行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未认真填写详细的检查报告书或检查纪录;
2、 对重大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违规经营行为,未及时检查发现;
3、 对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四章 对邮政营业现场检查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局邮政营业业务管理人员
市、州、县局邮政营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未按照“两岗文件”规定的检查频次,实施邮政营业服务质量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未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
2、未按照川邮发[2002]158、159号《四川省城市营业、投递班组及农村支局管理工作标准》、《四川省邮政营业、投递规范化服务检查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绿皮书)要求,市、州局每半年,县局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对所辖区域营业班组的检查评分;对上级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3、未及时转发、执行上级相关业务管理文件及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营业班组长
邮政营业班组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200元罚款:
1、未按照“绿皮书”和有关规定,每日对本班组的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和检查;
2、未按规定编制本班组年、季度营业工作计划;
3、未按日如实填写基础管理表簿、班组长工作日志;未如实填写上级对本单位的检查情况以及本单位的整改措施;
4、未及时组织营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业务文件、规章制度和通信纪律;有违规经营行为;
5、未保持营业现场整洁;基本服务设施和业务宣传资料,业务资费表、出售品价格表,用户监督电话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用户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6、邮政电子化支局的支局长(班组长)、质检员、营业员等密码未按职责权限分级管理、未分设并落实;联网的电子化支局营业网点,未使用系统自动生成的营业统计日报和清、路单(机打报表);
7、营业生产现场未实行封闭式作业;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厅内和邮件库房或翻阅邮件;
8、夹钳未集中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营业质量检查人员
营业质量检查人员(含兼职质量检查员,无专、兼职质量检查员的由支局长或班组长兼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
1、未按日如实填写《邮政通信质量检查记录簿》等相关基础管理资料;
2、未对本班组的通信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3、对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违规经营行为,未及时检查发现;
4、 对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邮政营业人员
邮政营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未严格执行“当面验视、眼同封装、复称重量”的营业收寄验视制度,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10元罚款;特别是未执行“当面验视”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违章收寄限寄物品,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违章收寄禁寄物品,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3、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4、未及时按照业务变动通知等修改各类业务资料,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
5、邮件封面书写、封装、尺寸重量不符合规定,未正确使用业务单式,项目填写不齐全,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6、进口邮件和清单未勾挑核对,清单上无接收日戳和经手人名章,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
7、窗口待投邮件未做到入库妥善保管,未按时催领、清退、销号;“窗口投递给据邮件平衡合拢表”未按班如实填写(电子化支局系统自动生成)、帐实不符,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
8、窗口投递邮件的领取手续不符合规定,章戳不齐全,错、漏收取邮件逾期保管费、退包费,每件对责任人处以1元罚款;
9、错、漏换日戳的“日、时字钉”,“时字钉”使用不正确;未在日戳打印簿上清晰加盖日戳样模和经手人、检查人名章;邮件的收寄日戳不清晰或漏盖,每处/次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10、每日工作结束后营业日戳和夹钳未交专人加锁保管,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元罚款;
11、信箱、筒不清洁、未按规定时限、频次按时开取营业厅内外信箱、筒,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未按照有效趟车发运班次及时赶发邮件,造成邮件积压延误,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2、未按要求及时上缴营收款;未做到清单、路单、日报单、缴款单等原始业务单式数据相互印证相符;因责任人原因发生悬记账款,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3、营业厅内未达到规范化服务标准;营业作业区内各种设施和用品用具未定置定位;营业厅内未保持干净整洁,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
14、未按规定时间对外营业或提前关门;对超过营业终止时间仍滞留营业厅内的客户拒办业务,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
15、营业员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或摆放工号牌(卡),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10元罚款;
16、服务态度冷漠,怠慢、斥责、刁难用户,无理由拒办业务,与用户争吵,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7、酒后上班,上班时间聊天、打瞌睡、嬉闹、喧哗、擅自离岗串岗、看与业务无关书报;在营业生产现场吸烟、喝酒、吃食物,在营业柜台内会客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8、未执行邮政通信保密纪律,由无关人员翻阅邮件、储蓄账单,泄漏用户通信和储蓄、汇兑等秘密,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19、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邮资机使用管理人员
邮资机使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未执行邮资机邮资预置规定,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2、日终扎帐时“邮资机使用记录表”、“整寄整付邮件计费单”、“交寄整付零寄邮件清单”、 营业日报单、缴款单等量收数据不相符,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完整填写各类邮资机使用的原始表簿,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4、超越邮资机处理权限处理差错,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5、财务会计、出纳、班组长、支局长和专(兼)职资费检查人员没有认真履行邮资机资费检查职责;未对各类营销人员揽收邮件的日常管理和资费稽核进行检查;未重点检查每批次邮件应收资费和实收资费是否相符,是否及时入帐,未做业财对帐工作,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第五章 对邮政投递人员的现场检查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局投递业务管理人员
市、州、县局投递业务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及时制订、转发有关业务管理文件;未合理制定投递作业计划并督促实施;
2、未开展投递检查工作;检查无记录,查出的问题无整改措施,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未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
3、未按照“绿皮书”要求,市、州局每半年,县局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对所辖区域投递班组的检查评分并保留检查原始记录;未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整改结果未进行复查;对上级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未提供投递作业现场所需设施、用品及各类图表;未检查、督促作业现场规范管理;
5、未定期组织缮发用户意见征询函并走访用户;未及时将用户对投递工作的意见、合理的要求,反馈投递班组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投递班组长
投递班组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200元罚款:
1、未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和“绿皮书”要求,每日对本班组的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未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相关文件及业务规定;未对投递业务操作、邮件处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2、未及时更新作业时间表;未按规定的作业时限、频次、投递深度等组织生产、投递邮件;
3、对自取邮件报刊的单位,无相关证明材料或申请(必须要有公章);对长期不取邮件报刊的单位,未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未认真执行投递人员的归班检查制度、再投邮件集中管理制度、日戳集中保管制度和缺报少刊3日内补送、15日内赔偿制度(由质量检查员兼任的按此条规定处罚);
5、未按日如实填写基础管理表簿;未如实填写上级对本单位的检查情况以及本单位的整改措施;
6、投递室、邮件报刊处理室等内部作业现场未公布投递作业时间表、投递作业流程图,投递区域图,岗位责任制度等图表;图表不整齐美观,清洁用品未摆放整齐,生产现场不整洁、有烟头;
7、未掌握本班组主要业务、人员、基础设施设备、班组投递作业组织计划、投递段道等基本情况;
8、未按月对投递工作进行内查外访和投放开箱试片;对用户提出投递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未定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投递质量检查人员
投递质量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100元罚款:
1、未按日如实填写《邮政通信质量检查登记簿》等基础资料;
2、未按日对投递日戳、再投邮件、改退邮件、无着邮件、给据邮件投递清单、特快详情单、杂志签收卡等进行检查、审核、处理;未对再投邮件、改退邮件、无着邮件集中管理;
3、 未对本班组的邮政投递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4、 对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检发现;
5、 对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投递人员
邮政投递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未每半年根据街道单位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本投递段的段情表,未每年根据城乡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本投递段段道图,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
2、违反规定乱收费、坐投收费;收取的延伸服务费未及时上缴,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并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
3、未按规定的时限、频次、服务深度、投递路线投递邮件报刊;投递途中丢点甩片、捎转带,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
4、错投、漏投,积压、延误邮件报刊;投递给据邮件漏签收件人名章,未批注代收人关系或签收人名章模糊不清,每件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5、丢失报刊,由责任人按每份报刊定价赔偿;因责任人原因,对缺报少刊未做到3日内补报、15日内赔偿,每份对责任人处以1-10元罚款;丢失给据邮件,由责任人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赔偿,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6、未按规定对收发室、代投点等未投出的邮件报刊在15日内进行清理回收、改退处理;未按规定正确处理再投邮件、改退邮件、无着邮件;杂志签收卡未按规定签收和归档;未正确填写工作日志,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7、未每日按规定更换投递日戳的“日、时字钉”或错换字钉;未在日戳打印簿上清晰加盖印模和经手人、检查人名章;进口邮件未逐件加盖投递日戳或日戳模糊不清晰;日戳使用完毕后未交组长(或指定人员)统一加锁保管;信箱、筒不清洁。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8、未按时开取和处理信箱、筒邮件,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100元罚款;
9、投递员未按规定着装上岗,未佩带工号章(牌);工作现场未封闭作业,无关人员随便入内,或在工作现场会客,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10元罚款;
10、服务态度冷漠,怠慢、斥责、刁难用户;无理由拒办业务或与用户争吵,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1、违反通信纪律,在投递途中由无关人员翻阅邮件,或将邮件报刊携带回家,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200元罚款;
12、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每件/次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对邮政分拣封发、网路运行管理的现场检查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州、县局邮政网路运行业务管理人员
各级邮政网路运行业务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制定分拣封发、转运、押运质量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2、未按“两岗文件”规定的检查频次、内容及数量检查;未按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3、未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对所辖区内的作业班组、派押车次、邮运线路、车辆进行检查或抽查;未将检查或抽查情况分析整理、制定措施,未上报相关领导;
4、未按规定对新业务规定、制度以及相关业务通知、作业标准、作业计划等制定贯彻意见,未及时转发落实到人;
5、业务管理人员每半年未对所管工作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指导和质量分析;
6、未制定处理非正常情况生产作业应急措施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分拣封发、转运、押运班班长
分拣封发、转运、押运班班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200元罚款:
1、未按日对本生产环节、本班组分拣封发、转、押运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检查指导;
2、未按照邮件处理时限,转、押运运递时限及生产作业通信纪律,安全、文明操作规范进行检查;未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未做好生产统计和报表工作;
3、未认真执行分拣封发、转运、押运邮件作业计划;未按时、按要求认真填报各种基础管理表簿;未安排日常生产作业,造成脱班、漏接发车次现象发生;
4、遇非正常情况,未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应急措施、消除隐患;未组织质量检查人员分析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十四条 分拣封发质量检查人员
分拣封发质量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
1、对查出不符合规格质量标准的邮件,未当班、正确缮发验单,需附证物而未附齐证物;
2、未检查出口邮件的处理规格质量及资费标准,未如实填写《通信质量检查记录登记簿》(川邮业5)等基础管理表簿;
3、对重大邮政通信质量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
4、对发现的重大邮政通信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汇报或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生产单位负责人
生产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总包邮件损失1袋,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2、给据邮件损失1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3、人为造成总包邮件逾限,每批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4、生产现场未实行封闭作业,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100元罚款;
5、生产现场脏、乱、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100元罚款;
6、安装监控的生产场地未开启或未保存监控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7、生产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每发现1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8、生产车辆、设备未制定维护计划,未按计划进行维护,每发生1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9、车辆、设备管理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每发现1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0、车辆、设备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每发现1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11、对火车邮政车厢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向铁路部门报告;邮运汽车无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的,每车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在生产现场吸烟,对责任人每人/次处以100—200元罚款;
2、在生产现场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每人/次处以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每人/次罚款300-600元以外,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3、生产现场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对责任人每人/次处以50-100元罚款;
4、野蛮装卸邮件,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造成邮件损失的,除罚款外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转运环节无理由拒装、拒卸、拒转、拒运,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6、汽车邮路正点到达发车现场,转运环节无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时间30分钟装完;邮路无特殊情况,超出《四川省干线汽车邮路运行时刻表》及“四川省邮政局邮运调度通知”始发点10分钟以上、交接点30分钟以上到达,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一天内同一条邮路只处罚一次);
7、牵引拖车违反“重四轻五”规定,对责任人处以10-100元罚款;过平交道不服从安全人员指挥冒险通行,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8、交接邮件不唱数、不盯数、不查验封装规格,对责任人每人/次处以5-50元罚款;
9、火车邮政车厢、邮运汽车未锁扣车厢门,每车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未执行凡能装入机要柜的机要文件必须入柜上锁规定,每车次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并承担相关责任;
10、邮运车辆油料箱无锁或未上锁的,每车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11、违规带人,对责任人按该邮路起止点客运最高价的2倍处以罚款;
12、违规带物,对责任人按该邮路起止点邮政物流运价的2倍处以罚款;
13、酒后驾车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相关责任;
14、汽车邮路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定点住宿,对责任人每车/次处以100-300元罚款(非责任原因的特殊情况除外);
15、汽车邮路不定点交接邮件擅自甩点,每甩一个交接点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6、违规拉运违禁物品,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17、分拣封发未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
18、手工分拣造成邮件误发、积压、延误,对责任人每批次邮件处以5—50元罚款;每批次总包邮件处以50—500元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9、严禁私拆、隐匿、毁弃邮件。凡因责任人过失造成邮件丢失、损毁、被盗、内件短少,对责任人每件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承担相应的邮件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未执行总包邮件处理规格标准封装邮件,每发现1袋对责任人处以5-50元罚款;
21、凡违反夹钳和日戳使用规定,每日工作结束后未交专人妥善保管随处放置的,处以50—100元罚款;日戳的样模打印不清晰到位,错、漏换日戳“日、时字钉”,“时字钉”使用不正确,经手人、检查人名章不齐全,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22、违反正确使用邮袋、信盒,及时请领、清退和平衡,定位堆码等规定,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100元罚款;
23、中心局生产作业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或下载数据,每发现1次对责任人处以10元罚款;
24、无出口邮件扫描或配发低于国家局规定指标,每发现1次对责任人处以10元罚款;
25、网上信息与实物信息不符,每发现1次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第七章 对邮政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州、县局分管业务档案的管理人员
各级分管业务档案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3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制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分工职责;未按规定转发有关业务管理文件及规章制度;
2、未按规定每半年组织对档案班组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未上报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长;未及时解决查询久查不复、久拖不结等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业务档案班组长
业务档案班组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300元罚款:
1、未及时将上级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等传达到每个业务档案查询人员;未检查、督促业务档案查询人员工作;
2、未按季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本局邮件查验和档案管理综合分析报告;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或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
3、未按规定向省局无着邮件台寄送无着邮件;
4、业务档案室生产现场未实行封闭作业;现场未做到整洁有序及严禁烟火、食品不得进入现场。
第三十九条 业务档案查询人员
业务档案查询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按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及时处理邮件查单、验单和邮件催查函,每件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
2、各种登记簿填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每件对责任人处以1元罚款;
3、出口邮件查询未及时催查,每件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
4、进口验单需要查明责任而未督促及时查明责任,每件对责任人处以5元罚款;
5、在邮件查验处理中发现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或重大隐患应反映而未反映,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八章 特殊情况的处罚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场加倍从重处罚或建议所在单位调整责任人工作岗位
1、拒不执行检查后的整改要求或整改不力;
2、拒绝、刁难、阻扰持证检查人员检查;
3、伪造、涂改、毁灭证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农村支局长、所主任未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有关规定的处罚,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邮政专业局在本业务范围内,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邮政金融服务质量现场检查的处罚,按川邮发[2003]219号《四川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邮政局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四月一日开始实行。
附件:
1、“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甲)”
2、“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乙)”
3、“四川省邮政通信服务质量现场检查罚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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